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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堂鬧雙胞 港代理反客為主告台灣創辦人

香港人近年熱捧的黑糖珍珠鮮奶,而其中一個受歡迎品牌「幸福堂」近日則與台灣總公司則鬧起合作風波,導致台灣總公司早前表示,明年會在港開直營店。香港代理商昨日(28日)即入稟高等法院,指「幸福堂」在港的的商譽只可由香港代理商擁有,同時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台灣總公司在香港以「幸福堂」名義另開公司。

香港代理商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台灣總公司在香港以「幸福堂」名義另開公司。圖為台灣幸福堂創辦人陳泳良。

原告人晨康國際有限公司本年6月與首被告總裁國際有限公司和次被告陳泳良(台灣幸福堂創辦人),即首被告之唯一持有人,簽下「特許區域代理合同」,原告在「合同」下是港澳區唯一台灣「幸福堂」的代理人,並獲授權在港澳區銷售「幸福堂」的台式飲品。兩名被告和第三被告,幸福堂有限公司均沒有註冊任何含有「幸福堂」字眼的商標。

三店每月營業額298萬元

在簽訂「合同」後,原告即在香港註冊含「幸福堂」、「福 幸福堂 陳家」、「XING FU TANG」、「幸福堂 陳家 幸福黑糖」和「正宗古法手炒黑糖」等的商標,並於本年7月起以該註冊商標推廣珍珠奶茶。8月至11月期間,原告在銅鑼灣、元朗以及尖沙嘴先後成立三間分店。三間店鋪每月營業額達298萬元。

香港代理於8月至11月期間,在銅鑼灣、元朗以及尖沙嘴先後成立三間分店,每月總營業額達298萬元。

原告指,銅鑼灣店的每月月租為逾15萬,由原告支付。原告亦支付了原材料及其他營運成本。而銅鑼灣店自開業起每月營業額130萬元。原告認為,自己已在香港建立起「幸福堂」的商譽(goodwill)。

誰才是過河拆橋?

原告指,本年9月,次被告陳泳良在港以「福 幸福堂 陳家」申請註冊商標,更在打算於明年首季在尖沙嘴和旺角開鋪。原告已於同年11月中指,倘若台灣總公司來年首季進駐香港,對方以該商標推廣其產品會引起公眾混淆。

原告要求法庭頒發聲明指,原告人是香港唯一「幸福堂」的持有人。

因此,原告要求法庭頒發聲明指,原告人是香港唯一「幸福堂」的持有人,同時頒髮禁制令禁止被告使用「幸福堂」字眼推廣其業務。被告亦須移除所有含「幸福堂」或相關字眼的產品。

大律師指代理勝訴有難度

其實,雙方早前就有衝突,台灣總公司9月底投訴香港代理違約,指銅鑼灣店裝潢不符合總公司規格,11月16日再次在社交網站表示,香港幸福堂屢被顧客投訴品質下降,味道跟台灣有很大差別,甚至呼籲香港粉絲不要飲用香港區飲品,擔心貨源有「食安問題」,怕影響公眾健康。

大律師認為,代理商只是用其名號在港開店,要勝訴有一定難度。

台灣總公司則回應指,有信心打贏官司,形容現時情況是原告變被告,就像美國運動品牌New Balance被中國內地判侵「新百倫」權一樣,「不可能容許這樣的事在香港發生」。

對此,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蔡騏則認為,代理商情理上雖可入稟,但總公司先在港註冊幸福堂商標,名號響亮,代理商只是用其名號在港開店,要勝訴有一定難度。

台灣幸福堂:港代理過橋抽板

台灣幸福堂創辦人陳泳良近日接受訪問時,面對香港代理晨康國際的指控時,直斥香港代理為賺快錢不惜「玩爛品牌」,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有信心打得贏,又稱若有機會不介意和港方坐下來對質。

陳泳良稱,有消息人士向他透露,目前香港代理已招收十個加盟商,每間收取加盟費40萬元及品牌維護費1萬美元(約7.8萬港元),生意額收佣8%,簽約3年。若以此數字估算,單靠賣加盟權,香港代理已有478萬元袋袋平安。

陳泳良透露,他和代理簽的10年合約,僅收取港方品牌維護費1萬美元一次,收佣5%,他沒有透露港方實際以多少錢買10年代理權,僅指該筆費用「(香港代理)招收幾個加盟商就賺回來了。」

稱懷疑有人做假賬

他又否認,早前台灣把原材料加價3倍是刻意留難,指是港方事前沒有提早通知有新加盟商,令台方無法及時加開生產線,要用「好幾倍的工資請人加班」;加上經常下急單,令貨品要直接空運,只能加價以反映成本上升。他指控,香港代理多次要求先發貨後付款,儘管不符合約規定,但總公司仍數次通融。

陳泳良又指,香港代理10月中時已關掉和台方連結的收銀機,他無法核實港方賣出多少杯飲料,目前生意額的抽佣變成「喜歡給多少就給多少」,若有人做假賬也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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