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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作品中以訛傳訛的歷史

舊時,讀書識字的人少,看戲、聽書就是人們拓展眼界、獲取知識最重要的渠道;到了現代,電影、電視劇也成了喜聞樂見的渠道之一。當幾個人聚在一起「煮酒論英雄」的時候,因為一點點歷史知識就能爭個臉紅脖子粗,一個說:戲文里是那麼唱的!另一個說:小說里不是那麼寫的!和事佬說:電視劇里是這麼演的!

可是,文藝作品畢竟是文藝作品,在一些文藝作品中廣為流傳的歷史事實,其實卻是真正的歷史謬誤。

不可能的「女駙馬」

黃梅戲《女駙馬》中「為救李郎離家園」的馮素貞進京頂兄長馮少英之名參加科考,並且憑藉自己的才學高中狀元,不僅如此,還被招為駙馬,成了名副其實的狀元駙馬。至此,馮小姐假扮的書生達到了古代讀書人夢想的巔峰!

可是,一個養在深閨的大家小姐即便飽讀詩書、滿腹經綸,如果再加上一點運氣或許有可能達到考狀元的文化水平,可是她以女扮男裝來參加科舉考試而不被識破的機會到底有多少呢?

戲中說,馮素貞是上京之後才代兄替考的,那麼按照科舉考試層層選撥的制度來看,她能夠做到這一點嗎?

其實,參加會試是經過層層選拔之後才能得到機會,它需要通過童試、鄉試這兩關的嚴格審核。

童試一般由縣級衙門主持,應考的童生要填寫姓名、年齡、相貌和三代履歷,還要互相擔保沒有作假,而且,每個應試還要另有專人為之擔保。如有弄虛作假者,擔保者要一起受罰。如此嚴格的甄別制度,一個女性要想混入考場可謂難上加難。通過了童試的考生就是秀才,秀才有資格參加州府舉辦的鄉試,鄉試對考生身份的審核更加嚴格,要求的擔保人更多。因此考生要想在身份上造假更困難。

通過了這兩關的考試後,考生就成了舉人,舉人才有資格趕赴京城參加三年一度的會試。會試報名時都必須攜帶縣、州政府對會考人身份的擔保,以保證其「身家清白」;考生進考場前,要由考官根據履歷驗明考生的身份,考生還要被搜身。這樣看來,馮素貞有可能因為兄妹面貌相似還可以忽悠考官,不過一搜身,身為女性的馮小姐就會「敗露」了。況且,戲文里的馮小姐是逃家在外的,冒兄之名替考完全是臨時起意,恐怕不會隨身攜帶兄長的身份擔保文書,根本連貢院的大門都進不去,更遑論中狀元。

會試之後才是殿試。可以想像,在經過童試、鄉試和會試的重重審核,幾乎不可能再有人冒名頂替進入殿試了,否則,如果有刺客冒充考生來到皇宮大殿中,那還了得?

再說說選駙馬,其實,歷代狀元基本都與駙馬無緣,為了避免外戚專權,皇戚多為閑職不掌實權,難得有人苦讀詩書一朝得中會自願放棄前途。況且,古代皇家選駙馬都是政治聯姻,為了拉攏朝中重臣都是選功臣勛戚子弟。

由此看來,女扮男裝的馮素貞縱有狀元之才也不可能突破科舉的規則,連考場都進不得,更不要說中狀元、招駙馬了。不過戲曲小說多來自民間,而民間傳說中的女狀元是對女子才能的肯定。

謠傳的「午門斬首」

在描寫明清時代的宮廷戲電視劇中經常會出現「推出午門斬首」這樣的台詞,以前的民間說書人也經常會有「午門斬首」的故事情節,通常是皇帝龍顏一怒,就要將忤逆的臣子推出午門斬首。

其實,午門是明清兩代皇宮——紫禁城的正門,相當於皇帝家的大門口,每逢重大典禮或者重要節日,都要在這裡陳設體現皇帝威嚴的儀仗。午門還是頒發皇帝詔書的地方,每年臘月初一都要在這舉行頒布次年曆書的「頒朔」典禮;有重大戰爭或者大軍凱旋的時候,還要在午門舉行向皇帝敬獻戰俘的「獻俘禮」。明清皇宮門前極為森嚴,午門那麼重要的地方興許衛生搞不好都有可能獲罪,根本不可能成為處決犯人的刑場。

午門唯一能與血腥沾上邊的事是那裡曾是對大臣的實施「廷杖」的地方。明代時,如果大臣觸犯了皇帝的尊嚴,就以「逆鱗」的罪名綁到午門前御道東側打屁股,這就是「廷杖」。開始時只是象徵性的打幾下,後來才發展到把人杖打致死的境地。明正德十四年(1519年),皇帝朱厚照不顧民生疾苦,又要去江南選美女,為此一干大臣極力勸阻,皇帝一怒就下令廷杖130餘位大臣,當場就打死了11人;明嘉靖皇帝朱厚熜也不比其堂兄朱厚照差,曾有一次打死17名大臣的記錄。正是因為有這麼多的大臣死於午門廷杖,這才有了「午門斬首」的傳言流入民間。

而其實,明清兩朝的刑場都遠離紫禁城,多是在熱鬧的街市上,這樣朝廷立威和示眾的作用都事半功倍。明代,北京城的刑場是西四,當時西四有高大的牌樓,刑場就設在牌樓前。清代,刑場從西四移到宣武門外的菜市口。慈禧發動宮廷政變奪取政權後,對咸豐皇帝死前的八大顧命大臣進行誅殺,就是在菜市口行刑的;後來,「戊戌變法」失敗,譚嗣同等「戊戌六君子」也是在那裡被殺害的。

皇帝不能隨意定生死

俗話說,「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文藝作品也總是讓人們產生人們的生死都是皇帝一個人說了算的錯覺。曾經熱播的電視劇《鐵齒銅牙紀曉嵐》里,乾隆帝震怒,親判甘肅監糧案幕後指使者甘肅巡撫王亶望「斬立決」。

其實,皇帝是不可能那麼隨意定一個人生死的。明朝以前,除非文臣參與叛亂,否則皇帝是不能處決文臣的,宋太祖甫一上台,就曾立曾立「不殺士大夫」的誓碑於太廟,作為代代祖訓相傳。明朝之後,雖然皇帝有權殺大臣,但要想行使這個權力也是很困難的。

按照清代律條,凡是死罪都要經過三法司「全堂畫供」,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院,相當於現在的司法部或公安部、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這三個衙門有十幾位「堂官」(即部長、副部長級高官),要全部都畫押同意,死刑才正式判定,一個都不能少。

史料記載,清朝同治年間,監察御史吳可讀與皇上發生爭執,觸怒了龍顏,同治帝親自吩咐刑部:一定要殺了那個蠻子!要求對吳可讀「斬立決」。

不過皇帝殺人還需要三個衙門畫押同意。當時的大理院少卿(最高法院副院長)王家璧是個直言敢諫的大員,認為皇帝的判決違背法律,堅決不肯簽字畫押,拖延了十多天後,同治帝最終還是敗在了以王家璧為代表的律法面前,最終只好把吳可讀的斬立決改為降級處罰,王家璧這才畫押認可。可見,同治帝雖貴為皇帝,也鬥不過律法,有什麼不高興也只能憋回肚子里。

事實上,我國封建社會一向都有慎重對待死刑的司法傳統。統治者為切實保障死刑案件的質量,防止錯殺無辜,在死刑適用上制定了嚴格的程序。皇帝雖然在名義上掌握著朝堂上下的生殺大權,可是在律法面前也唯有乖乖就範,如果一意孤行非要以身試法只能當個「昏君」。除了特殊時期,皇帝根本無權想殺誰就殺誰,皇帝權力再大,也是要受法律制約的。在我國封建制度延續了兩千多年裡,皇權和律法之間逐漸形成了能維持社會穩定的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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