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國家間廝殺如此慘烈,還要講「世界公民」嗎

國家間廝殺如此慘烈,還要講「世界公民」嗎

原標題:國家間廝殺如此慘烈,還要講「世界公民」嗎


【晚近的「全球史」以人類社會生活為本位,似乎歐洲文明內部爭奪世界支配權的血腥廝殺已經決出勝負,自由主義政治人所憧憬的全球化「世界公民」社會時代即將來臨。即便沒有來臨,施米特的《大地的法》所開創的「全球史」研究仍然以國家為本位,同時又超逾了「歐洲中心主義」,其學理依據反倒是:大國間的廝殺並沒有終結,不過是越出歐洲範圍擴展到全球而已。


當面對問題意識明顯不同的兩種「全球史」概念時,選擇與以人類社會生活為本位的「全球史」接軌便意味著,我們相信「世界公民」社會的全球化時代真的會來臨。如果情形並非如此,如果18世紀以來迄今不衰的「世界公民」社會理念也許是一種烏托邦,如果國家間的廝殺依然頻繁而且慘烈,那麼,我們的史學研究和教學致力於給年輕一代灌輸自由民主的「世界公民」意識,其結果便是讓我們的後代忘記自己腳下的土地仍然置身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全球化衝突的世界歷史時刻。】


引子


晚近30年來,英語學界興起一種名為「全球史」(global history)的新史學,如今已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美國以及其他英語國家的大學和中學的世界史教學內容。在「與國際接軌」的國策指引下,我國學界也正在奮力追趕這股史學新潮。

麥克尼爾(William H. McNeill,1917 - 2016)在1963年出版的《西方的興起》(the Rise of the West),據說堪稱「全球史」或「新世界史」的誕生標誌。[1]的確,我們應該注意到,該書有這樣一個副標題:「人類共同體史」(a History of the Human Community)。



William H McNeill (1917-2016)


要理解《西方的興起》何以算得上「全球史」的誕生標誌,並不容易。顯然不能說,關注大範圍、長時段的歷史現象,便足以開創世界史的新樣式。著眼高度宏觀的大結構、大過程、大比較的歷史敘事,是18世紀以來的世界史名家都有的本領。如果說顛覆史學的「歐洲中心主義」是世界史新樣式的關鍵特點,那麼,麥克尼爾用「西方的興起」這個主標題突顯現代歐洲文明具有的「普遍歷史」意義,就很難說他擺脫了通常所謂的「歐洲中心主義」。如果說從以國家為本位轉向以人類日常社會生活為本位是「全球史」學的標誌,那麼,麥克尼爾的這部大著以西方現代國家的生活方式為本位,顯然並不符合這條標準。


在筆者看來,如果《西方的興起》算得上「全球史」的誕生標誌,那麼,麥克尼爾所信奉的誕生於18世紀的「世界公民論」(the cosmopolitanism)才堪稱真正的標誌。麥克尼爾在《西方的興起》中宣稱,這是他確信不疑的「說服力極強的信念」。[2]正是基於這樣的信念,當今的「全球史」編撰學才得以宣稱顛覆史學中的「歐洲中心主義」習性,呼籲從國家本位轉向人類社會生活本位。



眼下我國史學界熱情滿懷地與當代西方的「全球史」史學接軌讓筆者想起:早在麥克尼爾的《西方的興起》問世之前13年,施米特的《大地的法》(1950)就已經開創了一種「全球史」,而且實實在在顛覆了政治史學中的「歐洲中心主義」。[3]但與晚近的「全球史」研究取向不同,施米特仍然持守以國家為本位的傳統政治史學品格,並不把社會日常生活或社會結構的變遷之類的現象視為世界史研究的首要關切對象。



值得思考的問題來了:以國家為本位的世界史研究,何以可能顛覆史學乃至人文學其他學科中的「歐洲中心主義」?


一、難言的論題

《西方的興起》的核心篇章是第三編,此編標題「西方統治的時代」所確定的歷史大時段為公元1500年至1950年,與書名互為表裡。麥克尼爾力圖展現這樣一個歷史事實:「現代文明」等於「歐洲文明」,「歐洲文明」等於「西方統治的時代」或「西方的興起」。



在漢語的日常用法中,「西方」概念頗為含混,既是古希臘文明、古羅馬文明和歐洲文明的總稱,實際含義又更多指16世紀以來崛起的現代歐洲文明。畢竟,入侵中國的既非亞歷山大的希臘聯軍,也非愷撒的羅馬軍團,而是英法聯軍。「甲午海戰」之前,中國在自己家門口已先後與英國和法國發生過軍事衝突。北京天安門廣場上的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銘記著「1840年以來為中國的獨立自主而犧牲的英雄」,標明中國的現代史以「鴉片戰爭」為開端,完全符合中國式的世界史分期。


這一歷史事實提醒我們,「歐洲中心主義」這個概念頗為含混。「歐洲」長期四分五裂,各王國間戰事不斷,所謂「歐洲中心主義」當指歐洲的某些強權國家的世界性支配。但即便19世紀初期的維也納會議也沒有真正確定歐洲強國究竟是誰:脆弱的俄、普、奧三國「神聖同盟」並不能支配英國,法蘭西也沒有因拿破崙戰敗而徹底喪失實力。



Leopold von Ranke (1795-1886)


1833年,蘭克發表《諸大國》(又譯《論列強》),力圖憑靠歐洲人在不到一個世紀之前才剛剛開啟的世界歷史視野來考察晚近一個半世紀(17世紀末至19世紀初期)的歐洲大國衝突,並把這一歷史時段稱為「世界時刻」(den Weltmoment)。換言之,在蘭克眼裡,「世界」構成的基本要素是大國衝突。這篇長文不僅是史學史公認的世界史經典文獻,也是「歐洲中心主義」史學的圭臬。通過展示歐洲大國之間相互衝突的最新「趨勢」,蘭克致力澄清「普遍流布的」關於「現代世界形成過程」的若干誤識。[4]從而,所謂「歐洲中心主義」史學,首先指歐洲諸大國爭奪世界支配權的史學。


接下來的「歐洲中心主義」世界史的經典之作,恐怕不得不提到麥金德(Halford J. Mackinder,1861 - 1947)的《歷史的地理樞紐》(1904)和《民主的理想與現實》(1919)。[5]麥金德雖然以政治地理學名家,但他的地理學思想明顯具有世界史視野,並以某種政治理論為前提。



即便按照歷史社會學路向的世界史觀點,諸種文明之間的地緣政治衝突算得上世界歷史最為重要的內在動力機制。[6]文明衝突從古至今都主要體現為政治體之間的衝突,而歐洲自1500年以來直到1950年的衝突,則是同一文明內部的國家間衝突。因此,「歐洲中心主義」史學以國家為本位,不僅有道理,也符合史實。


晚近的「全球史」以人類社會生活為本位,其前提顯得是:歐洲文明內部爭奪世界支配權的血腥廝殺已經決出勝負,自由主義政治人所憧憬的全球化「世界公民」社會時代即將來臨。即便沒有來臨,也值得號召全世界自由民主知識人聯合起來,反對任何形式的國家本位,包括代議制的民主政體,促使「世界公民」的全球社會早日來臨。於是,史學界的自由民主知識人高舉反「歐洲中心主義」大旗,各顯才華重述世界史,開創了「全球史」的新敘事。


施米特的《大地的法》所開創的「全球史」研究仍然以國家為本位,同時又超逾了「歐洲中心主義」,其學理依據反倒是:大國間的廝殺並沒有終結,不過是越出歐洲範圍擴展到全球而已。1500年以來的世界歷史的現代「紀元」(Era)是歐洲崛起的歷史時刻,因此被稱為「歐洲紀元」(the European Era)。這一「紀元」的終結雖然意味著「歐洲中心」的終結,卻並不意味著以國家為本位的衝突已然終結。毋寧說,現代式的「歐洲紀元」所開啟的歐洲內部的大國衝突格局已經擴展為全球範圍的衝突。



Carl Schmitt (1888-1985)


歷史社會學家有理由用統計數字來證明,「戰爭如何促成國家以及國家如何導致戰爭」仍然是政治史學面臨的基本問題:在18世紀,整個世界共有68場戰爭,死亡人數4百萬,在19世紀,共有205場戰爭,死亡人數8百萬,20世紀則有275場戰爭,死亡人數一億一千五百萬。[7]當面對問題意識明顯不同的兩種「全球史」概念時,選擇與以人類社會生活為本位的「全球史」接軌便意味著,我們相信「世界公民」社會的全球化時代真的會來臨。如果情形並非如此,如果18世紀以來迄今不衰的「世界公民」社會理念也許是一種烏托邦,如果國家間的廝殺依然頻繁而且慘烈,那麼,我們的史學研究和教學致力於給年輕一代灌輸自由民主的「世界公民」意識,其結果便是讓我們的後代忘記自己腳下的土地仍然置身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全球化衝突的世界歷史時刻。


差不多半個世紀前,著名德裔美籍世界史學家吉爾伯特(Felix Gilbert,1905–1991)就宣告了「歐洲紀元的終結」(the End of the European Era)這一不爭史實。[8]我們直到今天才大致清楚這一歷史實情,不過是因為該書出版之際,冷戰尚未結束,我國也正在進行「史無前例」的第二次革命。



Felix Gilbert (1905-1991)


今天的我們同樣很容易清楚地看到,該書副標題「從1890年到當今[1970]」,正是古老的中華帝國艱難轉型進入世界史的歷史時刻。如果我們要從世界史中吸取經驗教訓,那麼,對我們具有啟發性的就不會是麥克尼爾的《西方的興起》,而是施米特的《大地的法》。

在簡短的「前言」結尾時施米特就宣告:「歐洲紀元」已經終結,但這個紀元所引出的全球性惡果不僅沒有終結,整個人類的命運還因為這一惡果而更為前景難卜:

迄今為止的歐洲中心(europa - zentrische)的國際法秩序在走向衰落,古老的大地法則亦日薄西山。傳統秩序源於對新世界的童話般的驚奇發現,源於一種空前絕後的歷史事件。只有藉助奇幻般的類比想像,人們才能設想一個現代版的國際法秩序,即人類登月的途中發現了一個新的、未知的星體,可以對其自由開發和利用,從而減輕了人類在地球上的爭鬥。即便以這種想像為根據,對於新的大地法則來說,仍然存在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些問題不是藉助自然科學的新發現所能解決的。(頁2)

新派的「全球史」研究據說特別注重世界史研究的具體性,比如商業交往、物種傳播、疾病蔓延、氣候變化,乃至各種日常生活狀態。韋爾斯(John E.Wills)的《1688年的全球史:一個非凡年代裡的中國與世界》(2001)名噪一時,據說連續35周高居《紐約時報》暢銷書榜前10名。作者把康熙大帝治下的中國人、彼得大帝治下的俄羅斯人、大蘇丹統治下的土耳其人、奧朗則布治下的印度人、耶路撒冷的猶太人乃至澳大利亞的土著人——更不用說歐洲各顯要王國的歐洲人在1688這一年的生活細節蒐集一冊,讓剛剛進入21世紀的英語世界讀者對世界史的感覺耳目一新。



William John Wills (1834–1861)


儘管如此,韋爾斯承認,在1688年,僅有極少數「幾類歐洲人」「能夠全面把握世界各個地區、各個民族的多樣性及其分布和聯繫」。這無異於承認,「歐洲中心主義」的產生自有其歷史依據。通過展示1688年的全球生活狀態,作者希望讓今天的人們感到的最大的世界歷史巨變,並非是當時的世界「空曠多了,有大片森林和田野綿延」,也不是當時的世界「安靜多了,沒有擴音器,沒有內燃機」,而是「人類的技術」竟然會有如此迅速的變化,「政治秩序、生活形態」會有如此「天翻地覆的逆轉」。因此,在「序曲」中,韋爾斯提及最多的極少數「幾類歐洲人」之一是洛克。[9]



John Locke (1632-1704)


洛克的政治學說並沒有影響1688年的「光榮革命」,倒是啟發了後來的美國革命。我們難免會問:新派的「全球史」在顛覆「歐洲中心主義」的同時,是否又在打造一種「美國中心主義」?


韋爾斯的說法讓我們看到,「全球史」研究應該關注的歷史具體性,與其說是人類共同體社會生活的日常狀態,不如說是人類生活的秩序法則。1688年的世界並沒有全球統一的秩序法則,如今我們的耳邊不斷聽見「國際社會」「國際秩序」「國際輿論」「國際法庭」之類的聲音,似乎冥冥中真的有一種國際的nomos[法],其實不然。

施米特的《大地的法》作為「全球史」經典之作,關注的正是這樣的歷史具體性:歐洲國際法的形成及其歷史嬗變是怎麼回事。如果說曾有過一種「歐洲中心主義」,那麼,歐洲國際法至少算得上這種「主義」的具體體現。問題在於,施米特說這種「國際法秩序在走向衰落」。


有一種觀點認為,施米特筆下的Erde這個語詞不應譯作「大地」,而應譯作「地球」,因為施米特筆下的Erde包括海洋。施米特在「前言」中引用的歌德詩句可以證明,這種看法是錯的。



歌德寫到,「所有無關緊要的事物終將消散,只有海洋和大地巍然不動。」在這裡,Meer[海洋]與Erde[大地]並列對舉,可見Erde不能譯作「地球」。用我們的傳統語彙來表達,也許Erde譯作「天下」更為切合施米特的含義。畢竟,施米特關切的是秩序和統治規則。我們若把「大地的法」讀作「天下的法」,或者在涉及Erde[大地]這個語詞時不妨讀作「天下」,可能更有意味。


筆者並非要建議改書名譯法,毋寧說,偶爾將「大地」讀作我們的「天下」,興許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施米特所討論的問題。畢竟,《大地的法》或「天下之法」是全球史論著,內涵宏富得讓人眼花繚亂,其中涉及的政治思想史、地緣政治學、戰爭理論等方面的問題,不僅精深,而且富有現實性。


我們隨即面臨一個問題:應該如何把握《大地的法》最為關鍵的問題意識?悉心細讀「前言」便不難發現,這還真是個問題。


「前言」第一句話就別有意味:「這本書是歷經艱難之後的一部不設防的學術成果。」設防還是「不設防」(wehrlose)是軍事術語,學術著作需要軍事警戒式的設防?難道施米特在玩修辭?按照西方文史傳統,史學隸屬於修辭學,史書寫作必須講究修辭。但對施米特來說,所謂「歷經艱難」(harter Erfarungen)或「不設防」之類言辭,還真不是修辭。畢竟,他在1946年至1948年期間曾被盟軍拘留調查。


避免什麼嫌疑?顯然是意識形態嫌疑。施米特在「前言」中對「以麥金德為代表的地理學家們」表示了感謝,但他馬上筆鋒一轉:

不過,法學思維還是明顯不同於地理學。法學家對事物與土地、現實與領土的知識並非源於地理學家,奪海概念具有法學而非地理學印記。(頁2)

施米特為什麼提到麥金德?因為麥金德的《歷史的地理樞紐》和《民主的理想與現實》提出了非常著名的地緣政治觀:海屬大國必須遏制陸屬大國,因為後者的地理天性具有侵略性。施米特顯然不贊同麥金德的理論立場,但他要反駁麥金德,又難免面臨政治不正確的危險。因為,麥金德的具有世界歷史視野的政治地理學依託「自由民主理想」,反駁麥金德就有反駁這種「理想」之嫌。


為了忠實於學術職分,施米特不得不反駁麥金德。因此,他在「前言」中特別申明,自己「會嚴格恪守事實依據,包括某些具體問題,以避免任何犯錯誤的嫌疑」(頁2)。換言之,施米特希望憑靠「事實依據」證實麥金德所犯的錯誤:雖然麥金德在第三次表述他的「心臟地帶」論時已經把西半球納入其世界史視野,他畢竟沒有看到全球化時代的真正問題。


二、古今「天下」秩序的分界線


《大地的法》全書分四章,題為「引論」的第一章篇幅很短,由五篇短文構成,約40頁(按中譯本計算),但提出並討論的問題頗為重要,即如何區分全球時代之前的萬民法與全球時代之後的國際法。從「前全球時代的萬民法」(Vor - globales V?lkerrecht)概觀入手,通過回溯基督教和古希臘的天下觀,施米特提出了他對「法」的原初含義的理解:

對我們來說,法是關於空間分配的基本進程,在每一個歷史時期都非常重要,對於共同生活在這個業已被現代科學測量過的地球上的人民來說,它意味著實現了秩序與場域的結構導向性匯合。(頁46)

顯然,「全球[視野]」(global)是區分天下秩序的古今之變的關鍵。從而,理解何謂「全球[視野]」,乃是理解施米特論題的關鍵。


第一章最後一節題為「論佔取作為國際法之建構性因素」,「佔取」是關鍵詞,而「國際法」指16世紀「歐洲崛起」以來的歐洲秩序賴以形成的公理性法則。換言之,歐洲國際法的形成基於「16 - 17世紀的大佔取運動」(頁47)。


接下來的第二章,施米特就讓我們看到一個耳熟但未必能詳的標題:「佔取新世界」。這裡的「新世界」指美洲大陸。很清楚,從世界史角度講,「全球[視野]」誕生於16至17世紀的歐洲「佔取新世界」的歷史運動。


第二章含三節,篇幅其實也不長(約60頁),同樣具有引論性質,尤其是第一節「最初的地球分界線」。在這裡,「全球[視野]」的誕生被更為具體地界定為16至17世紀的歐洲大國對全球勢力範圍的地理劃分。


施米特提出的關鍵論題基於如下兩個要點:第一,歐洲的基督教君主國在地理大發現之後對西半球的「佔取」加劇了歐洲內部的國家間衝突,歐洲國際法應運而生;第二,隨著西半球的美國崛起,歐洲國際法便走向衰落。我們必須意識到,美國是歐洲的基督教王國「佔取」美洲陸地的結果,從而是歐洲秩序的延伸:為了爭奪美洲地盤,歐洲大國之間在美洲大打出手。英屬殖民地的歐洲人在北美洲建立的獨立國家即美國與歐洲秩序若即若離的關係,乃是歐洲國際法嬗變或興衰的關鍵。「歐洲中心主義」的終結或「全球主義」的興起,很可能意味著美國中心主義的興起。


因此我們看到,隨後的第三和第四章是全書主體,佔全書三分之二篇幅(約兩百頁):第三章題為「歐洲公法」,即討論歐洲紀元的天下之法的形成;第四章題為「關於新大地法的諸問題」,對應上述第二個論題即美國的崛起。所謂「新大地法」,無異於指美國的天下秩序之法。如果美國的新「天下法」與麥金德的世界歷史政治地理觀有內在的連帶關係,那麼,施米特憑靠「事實依據」的史學探究即便「設防」也不可能有效。


第三章第一篇的標題是「國家成為新的國家間歐洲中心主義全球空間秩序的主導力量」,換言之,對西半球的「佔取」只會是國家行為。第四章第一篇的標題是「整個歐洲的最終佔取」,施米特寫到:

歐洲公法的花落時節,也正是歐洲以外的最後一塊佔取之地從歐洲強國們的手中失落之日,這也是共同歐洲國際法的謝幕演出。演出的舞台在非洲的土地上。與此同時,從1870到1900這段時期,作為亞洲的領先者日本逐步走上國際舞台,首先進入條約關係中,繼而加入像萬國郵政聯盟這樣的管理組織,並最終被接納為歐洲國際法共同秩序中的平等一員。但是,在非洲大地上,仍然上演著歐洲國家之間為了開拓中的和新建立的殖民地社會而展開的競爭。(頁196)

歐洲強國爭奪非洲不過是「歐洲公法的花落時節」,接下來的第二節題為「歐洲公法的終結」。我們看到,施米特在這裡給出的「事實依據」是,1898年的美西戰爭成為美國崛起的起點。施米特說,這場戰爭表明:

美國的外交政策已經轉向了一個開放的帝國主義時代。這次戰爭沒有遵守西半球的傳統的大陸概念,而是深入太平洋地區,甚至深入到古老的東方區域。(頁274)

從此,「干涉被正當化了,美國可以插手政治、社會、經濟等所有重要的世界事務」(頁290)。因此,「歐洲中心」的終結絕非意味著國家本位的終結,毋寧說,它僅僅意味著美國成功將歐洲大國擠出美洲,讓自己成為獨霸美洲的大國,然後以此大國身份參與重新劃分全球勢力範圍的競爭。吉爾伯特把「歐洲紀元的終結」的歷史時刻確定為1890年以來,與施米特的看法完全一致。



由此看來,《大地的法》的第一章最後一節和第二章第一節乃全書樞紐,尤其後者。施米特在這裡扼要闡述了隨後三章的核心要點,但要看清這一要點,我們需要對比麥金德的世界歷史地理觀的要點。


在麥金德看來,16世紀發現新大陸之前,人類爭奪生存空間的鬥爭僅在地球上的歐亞非大陸——他稱之為「世界島」(World - Island)——的兩個區域展開。全世界三分之二的人口定居在歐亞大陸被海洋包圍的東、南、西面的「新月形」(Crescent)邊緣地帶,歐亞大陸「腹地」(heart - land,又譯「心臟地帶」)即這塊陸地的中部和北部,地域極為廣闊,人口卻十分稀少,但這裡的草原部族卻對新月形地帶的政治體長期保持戰略優勢。憑靠哥倫布一代偉大的航海家們的地理大發現,西歐民族通過航行把歐亞大陸東西海岸連接起來,才解除了歐亞大陸「心臟地帶」的戰略優勢(《樞紐》,頁64)。


歐亞大陸邊緣地帶與大陸腹地的古典地理關係因此而發生了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顛倒,這一歷史變化的關鍵在於:「當西歐的航海民族以他們的艦隊控制海洋,在各大陸的外緣定居,並在不同程度上把亞洲的海洋邊緣變成屬地時」,就開闢出一個新的新月形地帶——麥金德稱為「外新月形地帶」(《樞紐》,頁68)。


因此,麥金德在《歷史的地理樞紐》中一開始就說,哥倫布紀元的地理髮現經歷了長達四百年歷史,緊隨探險家或旅行者或傳教士的腳步而來的,是西歐王權國家對地理新發現的「政治佔取」(political appropriation)。但是,到1900年的時候,哥倫布紀元已經結束,全球地表上已經「幾乎沒有留下一塊需要確認所有權申明的土地」(《樞紐》,頁44)。


麥金德沒有細說的長達三百多年的「政治佔取」過程,恰恰是施米特要細說的「事實依據,包括某些具體問題」,即第三章的內容。依據這一歷史事實,施米特提出了與麥金德截然不同的現代世界的歷史觀。麥金德的目光牢牢盯住大陸心臟地帶對海屬大國以及新世界的威脅——如他相信的那樣,這是一種世界歷史性的威脅,施米特則把目光緊緊盯住包括英國在內的歐洲與「新世界」即地理大發現所發現的西半球的關係。


三、什麼是「全球劃界思維」


倘若如此,題為「佔取新世界」的第二章第一節是全書關鍵,隨後兩節不過是對第一節中的基本論點的初步展開。把握這一節也就能把握全書要義,因此值得細看。


這一節篇幅不長(大約15頁),讓我們首先關註標題:「最初的地球分界線」。「分界線」這個術語隱含「劃分」行為,按施米特對「法」的詞源學解釋,「法」意味著「劃分、佔取、養育」。從而,「分界線」的劃分意味著創立一種「大地法」以及隨之而來的空間秩序。所以他說,「15、16世紀伊始的環球航行以及新大陸的發現」引發的全球劃分,促成了歐洲紀元的天下法——國際法的形成,而這個形成史「一直持續到20世紀」(頁55)。

新大陸的發現立即帶來了有關佔地和奪海(Land - und Seenahme)的紛爭。地球的劃分與結構越來越成為相鄰人群與勢力之間的共同話題。此時,地球的分界線需要重新設定,全球的土地需要作出新的劃分與安排。(頁55)

這就是歐洲紀元的開端,或者說世界歷史的現代開端,當然也是「歐洲中心主義」的開端。隨之而來的還有歷史意識和科學意識的提升,或者說隨歐洲紀元的天下法的形成,歐洲產生出大量各色著述,迄今的學術思考還沒有擺脫這些著述的支配。


誰都會承認,施米特所說的事實有根有據,問題在於,如何理解這個開端。對施米特來說「從政治實踐層面來看,重要的不是地球表面的區域劃分,而是地球空間秩序的實際內容」(頁55)。可是,麥金德同樣「從政治實踐層面來看」世界地緣的歷史嬗變,為何又有問題?難道人們在政治問題上真的沒法判別對錯?


施米特接下來指出,歐洲紀元的歐洲中心主義實質上是一種文明優越論。一旦美國中心論取代歐洲中心論,美國文明優越論就歷史地出場了:

16到20世紀的歐洲國際法,將歐洲基督教國家視為整個世界秩序的創造者和承擔者。「歐洲標準」被認為是當時的常態標準,理所當然地適用於世界其他板塊。所謂「文明」即被等同於「歐洲文明」。在此意義上,歐洲依然被看作是世界的中心。當「新世界」出現之時,歐洲的地位自然就成了「老世界」。美洲大陸的出現,展現了一個全新的世界,因為即便是古代和中世紀那些了解世界是一個球體、一直向西航行即可抵達印度的學問家和宇宙學家們也不曾料想,在歐洲和東亞之間竟還有這樣一片廣袤大陸的存在。(頁55 - 56)

嚴格來講,文明的「自我中心」論是古典文明的一般特徵。施米特當然清楚,「中世紀的基督教各民族及其王侯們,都將歐洲的羅馬或耶路撒冷看成世界的中心。」我們會補充說,中國古人會把中國看成世界的中心。不同的是,歐洲的古人儘管與古代中國人一樣,對世界地表上的其他古老部分並無了解,卻充分了解自己的周邊到處是強大而又危險的敵人,而威脅著古代中國人的強大外敵,主要來自西面和北面。



在施米特看來,1492年標誌著一個「新世界」的誕生意味著,地理大發現徹底改變了「包括地球的中心(Mitte)到地球的年齡(Alter)」的傳統概念。現在,歐洲人看到了「一個巨大的、迄今為止不為人知的、非歐洲的空間」,並進而奪取和佔有這一新空間。施米特由此提出了自己的關鍵論點:

對之後幾個世紀最本質和關鍵的一點是,這個新出現的世界並沒有被當作敵人,而是被當作自由空間(freier Raum),即被當作可以任由歐洲去征服和擴張的無主土地(freies Feld)。在起初的三百年間,歐洲的自我定位無疑極其強勢:歐洲既是世界的中心,也是老大陸的中心。但新世界從一開始就顛覆了以往關於「中心」或「古老」這些具體概念的內涵。因為從今往後,歐洲內部列強爭奪新世界的爭戰拉開了序幕,在這些爭鬥背後,新的空間秩序和新的劃分格局呼之欲出。(頁56)

施米特要進一步探究的問題是:歐洲列強爭奪新大陸與歐洲公法的興衰有什麼關係。



Tratado de Tordesillas


新大陸的發現和爭奪,催生了歐洲國家之間通過「友好協商」簽訂條約來劃分佔取新空間的嘗試。這是歐洲國際法的開端,或者說,歐洲國際法源於平息歐洲國家之間因爭奪新發現的地表空間而產生的衝突。1494年的《托爾德西利亞條約》僅僅是這種嘗試的開端,在隨後三百年的歷史過程中,歐洲國家之間的戰爭越來越多,平息或約束戰爭的條約也越來越多。因此,從實踐上講,歐洲國際法的形成和發展,主要是為了限制基督教歐洲共同體內部各政治體之間的戰爭。但施米特強調,歐洲國際法的誕生在一開始就帶有與生俱來的內在矛盾:歐洲王國之間的戰爭因劃分和佔取新的世界空間而日趨激烈,「法」的本義就是「劃分、佔取、養育」,歐洲國際法又何以可能真正限制因劃分和佔取而引發的戰爭。


因此,施米特強調,重要的是應該看到,新大陸的發現以及引發的歐洲列強爭奪,催生出「一種特定的思維方式」,即「全球劃界思維」(globales Liniendenken):

這種思維方式在人類空間意識的發展歷程中成為特別的一個階段,並隨著「新大陸」的發現與「新時代」的開場(Beginn der 「Neuzeit」)而開始植根。這種思維方式,隨著地圖繪製和地球本身的發展,也一步一步向前發展。從global[全球]這個詞語看來,這種思維已經覆蓋了全部地球,包括地表和地下,其無所不包的特點已經很凸現,並基於海洋和陸地的平等並置(Gleichsetzung)。(頁57)

在這裡,施米特提到他在「前言」中已經提出的批判性觀點:這種思維「從一開始就是高度政治性的,而不能僅僅是地理學意義上的」。麥金德以地理學家著稱,我們不能以為他是個自然科學家,似乎具有非政治的中性特徵。事實上,麥金德的世界歷史地理觀帶有非常明顯的政治性「劃界思維」特徵:歐亞大陸腹地/新月形地帶/外新月形地帶。下面這句話可以說直指麥金德《歷史的地理樞紐》一文的要害:

地理學本身的中立性未能阻卻一場政治鬥爭的開場,這是一場圍繞地理概念而旋即上演的政治鬥爭。(頁57)

這裡出現的「中立性」一詞會讓我們想起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對自由主義政治學- 法學的著名批判:這種政治學-法學所標榜的「中立性」不是自欺欺人,就是一種政治欺騙。由此看來,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所思考的問題,與他在《政治的概念》中思考的問題一脈相承。


他馬上舉了兩個例子,第一,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有幾何學和算術學墊底,似乎他談論的是「不言自明的公理」,其實隱含著「急迫地劃分敵我的必要性」。第二,今日地球儀上的本初子午線的定位,不是科學的中立性結果,而是「法國人和英國人在制海權和世界主宰權上鬥爭」的結果:英國人把子午線定在跨越格林威治的位置,而法國人自18世紀以來就將本初子午線定在巴黎天文台所處的位置,直到20世紀才放棄同英國人較勁,而德國的星象學年鑒「也直至1916年才屈就于格林威治子午線」。



霍布斯的例子具有理論意涵,這意味著,施米特所討論的「全球劃界思維」是個政治哲學問題。從而,《大地的法》絕非僅僅是關於國際法的法學史論著,也是政治哲學論著。


從世界史角度上講,地理大發現經歷了三個階段,歷時差不多三個世紀,西班牙與葡萄牙兩個王國的海外競爭僅僅是第一階段,西班牙發現並佔取了南美洲。西班牙和葡萄牙憑靠武力霸佔了航線,不準其他王國使用,英格蘭和法蘭西王國只有另闢航路,從北面、西北面或東北面沿哥倫布開闢的方向往西,結果有了新的發現——發現從加勒比海到北極的北美洲大片陸地,並隨即開始殖民。


1632年以後,英格蘭王國和荷蘭王國崛起,衝撞西班牙王國的霸權,強行佔用其航路,開始了爭奪亞洲的貿易戰,一直到18世紀前30年,史稱第二階段的地理大發現。18世紀中期,歐洲王國主導了對美洲和亞洲的探索:航隊由海軍帶著科學家進行探察,大致搞清了太平洋東西海岸陸地的一般結構,證實了托勒密的地理設想是錯的——史稱地理髮現的「白銀時代」。庫克發現南太平洋的陸地之後,地球上留待探察的海岸線已經所剩無幾——史稱第三階段的地理大發現,從此才有了今天作為定版的世界地圖和地球儀。


施米特在這裡著重記敘了前兩個階段的歷史性劃界事件,并力圖揭示這兩個階段的「劃界思維」的差異。我們必須關注,他的如此筆法的政治史學意圖何在。



施米特說,1492年僅僅是哥倫布受命遠航的標誌性年份,它並不是「劃界思維」的開端。真正的開端是羅馬教宗亞歷山大六世在1494年5月4日發布的「教宗子午線」,以此解決西班牙王國與葡萄牙王國的爭端。施米特順便駁斥了確定的陸地與自由的海洋自古對立的論調:

1713年到1939年之間國際法空間秩序所體現出的確定陸地與自由海洋之間的對立,在劃界的當時還是陌生的事情。(頁58)

陸地的確定性指陸地有主權歸屬,海洋的自由性指海洋尚未有主權歸屬。「教宗子午線」划過之後僅僅一個月(6月7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教宗使節調停下,通過簽訂《托爾德西利亞條約》又劃定了另一條子午線。在施米特看來,這個條約首次劃分——或更準確地說瓜分了——整個地球的海洋範圍:「以該子午線為界,往西新發現的區域歸西班牙,往東新發現的區域歸葡萄牙。」換言之,對陸地的佔取包含對海洋通道的控制權,從此海洋不再具有無主的「自由」性質。



Pope Alexander VI (1431-1503)


作為《托爾德西利亞條約》的補充,西班牙和葡萄牙在1529年4月簽訂《薩拉戈薩條約》(Vertrag von Saragossa),劃定了一條穿過東西伯利亞、日本和澳大利亞中部的所謂「拉亞線」(Raya),縱貫太平洋西部。這條地球分界線不僅在施米特隨後的論述中非常重要,而且對我們也非常重要,因為這條線靠近中國,更不用說這裡直到如今仍然是政治地緣學所謂的破碎地帶。



接下來的1559年,西班牙和法國之間簽訂了《卡托-康布雷齊和約》(Cateau Cambrésis)。這次劃分具有世界歷史的轉折意義,因為,這次是西班牙與法國解決爭分。這意味著,劃界衝突已經越出神聖羅馬帝國這個大家庭範圍。儘管如此,這次劃分勢力範圍的條約強調了所謂「友好」性質。換言之,儘管西班牙與法國不屬於同一個政治單位,畢竟認同雙方都屬於歐洲大家庭,信奉同一個上帝,應該「友好」解決爭分。



La paix du Cateau-Cambresis ou la réconciliation symbolique entre la France et l"Espagne.


隨後,施米特的世界史目光突然投向了20世紀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並提到美國的崛起。

全球性的劃界思維有其獨特的發展路徑和歷史。這種思維的多個例證現在要以國際法空間秩序的眼光來進一步評斷。這些例證共同構成自1492年發現美洲新大陸到二戰時的美國聲明期間一系列相互關聯而統一的理論序列。(頁60)

施米特把1492年發現美洲新大陸與二戰時的美國相提並論,並連成一條歷史的長段線索,其意何在?難道他想要說,20世紀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不過是歐洲自1492年以來的多次更改全球劃界的最近一次而已?


施米特更看重「拉亞線」和「友好線」,原因不難理解。因為,「拉亞線」表明,遠離歐洲地域的陸地和海洋成了歐洲強國的爭奪對象;「友好線」則表明,更多的歐洲強國加入了爭奪行列。因此,第三章以這樣一個標題開始:國家成為新的國家間歐洲中心主義全球空間秩序的主導力量。這就引出歐洲國家之間必須通過訂立法律來規約相互關係的問題——歐洲國家之間的共同法即國際法成為當務之急。


可是,施米特為什麼要把「拉亞線」和「友好線」與20世紀的美國聯繫起來呢?可以設想,按照「拉亞線」和「友好線」的邏輯,美國的崛起必定會參與歐洲王國之間的劃界爭分,因為美國畢竟是出自歐洲母腹的國家。我們都清楚,從開羅宣言到雅爾塔協議,美國和蘇俄主持了新一輪全球劃界。不用說,與過去的歷史上一再出現的情形一樣,重新劃界取決於國家間的戰爭勝負。歐洲國家即便因全球劃界相互之間打得一塌糊塗,畢竟都在「友好線」之內,但20世紀的二戰後的美國修改了堪稱現代歐洲傳統的「友好線」原則,打破了近三百年來形成的歐洲國際公法的規矩,顛覆了歐洲的「友好」戰爭法。



由此我們可以理解,《大地的法》第三和第四兩章的重點內容是戰爭性質的歷史嬗變:從中世紀的戰爭到現代歐洲的「非歧視性戰爭」,再到歐洲紀元終結時(1890年以來)的歧視性戰爭。


四、「友好線」與歧視性劃分


既然是一個歷史的過程,這些劃界條約的演變及其歷史關聯,便隱含著「全球劃界思維的不同線路和不同階段彼此交錯而形成截然不同的空間秩序」,其中蘊含著截然不同的國際法內涵。政治史學式的思考需要考察這些條約的國際法前提和預設,以及它們所反映的政治空間觀念。這樣一來,施米特就把問題上升到政治哲學高度,霍布斯和黑格爾接踵出場。


可見這一節非常重要,施米特在這裡提出的三點理論分析,是隨後兩章展開的基礎,頗值得細看。


首先,從西葡兩國的拉亞線到英法兩國的「友好線」(amity lines),其間有一個歷史性轉折。因為,西葡兩國在「精神上同質」,服從羅馬教廷調停,拉亞線作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契約性協議,「背後存在一個共同的宗教秩序(ordo)以及政權實體」,羅馬教廷「實乃一個國際法上的裁判官」。羅馬教廷雖然不能決定陸地歸屬,卻負責傳教區的劃分(Missionsgebiete)。施米特承認,這本身「也是一種空間秩序的表達,即一種區分基督教勢力範圍和非基督教區域的空間秩序」。


不僅如此,由於「傳教區的劃分與航海和貿易的界分息息相關」,教宗也就插手了經濟和政治利益的分配。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基督教王國是否有權利對抵制傳教和「自由貿易」的地區動用武力。為此,西班牙的多明我會教士維多利亞(Francisco Vitoria,1483 - 1546)在1538年提出了一套關於正義戰爭的說法。在維多利亞看來,傳教自由和商業自由起初不是、但最終成了「正義戰爭的法權資格,並因此而成為佔取和兼并的法權」(頁61注釋)。[10]



Francisco Vitoria (1483-1546)


儘管如此,在施米特看來,「拉亞線本身並不涉及基督教和非基督教地區的界分」,而是「兩個大肆佔取的基督教勢力之間空間秩序框架下的一種內部分界」。關鍵在於,當時,「佔地和奪海尚未區分開來」,中世紀歐洲基督教的共同空間秩序尚未突破。


1559年,西班牙與法國達成口頭性的《卡托 - 康布雷齊和約》秘密協定,這個協定帶有的歐洲歷史因素是羅馬教會的分離,從而開啟了「天主教和新教奪海勢力之間宗教戰爭的年代」。為什麼施米特看重這個口頭協定?因為它對歐洲國際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即區分歐洲基督教家庭內部與外部的衝突:天主教和新教及其國家間的衝突屬於內部衝突,這個大家庭的成員之一與外部的衝突另當別論。


這意味著,所謂「國際法」是歐洲大家庭內部關係的法律,不適用於這個家庭之外。西班牙多次表態,「諸多條約對『印第安』(Indien)不起效用,因為它屬於新世界。」這意味著,歐洲大家庭之間發生戰爭,各家庭成員就得遵守歐洲國家間的規矩,即所謂「國際法」。如果是這個大家庭成員與某個非家庭成員之間發生衝突,就可以不講規矩,想怎麼打就怎麼打。英法聯軍攻入北京後可以放火燒圓明園,法國人攻入維也納則不能幹這類事情。


施米特提到,為了與西班牙國王競爭,法國與異教徒、野蠻的海盜乃至「西班牙在美洲的城市結盟,共同實施掠奪」(頁63),就使得事情複雜化了。因為,兩個同屬一個家庭的成員之間的衝突引入了外部成員。但是,由於這一衝突發生在歐洲地域之外,或者說發生在「界線另一邊」,就不受歐洲大家庭法律的約束。這樣一來,劃界就變得了秩序的分界:兩個同屬一個家庭的成員之間的衝突在界線這邊和那邊,是有法和無法的區分。



Cardinal de Richelieu (1585-1642)


施米特舉例說,法國的樞密官黎塞留(Cardinal de Richelieu,1585 - 1642)宣布,法國船艦不準襲擊西葡兩國船隻,僅以北回歸線為界,越過此線就不受約束,除非西班牙和葡萄牙開放通往美洲和印度的陸上和海上通道。這個例子讓我們看到,地理大發現的第二階段即歐洲各強權國家爭奪海外勢力支配權時期,歐洲國際法的適用範圍仍然受均勢狀態的限制。

以此線為界,歐洲結束,新世界開始。以此線為界,歐洲的法律,尤其是歐洲的公法,也失去了效力。因此,從這條線開始,迄今的歐洲國際法所推動的戰爭禁令也失效了,為佔取而行的爭戰肆無忌憚。在這條線之外,一個「海外的」區域開始了,這裡不存在戰爭的法律限制,所行的只有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頁63 - 64)

歐洲人的「文明」行為僅僅是內部行為,在「友好線」之外就是自然狀態,在這裡沒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或共同的權威」。歐洲國家共同認可,此線之外「儘是自由新天地」:「所謂自由,是因為這條線劃定了一個可以肆意使用暴力的區域。」在當今美國的「自由航行」的宣稱中,我們還可以看到三百多年前的這層含義。

該界線的潛台詞是,只有基督教歐洲的諸侯和子民,才能成為參與新全球佔取的協約夥伴。但是,這些隱藏在基督教歐洲諸侯和民族之間的所謂共同點,既缺乏一個統一的、具體且有合法性的仲裁機構,也缺乏一種除了弱肉強食、先佔先得之外的具體的劃分原則。由此可以產生一個普遍的設想,即此線彼岸發生的一切,都不能用迄今在歐洲已獲承認的法律、政治和道德標準去評價。這將意味著歐洲內部問題的巨大緩和,而這種緩和矛盾的方式,正是國際法上臭名昭著的「界線之外」的伎倆。(頁64)

應該注意到,黎塞留在1634年7月宣布這一規矩時,正值歐洲內部的現代第一場大戰即德意志30年戰爭(1618 - 1648)期間,而20世紀的兩次歐洲大戰則被好些史學家視為第二次這樣的30年戰爭。



施米特對於這三點的理論分析側重於第二點,篇幅長達8頁,而第一和第三點分別不到兩頁篇幅。在這裡我們看到,施米特讓他所關注的問題上升到政治哲學高度。

16、17世紀的友好界線彰顯了兩種所謂的自由區域,在此,歐洲各族對外可以無所顧忌地大展拳腳:其一是自由的土地——美洲,歐洲人可以在此自由地佔取,一切舊有的法律不必再顧忌;其二是自由的海洋,新發現的大洋被法國人、荷蘭人和英格蘭人看成可以自由佔取的區域。(頁64)

這無異於說,所謂「自由的土地」和「自由的海洋」其實都是掠奪性概念,但它聽起來像是指羅馬法意義上的共同財物(res communis omnium),從而是個徹頭徹尾的欺騙性概念。人們沒有想過:誰與誰擁有共同的「自由土地」和「自由海洋」?


由於爭奪遙遠的「自由土地」需要通過「自由的海洋」,於是就有了英國法學家塞爾頓與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的歷史性論爭。[11]不過,施米特在這裡沒有論析這場著名論爭,而是致力於揭示「自由的土地」和「自由的海洋」這兩個掠奪性概念所引發的政治哲學史問題:

基督教政府所承認的劃分出去的自由領域造成了一個後果,即普遍、徹底地撼動了所有傳統的精神和道德原則……換言之,對古代和基督教中世紀傳承下來的所有規則和前提,自由領域的劃分意味著一個徹底的顛覆。(頁65)

施米特尖銳地指出,劃分出自由領域意味著,正義、善乃至真理有一個適用範圍:「基督教的王侯和子民都一致同意,對於特定的地域不去區分是非與對錯。」這意味著所謂「自由」就是無法無天,沒有任何道德約束。歐洲人在自己的家園內才是文明人,在家園之外是野蠻的自然人。



施米特由此引出了對霍布斯國家理論中的自然狀態論的重新理解,並坦然承認,自己在12年前(1938)發表的《霍布斯國家理論中的利維坦》也沒有能夠看到這一點,即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下人與人的關係是狼,這個觀點與「友好線」的劃分有「歷史性關聯」(頁67注釋),儘管他看到,即便接受了國際法,歐洲各國仍然處於相互對峙的「自然狀態」——「國家裡才有安全,國家之外毫無安全」。[12]

Homo homini lupus[人與人是狼]的名句有著悠久的歷史,在新世界的佔取上,這一格言突然顯得急迫和有殺傷力。(頁66)

維多利亞畢竟還承認,野蠻人也是人。啟蒙運動之後,這種人道觀更為響亮,唯獨在16至17世紀,「人與人是狼」成了一條現實法則。這與所謂「友好線」的劃界有關,因為,「新大陸成為基督教歐洲政府承認的開放和不受拘束的領域」(頁66)。與12年前不同,施米特現在認為,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說出現在發現自由的新大陸之際,絕非偶然:

霍布斯顯然不是僅僅基於懺悔歐洲內戰的觀感,而是也基於新世界的誕生這一事實。霍布斯所言的「自然狀態」絕非一片在空間上不存在的烏托邦。霍布斯所說的自由狀態毋寧是一種「無人之境」,但遠非「無在之境」。這片土地可以定位,而霍布斯也將其定位在新世界。在《利維坦》中,「美洲性」(Americani)被明確表述為人類在自然狀態中狼的性格。在《比希莫斯》一書中提到的暴行,就是指西班牙的基督教徒們在印加帝國的所作所為。雖然霍布斯的晚期思想更多致力於建構抽象概念,而不是針對具體的時間和空間歷程的思考。或者說,所謂自然狀態毋寧是一種假想的建構,而不是歷史的真實。但是,這並未消除自然狀態與友好界線的重要歷史聯繫。(頁66 - 67)

施米特在這裡下的第一個長注也值得細看,因為他說,「黑格爾的國家建構思路亦延續了霍布斯開闢的方向」:「在黑格爾看來,美國是一個沒有國家只有市民社會的地方。」這個注釋令人費解:「市民社會」在黑格爾看來是自然狀態?倘若如此,美國政制無異於野蠻狀態?



Ferdinand T?nnies (1855-1936)


施米特很快滑過這個問題,轉而說到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的霍布斯研究。他說滕尼斯看到,應該從歷史語境的角度來理解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論,而這個歷史語境正是「友好之線以及一種新型的非常自由的無限制空間」觀念冒出來的時代,儘管並不排除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指已經過時的中世紀的封建無政府狀態。


但是,在正文中,腳註中滑過的問題得到延續:施米特說,「友好界線效用的第三個明證當推洛克。」我們應該想到,洛克不正是美國的立國教父嗎?不過,在說到洛克時,施米特沒有直接點美國的名,僅僅說「在洛克的設想里,自然狀態和新世界在歷史上也休戚相關」:

只不過這個自然狀態在洛克那裡已成為一個完全可以承受的社會狀態(Sozial - Zustand),而不再是舊有的beyond the line[此線之外])的含義。(頁67)[13]

按照這種邏輯推論下去,施米特顯得以極為小心的筆法表明:美國的立國及其後來的崛起,遵循的是自然狀態的叢林法則。施米特的觀點是否如此,我們需要細讀第四章才能得到印證。儘管如此,隨後的一段話多少可以看到一點兒端倪:

16、17世紀劃定的友好界線的國際法意義在於,大片的自由疆域,為爭奪新世界而開戰的疆場被劃定出來。其法律上的正當性在於,通過劃定自由疆域,界線這邊由歐洲公法管控下的自由與和平的空間獲得了釋放,不會因為界線那邊的情況而遭遇威脅,否則歐洲和平區的穩定也難以維持。換言之,劃定爭奪新世界的戰場,服務於對歐洲內部戰爭的遏制。這就是其國際法上的意義與合法性所在。(頁68)

說白了,美國是在16 - 17世紀的歐洲人所划出的自由疆域中崛起的,這裡沒有國家間的國際法的約束,美國在立國之初也宣稱與歐洲切割。在1898年的美西戰爭之後,美國重新介入文明的歐洲秩序,把野蠻的非法習慣帶入歐洲。於是,20世紀的第一次歐戰就出現了歧視性的戰爭概念,歐洲紀元或者說歐洲的國際法傳統開始走向終結。



從世界歷史的角度看,美國行為來自英國的傳幫帶。因為,英國在19世紀末取得了全球性霸權,而這種霸權基於「友好線」的劃分。在16 - 18世紀,「友好線」的文明世界一邊是歐洲這個大家庭。現在,這個大家庭僅剩下英國這個唯一的絕對老大,文明世界僅僅是英國,「此線之外」都是自由疆域。


施米特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首先,「英國法律直到現在都一直保留了對不同疆域特殊性的區分。」這是因為殖民地的佔有形式具有多樣性,而歐洲大陸性的法制思維只承認一種疆域類型,即「國家疆域」(Staatsgebiet)。


第二,英國法中有所謂「例外狀態」(Ausnahmezustand)概念,比如海戰法旨在劃定時間和空間上的一個特點領域,在這個領域可以吊銷一切既有法權,從而以法律形式划出一個有別於常態的例外時期。在施米特看來,這一概念明顯基於划出自由領域的習慣:

在這一時間和空間的特殊區域里,一切都可能發生,只要有這樣的實際需要。(同上)

這意味著,「自由和正義的烙印皆局限於特定的時間之內。」施米特由此引出英美式自由主義法制理念的性質:所謂自由海洋、自由貿易和自由世界經濟的設想,基於划出一個自由競爭和自由開發的進退空間,也就是「友好線」所劃分出來的自由掠奪的自由空間。在這個空間,人類服從叢林規則,即「嚴酷的實力較量」和「消滅彼此的決鬥」,以及「不同的評價體系和實力消長的自由遊戲」。用我們熟悉的語言來說,「友好線」的劃分是雙重標準的法理基礎。


在這裡,施米特才連接起上面斷掉的那個黑格爾關於美國的論斷:英美政體「建構在非國家的市民社會之上」,而這個市民社會是「無所顧忌、自私自利的叢林」:

在黑格爾開設的歷史哲學課堂上,美國仍被認為是特殊意義上的無國家的市民社會。(頁70)

通過剖析「友好線」的分界劃分,施米特引出了從霍布斯到黑格爾乃至馬克思的政治思想中一個核心論題,即市民社會的自由領域與作為客觀理性之王國的國家之間的二元對立。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與文明狀態[市民狀態]的區分,並非僅僅是歷時性區分,即從擺脫自然狀態到形成公民社會的區分,也是一個平行並列的區分:在經濟領域是自然狀態,在政治領域是公民社會。


「友好線」還引出了具有歷史哲學意義的新舊世界的劃分:所謂「新世界」是可以自由佔取的未知世界空間。傳統的「天下」即「已知世界」(Oekumene)與未知世界的關係有了根本性變化,它是可探知的和可自由佔取的未知世界——如今所謂的「外部空間」。因此,施米特說,「西葡兩國的盟線和英國的友好界線一樣,都歸屬於歐洲對新世界的佔地和奪海。」



問題在於,歐洲並非是一個統一的政治單位,這個大家庭的成員為相互爭雄不惜大打出手。因此,「這些界線通過劃分和圈定空間來調整歐洲佔取列強之間的關係」,從而調整歐洲列強之間的家族內部關係。反過來看,國際法或國際條約也就反映了歐洲大家庭內部的強權分配關係的變化。


五、全球化秩序與新大地法危機


19世紀末以來的全球秩序是歐洲國際法秩序的全球化,20世紀的30年戰爭表明,歐洲大家庭之間的強權分配加入了兩大非歐洲的元素:北美洲的美國和東亞的中國。這意味著,歐洲內部關係擴大為全球內部關係。俄國屬於橫跨歐亞的大國,不僅地緣位置有兩歧性,而且早在18世紀就加入了歐洲的國際法秩序遊戲,因此不能算作非歐洲的國家元素。


從今天的視角來看,19世紀末以來的全球化秩序的演化得分兩個階段,30年戰爭及其結局(冷戰爆發)為第一階段,1990年代以來,蘇聯瓦解和中國的崛起為第二階段。


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的關注,重點落在全球秩序形成的第一階段。我們值得注意到,第四章用了佔全書近三分之一的篇幅(約一百頁)來考察美國崛起的政治法學含義。《大地的法》發表12年後,施米特發表了《游擊隊理論》,重點考察中國如何被拖入20世紀的全球秩序。儘管施米特沒有預見到中國的崛起,但他已經極為敏銳地看到,中國革命將帶出後現代的新大地法,打破歐洲紀元的現代大地法所營構的全球秩序。



由此可以理解,在施米特看來,美國與俄國的關係仍然延續的是歐洲式的「友好線」劃分傳統。雖然在16至17世紀,列強之間統一划分標準的邏輯結果是確立「肆意征服的空間領域」,如今則是支配這些空間領域,根本性的問題依然如故:「仍然缺乏一個統一的調停爭端和矛盾的仲裁庭」。


施米特在這裡回到了本文起頭的「地理髮現」概念:所謂「地理髮現」的真實含義無異於「有效佔有」(effektive Okkupation),即國家支配的佔取行動,這是麥金德的《歷史的地理樞紐》一文的前提。施米特表示,他已經讓我們看到,麥金德不假思索地採取的這個前提,恰恰是對歐洲古典傳統所承繼的羅馬法的背離。這一背離經歷了三百多年歷史,在19世紀末「終於成為一種獨特的獲取土地的法權資格」(Erwerbstitel),並引出了兩個惡果:

首先,在列強衝破競爭取得土地廣受承認之前,必要的時候會經歷長時間的爭奪戰;其二,對戰爭的法律評價會根據戰爭的結果做出。換言之,戰爭被承認為改變土地佔有權的合法手段。全球界線劃定的背景卻是理性化、人性化和法律化,換言之,實際是為了阻止戰爭。(頁71)

這兩個要點引出了施米特的後現代戰爭理論的關鍵要點:從法制化戰爭轉向歧視性戰爭。這意味著,受歐洲國際法約束的大陸土地戰爭或局限於國家之間的自然的軍事衝突的戰爭,變成了意識形態化的戰爭。本來,戰爭雙方都是為了爭奪生存空間而戰,但勝利方現在會以反戰爭的「人道」理由裁定戰敗方為戰爭罪犯,進而在道義上施以懲罰。這就好比說,歐洲各大國本來都是一夥強盜,為爭奪地表空間大打出手,而三百年來的歐洲國際法逐漸形成了一套強盜性質的君子協定和相互打鬥的「人道」規矩。現在呢,戰敗方是強盜,戰勝方成了以「理性」和「人道」名義執法的國際憲兵。


我們顯然不能以為,施米特是在為二戰後的德國成為「國際法庭」的審判對象鳴冤叫屈。畢竟,早在1939年,施米特就提出了「歧視性戰爭」觀念,而《大地的法》中的基本觀點已見於魏瑪民國時期的文章:《國際聯盟與歐洲》(1928)和《現代帝國主義的國際法形式》(1932)都是證明。[14]



Paris Peace Conference, 1919


《大地的法》第四章讓我們看到,施米特的思考來自巴黎和會的結果,而二戰的爆發與這個結果有直接關係。儘管如此,《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二戰之後寫成的,而二戰的結果已經不再是召開哪怕歧視性的「和會」,而是審判「發動侵略戰爭的罪犯」。納粹黨對猶太人的滅絕讓全體德國人不得不集體背負「戰爭罪犯」的罪名,儘管德國人針對希特勒的刺殺行動多達近40次,軍方實施的就有22次——施米特稱為「誅殺僭主」的行動。[15]


二戰後盟國對德國的審判在程序上合法,施米特則暗中挑戰:歐洲國際法真的能讓歐洲大家庭的內部衝突走出野蠻的自然狀態?在歐洲人自己劃定的「友好線」之內,「大屠殺」難道是頭一回?就此而言,霍布斯與格勞秀斯的差異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前文提到,《大地的法》第二章第一節的標題是「最初的地球分界線:從拉亞線經友好界線到西半球分界線」,施米特在這一節中討論到霍布斯,為第四章討論「西半球線浮現出來」時的歷史轉折埋下了隱而不顯的伏筆。既然「霍布斯顯然不是僅僅基於懺悔歐洲內戰的觀感,而是也基於新世界的誕生這一事實」才提出了他的「自然狀態」說,那麼,美國崛起所持有的政治原則說到底是叢林原則。

只有等到歐洲土地的國家空間秩序劃定停當,第三條也就是最後一條國際界線——西半球線才浮現出來。歐洲和歐洲中心的國際法傳承下來的對新世界的土地秩序,註定要與此線劃定的局勢形成對立。(頁71)

這意味著,美國崛起改變歐洲的「友好線」所劃定的格局,無異於讓野蠻的叢林法則全球化。施米特由此鋪展出一條他眼中的世界歷史脈絡,即大地的法在世界歷史中的嬗變可分為三大階段:前現代各古典文明互不相識的大地法 → 現代歐洲的大地法(歐洲中心主義的確立) → 後現代的全球化大地法(歐洲國際法引出的惡果)。


前現代的歐洲天下法基於「古老的土地秩序」,現代歐洲強權國家的世界劃分顛覆了歐洲前現代的「古老的土地秩序」,建立起規範現代歐洲秩序的國際法體系,美國的崛起則既承繼又改變了現代歐洲國際法的劃界規則。


施米特重點關注第二階段(即現代階段)至第三階段(即後現代階段)的歷史演進,在他看來,這一變化始於18世紀。這意味著,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論的傳播對「西半球線浮現出來」時的世界歷史轉變具有決定性影響:既然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那麼就「有必要梳理和探討歐洲國際法上國家間的空間秩序建構以及它們所推崇的戰爭架構」。



Thomas Hobbes(1588-1679)


無論如何,世界歷史的現代階段即歐洲階段,應該界定為「文明化」的野蠻階段。由於這一階段與技術 – 商業文明的形成疊合在一起,尤其是與18世紀以來的「人道主義」論攪合在一起,才讓人們迄今不僅善惡難辨,而且爭議不斷。


六、中國的現代轉型與國際法



韋爾斯的《1688年的全球史》用了一個讓筆者感到多少有些奇怪的副標題:「一個非凡年代裡的中國與世界。」筆者的國家情懷並不能阻止自己提出一個問題:為什麼不是俄國與世界,或印度與世界,或土耳其與世界?


固然,「中國與世界」更能展示全球視野。何況,那個時候的歐洲人剛剛認識中國這個禮儀之邦,難免感到新奇。從門多薩神父在羅馬出版《大中華帝國志》(1585年),到1661 – 1672年間法國傳教士陸續出版《大學》《中庸》《論語》的拉丁文譯本,近一百年間,歐洲人在地理大發現中不僅發現了「未開化」的美洲,也發現了高度文明化的中國。[16]



儘管如此,正在崛起的俄羅斯或對歐洲仍然構成直接威脅的奧斯曼帝國,在當時的歐洲智識人眼裡顯然更為重要。畢竟,在當時歐洲人的地緣政治感覺中,中國離歐洲老遠,不會對歐洲構成戰爭威脅。我們未必不能設想,韋爾斯寫作《1688年的全球史》時在1990年代,新中國正在和平崛起,歐洲人憑自己的歷史經驗卻實實在在感覺到中國的「威脅」即將來臨。


倘若如此,中國在《大地的法》中出現的位置就值得注意。第三章第四節論及「歐洲公法中的領土變更」時,施米特說,歐洲的領土變更「主要通過歐洲大國之間的集體性條約而確立」。這意味著歐洲是一個共同體,而維持這個共同體的空間秩序原則是「均勢觀念」。在這一語境中,《大地的法》第一次提到中國,儘管僅僅是提到而已,但對我們認識中國與歐洲國際法的遭遇不乏啟發。


「均勢」得靠大國之間的勢力平衡來支撐,蘭克在其著名的《諸大國》中以精鍊的筆法概述了歐洲的現代歷史狀況:大國可能淪為小國,小國可能崛起為大國,從而不可能有恆定不變的均勢。大國淪為小國或小國崛起為大國,都會涉及到領土變更,從而,均勢的變化必然體現為國家間的空間衝突。蘭克並沒有問,為何自16世紀以來,現代歐洲的歷史受「均勢」觀念支配?我們則值得問題:為何在亞洲的古代地緣政治中沒有出現國際性的「均勢」觀念,或者說為何沒有出現歐洲式的國家之間的戰爭?


施米特試圖回答這個問題:歐洲本來是一個基督教文明共同體,所謂「大國」指某個國家在這個「既定秩序」中佔據重要地位。我們自然會想到,10世紀以來,歐洲唯一的大國是德意志神聖羅馬帝國,施米特稱之為「中世紀的皇帝制和教宗制的空間秩序」(比較頁21 - 28)。


隨著封建王權式的地域性民族國家崛起,基督教共同體內部出現了叛亂,宗教改革撕裂了歐洲的共同信仰,隨之而來的是這個共同體內部錯綜複雜的連綿戰爭。可以說,「均勢」觀念成為現代歐洲秩序的主導理念意味著,歐洲秩序從文明狀態退回到「尚力」的野蠻狀態。用孟子的名言「春秋無義戰」(《孟子·盡心章句下》)來描述現代歐洲的歷史,不會不恰當,商業 – 技術文明的進步並不能讓國家間的戰爭稱義。



在這樣的歷史語境中,分裂的基督教歐洲共同體只能憑靠各種雙邊或多邊條約所建構的國際法來建立新秩序。在這一「尚力」的秩序中,一個國家被承認為「大國」非常重要。問題是,被誰承認為大國?當然是被既存大國承認。施米特說:

一個大國被另一個大國承認,是國際法承認中的最高形式。這種承認是最高程度的相互承認。(頁170)

這意味著,現代歐洲國際法認可野蠻的叢林法則:被承認為「大國」等於承認一個政治體有軍事實力重新確立自己的邊界。拉策爾在其名著《政治地理學》中論述「邊疆」時,儘管具有世界歷史視野,他的絕大部分史例出自現代歐洲。[17]因此他說,

國家所有地區的變化引起自身邊疆的擴張或縮減,每一部分領土的變化也因之受到考驗。當致力於改善邊疆時,通常不是通過縮減邊疆的方式,而是進行掠奪戰爭,以通過增加疆土的方式縮減疆界。(同上,頁123)

問題在於,歐洲國際法的各種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法律形式讓基於「掠奪戰爭」的叢林法則看起來頗為「文明」。施米特在這裡提到,俄羅斯和普魯士在18世紀、義大利在19世紀先後「被傳統大國承認為新的大國」。所謂「傳統大國」指歐洲的強勢國家如法國、英國、奧地利等。普魯士和義大利被承認為「新的大國」,僅僅表明歐洲共同體內部的均勢變化,與此不同,俄羅斯得到承認意味著一個外族進入了歐洲的公法秩序,從而更改了歐洲秩序的空間格局。


「根據教科書,美國於1865年被承認為大國」,施米特說,這算得上是件怪事。因為,美國總統門羅在1823年宣告的對外政策,「根本上反對歐洲大國所構建的承認制度」。換言之,著名的「門羅主義」表明,美國並不承認歐洲式的現代秩序,而歐洲秩序中的大國卻承認美國成了大國,豈不是搞笑。在施米特看來,美國對歐洲秩序採取的分離主義立場意味著,「西半球界線已經開始反對將特別化的歐洲視為普遍化的全球空間秩序」。


與我們中國相關,施米特接下來說到日本獲得歐洲大國承認的情形:

對日本之大國地位的承認是在1894年(中日戰爭)和接下來的1904/05年日俄戰爭,日本贏得了這兩場戰爭,因此被允許加入由諸大國組成的國際法小圈子。日本將自己對中國這個大國實施的懲罰性徵戰(die Strafexpedition)視為具有決定意義的事件。伴隨著這個亞洲大國的出現,一個新的非歐洲中心的世界秩序開始浮出水面(頁170)。

施米特沒有說,日本被承認為大國是件怪事,因為日本沒有像美國那樣宣稱自己拒絕歸屬歐洲體系。這意味著,日本打甲午海戰和在中國土地上打了一場日俄戰爭,完全符合現代歐洲的戰爭法規矩,從而能夠憑此成為歐洲公法大家庭中的要員。由於日本是在東亞打的這兩場戰爭,現代歐洲的「文明化」野蠻法則被日本複製到亞洲,使之在地理意義上越出了歐洲範圍。因此,施米特說,「一個新的非歐洲中心的世界秩序開始浮出水面。」



施米特沒有提到朝鮮,以至於他自己也不經意地帶有歐洲公法學家的習慣。他不應該忘記甲午戰爭的起因,以及誰在中國東北刺殺了伊藤博文。無論如何,中國在《大地的法》中的第一次出現,僅僅是施米特筆下的日本依據現代歐洲的大地法成為大國的佐證。事實上,對於歐洲的國際法學家來說,根本無需等到日俄戰爭,甲午海戰已經足以證明日本不愧為歐洲式大國。[18]施米特在後來的一條腳註中所引用的國際法學家馮·李斯特(von Liszt)在1898年出版的教科書《國際法》中的一句話,可以作為歷史的證言:

如今必須把日本納入國際法共同體之內,它的文化絕對在基督教 - 歐洲國家的水平線之上。日本在對中國的戰爭中比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更嚴格地遵守了國際法規則。(頁213注1)

中國第二次出現在《大地的法》中,見於第四章題為「歐洲公法的終結」的第二節。與第一次出現時的語境一樣,問題涉及歐洲公法的東移或全球化。不同之處在於,現在的歷史語境是歐洲公法的終結(頁212 - 214)。施米特說,這一歷史語境顯得頗為奇怪。因為,亞洲國家在1880至1890年代已經加入歐洲的國際法體系,「對完全歐洲中心主義的國際法所存在的問題並不介意」,這意味著歐洲公法「最終將轉變成一種無差別的普遍的國際法」(頁212)。


按施米特的描述,亞洲國家加入現代歐洲國際法體系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政治性的、技術性的」方式,比如日本、暹羅(「泰國」舊稱)和中國加入萬國郵政聯盟。既然是「非政治性」加入歐洲國際法體系,人們也就看不到「歐洲觀念中空間秩序的轉變所存在的問題」。第二種方式是政治性的,即通過掠奪性戰爭。施米特在這裡再次提到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

日本通過1894年與中國的戰爭以及1904年與歐洲大國俄羅斯的勝利戰爭,向世界證明它願意遵守歐洲的戰爭法規則。因此,它已經將其「接待團」打翻在地。此外,日本還在1900年與歐洲大國一起平等地參加了鎮壓「義和拳暴動」的遠征軍。一個亞洲大國從此而崛起並得到承認。(頁212)

施米特讓我們注意,1890年代以來的歐洲國際法學家們如何解釋歐洲國際法共同體的全方位開放。這些法學家說,現在「非歐洲、非美洲的人民(V?lker)」已經被納入歐洲公法共同體,目前,在這個體系中,歐洲國家有25個,美洲國家有19個。但在提到歐洲國家時,這些法學家用了「主權國家」這個概念,說到美洲國家時,他們就省掉了「主權」二字。提到亞洲國家如「波斯、中國、日本、朝鮮、暹羅」時同樣如此,他們「與[歐洲]共同體成員保持著經常性的條約關係」,表明這些國家已經是歐洲國際法大家庭成員(頁213 - 214)。施米特緊接著說:

這是一幅全景畫卷,既是預言,也是一份真實文獻。清晰地展現了從歐洲國際法向超越歐洲之國際法的歷史劇變。通過回顧1890年代的國際法歷史,我們儘力聚焦於國際法歷史中的關鍵史實。19世紀末的歐洲國際法學沒有了任何反思精神,甚至在全然無意識的情況下丟掉了傳統秩序中的空間結構觀念。(頁214)

直到今天,亞洲研究國際法史的專家仍然缺乏施米特在這裡所說的空間結構意識,談論「主權」概念的歷史時,即便採用了所謂「歷時性透視」,卻見不到「任何反思精神」。[19]我們則應該想起1990年代末以來發生在我國學界的一件怪事,這事表明,20世紀末以來的某些中國史學家不僅喪失了反思精神,甚至全然下意識地丟掉了我國傳統秩序中的空間結構觀念,讓筆者難以釋懷。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中國雖然如施米特所說,自1880年代以來已經承認歐洲的國際法體系,但民國以來的革命政府以廢除「不平等條約」為口號推行「革命外交」,與歐洲國際法體系發生了持續不斷的嚴重摩擦。[20]改革開放初見成效之際(1999年至2000年),中國面臨進入「國際社會」或與國際法接軌的現實問題,晚清和民國初期的中國外交一時成為近代史學界的熱門話題:

在近代西方的國際法秩序里,所謂主權平等的原則並不是無條件的。但怎樣才可享有國際法秩序下的完全人格呢?清政府洋務官僚最初選擇的是遵守條約、履行條約,以換取時間爭取富國強兵,以現代化武裝維護國家的自主獨立;繼之而起的是戊戌前後維新派希望通過一系列大大小小、翻天覆地的政治社會改革,建立近代國家,在萬國共尊、萬世通行的公理公法下,邁向文明社會的大同世界。進入20世紀,當構建國際法意義的「文明國」、加入國際社會已成為國家的至上命題時,清政府的急務便是國家的「文明化」,以及與聞國際會議,參加國際組織了。[21]

這意味著,清末民初的中國政府並未把與歐洲式大國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視為「不平等條約」。於是,我國近代史學界驟然興起一場關於何謂「不平等條約」的論爭。據說,條約是否平等取決於兩項條件:第一,締結條約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第二,條約內容是否損害了中國的主權。這個界定含糊不清,表述也缺乏法律修辭的確定性。儘管如此,按此標準統計,19世紀以來的中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有736個,其中仍有343個可以確認為不平等條約,涉及國家多達23個。[22]



「不平等條約」這一概念實際意味著不承認條約的有效性,而非不承認其合法性。按實證法學的理解,某個國家在受脅迫(duress)的條件下與他國締結的有損自身利益的條約,應該被視為既合法也有效。因此,我國的法學史學者承認,在實證法學的框架下,「『不平等條約』問題很難得到實質性討論」。[23]


在實際政治中,情形顯然是另一回事。一個人在受脅迫的條件下與他人締結的有損自身利益的條約,當然會被視為既合法也有效,但這不等於他不應該把這條約視為「不平等條約」,並在擺脫受脅迫的處境後廢除條約。國家間的行為關係同樣如此,換言之,條約僅僅反映國家間的暫時狀況。


1945年,中國的戰時政府與蘇聯簽訂有損自身主權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時,蔣介石特別派蔣經國隨代表團同行,以便打人情牌。有一天,斯大林果然把蔣經國請到自己的私人官邸閑敘。他對蔣經國說,蘇方在談判桌上堅持沙俄留下的在華利益,不過是為了防止中國侵略蘇聯。蔣經國說,中國怎麼會侵略蘇聯呢?歷史上從未有過這樣的事情。我們可以訂立一個條約,中方保證永不侵犯蘇聯。斯大林笑了一下說:今天是私下場合,我就坦率告訴你吧,所有條約都是廢紙,一切憑實力說話。


我們得承認,斯大林比法學家或史學家們更好地把握住了歐洲國際法的精神實質。他還有一句名言同樣如此:如今,一個國家的軍隊打到哪裡,國家的邊界就在哪裡。歐洲文明信奉的叢林法則,在這句名言中得到精鍊而又準確的表達。


既然如此,中國現代史書中滿篇「不平等條約」的說法,並不為過。但在某些實證史學家看來,這種說法是「革命史觀」的修辭,「在外交史與國際法上的意義並不大」,因為這個概念本身無異於「對條約的合法性及效力的懷疑與挑戰」。在歷史的語境中,「不平等條約」的說法用於政治動員完全可以理解,如今的史學研究還使用這樣的修辭就不合時宜,應該修改我們的歷史敘述,避免使用這種「帶偏見」的概念。這位史學教授還說,

太過強調「不平等條約」在道德上之瑕疵,及中國「廢約」在道德上之優越性,會有自相矛盾之處。清政府也曾在外國享有條約特權,如在朝鮮有專管租界三處(仁川、釜山、元山),另外在甑南浦等公共租界中也有中國租界,並享有領事裁判權。馬關條約之前,中國與日本互享領事裁判權,日本曾多次要求修約,取消中國在日本之領事裁判權。中國與墨西哥、秘魯互享最惠國待遇,1920年代中國向各國要求修約時,墨西哥也要求中國放棄在墨之最惠國待遇。[24]

我們不禁要問:這些例子能夠證明與中國革命黨人的「廢約」主張在「道德上的優越性自相矛盾」嗎?清朝與朝鮮的關係,豈止是「租界」,連朝鮮的新軍也是清朝政府派袁世凱訓練出來的,更何況甲午戰爭的起因是中國派軍隊為朝鮮抵禦外敵。「中國與墨西哥、秘魯互享最惠國待遇」,難道互享最惠國待遇權利以及相互取消這種權利,在道德上有問題?



最滑稽的例子是:日本與中國本來互享領事裁判權,後來日本成了歐洲式大國,於是多次要求修約,取消中國在日本之領事裁判權,這意味著日本憑靠自身軍事實力的增長要求單方面享有領事裁判權——這位史學家究竟在證明誰的道德有問題呢?


儘管如此,這位史學家仍然憑此認為,長期以來的「革命史觀」已經「遮蔽了外交史中豐富的其他面向,窄化了我們對近代史理解的視野,也扭曲了對史實的詮釋」,應該以「實證研究」清洗國共兩黨在1920年代以來打造的革命史學修辭,轉而「注重外交常軌之交涉談判」,而非「只注重譴責帝國主義侵略」。

國共兩黨用簡潔易懂方法,把技術上複雜艱澀的「不平等條約」描述為限制中國進步的主要障礙,其媒體宣傳迎合併激發了大眾情緒;北洋外交家的理性辯論措辭無法相比,國共兩黨發動的公眾運動成功地贏得人心。(《修約史》,頁8)

我們可以問:實證史學家的「實證研究」不會「扭曲對史實的詮釋」嗎?接下來這位史學家自己就馬上扭曲對史實的詮釋。在他看來,北洋政府借參加歐戰廢止了中德和中奧條約,「收回兩國不平等特權」,堪稱「中國外交史之創舉」(《修約史》,頁62 - 66)。我們有理由問:北洋政府是靠「外交家的理性辯論措辭」收回「不平等特權」的嗎?


這位史學家還說,巴黎和會之後,中國單獨與德國議約,訂立了「第一個完全平等的新條約,甚至取得協約國各國所無之俘虜收容費,以及巨額之戰事賠償」,是「近代中國唯一對外以戰勝國身份取得的戰事賠償」,堪稱「北洋修約歷程中重要的里程碑」(《修約史》,頁82 - 109)。施米特若看見長達數十頁的這種「實證研究」未必會生氣,他多半會感到好笑:中國竟然有這種腦筋,可憐的中國人!


我們自己當然會感到驚詫:這位史學家沒有提到引發「五四」運動的事情,似乎北平學生阻擾北洋政府外交家在巴黎的「理性辯論」是道德上有問題,而北洋政府「以工代兵」派出勞工參戰,在戰場附近修戰壕死傷無數,得了「巨額之戰事賠償」,在道德上沒問題。[25]更荒唐的是,這位史學家把中國「以戰勝國身份取得」的這份新條約視為「完全平等」的條約——連小學生也不至於如此理解「平等」吧。



還有荒唐的「對史實的詮釋」——這位史學家說,

「廢除不平等條約」在國家實踐上意義不大。1925 – 1927年間,國民政府厲行「革命外交」高唱「廢約」,但那時尚非國際承認之中央政府,也未曾真正廢除過條約。412[事變]之後,南京國民政府逐漸回歸國際外交常軌,強調「改訂新約」,自此「廢除不平等條約」失去國際交涉上的實質意義。(《修約史》,頁7 - 8)

看來,這位史學家多少還知道一個政治常識:弱國無外交。搞笑的是,他在書中以1924年5月31簽署的《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通常簡稱「中俄協定」)為個案,花了120多頁的「檔案分析」來證明,北洋政府「儘管內外交迫,但仍堅持維護國權,外交表現可圈可點」(頁174–308)。如果這位史學家埋頭看檔案太忙,沒時間學習基本的史學和政治學知識,那麼,他應該有自知之明不談政治史的事情。畢竟,條約談判以及訂立條約在「技術上複雜艱澀」,與歷史上的政治事件複雜難辨是兩回事,而且問題層次有天壤之別。


中俄邊界接壤數千公里,兩國之間歷時長達三百多年的劃界史足以證明,中國與施米特所說的歐洲國際公法的遭際。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條約》劃定了兩國的東段邊界,之後劃界訂約20多次,中國不斷喪失領土的過程,也是沙俄帝國成為歐洲公法大家庭要員的過程。1727年的《布連斯奇條約》劃定了中段邊界,19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即帝國主義時代或施米特所說的「新大地法」來臨之前,俄國通過多個條約切割了中俄邊界東段和西段約150多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26]李鴻章彌留之際,俄國公使跪在他面前,懇求他在一份切割中國土地的條約上簽字。李鴻章至死沒簽,但這位生不逢時的大政治家閉眼之前,眼角為中國流出了最後一滴淚珠!



李鴻章(1832-1901)


列寧的蘇維埃共和國建立後,兩次發表「對華宣言」(1919/1920),第一次僅宣布放棄19世紀50年代以來的俄中歧視性條約,但包括承諾將中東鐵路無償歸還中國;第二次則明確宣布,「以前俄國歷屆政府同中國定立的一切條約全部無效。」今天的我們很難說,北洋政府錯過時機,蘇俄隨著自己的國際處境好轉又收回了歸還中東鐵路的承諾。毋寧說,中國雖然比俄國早幾年改制共和,卻並未實現國家整合,在具體談判中根本無力落實重新訂約和劃界,北洋政府的外交表現何以談得上「可圈可點」。


如今的我們也已經知道,蘇聯的國際共產主義理念並沒有真的創製出一種「新大地法」。事實上,蘇俄政府在具體談判中僅同意至多放棄沙俄帝國在19世紀90年代以來的幾個條約。即便是1924 年簽訂的《中蘇協定》和《奉俄協定》,也僅僅規定中國有權贖回中東鐵路,贖回之前由中蘇共管,實際上是蘇俄獨佔。


不僅如此,在1920年代至1940年代期間,趁中國內戰頻仍,斯大林的蘇俄帝國更進一尺,超越沙俄帝國時期的歧視性劃界條約,把烏蘇里江和黑龍江主航道中心線中國一側的700多個島嶼划去600多個。



黃群(1883 - 1945)


20世紀初,有個中國留日學生叫秦力山,他天真地相信,西方文明的基石是國際法秩序,並非僅僅是「凌弱暴寡」。同樣是留日學生的黃群(1883 - 1945)在創刊於20世紀之初的《新世界學報》(1902年9月)上曾撰文批駁:從理論上講,國際法固然基於各國的平等自主,問題在於,各國強弱實際上不同,國家地位事實上不平等。西方的所謂「文明國」的含義其實是強國,條約締結無異於以強凌弱,國際法並不可恃:埃及亡於英法、印度亡於英國,波蘭亡於俄國,無不是「優食劣肉、競爭最劇之場」的「新世界」中「文明國」以「公法」為外衣弱肉強食的證明。[27]看來,有人的腦筋天生清楚有人的腦筋天生不清楚,乃是亘古不變的人類學事實。一旦人們忘記這一事實,就會陷入無謂的學術論爭。



七、新中國與國際法


《大地的法》最後一章緊緊圍繞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的世界歷史語境,意在強調歐洲國際法原則的歧視性轉變,即對在一戰中戰敗的德國施行歧視性懲罰。第一次歐戰前後時期的中國,與施米特論析的歐洲公法國際普遍化的歷史語境相吻合:甲午戰敗之後,緊接而來的是義和團運動的悲劇性收場。[28]隨後,中國出現了「東南互保」的分崩離析局面。這個時候,美國基於剛剛出籠的「門戶開放」宣言提出「保全中國領土」的宣稱。


拉鐵摩爾早就指出,美國的「門戶開放」政策的實質是保護美國的在華利益,他稱這一宣言為「分我一杯羹」主義:

美國不願中國被弄得四分五裂,深怕那些在中國業已獲得殖民地所有權的國家會銷售自己的貨物,投入自己的資本,而損及美國的企業。美國那時雖然已有實力參加差不多任何經濟角逐,但還未確定何種活動對它最關重要。[29]

拉鐵摩爾還看到,美國的「門戶開放」戰略其實是跟英國人學的,即讓中國始終是各帝國「自由競爭」的場所,畢竟,這裡是世界上最大的統一市場。憑靠歐洲式的現代經驗,中華帝國一旦瓦解,隨之而來的將是現代列強在中國這片土地上打一場類似於德意志30年戰爭的世界大戰——1904年的日俄戰爭已經是一場預演。[30]對於新老列強來說,用武力瓜分中國不如以經濟手段瓜分中國。於是,義和團事件後,中國被定性為「野蠻國」或「半開化國」,一系列涉及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和協定關稅一類的歧視性條約就來了。加上強制租借地、圈定勢力範圍、擁有鐵路權和礦權之類的契約,史學界迄今都沒法搞清清楚,究竟有多少「不平等條約」。若算上後者,據估計,中國承受的歧視性條約總數在一千以上,而非七百多。



《大地的法》第三次提到中國的歷史語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頁223 - 224),當時的中國已經進入抗日戰爭時期。施米特在這裡所關注的問題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的「國際聯盟」對於歐洲國際法的全球化具有何種作用。美國總統威爾遜選定日內瓦為國聯總部所在地,因為瑞士的日內瓦在現代歐洲政治史上具有象徵意義,即在政治衝突中「保持中立」,似乎歐洲國際法在成為全球國際法時,應該採取政治上「保持中立」的法理原則。


在施米特看來,國聯名稱用了「協會」(Société)或「聯盟」(League)這樣的語詞,表明國聯並不是一個聯邦架構,而是操控中小型歐洲國家協同行動的機構(頁222)。施米特強調,歐洲國際法的目的「不是為了廢止戰爭,而是為了限制和約束戰爭」。因為,實際上戰爭沒法廢止,關鍵是「避免發生毀滅性戰爭」,但「國聯對此卻毫無助益」(頁223)。施米特沒有提到日本在中國南京的大屠殺行徑,甚至沒有提到國聯在調查1931年日本入侵中國東北事件後作出的決議形同廢紙,儘管他提到,國聯持守「不承認武力佔領」這一「抽象原則」。


1931年的「918事件」在世界現代政治史上非常有名,沃格林在其《政治觀念史》中也提到,「由於國際聯盟在1931年未能適當處理」日本對中國的入侵,日本在中國的擴張才變本加厲。在沃格林看來,這是日本效仿西方帝國主義的結果,而西方自身隨後也嘗到了這種效仿的滋味。[31]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奪取英美法在東南亞的殖民地,可以說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但日本入侵中國,則只能說是日本學會了歐洲大國的惡習。


與施米特的論題相關,我們則應該看到,日本對中國的野蠻行徑是歐洲國際法精神的結果。拉鐵摩爾在1944年的一次講演中承認,日本肆意侵略中國當歸咎於英美縱容:

在英美這種「分我一杯羹」主義中,隱藏著一個大漏洞,從根本上削弱了我們反對日本侵佔中國的立場。在我們英美向日本提出的所有抗議中,從未駁斥過日本對中國提出要求的權利。我們只抗議日本所獲得的種種特權,不應把我們排除在外。(《亞洲的決策》,前揭,頁11)

1938年底,日軍同時佔領武漢和廣州,美國國務卿認為,「日本人已經在戰爭中取勝了,從今後,戰事恐怕不過是大勝利之後的肅清工作而已。」拉鐵摩爾還提到,1939年7月,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曾建議國務院廢除日美商約,國務院認為,這會是「難以置信的荒唐舉動」,因為這會使日本「警惕到我們已成為它的死對頭」(同上,頁7 - 8)。



東京審判期間,受日本脅迫的滿洲國皇帝溥儀曾出庭作證。美籍檢察官季南問溥儀:你當時為什麼不反抗?溥儀苦笑著回答說:那麼多的「民主國家」都對日本侵吞中國東北聽之任之,我一個退位皇帝怎麼反抗?如果溥儀熟悉歐洲的現代歷史,他恐怕會說,日本不就是向你們西方人學的嗎?這不是符合你們的國際法習慣嗎?我登基僅僅10天,日本就脅迫我簽訂秘密協定,滿洲國的政治、經濟更不用說軍事權力一律交日本駐軍掌管。


若非日本攻擊美國並奪取美英法在東南亞的殖民地,西方「民主國家」會接受日本對中國東北的佔領,而溥儀仍然是被脅迫的皇帝。這類事情在歐洲現代歷史中難道沒有先例?馬基牧師偷拍的南京大屠殺膠片,早在1938年3月就由美國《生活周刊》曝光,但直到1946年的東京審判,如此屠殺行為才被定罪為違反國際法和戰爭法。人們會問:為什麼偉大的「民主國家」沒有在1938年就依據國際法提出控告?因為中國屬於歐洲的「劃界思維」的另一邊,是列強可以任意爭奪的「自由空間」?為什麼美國掌控的東京審判注重懲罰發動太平洋戰爭的戰犯,而非入侵中國的戰犯?難道這也是歐洲國際法傳統的「友好線」遺風?


東京審判開庭前一天,英屬澳大利亞籍的審判庭庭長衛勃法官提出,英國法官的座次要排在中國法官前面,並說這是盟軍太平洋戰區最高司令官的意思。還有更荒唐的事情:28名日本戰犯被告中有7名被判絞刑後,被告的美方律師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申訴,要求複核判決。儘管在世界輿論壓力下,美國最高法院最終以6票對1票否決了申訴,但高院受理這一申訴本身就已經暴露了「遠東國際法庭」的政治性質。[32]如果我們還沒有因此對歐洲國際法及其合法性程序的政治性質長見識,那就只能怪自己愚不可及。


我們不應該忘記,中國人的確有過這樣的愚不可及。1935年華北危機之時,蔣介石聘請的德國軍事顧問團團長法肯豪森上將(1878 - 1966)曾多次告誡,日本用軍事手段切割中國領土的目的再明顯不過,中國的政府和領袖必須堅決抵抗,否則沒誰會出面救援,絕不能指望列強有可能聯合或單獨干涉。華北事件明顯是「華方一味退讓」,日方「空詞恫嚇」的結果。法肯豪森的洞察出自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全球化時期的德國經驗,蔣介石卻仍然指望英美法會因其在華利益出面干預日本,並未聽從法肯豪森的告誡。甚至在盧溝橋事件之後到7月16日日軍大舉增兵華北之前的一周里,蔣介石還寄望與日本和談,以待國聯干預。



法肯豪森設計的台兒庄戰役取得完勝後,他告訴蔣介石必須乘勝追擊,不給潰敗中的日軍喘息之機,否則很快會捲土重來。蔣介石置若罔聞,法肯豪森作為一個外國人,也氣得直揪自己的頭髮,我們的史學家到覺得不算回事兒。「花園口決堤」儘管是法肯豪森的建議,根本原因則是蔣介石遲遲不按法肯豪森的軍事部署做出積極抵抗姿態,滿腦子期待「國際社會」干預。[33]我們不能說蔣介石沒有國家情懷,只能說他的政治智商低得不可思議。蔣介石用數十萬中國人的性命這一代價,為中國認識歐洲國際法體系提供了一個血的教訓,而我們的好些智識人迄今未必認為這堪稱教訓。



餘論:從「拉亞線」到「三八線」


《大地的法》第四次也是最後一次提到中國,與美國崛起並帶出全球化「大地法」的歷史時刻相關。施米特說,美國自建國以來一直持守與歐洲分離的國策,這種「分離主義」帶有道德上的優越感,即告別「歐洲君主制的整個政治體制」,重塑一個全新的歐洲或「西方」:

新西方要求成為真正的西方、真正的西洋、真正的歐洲。新的西方,即美利堅(die Amerika)將取代老的西方和歐洲,重新確定世界歷史的方向,成為世界的中心。[新的]西方將完全成為道德的、文明的和政治意義上的西方(Occident),既不會被消滅或破壞,甚至不會被廢黜,而只是被替代。國際法告別了那個以老歐洲為重心的時代。文明的中心繼續向西、向美利堅移動。(頁272)

正當「成千上萬失意或幻滅的歐洲人離開老舊而且反動的歐洲前往美利堅,在那片聖潔無暇的土地上開始新的生活」時,美國借1898年的美西戰爭之機,轉身大步邁向自己「開放的帝國主義時代」。[34]不同的是,美國的帝國主義擴張方向是東方,即「深入太平洋地區」。1899年的「門戶開放」宣言宣稱,美國對亞洲的廣闊區域擁有利益均沾的權利。

從全球地理的視角來看,這是一個[美國]從西方邁向東方的步驟。從世界史的角度來看,現在美利堅大陸與新出現的東亞空間的關係,就像一百年前老歐洲由於美利堅在世界史上的崛起而被擠出東半球區域一樣。在思想地理學的意義上講,這樣一種顯著變化會成為一個極其轟動性的主題。在其影響之下,1930年宣告了一個新世界的崛起,從此美利堅與中國聯繫在一起。(頁274)

施米特沒有進一步細說,美國如何與中國聯繫在一起。[35] 按《大地的法》中的思路,美國與中國的聯繫應該可以上溯到16世紀,儘管那時還根本沒有美國。


按16世紀初的《薩拉戈薩條約》,葡萄牙獲得「拉亞線」以西的所有島嶼和海域的控制權,包括整個亞洲及其已經發現的屬鄰島嶼,西班牙則獲得幾乎整個太平洋及以東空間的支配權。由於條約沒有提到菲律賓,查理五世鑽空子,在1542年宣布向菲律賓殖民。他以為葡萄牙國王不會做出強烈反應,因為菲律賓群島上沒香料生意可做,結果打錯算盤。20多年後(1565),強勢的菲力二世才憑靠海軍實力在馬尼拉建立西班牙的直轄貿易站。


19世紀末,趁美西戰爭勝利之機,美國用武力從西班牙手中奪取了菲律賓的支配權。如果說菲力二世憑靠海軍實力第一次更改了「拉亞線」,那麼,美國用武力從西班牙手中奪取菲律賓就是第二次更改「拉亞線」。1942年春,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後進兵菲律賓,麥克阿瑟麾下的五萬美軍被迫撤離到澳大利亞。日軍隨即跟進,進攻新幾內亞的莫爾斯比港,企圖在那裡建立前進基地,進攻英國海軍中校庫克(James Cook,1728 - 1779)在18世紀中期已宣布為「英國領土」的澳大利亞本土。日本與美國的西太平洋戰爭,難道不應該理解為日本力圖更改「拉亞線」?



可以設想,如果《大地的法》成書晚三年,那麼,1950年底至1953年的朝鮮半島戰爭一定會成為施米特筆下的一大話題。畢竟,這場戰爭涉及重新劃分「拉亞線」:蘇俄帝國與美利堅帝國成為重新劃分全球勢力範圍的對手,全球化進程進入新的均勢格局——「冷戰」狀態。在美國的史學家看來,

朝鮮戰爭成為了美國歷史的一道分水嶺。正是從這時開始,美國才真正地成為一個超級大國,開始表現出干涉全球事務的意願,並逐漸發展出相應的手段。[36]

朝鮮戰爭的爆發與美國的「劃界思維」的突然轉變有很大關係。1950年元月,艾奇遜在全國記者俱樂部的演講中宣稱,朝鮮和台灣都在美國防禦圈之外,如果南朝鮮受到攻擊,可以讓聯合國去採取行動。無論這一宣稱是否是美國首腦圈的真實想法,斯大林正是基於這一宣稱允許金日成採取統一祖國的軍事行動。


北朝鮮發動進攻之後,約翰遜、杜勒斯甚至麥克阿瑟和參聯會「起初都不情願投入地面部隊作戰」,因為「美國在其他地區的承諾更為緊迫」。白宮有理由擔心,一旦美國與蘇聯在歐洲攤牌,朝鮮會「成為美國的一個戰略負擔」。然而,麥卡錫事件在這個時候適時地出場,新的政治正確開始決定民主的「兩黨共治」的「劃界思維」。[37]



從中國的現代歷史來看,朝鮮半島戰爭堪稱新中國對19世紀末的「門戶開放」宣言的回答:不准許美國人跨過三八線。中國的第一代世界史學家雷海宗在1951年發表的文章,算得上歷史的證言。[38]1980年代的「改革開放」以來,美利堅與中國再次聯繫在一起時,「開放」的含義完全變了:主人自己開門,請外人進來搞合資經營,與外人破門或越牆而入圈地或搞治外法權,是兩碼子事。


施米特提到,美國在19世紀末開始對亞洲施行帝國主義擴張時,也取消了本國「內部的佔取自由」,美利堅不再是「開放的土地」,可以讓人自由移民(頁275)。這讓我們應該想起,1905年,美國通過禁止中國移民的法例,加上華工在美受虐待的事件在傳媒曝光,中國各大城市曾爆發大規模「杯葛美貨」運動,海外華人也紛紛起而響應,但結果是不了了之。1951年初,中共軍隊與美軍在朝鮮半島上第二次交火後,新中國政府隨即動員了全國性的反美運動,而且不理會歐洲國際法,凍結甚至剝奪美國的在華資產。我們可以說,這既違背也符合歐洲公法的規矩。


1949年底,中共軍隊奪取廣州之後,停在了深圳河北岸,大英帝國擔心的事情並沒有發生。即便對「不平等條約」,新中國政府並沒有憑靠武力「廢約」,我們不能說新中國不遵守西方的國際法傳統:是否「廢約」取決於兩國是否進入戰爭狀態。


中英關於「香港回歸」的談判初期(1983),有「鐵娘子」之稱的撒切爾夫人企圖堅持「三個條約有效論」和「以治權換主權」的歐洲國際法式的立場,就離譜了。鄧小平以一句擲地有聲的四川話回絕道:「主權問題沒得商量。」撒切爾夫人仍不甘心,她隨後問自己的國防大臣,是否有可能憑靠軍事力量保住按條約規定已割讓的港島。對「鐵娘子」在軍事方面的太過無知,國防大臣只能苦笑和聳肩。



歐洲國際法體系教給中國的首要法理是:中國必須首先是名符其實的主權國家,而國家主權只能憑靠本國的軍事力量來獲得——這是中國進入歐洲國際法體系的基本前提。雷海宗以研究杜爾哥在美國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後他心裡惦記著,中國文化精神的傳家寶之一是武德,想必是他研究世界史的首要心得。[39]


從今天的國際語境來看,用施米特的話來說,隨著中國的成長,美國完全有理由擔心,美國大陸與新出現的東亞空間的關係,就像老歐洲由於美國在世界史上的崛起而被擠出東半球區域一樣,美國會由於中國在世界史上的崛起而被擠出亞洲:現在輪到美國劃定的「自由空間」受到挑戰。至少,由於朝鮮戰爭,美蘇劃定的後現代的「拉亞線」讓中國與美國成了全球化重新劃線的對手。


中國在世界史上的崛起與馬克思主義的東傳有關。這意味著,馬克思主義帶來了一種新的「大地法」。我們還應該意識到,這個新大地法的提出與黑格爾抵制霍布斯–洛克的資本主義式大地法有關。施米特在第四章第五節結尾時再次提到,他「在講述第一個全球界線的那一章,指出了霍布斯關於前國家的自然狀態和野蠻自由區域的關聯性」,而黑格爾在其歷史哲學中反駁霍布斯時,已經對美利堅「這個新世界的[國家]結構做出了不同凡響的診斷」:美國還沒有構建成一個國家,尚處於「利益自由優先的狀態」,即「還停留在市民社會的階段」。美國在1950年介入朝鮮內戰時的國內政治因素證明,施米特此言不虛。


隨後施米特提到,青年馬克思曾對美國做出過進一步評價:這個「共和國像19世紀的君主國一樣,私有財產決定了真正的憲法和國家」(頁275 - 276)。施米特並非馬克思主義者,他如此強調黑格爾 – 馬克思主義的新大地法志在克服盎格魯 - 撒克遜和美利堅主義的大地法,僅僅因為他尊重歷史的事實。


在黑格爾看來,康德式的世界主義忽視了亞里士多德對於教化、道德教養、善良習慣的養成和以各種文化與歷史的道德風尚(Sittlichheit)所實現的社會化的強調。一言以蔽之,康德對於歷史性的和社會性的制度的道德意義及其道德價值漠不關心。[40]


對我們來說,無法迴避的政治史學問題是:中國憑靠這種「主義」崛起,必然會給世界歷史引入新的大地法。而這也意味著,中國文明的傳統德性必將參與到與盎格魯 - 撒克遜和美利堅主義的大地法的鬥爭之中。事實上,早在1946年初,毛澤東已經「在思想上突破戰後大國體系的羈絆,確立了獨立自主的對美戰略,並且不再把對蘇聯態度及其利益的考慮放在重要位置上」。[41]


這種新大地法究竟是怎樣的呢?施米特在1963年的《游擊隊理論》中給出了回答。


注釋:


[1] 伊格爾斯、王晴佳,《全球史學史:從18世紀至當代》,楊豫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頁411。比較斯特恩斯,《全球文明史》,趙軼峰、王晉新等譯,北京:中華書局,2006;柯嬌燕,《什麼是全球史》,劉文明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 麥克尼爾,《西方的興起:人類共同體史》,孫岳等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下冊,頁843。


[3] 施米特,《大地的法》,劉毅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以下凡引此書隨文注頁碼)。


[4] 蘭克,《世界歷史的秘密》,文斯(Rogers Wines)編,易蘭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頁161。


[5] 麥金德,《歷史的地理樞紐》,林爾慰、陳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2010(以下簡稱「《樞紐》」,隨文注頁碼)。


[6] 伯克,《文明的衝突:戰爭與歐洲國家體制的形成》,王晉新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10,頁161。


[7] 蒂利,《強制、資本和歐洲國家:公元990 - 1992年》,魏洪鐘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頁81。


[8] Felix Gilbert,The End of the European Era: 1890 to the Present,London,1970;比較Felix Gilbert,「Bernardo Rucellai and the Orti Oricellari: A Study on the Origin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刊於Journal of the Warburg and Courtauld Institutes,Volume 12,1949,p. 101 - 131。


[9]韋爾斯,《1688年的全球史:一個非凡年代裡的中國與世界》,文昊等譯,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1,頁3 - 4。


[10] 參見維多利亞,《論美洲的印第安人》,見布朗等編,王文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頁164 – 170。


[11] 比較張雲雷,《為戰爭立法:格勞修斯國際關係哲理研究》,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7。


[12] 施米特,《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應星、朱雁冰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頁86 - 87。


[13] 由於洛克對現代國際政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被嚴重低估,阿米蒂奇在其名著中用了60頁篇幅論析洛克,而論析霍布斯僅用了17頁。參見阿米蒂奇,《現代國際思想的根基》,陳茂華譯,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頁80 - 139。


[14] 施米特,《論斷與概念》,朱雁冰譯,上海:上海出版社,2009 / 2015,頁114 – 125,212 - 233。


[15] 參見劉小楓、溫玉偉編,《施米特與破碎時代的詩人》,安妮、溫玉偉等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


[16] 參見周寧,《天朝遙遠:西方的中國形象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頁48,164 - 166。


[17] 拉策爾,《作為邊緣機體的邊疆》,見張世明等主編,《空間、法律與學術話語:西方邊疆理論經典文獻》,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14,頁121 – 149。


[18] 比較戚其章,《國際法視角下的甲午戰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19] 比較篠田英朝,《重新審視主權:從古典理論到全球時代》,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頁29 - 72。


[20] 參見王建朗,《中國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歷程》,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王棟,《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國恥與民族歷史敘述》,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1。


[21] 林學忠,《從萬國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國際法的傳入、詮釋與應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頁398。


[22] 參見1999年至2002年發表在《近代史研究》上的相關論爭文。


[23] 賴駿楠,《國際法與晚清中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頁48 - 50。


[24] 唐啟華,《被「廢除不平等條約」遮蔽的北洋修約史:1912 - 1928》,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 2010,頁7(以下簡稱《修約史》,隨文注頁碼)。


[25] 比較徐國琦,《中國與大戰:尋求新的國家認同與國際化》,馬建標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 2010,頁2 – 15,258 – 288;侯中軍,《中國外交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17。


[26] 參見王景澤、李德山主編,《中國東北邊疆史》,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1。


[27]轉引自林學忠,《從萬國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國際法的傳入、詮釋與應用》,前揭,頁231 - 232。關於「文明」觀念與國際法的關係,參見賴駿楠簡潔而又明晰的論述,賴駿楠,《國際法與晚清中國》,前揭,頁27 – 43,165 – 169。


[28] 比較相藍欣,《義和團戰爭的起源:跨國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


[29] 拉鐵摩爾,《亞洲的決策》,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頁9 - 10。


[30] 比較和田春樹,《日俄戰爭》,易愛華、張劍譯,北京:三聯書店,2018。


[31] 沃格林,《宗教與現代性的興起》,霍偉岸譯,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 ,頁155 - 156。


[32] 參見梅小璈、梅小侃編,《梅汝璈東京審判文稿》,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3。


[33] 參見柯偉林,《蔣介石政府與納粹德國》,陳謙平等譯,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1994;王曉華、張慶軍,《蔣介石與希特勒:1927 - 1938中德關係的蜜月時期》,廈門:台海出版社,2012。


[34] 比較金德曼,《中國與東亞崛起:1840 - 2000》,張瑩等譯,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10,頁27 - 34。


[35]比較入江昭、孔華潤編,《巨大的轉變:美國與東亞(1931 - 1949)》,上海:復旦大學出版,1991 / 1997。


[36] 艾澤曼,《美國人眼中的朝鮮戰爭》,陳昱澍譯,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2006,頁11。


[37] 斯奈德,《帝國的迷思:國內政治與對外擴張》,於鐵軍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頁309 - 316。


[38] 雷海宗,《美帝「中國門戶開放政策」的背景》,見王敦書編,《雷海宗世界史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頁269 - 282。


[39] 雷海宗,《中國文化與中國的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


[40] 希克斯,《黑格爾論國際法、國際關係與世界共同體的可能性》,邱立波編/譯,《黑格爾與普世秩序》,北京:華夏出版社,2009,頁72;比較阿維拉瑞,《黑格爾的現代國家理論》,朱學平、王興賽譯,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6,頁247 - 264。


[41] 楊奎松,《「中間地帶」的革命:國際大背景下看中共成功之道》,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頁517。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觀察者網 的精彩文章:

一顆獼猴桃的微博使命:讓這個國家級貧困縣看到光亮
打卡打卡!家長和學生都累得夠嗆

TAG:觀察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