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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鄉土看中國——清末與民國時期山東省壽張縣土地買賣契約文書研究

原標題:從鄉土看中國——清末與民國時期山東省壽張縣土地買賣契約文書研究


清末與民國時期山東省壽張縣①土地買賣契約文書研究


一、提出問題


筆者家中留有祖上土地買賣契約若干,最早的立約於同治十年(1871),最晚至民國三十四年(1945)。還有兩冊自家立的地帳,其中所記載的最早的買地契約的時間是咸豐二年(1852)。根據立約人姓名與族譜的比較,可知其全部為買地契約,可能這也就是它們還被留著的原因。傳至祖父一輩,祖父念其文物價值與對子孫的教育意義,遂購置木匣盛裝,妥善保管。仍記得小時候纏爺爺打開木匣子看一看老地契,爺爺正告我年齡太小,等長大再讓我研究。如今我已學習中國古代農業之皮毛,對土地兼并有所了解,恰逢暑假歷史社會實踐活動,有機會打開這神秘的木匣。在此淺談研究發現與收穫,囿於學識淺陋與經驗不足,本文難免紕漏,望各位老師海涵並不吝賜教。


二、清末地契文本研究

現將同治十年的那份地契的內容照錄如下:



「立賣約人張開訓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南北地一段,共地三畝三分九厘五毛,同中人張三戒說合,出賣於張開先名下為業。言明每畝賣京錢二十千零三百三十文,共賣京錢六十九千零二十文,賣日交足。其地四至:東至賣主,西至張開先,南至張開先,北至師姓,四至分明,立約存證。


長科七十岔零八寸五卜


北中南橫十乙岔零五寸


墳地內除二厘


同治十年十二月初九日立約」


本契約中,包含12方面內容:立賣約人即賣地人姓名、賣地原因、賣地大小、中人姓名、賣地人姓名、賣地單位價格、賣地總價格、買方付款情況、所賣地邊界、所賣地長寬、特殊情況交代(「墳地內除二厘」)以及立約時間。在這篇短短149字的文書當中,交代清楚了一樁土地交易的方方面面,儘可能的避免了日後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就連所賣地中含有不可耕種的墳地也在契約中寫得明白。短小精悍,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是本契約的一大特點。


第二個問題是有關該契約中提及土地所賣價格的問題。讀者應注意到,該契約中對價格的描述前加了「京錢」二字,這為何故?經筆者查閱其他較為權威的學術期刊,得知了京錢的意義與來源。邵義在《清史研究》上發表的文章中說:「這個新的解釋就是制錢當二使用的說法,即所謂京錢是指京師行使制錢以一當二的習慣。大約在康熙四十一年至四十三年,大概為了增加銅錢的購買力皇帝曾下令制錢在全國一枚當二枚使用這一命令並沒有在全國各地得到執行北京直隸山東和河南等一部分地區採取了制錢一枚當二枚使用的政策,這些地區也就變成了有京錢流通的地方……但是……在使用京錢的地方銅錢的購買力卻沒有增加,那是因為用銅錢表示的物價也翻了一倍。」依據這個理論,在本契約中,賣方所賣地的實際價格,即賣方應支付的銅錢數,應為地契中所規定價格的一半。


第三個問題是該地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讀者可根據報告附頁中提供的圖片中看到,該地契上沒有官邸的紅色官印,也並沒有由官府統一印刷的表格狀買契紙,所以判斷該地契為買賣雙方私人立下的草契,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於該地契沒有當事人、中間人的畫押,就會引起我們對這一紙文書是地契還是本家自立地帳的一部分的懷疑。但還有兩個細節,又讓我們覺得這不是由買方單獨書寫的。一是若讀者細心觀察該地契圖片的右半面的左下角,於立約日期和北中南橫長中間,有一塊類似印章的圖形,呈黑色長方形,但其字跡殘損不清,個人能力已無法考證。其二是在筆者查閱自家所立地帳時發現,在地帳所記載的所有篇目中是沒有「出賣原因」這一內容的記述的。因此,該地契的法律地位如何,至今筆者未能實證。

三、民國三十四年「連體契」的研究


現將民國三十四年那份地契照錄如下:



「買契紙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冀魯豫行署


發給契紙,事查民間買典田房一律應照章投稅,傾取正式契紙以保其田房所有權。業經各縣遵辦在案,茲據張秋縣四區張村業戶張燦**於卅四年三月日買*張泮功名下地一段,計地零畝八分零厘零毫。實用本幣二千六百四十八元零角零分。聽請納稅除照章按百分之三稅率收本幣七十九元四角,並紙價十元外合行粘,發契紙為證


附開


界限東至:張**;西至:張至立;南至:張先文;西至:何姓


***人:***;繕契人:張金泉;村農會主任:張先立;村長:張先正


中華民國卅四年三月日」

這一買契紙,為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於1945年頒發的,上有明顯的四枚紅色官印,其印的文字內容,筆者未進行進一步考證。此契為連體契,即政府發的「買契紙」與私人簽訂的「草契紙」粘在一起,這是「白契」與「紅契」的結合,在中國民間的契約類型中,具有相當高的法律效力。紅契,在中國古代也稱「赤契」「朱契」,是指政府受過契稅、加蓋官印並承認其合法地位的契約。「買賣雙方, 特別是受讓方( 新的業主) 必須將手上的白契交由官府, 向官署繳納了契稅以後,即可由官府在文契上蓋上大紅的官印, 白契就變成了紅契, 這時買方始可辦理過戶手續, 成為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的田宅的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張紅契中的政府是晉冀魯豫邊區政府,這是黨的武裝割據陣地,於1941年成立。由於當時抗戰還在進行,所以邊區政府為了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在邊區政府實行「三三制」和「雙減雙交」的政策。因此,封建土地私有制,仍是當時的土地所有制。而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是導致土地兼并的根源。這樣,曾經帶領我們打土豪、分田地、燒地契的黨的政府,此時對買賣典當房屋土地的契約進行徵稅就在情理之中了。至於為何我的爺爺的爺爺要去買那八分的地,這就不得為知了。而且在這種政府打好框框的「格式合同」中,「賣地原因」也無處安身。


四、兩冊地賬(圖片附錄六)




在爺爺的木匣子中,還發現了我們家的兩本地賬,其裝訂尚好,文字也清晰可辨。只不過,其中地賬的時間順序極亂。有一本正面封面書「地賬光緒四年正月立」其中內容卻是從咸豐二年到中華民國三十九年順序混亂的八篇地賬,其背面封面則書「同治十一年二月立約」。這令人很是抓狂,由於時間的緊迫和精力的有限,只是將地賬按照翻頁的順序做了影像留存,留待來日做細緻整理和研究。將其上的置地面積縷清,也許可以作為研究清末中國土地兼并情況的一個案例。


五、總結


將一張張泛黃的紙張捋平、疊好,再封入爺爺的木匣子中。它們又要被冷落一陣子了。不過,它們被冷落,於他們自身,沒有什麼值得難過。值得難過的,應該是我們自己。我們冷落了歷史,就是冷落了我們那顆最熾熱的心。感謝老師,用這樣一個富有熱忱的作業喚醒了一個少年的執著;感謝自己,用自己的執著為心靈尋覓到了一個永恆的寄託。


這次的研究學習,不僅關乎我對歷史的熱愛,更關乎我自己的根。一路漂泊,從河南,到北京,再到河北,一路上,我見識了很多,有時再去回望那個被寫在我戶籍欄里的那個地方,總覺得陌生和抗拒。這次家鄉歷史考察,我選擇了那個我先前不願接受的地方。我有了和她親近的機會。慢慢地,我發覺我對她有點感興趣了,再後來,我愛上了她。我這時才明白,我的那種無根之感,是因為我對每一個我暫居的地方都是不甚了解甚至一無所知。見識多,走馬觀花,新鮮感總有疲憊了的時候;認準她,走近她,走進她,才有可能永久的愛上她。


今河南省台前縣(筆者戶籍)

見於《清史研究》201402期,第140頁,文章題目《清代京錢小考與<紅樓夢>所涉地點辨析》


引自《中國公證》200503期,第28頁,顧雲卿《白契與紅契——中國古代證明文化漫談之二》



?作者張成



?認真研讀


策劃|高二歷史組 編輯|陳 霞

校對|易 博 審校|周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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