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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藥物 可致肝毒性

肝臟是人體內最大的實質性腺體,具有十分重要的生理功能。首先肝臟是人體各種物質代謝和加工的中樞,並把多餘的物質加以貯存,如糖、蛋白質、脂肪;其次,肝臟還有生物轉化和解毒功能,對所有進入人體的藥物和有毒物質,都會在肝臟進行氧化、還原、水解、結合等化學反應,不同程度地被代謝,最後以代謝物的形式排出體外。由於肝細胞不斷地從血液中吸取原料,難以避免遭受有毒物質或病毒、毒素、藥物和寄生蟲的感染或損害,輕者喪失一定的功能,重者造成肝細胞壞死,最後發展為肝硬化、肝癌及肝功能衰竭,甚至發生肝昏迷。許多常用藥物都對肝臟有毒性作用。

抗菌藥物

四環素、利福平、異煙肼、紅霉素酯化物均可引起肝臟損害。紅霉素類的酯化物可致肝毒性,常在用藥後10天~12天出現肝大、黃疸、腹痛、發熱、皮疹、嗜酸粒細胞增多和肝臟轉氨酶AST(穀草轉氨酶)及ALT(谷丙轉氨酶)升高等膽汁淤積的表現。其中的依託紅霉素對肝臟的損害比紅霉素還要大,主要表現為膽汁淤積和膽汁淤積性肝炎。

抗真菌葯

氟康唑、伊曲康唑等均有不同程度的肝毒性,可致AST一過性升高,偶可致嚴重肝損害。灰黃黴素大劑量使用時有肝毒性,可見AST或ALT升高,個別患者會出現膽汁淤積性黃疸。酮康唑偶可發生肝毒性,表現為乏力、黃疸、深色尿、糞色白、疲乏,亦有引起急性肝萎縮而致死的報道。

調節血脂葯

應用他汀類葯連續1年以上者約有2%~5%的人會觀察到無癥狀的肝臟轉氨酶AST、ALT異常,其與劑量有關,也與調血脂葯的作用本身相關。

磺胺類葯

磺胺類葯可能造成局部或瀰漫性肝壞死及膽汁淤積性黃疸。肝臟功能不良者,對磺胺葯的結合效能降低,故雖給予常規用量亦可致中毒反應。

應對措施

對肝功能不全而腎功能正常的患者應儘可能選用對肝毒性小,且從腎臟排泄的藥物。同時初始劑量宜小,做到給藥方案個體化。對有肝毒性的藥品在應用期間,應定期監測肝功能指標AST、ALT、γ-GT(γ-谷氨醯轉移酶)、ALP(鹼性磷酸酶),對肝功能異常者,及時應用保護肝臟葯,對肝轉氨酶較高者可應用聯苯雙酯、齊墩果酸、異甘草酸鎂(天晴甘美);對黃疸指數較高的患者,可應用門冬氨酸鉀鎂、原卟啉鈉;對膽汁淤積者可應用利膽葯;對肝性腦病者可選用谷氨酸鈉、支鏈氨基酸進行治療。

來源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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