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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婚姻法如何?對女性權益起重要作用,約束各類婚配陋習

明朝的《大明律》是我國法制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典籍,它對後世的立法具有深遠的影響。同時《大明律》中的婚俗文化觀念至今也影響著我們,尤其在處理婚配關係上,《大明律》對女性權益做到了較好的保護,也約束了「典妻」(即男人將自己的妻子出租給別的男性的惡劣行徑,妻子則變成了商品)和「以妻為妾」的陋習。

《大明律》是這樣規定的:「受財將妻妾典與人者,杖八十,女不坐;以妻為妾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杖九十;同姓為婚,杖六十,離異;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佔為妻妾者,絞;官吏娶樂人為妻妾,杖六十、離異;僧道娶妻,杖八十,還俗;良賤通婚,杖八十,離異;蒙古色目人本類自相嫁娶,杖八十」。

納妾更不用想了,《大明律》規定:「 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即如果你是百姓,想要納妾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無後,一個是年齡必須四十以上你才能這麼做。

另外《大明律》對強姦和姦淫幼女也不手軟,《大明律卷第二十五 犯奸 第一條 犯奸》規定:「 強姦者絞(絞死),未成者(未遂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歲下者,雖和同強論。即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哪怕是幼女自願,像是通姦行為,也按照強姦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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