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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場上的救護兵能否攜帶武器

二戰時期,盟軍不會向德軍救護車射擊,同樣德軍也不會向盟軍救護兵開槍,在盟軍發動的花園市場行動中,德軍還搶救了大量負傷的英軍傘兵,日內瓦公約對戰地救護和戰俘的權益保護,在歐洲戰場確實很有成效。

1864年,瑞士、法國、比利時等12個歐洲國家,簽訂了著名的《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和傷病軍人不論國籍應受到接待和照顧等。

當然前提是醫務兵攜帶的武器,僅用於自衛和保護傷者,如果將武器用於攻擊性行為,則不受公約的保護。

其實,軍隊中的醫護兵有兩種,一種是協同部隊作戰的戰地救護兵,一種是野戰醫院的醫護兵,後一種是純粹的醫務人員,前一種的身份則有雙重性,既是作戰人員,同時又是救護兵。

當然,二戰時期,日本軍隊並不遵循西方戰爭法慣例,不遵守日內瓦公約,淞滬會戰時,就公然轟炸標有紅十字標識的醫院,以及難民收容站,並虐殺醫護人員,暴露了日本人的殘暴和邪惡。

1941年聖誕節前,日軍攻陷香港,進入聖斯蒂芬醫院,屠殺了64名英軍傷員,並集體強姦殺害了78名女醫生和護士。

在太平洋戰場,日軍狙擊手專么瞄準戴紅十字標誌的美軍救護人員射擊,因為打死一個醫護兵,意味著間接殺死更多的傷重人員,導致美軍救護兵心驚膽顫,本望互相提醒說,別戴那該死的紅十字。

綜上,戰場上的軍醫、護士等一般是不攜帶武器的,但戰爭期間,為了防止意外,確實有許多人配戴了手槍,必要時可用於自衛,不會攜帶步槍、衝鋒槍等戰鬥槍械,既沒有必要,也可能導致遭到對方的射殺,被當作是戰鬥人員。

本文由「國平軍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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