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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或許不能算個人財產

比特幣或許不能算個人財產


在過去一年中,比特幣的價格下跌了75%,因此在比特幣最火的時候(同時也是市價最高的時候),那些跟風入場的買家都損失極其慘重。現在,加密貨幣的投資者需要擔心的事情又多了一件: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他們可能並不擁有他們購買下的數字資產。


原文作者和我的同事最近完成的研究表明,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院不太可能將數字代幣認定為個人資產,因為法律不承認虛擬物品的實際價值。

這意味著加密貨幣可能根本不屬於財產。


因此,雖然數字代幣的安全性在技術上通過區塊鏈技術得到了保障,但法律對其保護的程度尚不清晰。這同樣適用於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國、香港、新加坡和印度大部分地區。


定義財產


物權法涉及您對自己擁有的物品的權利。普通法系統將其區分稱為「不動產」的土地和被稱為「個人財產」的所有其他財產。

個人財產中,包括對兩類物品的權利。首先,是「可被佔有的東西」。它們是擁有物理實體並可被轉讓給其他人的有形物品。


口袋裡的20英鎊就是這類財產。


另一種類型,是「可被執行的事物」,這是一種只能通過法律行動主張或強制執行的混合權利類別。包括債務,合同權利和知識產權。


你存入銀行20英鎊,因此銀行欠你20英鎊的債務。


這筆債務是無形的,但如有必要,可以通過法律行動加以執行。

那麼加密貨幣呢?它顯然沒有實體,也不能算作債務,否則誰是你的債務人或債權人呢。它們只是虛擬分類表單上的條目。


根據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判例法,僅以電子信息形式存在的東西不能成為被佔有的主體。


所以數字代幣不是可被佔有的東西。


同時,比特幣不會賦予您或任何人權利。


你擁有的是一個加密私鑰(一種密碼密碼),讓你可以獨家控制自己名下的比特幣。它允許您將交易提交到分類表單中並將比特幣發送給你想要送給的任何人。

其他類型的代幣確實賦予了你對代幣發行商的權利。類似於你購買了軟體,因此享有對軟體發行方的消費者權益。


這種類型的代幣實際上代表了合同中的債務或權利,可能會被視為可執行的事物。


但是,並非所有代幣都賦予購買者對發行人的權利。初創公司Block.one最近一次頒布的代幣銷售條款——吸納了40億美元——規定他們的代幣並沒有權利、用途或屬性。


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缺乏法律保護的特性可以追溯到區塊鏈代幣的起源之時。最開始設想中,比特幣的應用場合就是擺脫政府對交易的監控和保護。


但當主流消費者進入加密貨幣的市場,必然會出現糾紛。


比如說,如果數字代幣屬於財產,那麼當持有者去世時,它們將被看作是部分遺產,而遺產繼承人將能夠繼承它們。


但是,問題出現在佛羅里達州的法官面前。死者Dave Kleiman的遺產繼承人對Craig Wright訴訟案,據稱後者攫取了死者多達100萬枚比特幣,價值數十億美元。


Craig Wright曾經對外宣稱,是他發明了比特幣。而Dave Kleiman則是技術社區中,經歷頗為傳奇的編程人員(全身癱瘓還在編程!)。在比特幣早期的發展過程中,兩人曾經攜手合作。如今,Kleiman的親戚認為Wright非法佔有了屬於死者的那部分財產。


但訴訟的結果將取決於數字代幣在法律中的定位。現在,死者的親屬們只能以復原侵權賬戶的名目要求Wright歸還所得。未來,在盜竊,破產和離婚的案件中可能還會出現類似的問題。


很少有投資者會考慮加密貨幣的法律地位。但從長遠來看,缺乏法律保護可能會進一步降低代幣的價值,特別是如果它從傳統的、如信託或證券等金融概念中切割出去後。


無可否認,到目前為止,數字代幣的價值仍然是不穩定和不可預測的。


將來,法律或許會把財產權涵蓋數字代幣,但這可能需要新的立法。


所以現在最好還是小心為上。


作者:Dave Michels,倫敦瑪麗女王大學助理研究員。


本文譯自 sciencealert,由譯者 majer 基於創作共用協議(BY-NC)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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