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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度」構築中國審慎監管框架新基礎

2018年11月27日,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範系統性風險,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多部委印發《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30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三十一條,從定義、評估與識別、特別監管要求、審慎監管、特別處置機制、國際協調合作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了界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控股公司適用國家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規定,但經金融委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時適用本意見。也就是前期市場傳聞正在起草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細則也將受到此次《指導意見》的重要影響。

《指導意見》的出台究竟會對中國金融業產生樣的影響?

哪些機構可以被認定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影響有哪些?

本文試圖予以解答。

一、為什麼要出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指導意見》?

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突顯了關注系統性風險、維護宏觀金融穩定的重要性。銀行業系統性風險是指由經濟周期、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動、外部金融衝擊等風險因素引起的一國銀行體系發生激烈動蕩的可能性,這種風險具有強力的隱匿性、積累性和傳染性,對國際金融體系和全球實體經濟都會產生巨大的負外部性效應,並且系統性風險不能通過一般的風險管理手段相互抵消或者削弱,即系統性風險只能防止其積累和爆發,但不能根本消除。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引發的系統性風險會呈現出許多與一般風險不同的特徵,系統性風險一般很隱匿、較難察覺和評估,當系統性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則會急速暴露,迅速變為系統性危機,且極具傳染性和破壞力。中國銀行業仍面臨著防範系統性風險的艱巨任務。

近年來,隨著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推進,國際社會和主要國家越來越認識到,必須從系統整體的角度加強風險防範。

目前,國際社會和有關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內容體現在進一步完善系統性風險防範制度、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上。我國金融體系雖然受到危機的衝擊較小,但其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隱患卻不容忽視。

因此,要根據我國國情,統籌建立我國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此次《指導意見》的印發將發揮中央銀行的主導作用,加強部門協調,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提升金融支持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

二、哪些機構屬於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此次《指導意見》給出定義: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其經營和風險狀況直接關係到我國金融體系整體穩健性以及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約主要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

按照此次定義範圍可以預想,此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名單將會比先前預計的大大擴充。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http://www.cbrc.gov.cn/chinese/jrjg/index.html)和證券、保險、基金類金融機構中規模較大、影響範圍較廣的都有可能納入該名單。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作為特殊類別的金融機構極有可能也會受到此次《指導意見》的重要影向。

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對宏觀審慎框架的影響有哪些?

隨著金融機構不斷整合併發展壯大,一些機構成為系統重要性機構,其失敗可能引發連鎖反應;金融機構之間和市場之間相互依存、相互關聯的程度日益提高;「影子銀行」體系、貸款證券化以及投資氛圍濃厚的信用違約互換遊離於監管之外,累積了相當大的金融系統性風險。

系統重要性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公司等在整個金融系統中居於特別重要的地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與其他行業的風險有著本質的不同。銀行系統性風險所具有的傳染及逐級擴大效應使得單個銀行危機演變成整個銀行業的危機,進而有可能引發金融危機。銀行危機通常都處於金融危機的核心位置,而它也決定了金融危機發生的廣度和深度。所以,保護金融行業穩定的關鍵是維持銀行業的穩定。因此,我國在加強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性監管的過程中,對銀行業實行有效監管更是金融監管改革的重中之重。

目前學術界對如何健全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有機結合也沒有進行深入的探討,整體上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

同時,對以巴塞爾資本協議為代表的監管標準沒有系統的梳理和研究,特別是對巴塞爾協議Ⅲ的適用性分析還很少。在當前金融行業系統性風險的研究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識別是防範系統性風險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不可否認,金融監管過程當中首先界定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一個重中之中的任務。因此,此次《指導意見》的頒布,對於如何使用宏觀審慎監管手段儘早識別、評估銀行等金融機構、金融體系的風險和脆弱性、發出風險警告並高效地將風險評估結果轉化為適當的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在經濟新常態下,當前中國的宏觀經濟與金融形勢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由於沒有正常的市場化風險暴露機制,存在較大的系統性風險隱患。

金融體系本身具有極大的脆弱性,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化經濟程度的不斷提高,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程度將會加大銀行的系統性風險和經營風險,並且給金融業的監管帶來更多的困難。

這些風險和面臨的問題如果任其繼續發展與積累,並且得不到有效化解,最終很有可能會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

因此,《指導導意見》針對中國目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現實表現和宏觀審慎監管的實踐,結合此次金融危機暴露出的監管盲區,立足於宏觀審慎監管的國際規則,對我國的銀行業進行有效地監管以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有著重要的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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