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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對地方的控制:官員不能娶當地老婆,行省制度也自此大變

文 | 郭曄旻

朱元璋對地方的控制:官員不能娶當地老婆,行省制度也自此大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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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既要做全天下的皇帝,任何影響皇帝權威的因素自然都為其所不容。在他統治的31年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被推向了極端:行之1500年的宰相制度遭到廢除,從此,政府中沒有一個機構可以總攬朝綱,皇權則無限制地膨脹。地方官員也受到種種限制:明朝初年就「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洪武四年吏部拔選時,「南北更調,已定為常例」。朱元璋甚至還規定,嚴禁官員娶當地女人做老婆,還不許官員們在當地買房……

至於地方一級政府,元代遺留下的「行省」,也在朱元璋統治下變得面目全非。「行(中書)省」本是元朝統治時期廣泛設立於全國的地方大行政區。「省」的本意為宮禁,引申為中樞機要、行政機構的名稱,因此行省起初是指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去代表中央行使權力之意。它濫觴於魏晉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現過的「行台省」,到金朝後期再出現時,已較頻繁地使用行省的簡稱。元初的行省性質與金朝類似,仍屬中央派出機構,設置並不穩定。但隨著全國的統一,行省很快轉化成了固定、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與朝堂中央的中書省在理論上是平級的,它可以「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之」。

朱元璋對地方的控制:官員不能娶當地老婆,行省制度也自此大變

有趣的是,元代行省的權力既已如此之重,元廷卻還經常責令各行省充分發揮自主權,批評它們「不詳事體輕重,無問巨細,往往作疑咨稟,以致文繁事弊」,要求「除重事並創支錢糧必合咨稟者議擬咨來,其餘公事應合與決者,隨即從公依例與決,毋得似前泛咨」。這當然是與元廷「以蒙馭漢」,行政平章政事「雖德望漢人,抑而不與」而由蒙古、色目貴族獨佔的政策有關,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使得行省的「地方分權之弊可由種族控制之利來彌補」。

朱元璋最初繼承的就是這個權力極大的行省。在渡江攻取南京之後,名義上仍舊從屬韓宋政權的朱元璋以應天為中心設置了「江南行中書省」,自任行省平章,專治一方。隨著朱元璋勢力的擴張,他先後在自己的控制區新設了浙東、江西兩個行省。這就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朱元璋控制區域內出現了江南、浙東、江西三個行省。按照元朝的制度,行省之間是平行的機構。但這時朱元璋並未兼有浙東、江西二行省的職務。然而在實際上朱元璋是江南、江西、浙東三行省的主宰。換句話說,新設的行省雖然級別與江南行省相當,事實上卻仍然受後者的直接管理,無形中已經失去了總攬一方的權力。

到了明朝建國之後,各地分設行省、行都督府、按察司,後來行都督府改為都衛、都司,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最終形成了三司並立、分權制衡的局面,與宋代的「帥、漕、憲、倉」分領諸州事務的體制相當接近。在此期間,原本不可一世的「行省」地位卻一降再降,其最高文職長官只是參政,低於中央的丞相、平章、左右丞;後來的布政使級別甚至低於都指揮使。雖然習慣上明朝的承宣布政使司仍俗稱「行省」,但其實際地位,早已不能與元代行省同日而語了。所謂「承宣布政使司」的職責,如朱元璋所言,只是「承者,朕命也。宣者,代言之也。布者,張陳之」,不過成為朱元璋統治天下萬民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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