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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斗殺」西門慶為何輕判?白居易的棺材板蓋不住了

趙小昭 時拾史事

武松「斗殺」西門慶為何輕判?白居易的棺材板蓋不住了

▲專欄| 罪案史錄(十四) 文/趙小昭


在《水滸傳》中有兩樁被定性為「斗殺」的案例:楊志殺死牛二、武松殺死潘金蓮和西門慶。

耐人尋味的是,在擅長描寫「斗」的作者施耐庵筆下,卻看不到「斗」,只有「殺」,牛二、潘金蓮、西門慶一次有效的抵抗都沒有,就做了刀下鬼。

以現代法律來看,如果說楊志「斗殺」牛二屬於「激情殺人」所以被輕判,那武松則是屬於典型的有預謀、有計劃的故意殺人,為什麼他被定為「斗殺」就能免死罪?

這要從長慶二年五月十一日這天,白居易的一封奏章說起。


1

公元822年,即唐穆宗長慶二年。京城一個叫姚文秀的男子因「怒妻頗深、挾恨已久」,對老婆王氏大打出手,當天晚上王氏就重傷不治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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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當時的司法管轄制度規定,這起由家庭暴力引發的殺人案很快就被遞交到了大理寺。

根據姚文秀的自供,是由於夫妻相爭、鬥毆致死,案發後檢驗姚文秀身上卻毫無傷損。

大理寺長官根據《唐律疏議》卷二十一「鬥毆殺人」條:「非因鬥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認為姚文秀是「因怒妻而殺妻,乃是有事而殺而非無事而殺」,意思是他殺老婆是因為有事相爭,不應定為故殺人罪,於是就定為了斗殺人罪

尚書省刑部在複審此案時,認可了大理寺的斷罪。

但是,有個叫崔元式的大理寺司直(大理寺的屬官),卻對此提出了異議。

他首先是根據《唐律疏議》中對「鬥毆」的定義:「相爭為斗,相擊為毆」來分析此案案情:姚文秀身上毫無傷痕,相擊一說不成立;他老婆當晚就死了,哪裡來的相爭呢?所以不能定為斗殺,應該定為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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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殺」和「斗殺」雖一字之別,但是在量刑上差異巨大,相當於今天的「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唐代律令儘管「一準乎禮」,男尊女卑觀念深入人心,但是把老婆毆打致死這樣的情節太過惡劣,引發了朝野上下無數爭論,如果當時有互聯網,#姚文秀殺妻#絕對能登上「熱搜」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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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任中書舍人(中書省的屬官)的白居易,在長慶二年五月十一日這天上了一封奏章,這封奏章後來被收入《全唐文》(卷668)中。

在這封后被命名為《論姚文秀打殺妻狀》的奏章中,白居易對審斷此案的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作了相當精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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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分析比較了律文中規定的「斗殺人罪」和「謀殺人、故殺人罪」。

白居易指出了斗殺和謀殺、故殺的主要差別,在於是否存在殺人的主觀意識,「斗殺」是原本並無殺心,而謀殺、故殺原有殺心。

如果是「素非憎嫌,偶相爭鬥,一毆一擊,不意而死」,原本兇手和被害者雙方並沒有恩怨,在偶然的情況下突發糾紛,雙方互毆導致的死亡,就是斗殺;

如果是案發前就存在怨怒,對受害者懷有殺心,先以相罵等手段挑起爭鬥,然後藉機毆人致死(既有殺人的主觀意識,又有殺人的預謀),就是謀殺,故殺和謀殺的區別,在於有無事先預謀;但是和「斗殺」不同點在於在於有沒有殺心(殺人的直接故意)。

②深入分析律文中故殺人罪的規定「不因鬥爭,無事而殺」。

「無事而殺」中的「事」,就是爭鬥之事,而非其他。之前大理寺、刑部所判,認為姚文秀之妻本有過錯,即不是「無事」,既然是有事而毆死,則非故殺。

白居易認為,若僅關注「無事」二字,不聯繫上文的「爭鬥」,那天下所有的殺人犯都可以說:「我是有事而殺。」,所以「故殺人」罪不成立就能免於死罪。所以說「事」,就是指爭鬥之事,而非他事。

③從「故殺人罪」的定義和上來看此案的性質。

白居易在文中強調了姚文秀殺妻案中明顯的主觀意識:「怒妻頗深,抉恨既久,毆打狼籍,當夜便死。察其情狀,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姚文秀對妻子的怨懟存在已久,因此引發了他毆打妻子以致當夜身亡的事實,這絕不是偶然突發的事件,定為故殺人罪是毫無疑問的。

從故殺人罪的立法意圖上來看,白居易認為將故殺人罪定為「不因鬥爭,無事而殺」,是為了同斗殺罪相區別,因為這兩條都沒有殺人的預謀,很容易混淆。

④「獄貴察情,法須可久」。

白居易還指出,如果在斷案時可以任意寬減故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就會引起法制紊亂,造成「故殺人者從今得計」的不良後果。

司法審斷貴在體察實情。

如果姚文秀殺妻被定為「斗殺」,就排除了他意圖殺妻之心,其妻子被毆打致死就會成為「沉冤」,今後會有更多的「姚文秀」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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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在這道奏章中,法理、文理與邏輯渾然一體、無可辯駁,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結論。他的意見得到了朝廷的採納,姚文秀最終因「故殺」被「決重杖一頓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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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16年,即趙宋王朝的政和6年。在《水滸傳》中,這一年的正月二十一,潘金蓮毒死了武大郎;三月初九,武松為武大報仇,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

武松殺死「姦夫淫婦」,在今天仍是許多人心中的「義舉」,儘管武松犯了故意殺人罪。

來看《水滸傳》原著中,武松是怎樣殺潘金蓮和西門慶的:


「武松把刀胳查子插在桌子上,用左手揪住那婦人頭髻,右手劈胸提住;把桌子一腳踢倒了,隔桌子把這婦人輕輕地提將過來,一交放翻在靈床面前,兩腳踏住......那婦人見頭勢不好,卻待要叫,被武松腦揪倒來,兩隻腳踏住他兩隻胳膊,扯開胸脯衣裳。說時遲,那時快,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裡銜著刀,雙手去挖開胸脯,摳出心肝五臟,供養在靈前......」「西門慶見來得凶,便把手虛指一指,早飛起右腳來。武松只顧奔入去,見他腳起,略閃一閃,恰好那一腳正踢中武松右手,那口刀踢將起來,直落下街心裡去了。西門慶見踢去了刀,心裡便不怕他,右手虛照一照,左手一拳,照著武松心窩裡打來。卻被武松略躲個過,就勢里從脅下鑽入來,左手帶住頭連肩胛只一提,右手早捽住西門慶左腳,叫聲:「下去!」.....只見頭在下腳在上,倒撞落在當街心裡去了..... 這西門慶已自跌得半死,直挺挺在地下,只把眼來動。武松按住,只一刀割下西門慶的頭來。」---《水滸傳》100回版第26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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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殺潘金蓮如同捏死一隻螞蟻,而西門慶的還擊,第一次是踢到了武鬆手里的刀,第二次是打到了武松胸口的旁邊---沒打著,然後就被武松丟下樓,再按住割了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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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我每次看到「與嫂鬥毆」這幾個字都會笑出聲來,而現在《水滸傳》的影視劇中,無一例外都濃墨重彩地演繹了武松「斗殺」西門慶的經過,只看影視劇的話,似乎武松從景陽岡上下來後遇到最能打的就是西門慶了。

到了陽谷縣縣令那裡,武松殺潘金蓮和西門慶一案是這樣的:


「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倒,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斗殺身死。」

事實上,武松無論是「與嫂鬥毆,一時殺死」,還是與西門慶「斗殺身死」,按《宋刑統》「諸鬥毆殺人者,以刃及故殺人者斬,雖因斗,而用兵刃殺者,與故殺同」都應判死刑。

但是武松的判決是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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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兩百三十四年前的《論姚文秀打殺妻狀》中先進的法治思想,在此案中得到了極大的「延續」,被刀筆吏們運用得爐火純青。

施耐庵:不須出處求真跡,卻喜忠良作話頭.

白居易:天長地久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絕期.

救救嫂子!

參考資料:

《文獻通考》卷一百七十-宋.馬端臨 《論姚文秀打殺妻狀》唐.白居易

《唐律疏議. 斗訟律》 《宋刑統》卷二一《斗訟律·鬥毆故毆故殺門》

《水滸傳》明.施耐庵 《水滸十一年》2008年山東畫報出版社

《「武松斗殺西門慶」故事的法學解讀》王亞軍-宿州學院學報

《從唐代姚文秀殺妻案看我國古代故殺人罪的罪名定義》王應瑄-《法學評論》1985-10-28

上一期:「阿雲殺夫案」:王安石與司馬光之爭的導火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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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小昭:現居於成都,大齡未婚問題美少女。專註於一切有趣無意義之事,做浮華時代清醒的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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