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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只是借口,實為政治鬥爭

文︱南方都市報

法律顧問︱北京尚元律師事務所張金盈律師

福建布政使李賡芸自殺,在嘉慶二十二年(1817)是頗為轟動的事件。

李賡芸自殺是因涉嫌受賄,接受訊問時被辱而起。受賄只是嫌疑,並非事實。

事情的起因,是原先李賡芸任福建漳州府知府的時候,有監造戰船的職責,後來升任道台,但戰船還沒有修好,於是留下僕人監工修造;

由於修船的錢不夠用,僕人便向漳州府下屬的龍溪縣知縣朱履中借了三百銀元;借錢的事當時李賡芸並不知情,後來知道了,就讓僕人如數還錢,但是僕人好像沒有把錢還給朱履中。

之後,朱履中因貪污被查,他便向閩浙總督汪志伊、福建巡撫王紹蘭控告李賡芸索賄,說他的錢都送了上司。

汪志伊與李賡芸有點過節,很想藉此整一整李賡芸,於是向中央報告李賡芸涉嫌受賄,應當免職查辦。中央同意,汪志伊、王紹蘭便指派福州知府塗以輈主持訊問。

塗以輈知道汪志伊與李賡芸的關係,為了阿諛汪志伊,逼令李賡芸承認受賄一千六百銀元。

李賡芸不肯承認,塗以輈盛氣凌人,嚴詞訓斥,辭色俱厲。李賡芸覺得大受其辱,憤激之下,留下訴冤遺書自盡。

李賡芸死後,僕人到北京告狀,朝野嘩然。於是中央派出專案組南下福州調查。專案組到達福州之後,被老百姓包圍,他們紛紛為李賡芸訴冤,請求予以昭雪。

自李賡芸死後,老百姓就自發到他家去悼念,福州的讀書人還將唐代杜牧那首著名的《清明》詩改了幾個字,變成「白字詩」在福州大街小巷傳唱:「清明時節雨霏霏,路上行人哭布司。借問冤家何處是,路人共指汪志伊。」

專案組副組長,是乾嘉時代的著名學者王引之,在他的主持下,很快水落石出,李賡芸受賄的罪名自然不能成立。

最後,汪志伊、王紹蘭被革職,塗以輈被發配黑龍江。

李賡芸自殺一案反映了歷史上反貪的另一面。

李賡芸是因涉嫌貪污而被訊問的,但他實際上是個清廉的官吏,此前在浙江當官的時候,被認為是「浙中良吏第一」,死後則家無餘財,喪葬費還得朋友主持湊集。

但是,他卻成為反貪的對象,並且成了反貪的犧牲品。當此案越鬧越大時,那個誣陷李賡芸的縣令朱履中已經承認是自己「妄訐」,但是閩浙總督汪志伊卻不想就此罷休,史載,「志伊怒,必窮詰之」,而福州知府塗以輈則揣摩上司意旨,借嚴訊李賡芸以博汪的好感。

因此,在這個案件中,反貪其實只是官場爭鬥的工具。更進一步,反貪會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廉潔者固然可以利用「反貪」來打擊作為政敵的貪官,貪官也可以借「反貪」之名來整肅作為政敵的清官。

清末的岑春煊,由於在1900年八國聯軍攻進北京、慈禧倉皇西逃的危難之機「勤王」有功而深受慈禧寵信。有這樣「硬」的後台,「春煊每至一省,必大肆糾彈,上下皆股慄失色」。

在肅貪風暴之下,官員膽戰心驚,人人自危,因此送岑一個外號:「官屠」。

「官屠」不僅「屠」那些小官小貪,也準備「屠」大官大貪。然而,「屠」小官小貪易,「屠」大官大貪難。

當時官最大,也最貪的,莫如京中當政的慶親王奕劻。岑春煊不止一次在慈禧面前參劾奕劻「貪庸誤國」。

但是奕劻沒有被參倒,岑春煊自己卻被人偽造了一張和康有為的合影,被奕劻「密呈太后,證為交通亂黨」,結果反貪不成,反被貪者擠出政壇。

與岑春煊反貪相類的事史不絕書,而命運慘於岑春煊者也不鮮見,尤以明代為烈。明代劉瑾、嚴嵩、魏忠賢之類的大貪巨蠹「前腐後繼」,不絕如縷,而反貪者則前仆後繼,一批倒下,又一批起來,但大多死得很慘。

借「反貪」之名整肅政敵,典型者莫如南宋時秦檜整治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由於鄭剛中不怎麼聽秦檜的指揮,紹興十七年(1147)九月,秦檜指使御史汪勃、余堯弼等人彈劾鄭剛中,說他「妄用官錢」等等。

幾個月後,秦檜又指使余堯弼繼續彈劾他「賄賂溢於私帑」等罪。

鄭被免職,秦檜繼續窮追猛打,堅持要徹查鄭的「貪污」罪行,派出黨羽湯允恭、宋仲堪審理,嚴刑逼供,「掠治無全膚」。

於是鄭剛中「欺隱官錢」的罪行被坐實:違旨出賣度牒,收錢五十五萬餘緡;自設錢監鑄錢,隨意支用;違法領用廚食等錢一萬三千餘緡入己;違法私自使用公錢十二萬餘緡……鄭剛中因此「罪大惡極」,「依法當死」。

秦檜「寬宏大量」,特免其死,貶至封州安置。鄭剛中到了貶所,秦之黨羽趙成之「希檜意,每窘辱之」,鄭終被折磨致死。

直至秦檜死後,鄭剛中案才得以昭雪。歷史上許多大貪巨惡,如秦檜之流,他們自己賣官鬻爵、大肆納賄,以致富可敵國,但反貪沒有反到他們頭上,相反「反貪」卻成了他們打擊異己、整肅政敵的工具。

清官值得後人尊敬,他們的死博得民間的同情,但在皇帝看來卻不值得嘉許。

當時中央專案組給嘉慶打報告希望旌表李賡芸,嘉慶回答說,雖然李賡芸之死是因塗以輈勒供凌逼所致,但李賡芸作為省級高官,「緣事逮問,如果實有罪愆,自當靜俟國法;若此心皦然,橫遭冤抑,亦應據實控訴,朝廷必為昭雪」,而李賡芸卻和無知之人一樣選擇自殺,可見其「性情殊為褊急」,因此「不宜特予旌揚」。

嘉慶的意思不過是說,有罪沒罪中央自有說法,有罪應該等著國法懲治,沒罪可以辯解,應該相信中央會給他清白,所以自殺是不信任組織,是不宜表揚的。

單就李賡芸一案來看,嘉慶的話似乎有它的道理。

但是,從鄭剛中的事例中可以看出,這種好像可以通過程序來解決問題的做法其實行不通,因為「反貪」既然成了政治鬥爭的工具,「反貪」的大權反為大貪所掌握,那麼在這種制度不完善、權力可以被濫用以行私的情況下,程序正義如何實現實在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反貪」要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反貪,一個顯而易見的前提是,司法應當完全擺脫行政權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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