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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說要提高對科創企業的包容度,其實之前預想的戰興板和註冊制已經比較完備了

上交所說要提高對科創企業的包容度,其實之前預想的戰興板和註冊制已經比較完備了

證監會和上交所已經在多個場合表示正加緊推進科創板和註冊制。最近上交所再次表態,說要提高對企業盈利情況、協議控制和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包容度。

除了大方向,在具體制度安排上,《證券時報》也報道,可能會為申請上科創板的公司設置 6 個上市標準,即:

  • 估值 10 億元以上,連續兩年盈利,兩年累計扣非凈利潤 5000 萬元;
  • 估值 10 億元以上,一年盈利,一年累計扣非凈利潤 1 億元;
  • 估值 15 億元以上,收入 2 億,三年研發投入佔比 10%;
  • 估值 20 億元以上,收入 3 億,經營性現金流超過 1 億元;
  • 估值 30 億元以上,收入 3 億;
  • 估值 40 億元以上,產品空間大,知名機構投資者入股。並以這些標準幫助原本難以上市的細分行業龍頭、「隱形冠軍」登陸科創板。

但如果真的官方欽點新興產業未來龍頭,姑且不論是不是真能挑出以後的龍頭企業,光是這個思路就與 2014 年提出設立戰略新興板時打算採用註冊制的初衷背道而馳了。

註冊制也是舶來的制度,在美國,美國證監會 SEC 不決定什麼樣的企業具備上市資格,而是著重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和風險因素披露質量,並打擊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至於具體的上市規則,由各個交易所自行制定。

這種制度安排,讓交易所能夠充分自治且相互競爭。而從交易所的競爭中,更能看出何種制度更能適應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交易所之間的競爭有利於挖掘最優上市機制、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實現優勝劣汰。

簡言之,由資本市場主導配置金融資源的效率高於其他方式。

其實,今年 3 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已經為 A 股的註冊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

雖然該文件剛發布時,主要目標是想通過 CDR 實現 BATJ 等新經濟巨頭回歸 A 股。但文件已經說明,營收 30 億/市值 200 億/未實現盈利的新經濟公司也可直接發行股票上市。這意味著,對於這類新經濟公司,可不適用 A 股原有的 IPO 的盈利門檻。

後來在 6 月份,證監會進一步修改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兩個上市規定,進一步明確符合要求的企業上市可不設盈利門檻。

到了 9 月,國務院直接推動修改公司法,要求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治理結構。

可以看出,A 股實行更為市場化、更具彈性的證券發行制度,從而促進創新發展,已經有了完整的法規依據。

題圖來源:作者自行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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