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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廢:爭議,往往歸功於社會進步

死刑是人類最古老的刑罰。1767年,義大利人貝卡利亞第一個提出要廢除死刑,他認為,由國家來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此後,關於死刑的存廢問題,在世界範圍內爭論了兩百多年。全世界已經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在立法或司法層面廢除了死刑。

原文 :《爭議歸功於社會進步》

作者 |郝鐵川(上海文史館)

圖片 |網路

在西方是一個熱烈討論的問題

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里,我誤以為主張廢除死刑與基督教有關。因為廢除死刑的國家大多數為歐美國家,他們普遍信仰基督教。而基督教有個很重要的理念就是人是上帝創造的,人的生命權是上帝賦予的,任何人、任何機構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正因為如此,歐美國家認為即使犯罪人十惡不赦,也不應當行使上帝的權力,因為我們都不是上帝。而且在歐美國家看來,故意殺人的前提是我們無權剝奪他人生命,那麼如果因為一個人殺了另一個人,我們就對犯罪人判處死刑,那麼我們是否犯了故意殺人罪?是否違背了我們無權剝奪他人生命的這一前提?——這就是歐美國家的邏輯。

但後來我發現,在基督教倫理學中,是否應該廢除死刑,在西方是一個熱烈討論的問題。基督教在歷史上並無廢除死刑的明確要求,20世紀以來,西方基督教主流教派對此呼聲較高,是與注重「人權」(生命權)的思潮有關。但同時基督教內部也有一部分人不贊成廢除死刑。

主張廢除死刑的神學根據主要兩點:

一是人的生命來自上帝按自己形象的創造,人人都有神的形象,耶穌降世為救人,聖靈在人心中工作,證明人的生命無價寶貴。生命之權在神手中,人不能剝奪他人或自己的生命(十誡「不可殺人」,反對自殺)。二是新約強調神愛世人,包括罪人,犯罪者只要真心悔改,可得赦免。耶穌強調愛仇敵(太5:43-48),保羅也說不要自己伸冤,要以善勝惡(羅12:19-21),即以感化為主,重點是摒棄報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犯罪者已在監禁中,不可能再危害他人,判他死刑,使他失去改惡從善的機會,而被害者又不能因此復生,徒然增加擴大的仇恨和痛苦。基督徒寬恕殺害親人的殺人犯,是遵照「愛仇敵」教訓的行為。

不完全贊成以上說法的主要持以下論點:

第一,上帝的屬性不但是愛,也是公義,沒有公義(賞善罰惡),也沒有真正的愛。愛與公義的平衡一直是個大問題(不然,耶穌也不必為救人上十字架去代罪人受死)。殺無辜的人是大罪,沒有相應的刑罰不足以產生威懾效果,阻止更多的罪惡發生。因此,教會一向贊成在人世間有「法治」(羅12:1-4),而不是理想主義地認為道德可以感化一切人。

比較注重個人靈魂得救的福音派,較少關注社會改革,他們著重於在監獄內佈道,勸殺人犯真心悔改,在身體上應該接受應得的刑罰—死刑,不過死後靈魂可以得救。

第二,「不可殺人」的誡命是指殺無辜的人,傳統的理解不包括戰爭中的殺人或判決死刑。對於基督教是否反對戰爭,從中世紀起,奧古斯丁、阿奎那都主張要區別戰爭的正義性,主流神學思想(除了絕對的和平主義者)都贊成「正義戰爭論」,為反對侵略進行自衛戰爭而殺人,不是違反教義的。政府或法律部門依法判處的死刑,長期被認為是「審判者之劍」(羅13:4),視為出於公益,不認為是違反教義。

第三,《聖經·舊約》記載猶太人的律法,對犯罪的刑罰是「對等」原則(如出21:23-24「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其根據是強調神的公義。舊約中明確主張死刑的經文很多,如出21:12-17,利4:10-17,利20:9-16,申17:2-7,12節,等等。耶穌說,他不是廢掉律法,乃是成全(太5:17),是將其精神更深刻地發揚(追溯動機),由此便有了太5章以下的經文。後世的基督教會,不具體遵守舊約的規定,但對於神的公義與最後審判還是肯定的 (太25:31-46),不悔改的罪人最後要丟入火湖,受第二次的死(啟20:11-15)。

第四,《聖經·新約》內沒有具體贊成或反對死刑的經文。「動刀的必死於刀下」是在耶穌被捕時,勸門徒不要武力抵抗而說,一般也理解為上帝的道、天國的實現不是靠武力,兇殺只會引起冤冤相報,真理不靠武力卻必勝(約18:36-37)。從字面上說,與舊約創世紀9:6一致。耶穌不用石頭打死犯姦淫的婦女,是一個例子,說明愛的感力超過處死的刑罰(嚴格地說,當時不是針對法律手續的死刑判決,是要激起道德的自省),耶穌對那婦女說「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說明寬恕有要求。

因此,主張廢除死刑不能歸功於基督教。說到底它是社會生產力的進步解放了人,人權事業的發展弘揚了人的價值,社會的進步增強了人的寬容心,因此使廢除死刑的主張由涓涓溪流逐步匯聚成浩蕩江河。我們不要輕易地把今日才能出現的廢除死刑的新思想,輕易地說古已有之。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一切歷史都是思想史,人們為了今日之需要,才去尋找歷史上的相似之處,把自己扮成歷史老人,才去根據今天需要解釋。因此,魯迅說「戰鬥正未有窮期,老譜將不斷的襲用」。但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歷史,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思想,與古人想法不悖更好,與古人理念大相徑庭,只要符合今日發展之需要,也應該像王安石說的那樣:「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34期第8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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