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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辦史記:一個飯局放倒宋朝多位高官,賣公家廢紙聚餐有罪

原標題:駐京辦史記:一個飯局放倒宋朝多位高官,賣公家廢紙聚餐有罪


本文原標題:《「駐京辦」的一個飯局放倒了十幾位政壇精英,賣公家廢紙搞聚餐有罪嗎?》


一群年輕有為的官員,事業正處於蒸蒸日上之際,突然被一頓飯給稀里糊塗地打倒了。


有人表示不服:這純屬小題大作!有人卻認為,這是政敵有意陷害!


庫叔仔細分析了一下案情,原來是這麼回事兒……

要知道,法律不只為那些大貪官大污吏們準備,不管你是誰,廉潔自律都很重要!


文|陳忠海 瞭望智庫特約研究員


編輯|李雪瞭望智庫


本文為瞭望智庫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在文前註明來源瞭望智庫(zhczyj)及作者信息,否則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1


駐京辦聚餐,經費怎麼辦?


在宋朝,京城裡也設有「駐京辦」。


那時,這個機構的名字叫「進奏院」,地方州鎮的官員如果到首都朝見皇帝,或者辦理其它事務,一般都住在這裡。


註:進奏院,古代地方行政機構的駐京辦事處,一般只有省一級單位才有設立駐京機構的資格。漢朝初建時稱「邸」,唐宋時期稱為進奏院。


一開始,進奏院歸各地管理,主管各項事務的進奏官,既要負責向朝廷報告本地情況,也需向本地及時彙報朝廷上的大事小情,並傳達朝廷的詔令、文牒。

後來,宋朝政府進行了機構改革,將進奏院納入中央直接管理範圍,其主要負責人也由朝廷任命,所需經費由朝廷統一編入中央預算。


這樣一來,進奏院的地位上升了——成為朝廷協調、控制地方州鎮的重要機構,同時負責編輯「邸報」,這是朝中大臣和地方官員了解時事的重要窗口。


自然而然地,具備如此重要功能的進奏院,就成了朝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勢力競相角逐的權力焦點。


這時,其最高長官稱為「監進奏院」,相當於現在的「院長」。


1044年,(宋仁宗慶曆四年),時任院長一職的是蘇舜欽,也就是《滄浪亭記》的作者、著名詞人蘇子美。


他與歐陽修關係密切,深受到改革派領袖范仲淹的賞識。


除此之外,蘇院長還有一個身份——當朝宰相杜衍的女婿。


憑藉著自己的才能與出身,他結交了許多朋友。


這一天,正逢「賽神會」(紀念字神倉頡的民間節日),除相關祭祀儀式外,宋朝人還喜歡搞一些團聚活動。


進奏院的同僚來找蘇院長,說:馬上到賽神會了,下班之後同事們應該找個地方聚聚。

蘇院長欣然應允:那就按慣例辦吧。


聚會得花錢,但是,這一般不會讓大家掏腰包。


怎麼辦?


2


廢紙換酒錢,飲罷吐狂言


進奏院雖然沒有什麼創收項目,但也有一點兒「外快」。


別的沒有,這單位廢舊公文特別多。


大家每天辦公都會產生大量的廢紙、廢信封之類,每過一段時間就會積攢一批。


拿去賣錢,正好喝酒。


蘇院長沒覺得有啥問題,那就這麼辦吧。

官員們挺高興,大夥張羅著把廢紙歸置起來,拿去賣。


賣廢紙的錢好像不太夠,蘇院長一咬牙,自己掏了10兩銀子,「其餘諸人也醵金有差」。


也就是說,大家也都湊了份子,數目不等。


借著本單位聚會,蘇院長順便邀請了一些朋友參加,多是年輕有為的政壇新生代。如:


王益柔,朝廷秘書局副局長(殿中丞);


江休復,朝廷秘書局副局長(殿中丞);


周延讓,朝廷秘書局副局長(殿中丞);


王洙,工部司長(工部員外郎);


章岷,皇室祭祀禮儀局副局長(太常丞);


徐綬,朝廷機關房屋管理局局長(將作監);

呂溱,朝廷機要局處長(著作郎);


宋敏求,朝廷秘書局處長(秘書郎);


周延雋,太學教授(太常博士);


刁約,太學教授(太常博士)。


當然,駐京辦這種聚餐也不是誰想參加就能來的。


太子府里的一名處長(太子中書舍人)名叫李定,平時很喜歡舞文弄墨,一聽說進奏院搞聚餐、參加的多是知名文人,就犯了癮。


他讓人帶話給蘇院長,說自己也想參加。


奈何蘇舜欽看不上李定的為人,一口回絕了。


註:宋王明清《揮麈前錄》卷四:「李定,字仲求,洪州人,晏元獻公之甥,文亦奇,欲預賽神會,而蘇子美以其任子據之。」所謂「任子」,指憑藉父兄的功績而得以保任授予官職。


聚餐如期舉行,大家喝得都挺盡興,席間觥籌交錯。

蘇院長一高興,還命人召來兩名官妓來奏樂助興。


正所謂「酒壯英雄膽」,酒勁上來,這些平日里還算謙虛低調的政壇精英們卸下了防備意識,嘴上就沒有把門的了。


大家針對朝堂政事紛紛各抒己見,高談論闊,不亦樂乎。


王益柔還當場作了一首《傲歌》,其中有兩句:


「欹倒太極遣帝扶,孔子驅為奴。」


這意思是:喝酒要是喝醉了,就讓皇帝老兒親自來攙扶咱,把孔子當成奴僕使喚!


嘖嘖,這是有多狂妄!


3


有人來舉報,罪狀有三段


進奏院借賽神會名義大搞聚餐,這事迅速被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王拱辰(御史中丞)知道了。

註:御史台負責監察工作,監督官員的作風建設是其職責之一,御史中丞相當於御史台「台長」。


有人說,李定被蘇舜欽拒之門外,傷了自尊心,因而惱羞成怒,轉身就去御史台舉報他們。


公款吃喝啊!這還了得?王拱辰覺著這事必須管。


於是,他命監院御史劉元瑜、魚周詢彈劾參加聚會的眾人。


宋仁宗接到報告,簡直是怒髮衝冠,下令立案調查,並將案件交開封府嚴辦。


開封府接到詔令,連夜行動,立即趕去拿人。


這時候,參加聚會的眾人剛剛散去,就被一一逮捕歸案了。


朝廷如此興師動眾,蘇舜欽等人犯了什麼罪?


如果放到現在看,作為政府公職人員,開「趴替」居然叫官妓來助興,這個問題最大。


但是,這種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所以問題不在這裡。

御史台提出了3條罪狀:


其一,「監主自盜」。


公家的廢紙賣了就是公款,用以私人聚會,相當於貪污公款!


這個罪名主要針對進奏院的負責人蘇舜欽和劉巽。


其二,「燕集喧鬧,近於宮門」。


一群人在皇城重地附近大吃大喝,席間王洙還與「妓女雜坐」,即與官妓有親昵舉動。


更要命的是,參加聚會的江休復等人還在服喪期間,參加這樣的娛樂活動實在是十分不妥。


其三,「放肆狂率,抵完先聖」。


聚會時,王益柔趁著酒勁作《傲歌》,對先聖孔子和當今聖上都有大不敬之語。


說的很明白,這裡邊數王益柔罪責最嚴重!

張方平、宋祁、王拱辰等大臣不遺餘力地使勁抨擊王益柔,甚至主張應該砍了這個大不敬狂徒的腦袋!


當朝三位宰相,除蘇院長的岳父杜衍外,還有章得象、晏殊,但是,二人對此案都不置可否,沒有明確表態。


杜衍想替女婿申辯,又礙於身份,怕觸怒皇帝,不敢過多發言。


一向支持蘇舜欽的范仲淹此時不在朝中,只有韓琦等少數大臣為這些人辯解了幾句。


宋仁宗本來是生了大氣的,想重辦這一干人等,不過,韓琦的一番話讓他有所醒悟:


「張方平等人都是陛下的心腹近臣,今西方邊陲用兵,國家大事何等險阻,他們不為陛下出謀分憂,反而借小事一同來攻擊一個王益柔,究竟是怎麼想的呢?」


皇帝覺得這話說得有道理,怒火稍稍平息,沒有人被殺頭,也沒有人被判刑。


4


申訴皆無效,最終被罷官


即便如此,蘇舜欽等人也分別受到了很重的處分:


蘇舜欽,判監主自盜罪,除名勒停;


劉巽,判監主自盜罪,除名勒停;


王益柔,作《傲歌》,降為州鎮稅務官;


王洙,與妓女雜坐,貶至濠州;


江休復,服喪參加聚會,降為蔡州稅務官;


刁約,服喪參加聚會,降為海州通判;


周延讓,服喪參加聚會,降為宿州稅務官;


周延雋,服喪參加聚會,調至太常寺任職;


章岷,降為通州通判;


呂溱,貶至楚州;


徐綬,降為汝州葉縣稅務官;


宋敏求,貶至集慶軍任司法官。


降職的降職,離京的離京,這還都過得去,最嚴厲的就是上邊提到的「除名勒停」。


要知道,在宋朝「除名勒停」是對在任官員的最嚴厲紀律處分,相當於被開除一切公職!


註:除名指除去官籍,不再擁有官員的身份;勒停指解除所擔任的一切本、兼職務。


蘇院長非常不服氣。


律法是當時科舉考試的主要內容之一,這些涉案的政壇精英都是經過科考的人,懂法。


被抓後,他們利用所掌握的法律條文努力為自己申辯:


針對「監主自盜罪」,蘇舜欽認為適用法律不當,賣廢紙聚餐是「循先例所為」,不能算違規之舉,自己這樣做是「體恤吏人」,而非蓄意盜取。


並且,即便他的罪名成立,也不應該判處「除名勒停」,因為律法里有規定:


「私貸官物有文記准盜論,不至除名,杖九十。」


說我貪污公家財物,即便有證據,也不至於將我除名,我願意挨90大板,只要不除名就行。


對於加在其他人頭上的罪名,蘇舜欽也都進行了辯護,核心觀點就是此案小題大作,是雞蛋裡頭挑骨頭,故意找茬!


為啥故意找茬?


蘇舜欽認為這是「台諫鬥爭」,是御史台藉機炮製冤案,向他們這些改革派官員和他的岳父杜衍發難!


但是,上訴無效,皇帝維持原判。


蘇舜欽只得以平民身份閑居蘇州,從此鬱郁不得志,40歲就因病亡故了。


其岳父杜衍也受此案衝擊,不久後罷相離京,降為兗州知州。


5


大家來說理,到底冤不冤?


不僅這些人自己覺得遭了無妄之災、真是冤枉,范仲淹、歐陽修等人也覺得他們冤。


直到蘇舜欽去世後,歐陽修還在為蘇舜欽喊冤,認為這樁「進奏院案」是朋黨之爭造成的。


駐京辦的一個飯局,引發了這麼大的政治事件。


這到底是不是冤案呢?庫叔覺得,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察:


第一,御史台接到報告,說有官員涉嫌違律,該不該管?


當然應該管,這是御史台的職責,不管反倒不對。


因此,蘇舜欽等人認為此案完全出於「台諫之爭」,沒有道理。


第二,進奏院賣廢紙的錢屬於什麼性質?


無疑,這些錢應該是公款而非私款。


進奏院同僚借賽神會聚餐,還邀請十來位其它部門的官員一同參加,這是私宴而非公宴。


公款用於私宴,就是公款私用!


根據《宋刑統》的規定,蘇舜欽、劉巽作為進奏院的負責人,指使下屬公款私用,正好是「監主自盜罪」。


這麼說來,案件審理時給予的定性是準確的,蘇舜欽的「慣例說」不具有法律意義。


第三,參加聚會的王益柔,身為臣子作《傲歌》以辱先聖,有文字為憑;參加聚會的其他官員醉酒議政,也是事實。


《宋刑統》有「大不恭」罪,王益柔等人的行為正好符合這一條。


根據《宋刑統》規定,犯此罪者,嚴重的要問斬,情節最輕的也要判兩年有期徒刑。


第四,《宋刑統》還有不孝罪,指的是「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者」。


這是說,在服喪期間私自脫去喪服、參加娛樂性活動,犯此罪者「徒三年」。


即便「遇樂而聽」也不行,也要「各杖一百」。參加聚會的十多名官員中,江休復、刁約、周延雋、周延讓均在服喪期間,在那裡又吃又喝、飲酒作樂,剛好犯了這一條。


綜上分析,雖然不排除此案有黨爭成份,但就案情本身來說,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其處理並無不妥之處,蘇舜欽等人的辯解站不住腳。


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朝廷對於這些人的處理其實還是留有餘地的,不算重判。


所以,清代乾隆皇帝看到宋仁宗的這個處理結果覺得很不爽,批註如下:


「特宜正王直柔侮慢聖賢之罪,而蘇舜欽輩醉飽之過,則教而不怒。」


蘇舜欽用公款吃喝,這是只是小事一樁,你把它當大事辦了,給人家來了個除名勒停的嚴重處罰;王益柔侮慢聖賢,這可是大事,應該重懲,你居然降了個職就完事了。


乾隆藉此批評宋仁宗:什麼是帝王之術,看來你還沒弄明白啊!


在庫叔看來,在這件事上,最值得我們反思的還是「蘇舜欽們」——你們年輕有為,你們志向遠大,你們工作勤懇,正因為如此,更應該注意自己的言行,遵章守紀,為了今後的事業也應該保護好自己。


要知道,法律不只為那些大貪官大污吏們準備的,不管你是誰,謹言慎行、廉潔自律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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