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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長潘功勝:金融科技等概念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也應接受嚴格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12月8日,以「探索金融與科技融合發展之道」為主題的2018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今日在京召開,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出席並致辭。

首先,在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潘功勝也指出行業需要思考一些經驗教訓。例如前段時間發生的P2P爆雷潮就揭露了很多問題:一些平台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一些平颱風險管控有名無實、有的平台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等等。

對於ICO融資,他定義其為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且融資運作涉嫌非法集資、網路傳銷、金融詐騙,在中國其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潘功勝非常認同著名的經濟學家和學者陳志武教授的這段話:任何新鮮事物都會帶來一定激動,甚至一陣熱炒,然後回到現實,發現真實情況並非當初發熱時預估的那麼理想,許多投資者血本無歸,空空熱鬧一場。

他認為互聯網金融行業也在面臨這樣的煩惱:為什麼一提「互聯網金融」,就有人覺得好像是騙子,或者有很多的騙子混入其中?

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那麼金融科技是金融還是科技?對於這個問題,潘功勝引用了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定義。他們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義為提供金融服務或與金融產品非常相似產品的公司。

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這也意味著,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而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

最後,針對積極推進健全金融與科技融合下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他對大家分享了四點想法:1、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2、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3、充分應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技術支撐能力;4、發揮好行業自律對行政監管的補充和支持作用。


以下為潘功勝演講全文:

大家早上好!很高興參加今天的論壇。

近年來,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推動下,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等在我國迅速興起,幾乎覆蓋了支付、借貸、證券、保險、理財等各類金融服務領域。以網路信息技術為驅動的新興金融業態,有利於利用先進技術提升金融服務的客戶獲取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服務投放能力,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提高金融的普惠性,促進金融的包容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潛力和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互聯網金融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也有一些經驗教訓需要總結和思考,一些子行業的監管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部分從業機構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前期,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風險事件令人深省。一些平台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原本被定位為金融信息中介的網路借貸平台在實際經營中多出現了私設資金池、拆標打包、期限錯配等問題,異化為信用中介;一些平颱風險管控有名無實,信息科技的作用無從談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經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時間,個體網路借貸領域的整體風險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曾經一度「現金貸」「校園貸」亂象頻出,引發過度借貸、暴力催收、超高費率、侵犯個人隱私等諸多問題。從業機構對借款人適當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為快速做大規模,一些機構誘導客戶過度借貸、多頭借貸,甚至借款給無收入的群體,一些機構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費、暴力催收的經營模式,還有的機構非法買賣、濫用客戶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曾經一度,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機炒作盛行,價格暴漲暴跌,風險快速聚集,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ICO融資主體魚龍混雜,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且融資運作涉嫌非法集資、網路傳銷、金融詐騙。此外虛擬貨幣還日益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不法分子藉助虛擬貨幣洗白犯罪收入、偷稅漏稅、甚至資助恐怖主義活動。

在中國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後,一些平台轉移到海外,但仍對中國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其性質在中國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動,屬於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對象。

近期,隨著全球對ICO活動的管制加強,一些機構也在呼籲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國其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記得我在一次論壇上曾經跟大家分享過一位法國學者的文章,其中談到比特幣的泡沫不過是瘋狂投機的最新化身,歷史上瘋狂投機史都會衝擊金融市場,沒有人能預言投機風險的持續時間長短和頂部在哪裡。中國在2017年開始清理整頓比特幣交易平台,在此之前,曾經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虛擬貨幣交易和ICO融資都發生在中國,如果說今天還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況一樣,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將是一種什麼樣的景象。

這幾天,我看到媒體上,尤其在自媒體上炒作,幾個華人在海外設立私募基金,投資了大量的虛擬貨幣,血本無歸。據傳一位非常有名的華人科學家的去世也與此有關。我們暫時不能確認這個事情的真假。如果是真的,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情。

著名的經濟學家和學者陳志武教授在幾年之前也談到過這個問題,他有一段話說:任何新鮮事物都會帶來一定激動,甚至一陣熱炒,然後回到現實,發現真實情況並非當初發熱時預估的那麼理想,許多投資者血本無歸,空空熱鬧一場。

講到這裡,大家都會思考,短短几年時間,怎麼會讓人感覺到一提「互聯網金融」,就好像是騙子,或者有很多的騙子混入其中,這個過程有哪些經驗需要總結,行業未來的出路在哪裡,如何規範健康的發展?

當前,科技與金融的融合方興未艾,在數字化、信息化趨勢下,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等新的業態、新的模式仍會層出不窮,將會繼續給金融業帶來持續深遠的影響,如何引導、發揮科技對金融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促進作用,如何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進行監管,有效地識別和防範風險,尋求監管與創新的平衡,都將考核金融監管者的智慧。

金融行業不同於其他行業,風險性高,外部性強,而且其風險特徵表現為很強的隱蔽性、突發性和傳染性,一旦經營失敗或出現風險,將會波及其他市場主體,甚至會影響整個金融市場,引發金融風險,其影響遠大於一般工商企業。相比於其他行業,國際上對金融行業的監管也是十分嚴格的。

互聯網金融仍然是金融,金融科技是金融還是科技?

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有一段描述,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義為提供金融服務或與金融產品非常相似產品的公司。如果說金融科技的本質也是金融,那麼就意味著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變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是科技自然定位為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務。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

幾年前,互聯網金融名字很好聽,後來行業在快速發展中出現很多問題和風險,國家對開始對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專項整治,大家覺得這個名字不好用了,不斷創新新的名稱,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無論是ICO還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虛,都應透過眼花繚亂的技術名詞,甄別其業務活動時實質。

更應該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其與網路、科技相伴生的技術、數據、信息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一方面由於其跨界、混業、跨區域經營特徵,相關風險擴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廣、溢出效應更強。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務的多為長尾客戶,風險識別能力不高,損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現風險,其空間範圍和受眾數量相比傳統金融要翻好幾個量級,潛在的社會危害比以前更嚴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難度也更大。

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從過去這些年經驗來看,對第三方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來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個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範和化解的主基調。

此外,市場主體要正確理解監管與行業自律的關係,行業自律水平與監管權重之間具有較強的負相關關係,實質上體現的是監管層面對效力和風險的平衡,一旦潛在風險過度累計和暴露,會迫使監管部門降低對監管的容忍度,強化監管的剛性,採取更加嚴格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措施。

從國際金融危機經驗來看,從上個世紀80年代,國際金融市場開始的市場驅動、去監管化和強烈的創新導向等一些變化,某種程度上種助長了金融市場發展的無序性。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國際金融組織與金融監管部門無一例外轉而對金融市場和金融創新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

我們觀察過去幾十年來國際金融監管的動態演進,都可以觀察到這樣一個變化的軌跡。由此可見,市場主體需要深入地理解效率與風險的平衡,合理的認識市場驅動與政策環境的相互作用,既要注重創新和效力,也要提高自律意識,希望從業機構依法合規經營,謹慎經營。要向社會展現互聯網金融業的良好形象,要善用社會各界對我們這個行業的良好期望和支持,自覺地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市場自律建設,保證行業發展的有序與規範。

一直以來,人民銀行支持市場主體在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領域的探索與實踐,但這些探索與實踐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規範,我們也在積極推進健全金融與科技融合下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有幾點想法與大家分享:

一、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

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體、日常監管的主體和從業機構展業空間範圍應該保持一致。要有責任明確的監管主體和清晰的日常監管規則,並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防止監管套利,不論對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還是金融科技企業,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落實穿透式監管,只要做相同的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應該大體一致,不應對不同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引起監管套利。

二、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金融監管部門與相關的執法部門密切合作,近年來,我們和公安部們配合的非常好,相互支持,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採取零容忍,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為金融與科技的融合發展營造良好健康的環境。同時,為整個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運行提供保障。

三、充分應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技術支撐能力

隨著金融與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產品創新的周期越來越短,覆蓋大範圍人群的能力越來越強,相應風險的積累程度和傳播速度也被放大,對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進常態化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機制,加快監管技術平台的建設,完善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支持國家計算機網路安全中心加快建設互聯網金融風險技術分析平台,支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設國家互聯網金融監測平台。

四、發揮好行業自律對行政監管的補充和支持作用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作為全國性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自2016年成立以來,始終堅持服務監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的初心宗旨,按照國家關於社會組織改革發展的要求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部署,切實發揮統計監測、登記披露、信息共享、舉報受理等基礎設施作用,深入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和標準規則的建設,紮實開展從業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教育,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也積累了寶貴經驗。

希望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繼續在東榮會長的帶領下,發揮好監管與市場的橋樑紐帶作用,建設與行政監管相配合的行業治理的長效機制,做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和長效監管的配合支持,共同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規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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