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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老人想讓已送養34年的兒子「孝敬」,能獲法律支持嗎

這兩天,一條「送養兒子34年後求助遭拒」的新聞登上了微博的熱搜榜。據看看新聞網12月2日報道,浙江紹興有位王女士,她生有三個兒子,因為小兒子屬於超生,所以小時候一歲就被抱走送養。如今,王女士的老伴因病去世,兩個兒子又生意失敗,她生活拮据便想讓小兒子小張「孝敬」自己。小張今年35歲,現在年薪55萬。王女士雖多次聯繫小張,但對方一直不肯接她的電話。

王女士接受採訪 視頻截圖

至於小張該不該對王女士盡贍養義務,網友們對此也是吵翻了天。有網友力挺小張,認為這位王女士根本沒有盡到母親的義務,卻在自己生活困難的時候,以小兒子有55萬的年薪為理由,要求其對自己盡到贍養義務,這是一種道德綁架的行為。但也有網友認為血濃於水,畢竟那是給了你生命的生母,應該對她進行贍養。

網友們各說各有理,那專業人士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有律師表示,如果是按正規程序辦理的收養手續,被抱養的子女雖然與親生父母有著血緣關係,但是他們之間關於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全自動解除了。而如果沒有辦理過正規收養手續的,在贍養義務上,法律的相關規定也不是很清晰,建議雙方能夠坐下來,和平協商解決這件事情。

不過,由於小張的收養關係發生在34年前,那時我國還沒有《收養法》。現行的《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此之前形成收養關係的,不受《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約束。對於《收養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收養關係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

因此,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只要小張能找到證明其與養父母的收養關係的人或組織,即使收養手續不齊全,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也是受法律承認保護的,他對生母也就沒有贍養義務。

如今,早已過了那個沒有《收養法》的年代,現在的收養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約束。那麼問題來了,哪些人可以成為收養人?哪些人可以被收養?收養手續有哪些?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又有哪些?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一文講清楚這些法律知識

收養人,不是你想當就能當的!

如今,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很多人都有想養兩個孩子的想法。不能生或不想生的,收養一個是個不錯的選擇。舉個栗子,A女士已有一個上初中的女兒,由於自己已錯過最佳生育年齡,她就想再收養一個孩子給女兒做伴。那她是否能收養成功呢?咱們先一起來看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收養孩子,就意味著責任和付出。為了讓被收養人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生活環境,我國《收養法》要求收養人須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而且一般情況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另外,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對於A女士的情況,大家現在肯定都有了明確的答案。由於她已經有了一個孩子,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她並不具備收養資格。

無依無靠的孩子,不是你想收養就能收養的!

法律上對收養人的條件有要求,對被收人同樣有限制。舉個栗子,B市警方破獲了一起拐賣兒童案,解救兒童數名,其中有些孩子暫時找到不親生父母,有些愛心人士因此想收養這些孩子,那他們的願望能實現嗎?

對於被收養人的條件限制,我國《收養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公安機關解救出來的兒童,由於既不能證明是被父母遺棄的,又不能證明已喪失父母,因此他們不能被收養。

確立收養關係,這些手續不能少!

收養孩子,要受《收養法》約束,不能只有愛心沒有手續。舉個栗子,李女士數年前曾在路邊撿到一個棄嬰,孩子可愛再加上自己和老公又不能生育,她們就私自把孩子養在身邊。雖然她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由於沒有正規手續,孩子的戶口、上學和就業都可能受到影響。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關係成立,雙方權利義務變化大!

收養關係成立,就意味著一個新家庭的誕生,雙方不僅有了新的身份,而且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舉個栗子,小劉的父母因無撫養能力,就把小劉送給了一對李姓夫妻撫養,經過一系列手續的辦理,小劉和李姓夫妻的收養關係正式成立。自此以後,小劉與生父母再無瓜葛,他與養父母就是一家人。

對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變化,我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這也就是說,那位年薪55萬的小張,如果能證明當初的收養關係成立,對於生母的贍養要求,他明確拒絕是沒有問題的,有法律為他撐腰。

收養關係解除,談錢很有必要!

當初收養時欣喜萬分,但時移世易,隨著時間的流逝,雙方可能因種種原因要解除收養關係。舉個栗子,六旬老人李某20年前收養了一個女孩,隨著孩子的不斷成長,雙方的矛盾也日漸增多,有幾次養女竟然動手打了李某,忍無可忍之下,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收養關係,並要求養女按月給付生活費。對此,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我國《收養法》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對於老人李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從相遇到生活在一起,是一種難得的「緣分」。希望每一個被收養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美好成長。(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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