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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崎勤事件(下)

「既然你承認了野本綾子的事情是你做的,乾脆就老老實實地全交待了吧。也算是給受害人家裡一個交待。」




片岡警官望著桌子另一端的宮崎勤。野本綾子的屍體儘管已經發現,但她的雙手和頭部,一直沒有找到。宮崎勤低頭一言不發,雙手握成拳頭,死死地抵在膝蓋上。片刻,他說:




「頭、頭就在奧多摩湖邊的山裡。」




奧多摩湖,被稱為「東京的水源」,地處東京西部,和山梨縣接壤,是日本最大的人工貯水湖。今年5月,我還曾經偶然路過了這一地區。由於環境優美,山清水秀,這裡除了受到很多喜歡野外旅行的人的青睞之外,也是一處著名的自殺勝地。







第二天,1989年8月10日,警方帶著宮崎勤,驅車趕往奧多摩湖,來到了他拋棄野本綾子頭部的地方進行指認。




然而野本綾子的手臂和小腿,還是沒有下落。



8月11日,東京警視廳以「誘拐、殺害、拋屍」的罪名,對宮崎勤進行再次逮捕,並將其由八王子警察署移交至東京市內的深川警察署。




接下來的8月13日和14日兩天,宮崎勤順利地交待了他殺害今野真理和難波繪梨香的經過。




時間回溯到1988年8月21日。這一天,宮崎勤年滿26歲。在爺爺去世之後,家中再也沒有人在意到宮崎勤的生日,因此沒有任何人來給他慶生。宮崎勤躲在自己的小屋裡,暗自下了決心:要為自己搞到生日禮物,而且是這個世界上最貴重的生日禮物。



他在自己的筆記本上開始寫寫畫畫,盤算著第二天他要進行的計劃。




8月22日上午,他開車來到了鄰近的埼玉縣入間市。在入間市的一片住宅區里,他偶然發現了許多穿著游泳衣去游泳的小孩子,於是就把車停了下來,坐在車裡,靜靜地物色著他的目標。下午15時許,今野真理的身影走入了他的視野。


之後的過程,就與我在《宮崎勤時間(上)》中提到的過程是完全一致的:他在過街天橋上攔住今野真理,用「帶你去吃冷飲」為由,把今野真理騙到車上後,將車開到了自己家附近的八王子市山中。當晚18:00左右,宮崎勤帶著今野真理走上了山。然而大約十幾分鐘之後,因為離家太遠,天也漸漸黑了,於是今野真理開始哭了起來。害怕被其他人聽到今野真理的哭聲,於是宮崎勤把她撲倒在地,用手把今野真理掐死。



據宮崎勤自己交待,最初他只是想「把今野真理據為己有」,並沒有想到去殺害她。然而在情急之下,他害怕自己誘拐幼女的事情暴露,於是「失手殺死了她」。在意識到今野真理已經死亡後,宮崎勤迅速逃離了現場,開車回家。




與常人不同的是,宮崎勤在22日的夜裡,並沒有表現出任何的不安或者恐慌。即便在殺了人之後,根據家人回憶,他也沒有出現什麼反常舉動。或者說,也許是宮崎勤平時的舉動就很反常,因此他的異常並沒有被家人和身邊的人所察覺。



8月23日中午,宮崎勤來到了東京都高圓寺的一家錄像設備店,租走了一台攝像機。當天下午,他再次回到了殺害今野真理的現場,架設好攝像機後,拍下了他對今野真理的屍體進行猥褻的過程。




「最開始我確實很害怕,怕自己殺了人被發現。但是到了第二天我仔細想了想,覺得我把今野真理殺死的地方足夠偏僻,並不會被巡林的人或是登山的人發現。而且她對我來說,就是我的生日禮物。所以我想,不能浪費了這份禮物,於是就去租了攝像機,把她拍了下來。」




對於親手殺死一名年僅4歲的女童這樣殘忍的事情,宮崎勤竟然能用如此冷靜的口吻輕描淡寫地說出來,也許這也是他行為異常的一部分表現吧。



在初次殺人拋屍之後,宮崎勤似乎從「奪走幼小的生命」這件事上,意外地發現到了一種快感。而這種快感,最初只是來自於小孩子天生對大人的順從和信賴,隨後就轉為了在誘拐女童成功時的喜悅和刺激感,以及殺害女童時,受害者在自己手中慢慢失去力氣,放棄抵抗的觸感。這些對於自幼就無法與他人,尤其是異性順利相處的宮崎勤來說,能夠通過誘拐、殺害、拋屍女童,甚至是對屍體進行猥褻侮辱的行為,他已經獲得了「使他人對自己感興趣」以及「對他人生命的完全支配」這兩種刺激。這讓他在這條路上越陷越深。






而當事件被媒體開始報道之後,宮崎勤的快感,更是通過「獲得全社會矚目」的方式,來達到了頂峰。



在1988年的年末,宮崎勤在電視中偶然看到了《未破懸案大全集》這一檔節目。當節目曆數到「今野真理」、「吉澤正美」、「難波繪梨香」這三個名字的時候,宮崎勤發現自己產生了一種難以名狀的興奮感。




「我那時想,我可能是這一瞬間,日本最知名的人了。」




帶著這份興奮,宮崎勤在剛剛過完新年後,就再次爬山來到了今野真理的殺害現場。在現場遺留的今野真理的遺骸,已經只剩下了一堆殘骨。自被害後過去了4個多月,在這片人跡罕至的山林里,今野真理的屍骨慢慢地腐壞、風化,卻沒有人能夠發覺得到她這不幸的歸宿。



宮崎勤將今野真理的頭骨裝在袋子里,撿回了家。這天傍晚,他把頭骨拿到了自家門前的田地里,和一些垃圾堆在一起進行了焚燒,之後就順勢埋在了地里。




2月5日中午,宮崎勤將埋在地里的今野真理的頭骨挖了出來,沒做清理,混雜著泥土、草根就裝在了箱子中,並附上了今野真理生前所穿衣服的照片。2月6日凌晨4:00,他把車停在了今野真理家公寓樓的附近。4:40分,在清晨送報紙的人離開後,他抱著裝有今野真理頭骨的紙箱,將它悄悄地放在了今野家門口後就逃之夭夭。




「... 你為什麼要這樣做?為什麼把頭骨送還回去?」 片岡警官強忍著怒火,質問著宮崎勤。




宮崎勤小聲地說道:「為了... 讓今野真理可以入土為安,辦個葬禮給她...」




在場的人都驚呆了。這名親手殺害了今野真理的惡魔,卻在此時裝出了一幅好人的樣子。




「把她掐死的就是你,現在說什麼入土為安,不覺得太偽善了一些嗎?」 片岡警官繼續問道。




「可... 我就是這樣想的...」 宮崎勤繼續辯解道。




「你當然可以狡辯,可是你別忘了,你在紙箱子里留下了一封信。」




還記得開篇時我提到的,宮崎勤給今野家留下的「字謎」嗎?片岡警官此時提到的那封寫著字謎的信,隨著宮崎勤的落網,也逐漸得到了破解。




這篇字謎一共由5個詞構成,分別是




 「真理 (MARI)」,「遺骨(IKOTSU)」,「燒(YAKU)」,「證明(SHOUMEI)」,「鑒定(KANTEI)」。




如果對字母進行重新組合的話,這句話可以被拼為:




「MIYASAKI (宮崎) TSUTOMU (勤) KIREINI (漂亮地) HAKOE (裝箱)」




也就是說,宮崎勤事實上在這次「送還遺骨」時的心情,並不像他所說的「為了讓今野真理安息」。正相反,他大膽地在這封交給被害者家屬的信件中,堂而皇之地將自己的名字也嵌在了這個字謎里。他沒有把這件事當作贖罪,而是把它當成了一個大型遊戲,一個把媒體、警方、受害者、所有關注事件進展的人都拉進來的大遊戲。而他自己,儼然是這個遊戲的主宰者。




一周之後,他又以「今田勇子」的名義,向被害者家屬以及朝日新聞社,送去更具有挑釁意味的《犯行聲明書》。




如此急於通過媒體,向世人展示自己的「聰明」、「謀略」、「才智」,顯示出自己擁有「可以將媒體和警察都玩弄於股掌之中」的力量,這也許是從小到大一直活在自卑感中的宮崎勤,認為自己「最為風光」的時刻。









談到他「為何要殺害這些女童」,宮崎勤的回答是耐人尋味的:




「今野真理... 殺她的原因是她突然哭叫起來,我怕被別人聽到。」




「吉澤正美,我把她帶到山裡,但是她突然說要回家找媽媽。我想她要是走了,家裡人一定會來抓我,所以就把她殺了。」




「難波繪梨香的情況是,我給她拍了照片,在送她回去的路上她一直哭,我害怕她哭過的樣子被她家裡人看到,於是就掐死了她。」




「野本綾子來我的車上,我給她口香糖吃,但是她卻看到了我的殘疾,開始笑話我。我就一氣之下動手了。」




他在描述這些殺害過程的時候,不加掩飾地將這些女孩遇害的過程,都說成是對方的問題。在這一點上,宮崎勤和另一名連環殺人犯大久保清,有著完全相同的描述方式。




騙炮殺人狂:大久保清(1)


騙炮殺人狂:大久保清(2)


騙炮殺人狂:大久保清(完結篇)




於此同時,在宮崎勤家中起獲的錄像帶中,警方在8月21日、23日、27日,陸續發現了宮崎勤在將受害女童殺死之後,他自己錄下來的對屍體進行猥褻的鏡頭。




鐵證如山。






由於在審訊中,宮崎勤時常處於情緒極端波動的狀態之中,並且他自己也供認了例如「吃掉屍體」、「猥褻屍體」等等超出正常倫理的行為,因此在正式對宮崎勤提出公訴之前,東京地方檢察院對他進行了簡易精神鑒定。




宮崎勤的精神鑒定的結果是這樣的:



(1) 被測試者(指宮崎勤)表情很少變化,回答問題前的遲滯時間較長,但是對於問題的理解並不存在問題。尤其在一些需要說明的場合,他會明顯顯示出強烈的訴說欲,為自己進行辯解。對於相同的問題,被測試者經常會有前後矛盾的回答。這兩點表明他具有強烈的防衛心理以及攻擊性,並且對於問題的理解不存在障礙。

(2) 在問診過程中,被測試者最初聲明自己對女性沒有性衝動。但是在問及他為何對女童的屍體進行猥褻行為時,他回答說只是為了好玩。然而,在之後的回答中,他卻提出自己對女性的性器官和身體都有興趣,具有正常的性慾。在那之後,他再次對這一回答進行了否認。從他回答如此反覆的情況來看,他具有一定的「被注視妄想」,時常認為周圍的人在對他偷偷進行觀察。

另外,他對於自己上肢的運動機能障礙具有很強烈的自卑感,並且長期以來導致了一定程度的精神外傷。然而,其嚴重程度並不到構成精神分裂的程度。

(3)被測試者的罪行完全集中於幼女,並且採用殘忍的手段將被害者殺死。我們認為其罪行與被測試者的異常性慾衝動有關,其成因如下:

        a. 疑犯自幼具有先天性尺橈骨融合,喪失部分活動機能,因此在幼兒時期受到了較大的精神刺激,形成了一定的精神障礙。因此在交友和生活方面受挫,逐漸形成了逃避社交、自我封閉的人格,並且抱有強烈的自卑感、對他人的不信任感,以及攻擊性。

        b. 在這樣的封閉人格中,對疑犯的性心理成熟構成了重大的影響,使其放棄了與適齡異性的交往,轉而將興趣移到雜誌、書籍、錄像之中。然而,隨著身體的性成熟,他自身產生了想要接觸女性的衝動,這是本案的形成動因。

        c. 雖然疑犯的被害者均為4-7歲女童,但他在測試中並未表現出性變態的跡象。對於幼兒、老人、動物,不存在異常性慾;同時也不具備暴露狂、性虐、受虐狂的特徵。因此,他將幼女選擇為自己的作案對象,並非出於針對幼女的變態性慾,而是將幼女視作同齡女性的代替品,因為這些幼女可以由他擺布。從這一點來說,具備自我中心型人格障礙的特徵。

        d. 在性衝動期間,疑犯選擇沒有抵抗能力,相對順從的幼女進行侵害,其行為及其殘忍。結合上面的(b)條進行分析,他對現實和社交的逃避導致了他被動地形成了成熟性思維的顯著缺失。根據疑犯過往經歷,在他年少時曾經熱衷於殘害小動物,雖然當時遭到了批評,但時至今日,他變本加厲犯下了如此嚴重罪行,可見他並沒有進行深刻的悔過。

綜上所述,疑犯儘管具有一定程度的敏感關係妄想,但並未達到精神分裂症的嚴重程度,從目前的精神分析結果來看,還屬於「人格障礙」的範疇。




拿到這份精神鑒定報告之後,東京地方檢察官便開始著手對宮崎勤所涉四起幼女誘拐殺害案件,分別進行起訴。




9月6日,在東京都和埼玉縣交界的五日市町的山林中,發現了已經白骨化的吉澤正美的屍體。




9月13日,警方帶著宮崎勤,在八王子市的山林中,找到了今野真理剩餘的屍骨。




9月22日,東京地方法院進行開庭準備。由於沒有律師願意為宮崎勤進行辯護,因此法院制定了兩名國選律師,作為宮崎勤的辯護律師。得知這一情況後,宮崎勤在看守所中,對前來探望的母親說,希望父母能夠出錢,為他請到更好的律師進行辯護。然而,宮崎勤的父親在聽到兒子的要求後,怒不可遏地說:


「干下這種讓家門蒙羞的事情,父母的老臉都丟盡了,還會給他出錢請律師?讓他趕快死了算了!」




1989年10月19日,在收集齊了所有的涉案證據之後,東京地方檢察院以《今野真理事件》、《吉澤正美事件》、《難波繪梨香事件》、《野本綾子事件》四起誘拐殺人拋屍案件,對宮崎勤提起公訴。




至此,這起從1988年8月,一直延續到1989年6月,震驚日本全國的惡性連環幼女殺人案,終於算是進入了落幕階段。




1990年3月30日,東京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二庭開庭,對宮崎勤一案開始審理。申請旁聽的人達到了1591人,而旁聽席只有50個席位。大批市民和媒體都涌到了法庭門外,他們或是焦急地等待著法庭中傳出的消息,或是拉出橫幅,要求判處宮崎勤死刑。




然而每個人心裡都清楚,這起審判,與其他的刑事案件是不同的。由於涉及到的被害人數眾多,而且在此案被曝光前後,東京附近以及關東地區也還有幾起幼童被拐案件,具體哪些案件確系宮崎勤所為,而哪些案件又與他無關,或是證據不充分,這些都需要一筆筆詳細地審理清楚。因此,這必然會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戰役。




按照流程,檢察官當庭朗讀了起訴書,內容包括了宮崎勤對於四名幼女先後的誘拐、殺害、屍體猥褻以及拋屍的內容。在檢察官朗讀完畢後,法官中山善房轉向宮崎勤,問他:




「起訴書所述是否為事實?」




宮崎勤供認不諱,「都是事實。不過有一件事,我需要當庭說明。」




庭上的人,包括檢察官和法官在內都立即緊張了起來:按照庭前合議的內容,宮崎勤對自己的罪行並沒有提出任何的異議之處。所以當他說「需要當庭說明」的時候,所有人都感到頗為意外。




「我需要說明的是,目前為止尚未發現的野本綾子的手臂和小腿,其實我是知道下落的。我把她的手吃掉了,而小腿是被家附近的野狗還是野貓叼走了。」




檢察官皺起了眉頭。在之前長達半年間的審訊中,宮崎勤從未提起過此事。每當警方問到他有關野本綾子的殘肢的問題時,他總是用「記不得了」來迴避問題。而如今在庭上,他突然拋出了「她的手被我吃掉了」的說法,這究竟是何用意?




第一次開庭結束之後,中山法官把檢方和辯方律師叫到一起,要求他們對宮崎勤庭上的發言做出解釋。辯方的兩名國家指派律師表示,宮崎勤在看守所中,完全沒有對律師透露過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細節,因此他們也是頭一次聽說此事。由於事發突然,中山法官開始考慮是否需要對宮崎勤進行正式的精神鑒定。




4月25日,第二次開庭。按照司法流程,在這次開庭中被告宮崎勤可以陳述自己對於起訴書的意見。然而,在法庭上,宮崎勤再次說出了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的話:




「我希望法庭能夠把車和錄像帶都還給我,然後把駕照也還給我,我想要開車回家。」




「還有別的要求嗎?」中山法官沒有理會他的這些「瘋言瘋語」,而是按照流程繼續問話。




「還有... 把車裡加滿油,不然開不回去。其他的... 沒了。」







中山法官揮揮手,示意休庭。開庭結束之後,中山法官對檢方提出,從宮崎勤在庭上的這種「完全無意義」的發言來看,必須對宮崎勤進行司法精神鑒定。




東京地方檢察院的檢察長得知了這一通知後,氣得將卷宗摔在了辦公桌上。很明顯,宮崎勤這是在裝瘋賣傻,為自己拖延時間。




1990年11月28日,在第九次開庭時,中山法官接受了辯方提出的進行精神鑒定的請求。進行精神鑒定的人選很快敲定,分別來自慶應大學、首都大學東京和東京都精神醫學綜合研究所,涉及的專業為精神病理學、精神神經學、社會心理學、青春期精神醫學和社會精神醫學,共計六人。




1990年12月20日,對宮崎勤的精神鑒定正式開始。在經過了長達468天的精神鑒定之後,宮崎勤的第一次精神鑒定結果報告,是這樣寫的:



第一,被告人不存在智力發育的問題,但是性格具有極端傾向,存在著一定的精神分裂氣質。顯著的特徵是反社交、自我中心、幻想,以及強烈的自我顯示欲、敏感性、易怒,缺乏成熟氣質。並且,由於被告人的雙手患有先天性尺橈骨融合症,因此產生了強烈的自卑感,在心理上經常把自己擺在受壓迫者、受歧視者的地位上。因此儘管他對於成年女性存在憧憬,但並沒有嘗試過與成年女性的交際。

第二,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除了在第一點中所談到的精神狀態之外,還混雜有他的收集癖,以及一定程度上對於幼女的性癖好。

第三,被告人的精神狀態顯示出極端的偏執,但仍屬於

類精神分裂型人格障礙

的範疇,並不構成臨床上的精神分裂症。因此,在他實施犯罪時,具備判斷是非善惡的能力。

第四,關於被告人目前的精神狀態,是在第一點中提到的精神狀態之上,同時出現了無表情、無反應的退行性變化。儘管他在法庭上的發言,以及對於犯行的陳述中存在諸多超乎常識的內容,但綜合來看,他的狀態屬於在被捕後產生的

監禁反應

並不構成精神分裂症

。因此,被告人目前仍然具備判斷是非善惡的能力。儘管在行為能力上存在一些問題,但未達到行為障礙的程度。




那麼,宮崎勤究竟是不是在「裝瘋賣傻」呢?從他在法庭上的表現中,也許我們可以窺見一斑。




在法庭辯論中,宮崎勤曾經多次聲稱「自己並沒有做那些事「,因為自始至終,他自己是「以第三人稱的視角,看到事情的發生」的。當然,把自己正在做的事情換做第三方視角去看,這是精神分裂症的一種癥狀之一,而宮崎勤對此的聲明,卻是在法庭開庭審理之後才開始的。如果他真的存在這種幻視,那麼為何在警方開始審理此事時,並未對警方說明呢?




而對於他為何將那些幼女殺死,他在法庭上宣稱:「每當要殺死被害者之前,我都會看到長得像老鼠一樣的男人出現,告訴我這些女孩在嘲笑我,我必須殺掉她們才能避免被嘲笑。」至於為何在警方審訊期間,他沒有說出過「長得像老鼠的男人」的事情,宮崎勤說:




「因為我在審訊中遭到了毆打和謾罵,警察們強迫我認罪,所以我不敢說。」




宮崎勤畫「長得像老鼠的男人」





如果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那麼宮崎勤的供詞將全部被推翻。為了保險起見,法庭調取了宮崎勤在警察局中受審時的全部現場錄音。




在錄音中,片岡警官的聲音顯得不溫不火,從未對宮崎勤大聲吼叫過。而宮崎勤聲稱的「刑訊逼供」,從錄音中找不到任何的線索。在第12次開庭中,法庭也要求片岡警官作為檢方證人出庭,對行刑逼供一事進行了澄清。




而宮崎勤見這條路走不通,再次宣稱,自己吃掉女孩屍體的手部,是為了「讓死去的爺爺復活」,甚至「當時爺爺火化後,我還把爺爺的遺骨拿出來吃掉了一小塊」。




然而,這些毫無根據的發言,並不會被法庭當作新的證據,而只會顯示出宮崎勤狡猾而偏執的性格。






宮崎勤的畫作







1992年11月11日,第15次開庭,法庭對與宮崎勤的「收藏品」進行了分類鑒別。




與此前媒體報刊的推測所不同的是,宮崎勤的近6000部錄像帶中,除了他自己拍攝的,與罪行有關的幾盤錄像帶之外,只有大約45盤錄像帶中,涉及了色情內容。而在這45盤色情錄像帶中,並不存在所謂「幼女色情」。絕大部分的收藏品,都是普通的電視劇、特攝片、職業摔角、動畫片等等。




由於這是日本第一次涉及到「疑似精神病例導致的連環殺人案」,因此法庭對於判決顯得非常慎重。同時,宮崎勤的那些收藏,是否是誘使他犯罪的原因?法庭的這一判決,將直接影響到日本之後在文化產業上的分級和內容限制。為了確定導致宮崎勤犯罪的成因,以及他的罪行與他的收藏品的關係,在1992年12月18日,法庭決定再次對宮崎勤進行司法精神鑒定。




1993年1月22日,對宮崎勤的第二次正式精神鑒定再次開始。這次的精神鑒定持續了長達678天,遠遠超出了大部分人的想像。




就在宮崎勤還在看守所中維持著精神司法鑒定的期間,在1994年11月21日凌晨,宮崎勤的父親在東京的多摩川投河自盡。




從宮崎勤父親的遺書中我們可以得知,宮崎勤案發後,他家連夜從舊宅中搬走,關閉了印刷工廠,並儘快變賣了家中的土地。之後,宮崎勤父親將變賣家產所得,以賠償金的形式付給了遭受喪女之痛的四個被害者家庭。




宮崎勤的妹妹被男友家退婚,隨即引發了抑鬱症。




宮崎勤叔叔的工廠也被波及,工人們集體辭職,工廠被迫關閉。




宮崎勤的堂兄被公司開除,原因是「有礙公司形象」。




所有姓「宮崎」的親戚,幾乎都在這一時間紛紛改姓,以避免受到他的罪行的影響。






而這些事情,對於還在看守所里裝瘋賣傻的宮崎勤來說,他並不感興趣,更不會覺得這些事是因自己而起。他想要通過裝瘋來苟活嗎?並不是。他在此時的行為,其實與他「還回頭骨」是一樣的:他只想用僅存的時間,獲得所有人的關注,成為所有人議論的對象。






這是他的舞台。即使是用自己拙劣的演技,來迷惑大眾也好,來給法庭節外生枝也好,來耗費社會資源對自己進行精神鑒定也好,這些都是他「演出」的一部分。




然而,莊嚴的法律能夠帶給他的,將是一個毫無爭議的結論。




1995年2月2日,第20次開庭,法官宣讀了《宮崎勤的第二次精神鑒定書》。由於此次鑒定是通過三名精神醫學的專業人士進行,因此三人分別給出了自己的鑒定結果:





內沼幸雄和關根義夫的鑒定意見:

被告人由於上肢畸形所導致的重度人格障礙,使其出現了人際關係異常敏感,以及一定程度的妄想癥狀。加之祖父去世所導致的刺激,形成了歇斯底里性的多重人格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儘管被告人的善惡是非辨別能力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但鑒於罪行重大,對於被告人在犯罪時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希望法庭能夠慎重對待。

中安信夫的鑒定意見:

被告人在作案時,具有精神分裂、收集癖的精神狀況,並在被捕之後產生了監禁反應。在這樣的精神狀況之下,被告人在作案時具有完全的是非善惡判斷能力,但對於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明顯缺失。在司法方面,可以將被告在作案時的狀態視為精神衰弱,不存在免除刑事責任的問題。




包括最初的《簡易精神鑒定書》在內,對於宮崎勤的精神鑒定分析,其資料總量達到了1300頁紙以上。面對如此龐大的分析報告結果,其內容的審議和討論,也耗費了出庭各方相當之多的時間和精力。






1997年4月14日,東京地方法院對宮崎勤宣判死刑。其死刑宣判書內容如下:





第一,對於被告人在 案件審理階段 和 法庭開庭階段 所提供的口供的可信性。

儘管被告人聲稱自己對於性行為、幼女、女性的身體並沒有興趣,但從犯行的內容角度判斷,被告人實施誘拐和猥褻行為,以及對幼女的身體尤其是性器官進行的拍攝、收集的活動,總體上暴露了他對於滿足自己性慾的充分動機和目的。

在進行犯罪時,被告人有意避開周圍人的目光,將自己偽裝成攝影師,用話語哄騙將被害人騙入車中,並有意選擇遠離人煙的山中進行作案。這些行為可以推斷出被告人在作案時,對於自己所犯罪行不為社會所容忍,是具有清晰的意識的。

除今野真理一案之外,其他遇害的三名幼女,都是在被告人經過一定時間策劃後,有意識地避開周圍人的目光,以猥褻為直接目的進行的誘拐犯罪。因此,儘管被告人聲稱自己在作案時受到幻覺等等的唆使,然而從其犯罪行為上進行判斷,被告人在作案前已經制定了充足的犯罪計劃。

被告人在通過電視報道了解到案件的搜查情況之後,有意識地通過寄送物品、信件等方式,以及對被害者屍體進行分屍、丟棄等等,在顯示自我存在感的同時,對警方的調查進行干擾。法庭可以認定,被告人在性格上極端冷酷無情,充滿自我顯示欲。對於警方介入的調查階段,法庭認為其供詞真實可信,並且根據這些供詞,確實發現了被害者的遺骨和遺物。對於被告人提出的警方刑訊逼供一事,由於缺乏明顯證據,本庭不予採納。

第二,有關被告人的精神鑒定結果。

(中略)

綜上所述,被告人在進行犯罪時,性格極端偏執,具有一定程度的人格障礙,但不構成精神分裂症等臨床精神疾患,具有完整的判斷是非善惡的能力,並且擁有行為能力,因此應當被認定為具備完全行為責任能力。

第三,有關量刑。

這一列案件的犯罪動機和目的,都在於被告人強烈的滿足自己性慾的需求,並由此對屍體進行了猥褻,甚至拍攝了錄像。這種罪行性質惡劣,完全不具有令人同情的餘地。由於在與成人女性的交往中得不到滿足,於是將自己的慾望對象轉向了天真無邪、毫無防備心理的幼女,這反映出被告人內心中的極端卑劣本性。通過大膽而狡猾的誘拐,以及殘忍的殺害方法,甚至進行了屍體破壞,被告人所顯示出的性格極端冷酷無情。面對毫無還手之力的受害者,被告人毫不掩飾自己的變態慾望,甚至將受害人的遺體捆綁後拋棄在山中,或是進行分屍後遺棄,這是對受害人的人格的無情踐踏。

考慮到失去孩子的家庭,以及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檢方提出對被告人申請死刑判決,這是完全正當的。

而被告人一方,在看到自己的犯罪經歷成為報告後,竟然以開玩笑的心態對待急切想要知道孩子下落的父母們,甚至將遺骨破壞後送到受害者的家中,將遺體分屍後對一部分進行有意識的遺棄,這是對受害者的親屬,乃至整個社會的嘲笑。以此我們可以判斷,被告人具有相當的反社會人格,絲毫不會考慮受害者家屬的感受。
在被捕之後,被告人對於審訊和法庭審理的過程充滿蔑視,用荒唐無稽的發言來妄圖逃避刑事責任。由始至終,被告人從未對受害者,以及受害者的家屬,表達過一絲一毫的悔過之情。

被告人生來雙手有殘疾,父母並未給予積極治療,導致其在青少年時期獨自一人產生了諸多煩惱。同時,由於家庭關係的不和,以及來自於祖父一方的溺愛,導致了被告人扭曲的性格的形成。在青春期中,被告人經歷過一些不幸,也受到一些市面上出售的血腥、殘忍、色情內容的出版物的影響,但這並不能成為他實施犯罪的必然理由。
由於社會的壓力,被告人的父親選擇了自盡,並將家產變賣後平均分配給了四名幼女的家屬。但這些賠償,是無法與被告人所犯下的嚴重罪行,以及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所相比的。

因此本庭認為,對被告人的判決,唯有死刑才是妥當的。






在判決之後,宮崎勤進行了長期的上訴,但每次上訴請求均遭到駁回。




2006年2月1日,最高法院核准了宮崎勤的死刑。




2008年6月17日,在經歷了長達18年的訴訟審判之後,宮崎勤被執行死刑。在日本的死刑執行史上,從核准死刑到執行只經過了2年多的時間,這已經是一個異例了。







然而,宮崎勤事件對於社會的影響,並未因他的被捕、判決和執行死刑而結束。




1990年,在宮崎勤落網後不到半年,朝日新聞刊載了社論《漫畫有害論》,提出「由於部分漫畫中存在暴力血腥和性暗示內容,因此導致了宮崎勤這樣的罪犯出現」。在這篇社論的鼓舞之下,日本各地成立了「保護兒童對抗漫畫」的民間組織,並且將《北斗神拳》、《七龍珠》等等具有打鬥內容的漫畫,列為「有害漫畫」,號召學生家長們進行抵制。




1991年,東京都議會提出「對有害圖書進行規制」的議案,並得到了通過。自此之後,日本的各家漫畫雜誌出版社開始被迫進行「分級化」,並由此確立了「少年漫畫」、「青年漫畫」、「成人漫畫」的明確界限。




同時,儘管沒有明確的禁令,但所有的公眾媒體都自主對涉及兒童的裸露畫面進行了限制。




在事件爆發之前,「戀童癖」這一詞語並未進入日本的日常文化之中。隨著宮崎勤事件的細節被越來越多地揭露出來,家長們也開始重視這一問題。自1990年起,獨自在外玩耍的兒童數量急劇減少,而父母陪伴外出遊玩變成了新的社會常識。




而日本的恐怖片類型,也受到了宮崎勤事件的影響。類似於歐美恐怖電影的「血腥」,「暴力」等等主題的電影紛紛遭到禁播或是禁售,而「幽靈」、「心理暗示」等等「日式恐怖片」的新風格,在這一時期開始興起。




當然,由於宮崎勤那「不愛社交」、「性格陰暗」、「喜歡收集」等等的性格特點,與當時社會上所稱的「御宅族(OTAKU)」完全吻合,因此也在社會上出現了「御宅族都是一群變態」的論斷。







而在我自己寫完這篇《宮崎勤事件》之後,我認為真正應該傳達給社會的,並不是「死宅真噁心」,而是「欺凌弱小、殘害弱小的人,其實都是嚴重的自卑者」。




宮崎勤並不是戀童癖,他是一個因為天生的殘疾,而產生了嚴重的自卑心理,變得不敢接觸成年女性的人。長期不與他人接觸,用懷疑的眼光看待周圍的人,並且具有強烈的「自我保護」心理,使他越來越遠離人群,遠離普通的社會,遠離正常的價值觀。而另一方面,他又無法排解自己的性衝動,因此他才把容易控制,容易對付的幼女當作了自己的性慾發泄對象。




在他的童年時期,也非常熱衷於殘害小動物,把捉到的貓、狗、兔子、野鳥掛在樹枝上進行「解剖」。這些動物對他來說,也是不具有反抗能力的。因為在他眼裡,所有的人都比他強,而他要發泄的話,就只能去找這些沒有還手之力的小動物、幼童。




有著各種各樣的自卑心理的人,我相信並不是少數。在公司里被上司罵,於是就轉臉拿新來的實習生出氣;在同學聚會上看到別人比自己過得好,於是回家就拿老婆孩子出氣;白天上班覺得不順,於是晚上拿送外賣的小哥出氣;被高年級的學生欺負了,就去找低年級的學生出氣;在現實生活中處處受氣,於是就上網編個身份裝權貴,拿其他網友出氣...




這不是戰勝自卑心理的方法,而是讓你自甘墮落的路徑,就如同宮崎勤談不到女朋友,就去誘拐殺害女童一樣。你只是從你面前那道「似乎打不過的牆」前面逃走而已。想要從這種令人絕望的循環中走出來,你需要戰勝的,也許是你自己的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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