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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執法的利弊

私力救濟的合理性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市場經濟的不規範,企業之間互相欠債不還的現象極為嚴重,於是一些民間討債公司應運而生。他們的生意紅紅火火,幫債權人追回了不少債務,贏得了不少債權人的信任。

如果一個企業拒不還債,這本應由國家強制討回,這叫「公力救濟」。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公力救濟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主要手段,那麼人們為什麼還要拋卻公力救濟、而選擇民間討債這種私力救濟形式呢?原因無外乎是,通過法院費時、費力、費錢。法院的訴訟周期長、效率低,而且打官司打的往往是關係,債權人折騰半天也很難要回欠債,這時靠民間討債的「私力救濟」就登場了。

「私力救濟」並不合法,而且稍有不慎就會違法,不但「救濟」不成,反而把自己變成了嫌疑犯。比如民間討債公司如果對借債人進行人身攻擊、乃至綁架借債人,就涉嫌犯罪了。但是,所謂「存在就是合理」,「私力救濟」在某些時期或某些地方成為風氣,一定是國家權力的「公力救濟」很不方便才會如此。

比如,在某個村莊,某A是個慣偷,又一次被村民逮個正著,村民暴怒之下對其拳打腳踢,把他打傷了。這其實是典型的私力救濟——村民根本沒權體罰一個人,即使這人是罪犯也不行。村民選擇私力救濟並非因為愚味,恰恰是其規避法律的結果。因為報案只能被「關幾天、罰幾百元」,即公力救濟無法對嚴重偷盜現象、尤其是慣偷給予有效打擊,故村民「創製」私刑對A實施嚴厲制裁。

私力救濟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為,但它決非純粹的私人行動,法律規則實際上在影響著人們的行動。替人收債、暴打小偷,但是因為那些被打者本身就有違法行為,這才是人們實施私力救濟的基礎。

私力救濟法律化

私力救濟雖在一定條件一定範圍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有諸多弊端,比如常會激化矛盾、引發暴力,對民間收債、私人偵探等不加控制可能演化成黑社會等,故需施以控制。國家對私力救濟控制的過程,即私力救濟的法律化。

這種私力救濟法律化,首先體現在私人也可以聘請警察。現代國家供給的治安服務不足,加上對治安服務需求數量和質量上升,導致私人警察業興旺,美國許多企業、超市、體育場館、娛樂場所、住宅區等僱用了私人警察。美國現有私人警察160餘萬,是公共警察3倍。私人偵探、私人保鏢亦屬私人警察範疇,最近又出現「私人捕快」,依政府通輯令捉拿案犯並領取高額賞金。這些私人警察都是在國家許可下執行任務的,因此是納入了法律規範。

私人警察之外,美國還出現了私人法官,糾紛當事人共同聘請或「租用」一名私人法官審理案件,當事人與私人法官簽約承認其審理案件,並支付一定費用。「私人法官」一般由退休法官擔任,由法院指定或當事人從名單中選任,也可從私人糾紛解決事務所的前任法官或律師中選任。私人法官審理案件優勢突出:一是當事人基於信任自由選擇法官;二是迅速及時;三是靈活方便,既可應當事人要求按正式程序審理,亦可簡化審理,隨時隨地開庭。私人法官的裁決具有拘束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判決。

中國特殊時期的一些討債官司,有些類似於西方的私人法官,如果法院把私人討債公司納入法律的管轄之下,則能解決「公力救濟」資源有限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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