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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日美在釣魚島政策上的爭端演變

原標題:細說日美在釣魚島政策上的爭端演變


作者:翟新,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 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國際關係系執行主任翟新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東亞國際關係;東北亞政治外交;對外領域的公民社會。代表作有《東亞同文會和中國--近代日本對外理念及其實踐》、《近代以來日本民間涉外活動研究》、《松村謙三集團和中國》。


日本雖稱1895年1月就將釣魚島編入其領土,但因中日之間長期並無關於該島領有權的爭端,故作為外交政策層面的釣魚島事件對策實際上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形成的。

1952年4月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日本得以恢復國家主權,但根據當時日美間的協議,沖繩地區的施政權因日美安全保障的需要依舊保留於美國之手,所以至1971年日美簽訂沖繩歸還協定之前,日本政府在發生釣魚島紛爭時,大多採取靜觀其變的默認立場。



釣魚島


如20世紀50年代以後,在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發生台日漁民爭執和台灣漁民上島事件之際,因當時將釣魚島列入轄區的琉球政府是地方政權,不具有外交交涉權,而日本政府又無沖繩施政權,故日方只能在取得沖繩的美國民政府和白宮的同意之後,通過美國駐台北大使館對國民黨政府交涉或「抗議」,依次連接區域內的所有島嶼、小島、環礁及岩礁:北緯28度東經124度40分、北緯24度東經122度、北緯24度東經133度、北緯27度東經131度50分、北緯27度東經128度18分、北緯28度東經128度18分、北緯28度東經124度40分」,從而將位於北緯25度40分至26度東經123度至124度34分的釣魚島也包括於其內。

然1954年美國和台灣簽訂《共同防禦條約》後,台美關係趨於密切,遂使日方苦心所謀的抗議往往徒有形式。在這種狀況下,琉球政府實際所做的也就是動用警力在釣魚島周邊進行警備,或迫使台灣漁船離開相關海域而已。



釣魚島周邊海島示意圖


1968年以後,聯合國等機構對東海進行海洋調查後稱,釣魚島周邊海底可能埋藏巨量的石油天然氣資源。1969年5月台灣方面將釣魚島附近海域的石油採掘權交於美國海灣石油公司,同時將「青天白日旗」插上釣魚島;當月10日琉球政府作為對抗措施,命其所屬的石垣市在釣魚島的五個島嶼上建立航標。


1970年7月琉球政府在美軍援助下,對外國人在釣魚島附近捕魚及登島加強了阻止行動,並在上述五個島嶼上設立了用日英中三種文字寫成的不得隨意於島嶼附近活動的「警告牌」,還在警告牌落款處特意標記:「為基於琉球列島美國高等事務官之命的琉球政府建立」,以示警告牌之設也是美方的意思。8月31日,沖繩立法院為抗議台灣政權堅持領有釣魚島的立場,通過了要求美國政府和日本政府採取有效對抗措施的「關於要求防衛尖閣諸島領有權的決議」; 9月,琉球政府派警察將釣魚島上的「青天白日旗」取走,並交於沖繩的美國民政府保管,同時正式發表主張釣魚島領有權的沖繩政府聲明。就是說,至此日本方面圍繞釣魚島事件的應對主體,基本上只是琉球政府及態度曖昧的美國方面,而成為日本政府正式介入釣魚島事件處理契機的,正是日美簽訂的沖繩歸還協定。


沖繩的地理位置

1971年6月,日美兩國政府簽訂歸還衝繩協定。在歸還協定交涉過程中,美國方面為了避免直接捲入釣魚島歸屬紛爭,在協定案有關歸還區域的表述上因不願直接採用日方的主張,故最後簽訂的協定關於歸還區域的措詞,只是籠統規定為「除了奄美歸還協定的對象地域以外的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而在沖繩歸還協定的附屬文書《共識議事錄》中,則進而採取以經緯度線顯示歸還區域的方式,即通過表明日本的「領土是基於和日本國簽訂的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的處於美國施政下的領土,如1953年12月25日為民政府布告第27號所指定的,指由以下各坐標點依次連接區域內的所有島嶼、小島、環礁及岩礁:北緯28度東經124度40分、北緯24度東經122度、北緯24度東經133度、北緯27度東經131度50分、北緯27度東經128度18分、北緯28度東經128度18分、北緯28度東經124度40分」,從而將位於北緯25度40分至26度東經123度至124度34分的釣魚島也包括於其內。就是說,日美經過討價還價,最終達成協議同意以這種間接的方式,將釣魚島置於歸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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