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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 四種他勝處法(8)二緣舍諸菩薩凈戒律儀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

四種他勝處法(8)

二緣舍諸菩薩凈戒律儀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

總料簡:

明舍及緣:

辨緣:

略由二緣舍諸菩薩凈戒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略由二緣,舍諸菩薩凈戒律儀」:簡略的來說,有兩個緣舍諸菩薩凈戒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棄捨了無上菩提心,沒有意願求無上菩提了。「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第二個緣就是現行上品纏,一個嚴重的,極猛烈的煩惱,這上品的煩惱現行了,這樣子違犯了他勝處法。這兩種緣,就沒有菩薩戒了。

若諸菩薩,雖復轉身遍十方界在在生處,不舍菩薩凈戒律儀,由是菩薩不舍無上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若諸菩薩雖復轉身遍十方界」:諸菩薩雖然又轉身,轉者舍也,得也,轉舍轉得;舍掉了這個身體又得一個身體叫作轉。轉又得一個身,可能在娑婆世界,也可能到阿彌陀佛的世界去了,十方世界都可能會去的。「在在生處」:也可能到天上去,也可能又來人間;前一生是中國人,第二生變成胡人了,各式各樣的情況,「在在生處」。「不舍菩薩凈戒律儀」:他的菩薩凈戒儀沒有棄捨,還存在,在他的五蘊裡面還有戒體的。「由是菩薩不舍無上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為什麼「在在生處不舍菩薩凈戒律儀」,由是菩薩沒有棄捨無上菩提大願,這意願他沒有棄捨。第二,「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所以他的戒還在。

韓清凈《披尋記》:「雖復轉身遍十方界等者:此顯菩薩不同苾芻棄捨眾同分故舍戒律儀。雖復轉舍此身,轉得余身,遍十方界所在生中、所在處所,不由彼緣舍先所受。由彼生身及與處所有眾多別,故言在在。由是當知,菩薩舍戒,唯由前說二種因緣,不同苾芻有多差別。

「雖復轉身遍十方界等者:此顯菩薩不同苾芻」:和比丘不同。「棄捨眾同分故舍戒律儀」:比丘若死掉了,就棄捨了他的眾同分。身體和別人一樣,都是有這個身體叫眾同分。現在棄捨了這個身體故,「舍戒律儀」:他受的比丘戒都沒有了,所以只是盡形壽,不是盡未來際。「雖復轉舍此身轉得余身,遍十方界所在生中所在處所,不由彼緣舍先所受」:菩薩不同於比丘,「雖復轉舍此身」:菩薩雖然是棄捨了這個身體,「轉得余身」:又得到其它的身體了,有舍有得。「遍十方界所在生中」:在所在的眾生裡面,所在的處所,「不由彼緣舍先所受」:不因為棄捨了這個身體,就棄捨了所受的戒體的。「由彼生身及與處所有眾多別,故言在在」:由於所得到的身體,那個「所生」之「身」,及與所那個生身居住的地方,有眾多的差別。在人世間有可能是中國人,也可能變成台灣人,也可能到天上去,這是沒有決定界限的。所以說「不由彼緣舍先所受,由彼生身及與處所有眾多別,故言在在」。由是當知菩薩舍戒,唯由前說二種因緣而舍戒的;「不同必芻有多差別」:和比丘那又不同了。比丘只是盡形壽不是盡未來際,所以他死掉了戒就沒有了。比丘若受戒,一定從他受,而不能夠在佛像前受,這是不行的。

若諸菩薩,轉受餘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為欲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若諸菩薩轉受餘生」:若是菩薩棄捨了這個身體,在餘生中又得一個身體。「忘失本念」:原來受菩薩戒的這些事情都忘掉了;以前所經驗的事情,現在都忘了。「值遇善友為欲覺悟菩薩戒念」:這個人栽培過善根,他還有好朋友;有可能是他的師長先得聖道了,或者是佛菩薩就是他的善友。遇見了好朋友的時候,「為欲覺悟菩薩戒念」:他的好朋友為欲覺悟他,「你以前是受過菩薩戒的﹗」那個善知識覺悟、提醒他應該再受菩薩戒。「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雖然一次又一次的重受菩薩戒,「而非新受」:不是現在才受菩薩戒。「亦不新得」:那個戒體也不是現在才得的,以前就得到。

韓清凈《披尋記》:「若諸菩薩轉受餘生等者:棄捨現法眾同分故,轉受當生、或後生中人眾同分,是名轉受餘生。於餘生中,忘失本初所受戒念,是名忘失本念。值遇諸佛、或諸菩薩能為善友,於先所受能令憶念、覺了、悟入。由是因緣,於餘生中,雖複數數重作羯磨,令其更受,當知不名新有所受,於所受相亦非新得。

「若諸菩薩轉受餘生等者:棄捨現法眾同分故,轉受當生」:棄捨現在的這個身體。這個身體,現在這位菩薩是人,就是和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就叫作眾同分。「或後生中人眾同分」:轉受將來的生命體,有可能又作人。「是名轉受餘生」:這句話是這麼意思。「於餘生中忘失本初所受戒念」:菩薩這個時候,修行力量還沒有宿命通,所以忘掉了前一生曾經受過菩薩戒,「是名忘失本念」。「值遇諸佛或諸菩薩能為善友」:值遇善友,諸佛是他的好朋友。「於先所受能令憶念覺了悟入」:他的好朋友對於他前一生所受的菩薩戒,現在能叫回憶、憶念,他一回憶,就覺了悟入了:「我以前受過菩薩戒的!」。「由是因緣,於餘生中雖複數數重作羯磨令其更受,當知不名新有所受。於所受相亦非新得」:所得的戒體不是新的,早就得到了。

總說諸種的還凈法:

菩薩犯戒後的還凈方法,此中總括下面諸種的還凈法:

1、上品纏他勝罪:若犯重罪之他勝罪,四支都具足者,除懺悔外,還須再重新受戒,才能得還凈。

2、中品纏他勝罪:四支雖不具足,卻不能自知過失者為中品纒,要在三人前懺悔才能清凈。

3、下品纏他勝罪:四支不具足,能自知過者為下品纒,只須在一人前求懺悔即可清凈。

4、下品纏違犯罪:若是下品纒(即不具足四支,能自知過者)而所犯的戒不是他勝罪,而是違犯戒聚,就要看他是染違犯或非染違犯來論其還凈法。

1.染違犯:在一人前懺悔即可還凈。2.非染違犯:自責並改過即可還凈,不必向人懺悔。

延伸閱讀:

1、《菩薩戒羯磨文釋》彌勒菩薩說。唐三藏法師玄奘譯。明菩薩弟子智旭釋。

二明懺法差別又三,初懺上品纏犯,二懺中品纏犯,三懺下品纏犯,及余違犯。

今初,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如上他勝處法,即指毀、慳、瞋、謗四戒而言之也,故雖失戒,猶許更受。若犯殺盜淫妄。則須求見好相矣

二懺中品纏犯。若中品纏,違犯如是他勝處法,應對於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露除惡作法。先當稱述所犯事名,應作是說:長老專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違越菩薩毗柰耶法,如前稱事,犯惡作罪。余如苾蒭發露悔滅。惡作罪法,應如是說,余如苾蒭等者:應言,長老一心念,我某甲,犯某甲罪,今從長老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覆藏。長老憶念我清凈戒身,具足清凈布薩,如是三說。彼應語言:自責汝心,應生厭離。答言:爾。又若對三有情懺悔者,彼犯罪人。既至三有情邊說罪事已。於此三有情中,隨一受懺悔者,應先問餘二有情言:若長老聽我受某甲菩薩懺者,我當受。二人應答言:可爾。然後受其懺悔。若對過三人數懺悔,即是對僧,應往僧中偏袒,脫屣,禮僧足,胡跪合掌,如是白:大德僧聽,我某甲,犯某甲罪,今從僧乞懺悔,如是三說。是中隨一受懺者應作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菩薩,犯某甲罪,今從僧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受某甲菩薩懺,白如是。白已,犯罪者方陳懺辭,乃至語言自責汝心,應生厭離。犯罪者答言:爾。

三懺下品纏犯,及余違犯。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余違犯,應對於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余違犯,即戒本經中四十一輕,亦名眾多犯。亦名輕垢罪也。初對首懺竟。

二自誓懺。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凈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如是於犯還出還凈。隨順補特伽羅,謂隨順小乘大乘正法,於語表業能覺能授者也,不應向未受戒人懺悔,亦不應向有違犯人懺悔,故設無清凈大小乘人,但可自誓而已。自誓誠切,則罪還出而戒還凈矣。已上懺罪羯磨第二竟。

得舍差別第三又分為二:初明舍戒差別,二明得戒差別。今初,略由二緣。舍諸菩薩凈戒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舍戒,即失戒也。先發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乃得受戒。今既棄捨此願,則戒亦隨失,此一緣也。上品纏犯他勝處法,此二緣也。然或重發大願,如法悔除,仍可重受。

次明得戒差別又二:初明盡未來永得,一釋轉生重受疑。今初,若諸菩薩,雖復轉身徧十方界,在在生處,不舍菩薩凈戒律儀。由是菩薩不舍無上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八關戒法,局在一日一夜;五戒十戒具戒,局在盡壽。惟此菩薩戒法,一得永得,直至盡未來時。若無退心犯重二緣。,終不舍失也。二釋轉生重受疑,若諸菩薩,轉受餘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為欲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無作戒體,一發之後,永為佛種。縱令轉生忘失,然既無退心犯重二緣,當知戒體仍在。雖數數重受,但令覺悟而已。豈名新受新得哉。

菩薩戒羯磨文釋(終)

http://tripitaka.cbeta.org/X39n0703_001

2、《菩薩善戒經》:「菩薩心有三種下中上。若後四重下中心犯不名為犯。若以上心噁心犯者是名為犯。上者所謂樂作如是四事,心無慚愧、不知懺悔、不見犯罪贊破戒者,是名上噁心犯。菩薩雖犯如是四重,終不失於菩薩戒也。如比丘犯四重失波羅提木叉戒,菩薩若犯比丘四重,亦失波羅提木叉戒。污菩薩戒,污者現在不能莊嚴菩提,不得無量福德三昧,是名為污。

有二因緣失菩薩戒:一者退菩提心,二者得上噁心。離是二緣乃至他世地獄畜生餓鬼之中,終不失於菩薩戒也。

菩薩戒者,不同波羅提木叉戒,菩薩若於後世更受菩薩戒時不名新得,名為開示瑩凈。」

3、受戒時須三師七僧,舍戒何故一人便舍?《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第二:

問曰:「受戒時須三師七僧,舍戒何故一人便舍?」

答曰:「求增上法故,則須多緣多力。舍戒如從高墜下,故不須多也。又云:不欲生前人惱噁心故。若須多緣者,前人當言:『佛多緣多惱,受戒時可須多人,舍戒何須多也。』又云:受戒如得財寶,舍戒如失財寶。如入海采寶,無數方便然後得之。及其失時,盜賊水火須臾散滅,舍戒亦爾也。舍三寶所以成舍戒者,以受戒時歸向三寶得戒故。舍和上、阿耆利成舍戒者,以因和上、阿耆利得戒故。舍比丘乃至優婆夷,乃至不復與汝共作同學,成舍戒者,以本同歸向一味一道。今若舍之,則佛法義斷,以是背佛法故戒則去也。」

http://tripitaka.cbeta.org/T23n1440_002

4、《法苑珠林》卷第八十九.受舍部第十三:

如大乘菩薩戒有三種,謂前三聚凈戒是也。此戒受已謂與心俱,心無後際故戒不失。又《善戒經》云:有二因緣失菩薩戒,一退菩薩心,二得增上噁心,離是二緣乃至捨身他世地獄畜生,終不失戒,後若更受不名新得,名為開示瑩凈故長也。

又《優婆塞五戒威儀經》云:諸大德一心諦聽,我今欲說三世諸佛菩薩成就利益一切眾生功德戒,如是住菩薩戒者,即是前四波羅夷。若有犯者,不名菩薩。現身不能莊嚴菩提,又復不能令心寂靜,是似菩薩非實菩薩。犯有三種,有軟中上。若軟中心犯,是不名失。若是增上心犯,是名為失。何者是上?若犯上四,數數樂犯,心無慚恥,不自悔責,是名上犯。菩薩雖犯於上四事,不即永失,不同比丘犯於四重即為永失。菩薩不爾,何以故?比丘犯四更無受路。菩薩雖犯脫可更受,是故不同。若依小乘戒有四種,一在家五戒、八戒,二出家十戒、二百五十戒。此之四種,一受得已謂與形俱身存戒在,身謝戒亡,故短大乘戒也。依毘曇論雲,別解脫戒舍有四種:一作法舍,二命終舍,三斷善根舍,四二形生舍。

又《薩婆多論》云:若受齋戒已,遇惡因緣。逼欲舍戒者,不必要從出家人邊舍,趣得一人即成舍。述曰:若有犯戒難緣逼其犯者,寧可舍,卻為之後時無過。故論云:若五戒中犯一重戒,不成受八戒。若八戒中犯一重戒,不成出家受十戒,乃至具戒亦爾。所言四重者:謂盜滿五錢成重,非處行淫,殺人,自稱得聖,隨犯一戒,即名犯重,於戒律中無懺悔法。若依方等大乘經等,方開受懺。亦有諸師不許。向優婆塞等說四重者,恐成誤錯。若不許者,何故欲受戒前展轉遣問。若舍時隨對一人前舍,並得無問道俗皆成。

問曰:受時所以要對出家人前成受,舍時對白衣亦得。

答曰:受戒欲似登山采寶,所以稍難。舍戒欲似下阪棄珠,所以甚易。

故四分律云:若有舍戒者,於佛法為死。受生則難,趣死極易。

http://tripitaka.cbeta.org/ja/T53n2122_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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