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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醫學新聞一下午反轉,誰來擔責?

今天上午,一則《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編輯嬰兒在中國誕生》的新聞刷屏,迅速引起轟動。然而,一個下午過去,事情出現重大反轉。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梳理髮現,「基因編輯嬰兒」項目目前存在以下幾處「待解難題」:

其一,項目主導者供職的學校表示不知情;

其二,進行倫理審查的醫院表示不知情;

其三,醫院倫理審查委員會成員表示簽名可能是偽造;

其四,該醫院的倫理審查委員會並未按有關要求進行備案。

最初的報道稱,一對名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編輯嬰兒於11月在中國健康誕生,她們出生後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深圳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帶領的團隊對雙胞胎的基因進行了修改。這意味著中國在基因編輯技術用於疾病預防領域實現歷史性突破。

賀建奎

消息一經發出,立即引發巨大的倫理爭議。

表面上看,該研究項目已通過了倫理審查。據一份來自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申請書顯示,該項目為賀建奎在該醫院申請的CCR5基因編輯科研項目,項目時間從2017年3月到2019年3月。

申請書稱,「這將是超越2010年獲得諾貝爾獎的體外受精技術領域的開創新研究,將為無數的重大遺傳疾病的治療帶來曙光。」

在申請書結尾,深圳和美兒科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給出了審批意見:符合倫理規範,同意開展。落款時間為2017年3月7日,簽名者有黃華鋒、褚振忠等7人。

然而,反轉卻連續出現:

深圳市衛生計生委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表示,該項試驗進行前並未向該部門報備。

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接受採訪時,否認該院和此事有關,稱「這件事不屬實,我們沒有接受過相關信息,正在調查。」

另一方面,上個月剛剛從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離職的醫務部主任秦蘇驥對媒體表示,根據申請書顯示的時間,其當時還在醫院任職,同時他也是倫理委員會成員,但是他並沒有印象,醫院開過這個會議。

作為倫理委員會成員,秦蘇驥的簽名沒有在申請書上。

秦蘇驥介紹,他特地去找了上面有簽名的前同事了解情況,幾名前同事表示,自己並沒有簽過這張申請書,也沒有印象召開過有關這個項目的會議,簽名可能是偽造。

「我一點不知道這是怎麼發生的。」秦蘇驥表示,以他當時在和美婦兒科醫院的職務,如果有這個事情,他應該要知曉的。

同時,醫院倫理委員會除了醫院內部人員,還有法律界人士、社會界人士共同組成,但是這張申請書上,並沒有看到法律界人士、社會界人士成員的簽名。

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總經理程珍介紹,這個實驗不是在和美婦兒科醫院做的,孩子也不是在和美婦兒科醫院出生的,至於網上流傳的那張申請書,醫院也不了解情況,目前正在調查核實。

南方科技大學發布「關於賀建奎副教授對人體胚胎進行基因編輯研究的情況聲明」,表達了三點意見:

一、此項研究工作為賀建奎副教授在校外開展,未向學校和所在生物系報告,學校和生物系對此不知情。

二、對於賀建奎副教授將基因編輯技術用於人體胚胎研究,生物系學術委員會認為其嚴重違背了學術倫理和學術規範。

三、南方科技大學嚴格要求科學研究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尊重和遵守國際學術倫理、學術規範。學校將立即聘請權威專家成立獨立委員會,進行深入調查,待調查之後公布相關信息。

傍晚,深圳市衛健委發布消息:深圳市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已於11月26日啟動對該事件涉及倫理問題的調查,對媒體報道的該研究項目的倫理審查書真實性進行核實,有關調查結果將及時向公眾進行公布。

此外,根據原國家衛生計生委於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倫理委員會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構的執業登記機關備案」。經查,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這一機構未按要求進行備案。

而據科技日報報道,賀建奎的助理稱,這項研究是「科學家(賀建奎)的自主探索」。

另一方面,共有122位科學家聯合發表聲明,稱「這項所謂研究的生物醫學倫理審查形同虛設。直接進行人體實驗,只能用「瘋狂」來形容」,並表示:「對於在現階段不經嚴格倫理和安全性審查,貿然嘗試做可遺傳的人體胚胎基因編輯的任何嘗試,我們作為生物醫學科研工作者,堅決反對!!!強烈譴責!!!」

著名生物學家顏寧也在個人微博上發聲:

生命何其複雜!儘管現代生物學研究了這麼多年,我們對於絕大多數生命現象、基因功能的理解可以說還只是冰山一角。我們準備好了可以對人類任何一個基因動手了么?脫靶問題在動物實驗中解決了么?你們能對這兩個孩子可能的不良後果負責么?這兩個嬰兒的人生是實驗者有權利決定的么?ta們本來得艾滋的風險有多大,為了做實驗而枉顧生物倫理學,這是受過訓練的科學家所為么?對你們,是新聞是噱頭是投資,對ta們,是不可逆轉的一生!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發現,《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個人,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有明文規定,調查已經啟動,真相究竟如何、誰該承擔責任,相信很快會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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