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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卻辦不了房產證?三明一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獲賠1.4萬元!

(網路圖)

歷經一審、二審,近日,陳女士拿到了某開發商的逾期交房違約金14100元。買了房又收了房,陳女士卻一直辦不了房產證。著急中,陳女士和一群業主,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各自分別起訴了三明市某開發商。

2018年1月19日,他們在梅列法院順利立案。一審支持了陳女士的訴求,但是,開發商不服,上訴到二審,二審維持了原判。開發商之所以不願意賠償違約金,也拿出了充分的理由。他們辯稱,已按照《《補充協議》及《委託辦理權屬登記協議》履行了相應合同義務,不存在逾期辦理產權違約行為。

(網路圖)

陳女士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某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權屬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可見申請預告登記是某開發商應當履行的義務。《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以住建部和工商總局制定的示範文本擬定的,內容合法、規範,權利義務和責任分配公平合理,且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雙方爭議的《補充協議》和《委託辦理權屬登記協議》,其實是某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這兩份合同,免除了某開發商逾期交房必須承擔責任。

(網路圖)

然而,《商品房買賣合同》第28條明確約定,補充協議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具體到陳女士案件,就是,你不能後面補充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協議要我簽,就可以免責,不用賠償我的違約金。

陳女士說,開發商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導致陳女士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某開發商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最終,梅列法院支持了陳女士的訴求。

來源: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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