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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再起波瀾!綁架過程錄音被曝出,卻被嫌犯指責取證違法?

關於章瑩穎身在何處的問題,網上眾說紛紜,就在最近,美國又傳來新消息……

來源:INSIGHT視界(ID:weinsight)

2017年6月9日,對自己留美之旅滿懷期待的章瑩穎,背著書包走出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UIUC)的實驗室,然而這一走,就再也沒有回來。

雖然這一失蹤案件進展到如今,美國警方已逮捕嫌犯克里斯滕森,並相信章瑩穎已經遇害身亡,但真相依然撲朔迷離。

受害人章瑩穎,究竟身在何處?

01

案件新進展:

嫌犯拒不認罪

就在這兩天,章瑩穎案件又有了新進展。

嫌犯克里斯滕森又提出了新的控訴——「檢方取得錄音文件等不合法」。

被告克里斯滕森聲稱,他當時的女友是「被迫攜帶錄音器材」,並認為FBI非法沒收了從自己公寓中取得的證據。

針對克里斯滕森的控訴,檢方予以反駁,指出克里斯滕森的女友事前簽下了同意攜帶錄音器材的意願書,而FBI到他的公寓搜查也是合法的,因為克里斯滕森的妻子自願同意接受搜查。

根據美國伊利諾伊州《新聞公報》及《世界日報》報道,這些錄音由克里斯滕森女友自願攜帶監聽錄音器材並錄製的音頻,內容驚人。

檢方表示,在其中一段錄音中,當時正參加章瑩穎平安祈禱會的嫌犯向女友解釋了自己心目中「一個理想受害者的特徵」,並在人群中挑選潛在的受害者。

而在另一段錄音中,克里斯滕森描述自己如何綁架章瑩穎的詳細情況,包括章瑩穎遇害時的反抗等細節,而且因為過度緊張和恐懼,她還在錄音的過程中出現過暈倒、休克等情況。

雖然最終因為法律問題,這些錄音不能作為呈堂證據出現,但仍然為我們揭示了殘忍的真相,並成為有力拿下嫌犯的證據。

這大概也是嫌犯為什麼處心積慮地控訴檢方取證手段不當,讓這份在他看來「名不正言不順」錄音失去作用,實在是別有居心。

美國聯邦法官決定,有關類似取證是否合法的聽證會將在12月17日和18日舉行,如有需要也可能會延長到19日。此外,法官預計還將在12月14日會聽取辯方律師提出的「該案只是州級案件」的動議。

如果是州級案件,那麼聯邦檢察官就沒有管轄權,辯方律師會要求法庭直接撤銷對克里斯滕森綁架致章瑩穎死亡的指控。

02

FBI真的是辦案弱雞?

章瑩穎失蹤一案發生後,關於她的任何消息都牽動著海內外同胞的心,嫌犯雖然已被警方控制,但這期間他非但不認罪伏法,反而一再作妖,比如通過服用抑鬱藥物、保持沉默、申請換地審判等各種手段,企圖拖延時間,為自己洗脫罪名。

更讓我們匪夷所思的是,美國執法單位似乎對此無計可施。

網友們一時也著急了,紛紛懷疑美國的司法人員和FBI警方,怎麼如此無能?

其實,有這樣的質疑其實也能理解,畢竟兩國國情不同,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區別。

先回顧一下章瑩穎案件發生時,美國警方在幹什麼。

簡單來說,6月9日章瑩穎失蹤;

6月12日,警方通過監控,排查到嫌疑犯克里斯滕森的車輛並進行了詢問;

6月14日,警方通過反覆觀看監控視頻,確認嫌疑犯的車輛就是肇事車輛,向法庭申請汽車搜查令;

6月15日,伊利諾伊州大學香檳分校警方和FBI對克里斯滕森再度進行了搜查和詢問,發現他在首次詢問中說謊,另一組FBI探員來到他的住所,在獲得其室友同意之後,搜查該公寓,找到嫌疑人使用的手機。隨即FBI再向法庭申請針對手機內容的搜查令,了解到他曾經搜索過「綁架」等關鍵詞,車輛有試圖毀滅證據的跡象。

6月16日,FBI開始對克里斯滕森進行監視和監聽;

直到6月29日,FBI特工從電話監聽中,得知克里斯滕森親口承認綁架章瑩穎證據;

6月30日,FBI以綁架罪將克里斯滕森逮捕。

通過以上時間點可以看出,FBI和伊大警局配合默契,辦案速度並不慢。

但是辦案不慢,審案卻開始一再拖延。

在逮捕嫌犯之後,美國執法單位表現出一副拖拖拉拉的樣子,這恰恰是中國民眾不解的地方。

大家心中疑惑,明知克里斯滕森犯罪,相信他已致受害人死亡,為什麼遲遲不能給他判刑?

03

犯罪嫌疑人抓捕

但卻不能證明他犯了罪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得先了解美國法律。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根據這一憲法條款,無論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在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沉默,拒絕提供可能被用來控告自己的證據。

更別說什麼刑訊逼供,在美國任何逼供行為都是違法,也不能強迫嫌疑人做對自己不利的證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罪證」,在法庭的庭訴中是不能被採用的。

經常看偵探類美劇的朋友們,一定熟悉一句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你說的任何話都將用於對你的指控,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免費律師……」

這就是聞名全球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Rights)。

美國法律規定,在執法機構逮捕任何一個嫌疑犯的時候,必須向嫌疑犯宣讀這條警告。

這就導致嫌犯克里斯滕森雖然已經被逮捕入獄,但是FBI和警方都無法迫使其坦白事實,因為嫌犯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其次,美國判案,採取的是陪審團制度。

嫌疑犯雖然在執法機構的眼中,已經是「犯罪證據確鑿」,但是,僅僅要用這些「環境條件證據」(手機瀏覽關於綁架內容的相關網頁、車內被害人痕迹)說服12個陪審團的每一位,以此定罪、判刑,顯然有些吃力。

畢竟,在美國刑事判決中,只要有一位陪審團拒絕定罪,審判就會變成「流判」(hung juror),案件必須重審。

而在這種體制下,證據顯得至關重要。

要將罪犯繩之以法,公訴方則必須保證呈堂事實「超越合理質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說,證據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質疑的推敲才有效。

如果章瑩穎案中嫌犯拒不交代進一步的侵害犯罪行為,目前僅憑監控視頻、錄音證據,那隻表明其有犯罪的可能和嫌疑,而無法證明其綁架甚至殺人的犯罪事實,這在量刑上會有很大不同。

因為聯邦法院起訴「綁架罪」(Kidnapping),最嚴的判刑包括強制無期徒刑和死刑,如果是「企圖綁架」 (attempted kidnapping,即綁架未遂) 的指控,最高也只能判處20年監禁。

而證據要經得起推敲,也包括獲取證據的手段必須是合法的,否則證據就會被質疑,甚至失效。這就是美國所遵循的程序正義原則。

一般情況下,很多人會注重結果正義,而忽略程序正當,過程是否合法不重要,結果正義就夠了。但對於美國人民來說,正義應該是以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

比如眾所周知的周立波涉毒持槍案,法官最終宣布撤銷周立波的非法持槍、持毒等四項罪名,僅保留第五項控罪,即開車時使用手機,並對其處以罰金及繳納其他相關費用共計238美元。

很多人表示不理解,認為周立波找的律師好,但其實不然。

周立波案件中,警員未經同意搜查周立波的車內物品,這就已經構成了違法。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又比如,在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中,由於警方在採證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導致重要證據失效——警方沒有獲得搜查證,就進入辛普森私人住宅搜查,獲得了帶血的襪子、手套等物證;警方搜集的辛普森血樣被放在沒有封閉的玻璃瓶中達三個小時,其中1.55毫升血樣去向不明,被律師質疑存在DNA污染或偽造的可能性。

最終,辛普森於1995年10月3日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釋放。

另外,從辛普森案的審判也可以看出,美國刑事法庭給人定罪的標準非常高。根據美國證據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必須要大於90%以上才可定罪, 並且證明責任全在檢方。

這一例證,恰恰說明章瑩穎案件獲取證據的難度有多大。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程序正義可以減少冤假錯案,以及避免警察和司法部門暴力執法後果,但我們不免心中存疑,到底是程序重要,還是受害人的公正重要?

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司法的宗旨和原則截然不同,能夠看出章瑩穎案件還有漫長的法律程序要走,但希望正義得以早日伸張,以及儘快找到章瑩穎。

Ref:

《為什麼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美國法律縱橫談十之二(上),陳偉》

《章瑩穎案緣何難倒FBI》

http://news.haiwainet.cn/n/2018/1129/c3541093-31448143.html

《魔鬼的毒手——從」章瑩穎案「透視美國法律和刑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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