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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養老金不好拿!爹媽來帶幾年孩子就能領錢?快醒醒吧...

原標題:加拿大養老金不好拿!爹媽來帶幾年孩子就能領錢?快醒醒吧...


文章來源:加國無憂


加拿大以完善的社會福利連續多年被聯合國評為「最佳居住國」,多數合法移民來加後可以享受到各種福利。不過申請福利也是有條件的,政府為此設下了各種條條框框。如果不合資格申請福利會被拒,至於那些冒領、欺詐福利的人,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一位中國移民申請福利被拒的例子,值得大家借鑒。


根據聯邦法庭的文件,一名來自中國上海的老人移民加國後,在申請老人福利金OAS時,將自己移民前來加探親的居留時間也都算上,以滿足居住滿10年的申請資格,結果被聯邦政府拒絕。這位老人不服輸,又上訴到社會保險仲裁庭,但還是被拒。


領老人金必須居住滿十年


法庭公開的文件顯示,老人出生於1939年,將近80歲了。她在中國生活了60多年,第一次到加拿大探親是2000年,第二次探親時間比較長,是2004年到2007年,有三年多。2008年5月又來加,之後基本上一直住在加拿大。老人通過家庭團聚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是在2010年9月。


2015年11月9日,聯邦就業和社會發展部收到老人的老人金(OAS)申請,直接拒絕了,理由是她在加拿大居住時間不滿10年,不符合申請老人金的資格。為此,老人向社會保障仲裁庭提出上訴。



法庭文件指出,申請老人金要依據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政府部門認為老人應從2008年5月開始算作加拿大居民,但是老人認為她之前兩次到加拿大的時間也應該算在內。到底應該怎麼算居住時間?


社會保險仲裁庭在今年5月的裁決書中分析,如果是申請老人金,在加拿大居住必須是安家和過日常的生活。這與身在加拿大不同,身在加拿大不一定就是加拿大居民。


確定是加拿大居民不是自己說是就是的,而是基於一些特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與個人財產的聯繫;


在加拿大的社會聯繫;

在加拿大的其他聯繫,如醫療保險、駕照、租房合約、稅務紀錄等;


在其他國家的聯繫;


在加拿大居留的規律性和時間長短,與不在加拿大的頻率和時間長短相比較;


居住生活狀態,或者在加拿大是否已紮根和安居


探親9個月:不算居民


法官Pierre Vanderhout在裁決書中分析了老人在移民之前兩次在加居住的狀況,第一次2000年1月到2000年10月,老人是以遊客(visitor)身份來加,雖然身在加拿大,但是沒有將加拿大當作家,不能算作加拿大居民。



老人與在加拿大學醫的二女兒共同居住的9個月,她與加拿大的聯繫不足以構成居民身分。並且,與來加之前在中國長達60年,以及她返回中國後居住在中國的44個月相比極其短暫。


老人沒有駕照、租約和報稅等其他聯繫,她在加拿大的居住不是定居,而是依賴女兒,而且當時女兒也剛來加拿大不久,還不是公民。


更重要的是,老人在上海有房,有家人,回中國後又住了三年多。因為這段時間老人應算作中國居民,只是加拿大的探訪者


幫女兒帶小孩3年多:也不算居民


法官又分析了老人2004年6月至2007年8月期間在加拿大的居住情況,同樣認為她沒有把加拿大視為自己的家。


老人在2004年6月入境時持單次遊客簽證,之後,她獲准遊客紀錄延期至2007年8月。老人在延期截止日前離加返回中國上海的家中,一直到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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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稱她2000年之後就有加拿大的銀行帳戶,2004年獲得一張信用卡,但是沒有證據顯示她在加拿大擁有房屋、生意、汽車或傢具。她在這段時間仍然擁有上海的房子,因此相比中國,她在加拿大沒有個人財產聯繫。


在加拿大居留的三年里,老人與女兒住在一起,沒有外出工作或社會聯繫。在這一點上,老人的女兒說,老人是來幫她帶小孩,中國人傳統都是和父母一起住。但是法官認為這屬於家庭聯繫,不是與加拿大有直接聯繫。


另外,女兒為老人在加拿大買了私人醫療保險,不過老人沒有駕照、沒有報稅,除了延長在加的居留時間三年,與公共服務機構沒有任何互動。


在上海有房產


法官認為,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老人在上海擁有房產,並且沒有出租。她在2007年8月回到上海後與丈夫繼續住在那裡,並且她有多名家人在上海。


她在2010年9月拿到加拿大的移民簽證後,也仍然擁有上海的房屋。


此外,在2011年、2014年和2016年,老人都回上海過春節,一住就是兩個月到五個月。這些都說明,老人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與中國有更密切的聯繫。


在居住狀態方面,聯邦移民部認為這段時間老人是遊客(visitor),老人自己也說她這段時間是加拿大的遊客和臨時居民,這些字眼都代表她並沒有在加拿大紮根和安居。


2009年才拿到移民簽證


裁決書也提到,老人有意在加拿大定居,但是2007、2008年的簽證申請很嚴,為了申請移民,老人夫婦倆又回到中國申請。


辦理家庭團聚需要擔保和資產收入證明,他們的女兒直到2006年取得醫生執照後,才有能力擔保父母移民,申請程序從2007年2月開始,老人直到2009年10月才拿到移民簽證。法官認為,這些都只能說明老人在加拿大的生活沒有紮根。


唯一可以支持居民身份的一項是老人在加拿大停留的時間長達三年多,但是法官認為在加拿大居住狀態是更重要的因素,因而認定這三年多時間裡,老人不能算作居民。


總結上述,法官裁定老人在2015年11月9日申請老人金之前,她在加拿大居住的實際時間是7年173天,這意味著她不符合申請老人金的資格,但不排除老人可以再次申請老人金。


最後,需要補充的一點是,2014年起,加拿大聯邦政府規定擔保父母與祖父母移民,擔保期從10年延長到20年,換言之,父母移民後,自登陸之日起要住滿20年才能申請救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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