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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出來的《美國殘疾人法案》

1990年3月14日,數百名來自30個州的殘障人士前往美國國會大廈,抗議《美國殘疾人法案》在眾議院久久未能推進。他們高喊著「我們想要什麼!」「ADA(美國殘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我們什麼時候要!」「現在就要!」

像這樣的抗議活動在美國早就見怪不怪,周圍忙碌的人群匆匆忙忙地走過,並沒有特別留意他們。

突然,在抗議的人群里,不知是誰先撐著身體滾落下輪椅,然後開始攀爬國會大廈的83層台階,接著,越來越多的抗議者開始爬行。

爬出來的《美國殘疾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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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爬行

敏銳的記者頓時興奮起來,衝上前去開始拍攝。他們將焦點對準了一名僅有8歲的腦癱兒童詹妮弗·基蘭(Jennifer Keelan),她撐起軀幹對著鏡頭說:「如果非得爬進國會大廈的話,我願意爬一個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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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妮弗·基蘭

緊隨其後的是邁克爾·溫特(Michael Winter),出生時患有遺傳性疾病,導致他的骨骼脆化,必須用輪椅。他對著鏡頭反映這個社會如何讓他感受到了歧視,比如他不能去一般的學校,而只能去隔離起來的「特殊」學校,不能乘坐公交車,甚至在餐廳里被告知「我們不為殘疾人服務」。

他說:「有些人可能認為,我們這些坐輪椅的人在地上爬行是沒有尊嚴的,但我覺得有必要向國家展示殘障人士在日常生活中必須面對的那些事情」。「必須為我們信仰的事情而戰。」

在此之前的1989年,殘障人士的平權法案已經由政府和國會起草並遞交給國會進入立法程序。在這一法案中,為殘障人士設定了四個目標:機會均等、充分參與、獨立生活和經濟自給自足。「我們不要求任何好處,只是要求擁有和其他正常美國人相同的權利和平等。」可是一年多以來,這一法案卻遲遲得不到推動。

爬出來的《美國殘疾人法案》

美國殘障人士的遊行活動

其中的阻礙力量由兩大集團,一方面來自商業集團。美國商會認為《殘疾人法案》的成本將是「巨大的」,「將會導致很多小企業為了出現生存危機」。美國獨立企業全國聯合會(NFIB)稱「這將是小企業的一場災難。」

另一方面則驚訝地來自一些宗教團體。比如,基督教學校國際協會(ACSI)則認為最初的法案將教會看做「公共設施」,一旦法案通過,勢必導致教會進行結構改革,確保所有人都可以進入宗教場所。當然,這肯定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還有的組織認為這一法案是政府對宗教團體的不當干涉。

在眾議院僵持不下的時候,「國會爬行」這種不尋常的遊說活動打破了堅冰,讓殘障人士平權問題成為全國的焦點。加上在聽證會上那些被社會排斥的殘障人士的痛苦遭遇被媒體傳播出來,那些猶疑不決的議員們迫於壓力,開始轉而支持該法案。

僅過了四個月,這一法案就在眾議院377比28、參議院91比6的投票結果獲得了通過。1990年7月26日,當時的總統老布希簽署了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他在簽署這項措施時說:「讓可恥的隔離牆徹底倒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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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老布希簽署了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

《美國殘疾人法》是一項在世界歷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在不久之後,英國、加拿大和法國也都頒布了類似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也是在同年12月28日頒布的)。它不僅是殘障人士的重大勝利,也為之後的其他法律奠定了基礎。

表明上看,這一法律的頒布,是殘障人士以失去尊嚴的爬行換來的,但事實上,早在20世紀60年代,隨著美國民權運動的興起,殘障人士的鬥爭就已經開始了。

60年代,美國通過了一系列保障非裔族群權益的法案,這讓同屬於弱勢群體的殘障人士看到了希望。在持續不斷的鬥爭中,殘障人士爭取到了一些權益,比如一些聽障人士被任命為大學的校長,等等。

但由於利益的衝突,這些政策的執行總是時斷時續,比如1968年的《建築障礙法》規定,禁止在政府擁有和出租的建築中設置障礙,但有人提出,某些公共設施的障礙是必須的,並以此為借口拒不執行這一法律;又比如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城市公共交通法》,要求「所有新配備的公共交通車輛都必須配備輪椅升降梯」,但交通部門卻認為輪椅升降梯對殘障人士的確方便,但應該讓那些需要這些設施的人來負擔開支(不應當轉嫁到普通納稅人的身上)。這一法律也就擱置了下來。

爬出來的《美國殘疾人法案》

輪椅升降梯

這些社會歧視激勵了殘障人士堅持不斷的鬥爭,他們並不因為某些局部的成果而止步不前,而是期待一個整體的解決方案。他們想要社會意識到:殘疾人的社會和經濟地位低下,不是殘疾本身造成的,而是社會障礙和偏見導致的結果。

1977年,一群殘障人士攻佔了美國衛生、教育和福利部的辦公室,在裡面住滿25天,抗議當時的部長約瑟夫·卡利法諾抵制籤署關於保障殘障人士權益的《1973年康復法》第504條。這次佔領活動被稱為「504 Sit-In」, 是美國歷史上佔領聯邦大樓時間最長的非暴力行動。

爬出來的《美國殘疾人法案》

「504 Sit-In」

也正是因為這些鬥爭,法律在緩慢地往前推動。比如,「504 Sit-In」促使《1973年康復法》第504條的通過,其中明確將殘障人士視為少數群體成員,它的歷史意義可以與《1964年民權法案》對有色人種的意義相提並論。而《1975年殘疾兒童教育法》要求「殘疾兒童在儘可能限制最少的環境下享受免費公共教育」。這些法律都為殘障人士進一步爭取在大框架下解決社會歧視提供了基礎。

由此可見,《美國殘疾人法案》肯定不能歸功於一次奪人眼球的國會爬行,當然更不是如泣如訴的歲月靜好式的感恩換來的。

在《美國殘疾人法案》頒布之後,其他相關法律也隨即進入立法和修訂程序,1990年,《殘疾人教育法》重新修訂,1994年,增加了兩項以改進教育方案為重點的法案;2000年,針對殘障人士的建築和運輸障礙,政府也頒布了新的規則。

但即便是這樣,2000年7月對美國殘障人士進行的全國調查中發現,與沒有殘疾的人相比,美國殘障人士在收入和其他生活質量問題上依然存在巨大差距。調查顯示,10名殘障人士中只有3人從事全職或兼職工作。他們也比沒有殘疾的人更有可能生活在貧困中。雖然這一狀況在某些程度上是因為1990年以後,美國逐步放鬆了對殘障人士的定義(具體有多松呢,這裡就不好展開說了,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檢索一下),擴大了需要保障群體的覆蓋面。

但很多專業人士依然認為,公司企業對法律的陽奉陰違是重要的原因,社會對他們的歧視和不接納也非常關鍵。

因此,鬥爭還會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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