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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帆:論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徵

原標題:張帆:論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徵


【提要】本文是作者繼《元朝的特性——蒙元史若干問題的思考》和《論金元皇權與貴族政治》之後又一篇從宏觀上討論元朝政治形態的作品。文章認為,作為中國古代第一個由北方民族建立的統一王朝,元朝政治最基本的特徵是其「家天下」政治形態,而這可能也是理解元朝政治最關鍵的一把鑰匙。其具體表現,主要是皇權(含汗權)獨尊,臣僚奴化,宗親分封,家臣執政。儘管中國歷代王朝從廣義上講都是「家天下」政權,但蒙元王朝在這方面無疑屬於比較突出和明顯的一例,並且其內容帶有一些來自草原游牧民族的特殊性。這些內容多少不等地對明朝政治產生了影響,與漢地制度、意識形態領域內既有的尊君、忠君傾向相結合,共同成為明朝極端君主專制集權制度的來源。



作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元朝的統治在很多方面具有自身的特色。其中最明顯並為人熟悉的,大約是其政治領域中的民族色彩,諸如民族歧視、民族壓迫等等。但從宏觀上看,特別是就對中國歷史進程的影響而言,元朝政治最基本的特徵恐怕還不在於此。這個最基本的特徵(它可能也是理解元朝政治最關鍵的一把鑰匙),我認為是其「家天下」政治形態。本來自中國古代國家產生之日起,就有「大道既隱,天下為家」之喻。在這個意義上說,歷朝歷代都無非「家天下」政權。但如具體考察,則歷朝歷代「家天下」原則的實現程度和表現形式,又有所區別,不可一概而論。之所以特彆強調元朝的「家天下」特徵,主要是考慮到三方面的因素。其一,與此前的唐、宋王朝相比,元朝「家天下」的程度明顯強化;其二,元朝的「家天下」原則主要來自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政治傳統,因此其表現形式與其它朝代頗有差別;其三,元朝「家天下」政治對隨後的明清兩朝具有重要影響。


三年前,我曾發表《論金元皇權與貴族政治》一文[1],對蒙元「家天下」政治特徵有所討論,並特別將它與金朝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對比。後來相繼讀到周良霄、姚大力兩位先生就蒙元皇權問題所作精闢論述[2],進一步開闊了自己的思路,在閱讀史料的基礎上又產生若干後續的想法,遂成此文。凡在我前一篇文章以及周、姚二先生研究中已有詳細論述的問題,儘可能從略,或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材料進行探討。敬待批評指正。



君權(秦以下也稱為皇權)是中國古代「家天下」政治的核心內容。不論漢族社會,還是周邊民族社會,其君主制形成之初,大都帶有濃厚的家產制(或稱父權家長制)色彩,君權相當於擴大到政權範圍的父家長權力。秦朝建立的皇帝制度,將原始的家長制君權更加完善化,並且建立起龐大而完備的官僚機構為之服務,此後歷代相沿不替。從總體上看,中國古代皇權具有膨脹或自我擴展的趨向,但這一趨向之中曲折很多,絕不是直線式的。皇帝治國與家長治家相比,權力行使範圍相去懸殊,工作的複雜性也遠不可同日而語,會遇到很多制約因素,反而不見得能像家長在家族範圍內那樣為所欲為。其中最主要的制約因素來自官僚機構。中國古代的官僚機構以從屬並服務於皇權為首要特徵,但隨著自身的不斷發展、完備、複雜化,其潛在的自主性傾向和公共服務色彩也會逐漸明顯,體現出某種穩定、抗干擾的運轉慣性,並趨向於將皇帝本人也包容在官僚機器之內,要求他作為機器的一部分(當然是頂端部分),按照機器運轉規則(典章制度)正當地行使權力、發揮作用。在這樣的情況下,皇帝很難像家長處理家產一樣隨意宰割天下,「家天下」原則的落實程度是有限的。對於上述現象,我們在唐、宋兩朝特別是宋朝可以看得比較清楚,儘管當時皇權擴展的趨勢並未消失。周、姚二先生對這一貌似矛盾的現象已經有所總結。周良霄一方面稱唐宋時期的專制主義皇權「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同時又強調這種成熟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其「自我調整機制的完備」。姚大力則認為:唐宋兩朝皇帝制度中,存在著「專制君權持續強化」和「限制君權的制衡程序同樣在增強」兩種趨勢,彼此構成一種「張力」。兩人又不約而同地指出,隨後統一中國的元朝,卻明顯出現了上述自我調整機制「喪失」和張力「破壞」的現象。[3]換言之,元朝是一個皇權單方面膨脹、強化的朝代。


討論元朝皇權問題首先要追溯到大蒙古國汗權。蒙古建國前夕,漠北草原各部大都已出現相當顯著的社會分化。氏族、部落的首領是被稱為「那顏」(漢譯「官人」)的貴族。較大的部落集團通常都有一位最高領導者,擁有「汗」(或譯為「罕」)的稱號。由於部落集團時常出現分化和重新組合,這些「汗」的權力並非十分穩定。但在弱肉強食的兼并過程中,唯一的至上權力觀念在草原社會中已逐漸產生,即所謂「天上止有一個日月,地上如何有兩個主人」[4]。隨著成吉思汗對草原的統一,這種至上權力在現實中迅速發育成熟。君臨漠北的唯一「大汗」成為凌駕於所有人之上的最高統治者,草原政治、經濟權力的集中代表。汗權的產生,主要根源於統一前草原上的等級關係。


在統一前的草原各部,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分化,等級觀念已經深入人心,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界限十分嚴格。與氏族貴族那顏相對,受其統治的一般氏族成員稱為「哈剌出」(漢譯「下民」),他們與那顏之間具有共同的血緣認同關係。但這種關係通常已世代久遠,莫可稽考,不像那顏家族內部自有譜系。因此那顏與哈剌出雖屬同族,但身份差別明顯,哈剌出自視「低賤」,不敢在那顏面前陳述意見[5]。比哈剌出地位更低的是通過戰爭從其他氏族掠奪來的依附人口「孛斡勒」(漢譯「奴婢」),他們在原則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身份世襲,世代供主人(那顏或哈剌出)役屬,地位近似於家內奴隸或僕從。此外,有些那顏還擁有從屬於自己的軍事侍從「那可兒」(漢譯「伴當」),多由招收或自動投充形成,其中主要是外氏族成員,可能也有血緣關係較遠的本氏族成員。這樣在那顏的統治下,至少可區分出哈剌出、孛斡勒、那可兒三種身份的屬民。其中就血緣聯繫而言,哈剌出屬本氏族,孛斡勒屬外氏族,那可兒大多為外氏族。就身份和字面意義而言,哈剌出、那可兒地位較高(那可兒因與那顏關係近密,地位更高一些),孛斡勒地位較低。哈剌出的漢譯「下民」大致反映出其平民身份,那可兒譯作「伴當」似乎還顯示出與那顏具有某種意氣相投的平等色彩。至於孛斡勒,《元朝秘史》譯為「奴婢」,波斯史家拉施特《史集》一書稱之為「奴隸」,其蒙語含義是「會說話的工具」,則盡顯其微賤。然而另一方面,對於那顏來說,上述三種人都是屬民,他與他們之間都具有主從隸屬、依附關係,只有遠近親疏程度之分,並無本質之別。正如亦鄰真所指出:「在史料中,孛斡勒與合剌出(引者按:即「哈剌出」異譯)可以相提並論,而且孛斡勒還可以同那可兒等量齊觀。……當然不能籠統地說那可兒、合剌出、孛斡勒完全沒有區別。但他們之間有一個共同點:都對主人有隸屬關係。孛斡勒和那可兒之間並沒有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6]  汗的出現,使草原等級制度有了新的變化。在「天下擾攘,互相攻劫」的動蕩局面下,許多部落集團為了生存和自保,不得不通過推舉首領「汗」來強化自身的凝聚力和戰鬥力,與其他集團互爭雄長。汗出自那顏階層,但一旦得到推戴,就擁有了對集團內其餘那顏的統治權力,那顏們要通過盟誓的形式向汗宣誓效忠。約在1189年,青年成吉思汗被一批蒙古乞顏氏那顏和異姓那可兒擁立為部落汗。《元朝秘史》第一二三節記述了當時擁戴者的誓辭。值得注意的是,領頭宣誓的人並非與成吉思汗已有主從名分的那可兒,而是與他具有血緣關係、身份同樣高貴的那顏阿勒壇、忽察兒、撒察別乞等。這樣,部落中除原有的等級差別外,汗與那顏之間又形成了新的一層統治、被統治關係。



不過如上文所言,在當時草原混亂的局勢下,各部落集團的構成並不穩定,汗的權力仍然會時常遇到挑戰。成吉思汗的創業歷程,一方面是兼并、收服其他草原部落集團從而使本集團日益壯大的過程,另一方面也是在本集團內部逐漸樹立個人絕對權威和鎮壓異己勢力的過程。本集團內的異己勢力主要來自同族那顏,也就是最初領銜擁戴他為部落汗的那些人。在成吉思汗的打擊下,這些那顏或死或逃,部落管理權力基本上都被效忠於成吉思汗的那可兒所掌握。談到成吉思汗權威的增長,包括他最後事業的成功,不能不說與其本人超凡的領導才能、素質和個人魅力(馬克斯·韋伯所說Charisma)有很大關係。他雖然出身顯貴,但其父早死,家道中落,一度顛沛流離,困窘不堪。在艱難的環境中,他從小就顯示出果敢、殘忍的性格和高超的權術。隨著家族權威重振和霸業初具,成吉思汗不失時機地利用薩滿巫師散布「天地商量著,國土主人教帖木真做」的預言,使自己的統治權蒙上天命神授的色彩。[7]他還反覆強化屬下忠於「正主」的觀念,對拋棄甚至捉拿主人前來降附的敵方部下,毫不留情地予以嚴懲,而因保護主人奮力抵禦廝殺者,則極力褒獎,樹為典型。總之,成吉思汗的個人魅力、傳奇經歷、成功業績、神授形象、御下權術,均使得草原社會原有的主從名分和等級觀念最後充分服務於自己一人。他的屬下無論來自本部別部,無論是主動投附還是力竭歸降,無不忠心耿耿,至死不渝。到成吉思汗完成草原統一、建立大蒙古國之時,他的個人權威也已達到頂峰。用拉施特的話說,「所有血親與非血親的蒙古氏族和部落,都成了他的奴隸和僕役」[8]。


通過上述大蒙古國汗權的產生過程,可以看出兩個重要的特點。第一,蒙古大汗的個人權力自始獨尊,並未湮沒於家族權力之內。第二,大蒙古國「獨尊」汗權的確立,主要來自北方草原民族原有的政治觀念,並未倚借漢族社會的君主集權政治傳統。這兩點都與東北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形成鮮明對比[9]。在十二世紀的漠北草原游牧民中,個體經濟相當發達,分散經營趨向明顯,同時其家族凝聚力則大為遜色,常常一家、一族人互相爭鬥,甚至分屬於不同的部落集團。在成吉思汗的創業過程中,所依賴的家族成員主要只是母親和幾個弟弟,親近如叔父答里台、堂兄弟忽察兒都曾站在他的敵對陣營,血緣較近的主兒乞氏撒察別乞之流,也成為他的翦除對象。與家人相比,血緣關係不存或疏遠的「那可兒」對他幫助更大。其主要創業功臣「四傑」、「四狗」等人,都來自其他氏族[10]。由於上述情況,大蒙古國建國時並不存在一個像金初那樣強大的宗室貴族集團,而是一開始即呈現汗權獨尊的局面。至於汗權獨尊的意識形態根源,除前文所述上下主從等級隸屬觀念外,再就是草原游牧民當中普遍存在著對絕對權威的需求。北方草原游牧民族自古便有君權神授意識(如匈奴單于即自稱「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單于」),蒙古人「所欲為之事,則曰天教恁地,人所已為之事,則曰天識著,無一事不歸之天」,「常談必曰托著長生天底氣力,皇帝底福蔭」[11]。大汗(皇帝)被認為受天之命君臨下民,其絕對權威當然是不言自明的。


成吉思汗的建國進一步改變了草原上的等級關係。建功立業的那可兒們與歸降的各部舊那顏被授以世襲千戶、百戶之職,共同形成了大蒙古國新的那顏集團。對普通牧民哈剌出和孛斡勒來說,這些那顏是高高在上的「官人」,而對成吉思汗及其家族而言,包括各部舊那顏在內,他們都不過只是大汗的那可兒或家臣,是與哈剌出、孛斡勒性質相近的屬民和僕從。姚大力精闢地總結了蒙古社會關係中「主奴觀念泛化」的趨向,指出蒙古建國後「那顏和哈剌出都可以擁有自己的孛斡勒的狀況並沒有變化,但是現在那顏、哈剌出本身的名分卻又都向著孛斡勒跌落」[12]。無論那顏、那可兒、哈剌出、孛斡勒,大汗對他們同樣擁有至高無上、生殺予奪的權力。大蒙古國成員對此可能視作天經地義,習以為常,但來自外部環境的觀察者卻感到驚訝不已。1245至1247年出使蒙古的歐洲傳教士加賓尼反覆記載說:「韃靼人比世界上任何別的人更服從他們的主人,他們對主人們表現極大的尊敬,並且不對他們說一點謊話」;「韃靼皇帝對於每一個人具有一種驚人的權力。……不管他給予他們什麼命令,不管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不管這命令是要他們去作戰、去生或去死,他們都絕對服從,沒有一個字的反對。即使他要求他們的未婚的女兒或姐妹,他們也把她奉獻給他,不出一句怨言」;「一切東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達到這樣一種程度,因此沒有一個人膽敢說這是我的或是他的,而是任何東西都是屬於皇帝的。……不管皇帝和首領們想得到什麼,不管他們想得到多少,他們都取自於他們臣民的財產。不但如此,甚至對於他們臣民的人身,他們也在各方面都隨心所欲地加以處理」;「當皇帝宣布了他的決定之後,任何人要對任何事情提出任何意見,是不可能的,也是風俗所不許可的」。[13]時代稍晚一些的波斯人志費尼也評價大蒙古國臣民「的服從和恭順,達到如此地步:一個統帥十萬人馬的將軍,離汗的距離在日出和日沒之間,犯了些過錯,汗只需派一名騎兵,按規定的方式處罰他。如要他的頭,就割下他的頭,如要金子,就從他的身上取走金子」。[14]志費尼的記載很容易讓我們聯想起范祖禹、蘇洵等人對北宋中央集權制度的描述。但范、蘇所言,是宋初「防弊」之政、「祖宗之法」長期實施的結果,具有複雜的技術設計、操作背景,大蒙古國實現相同目標,則似乎要簡單得多。


馬克斯·韋伯曾從各種統治形式中歸納出法理、傳統、Charisma(魅力)三種典型形態,或者說三種權力基礎。借用他的視角來看,中國古代大多數王朝、政權在一開始或多或少地都具有Charisma型特徵,其後Charisma色彩逐漸消失,開始向世襲制的傳統型統治轉化,但也會多少不等地帶有官僚制的法理型統治特點(儘管如韋伯所說,中國古代並不存在純粹的法理型統治)。與其他王朝相比較,大蒙古國不僅起初的Charisma統治特徵特別突出,而且在隨後Charisma家族傳承方面也相當成功。韋伯指出,Charisma有時會成為一種「血緣品質」,「與一個家族共同體和宗族結合在一起,家族或宗族被視為一勞永逸地得到魔法的恩惠,因此只能由其中產生出魅力(Charisma)的繼承者」。[15]蒙古的情況正是如此。隨著成吉思汗事業的成功,其本人的Charisma開始被看作家族世代相傳的共同特質。《元朝秘史》第二一節記述了成吉思汗先祖孛端察兒之母阿蘭豁阿感天光受孕的傳說,並借用阿蘭豁阿之口,稱其所生子「顯是天的兒子,不可比作凡人,久後他每做帝王呵,那時才知道也者」。此後元朝帝師八思巴在其所著《彰所知論》中又用佛教理論解釋蒙古汗統,稱「北方蒙古國先積福德,果熟生王,名曰成吉思」,並將成吉思汗比作佛教神話中的「(轉)輪王」[16]。這一說法對逐步皈依喇嘛教的蒙古人影響極大,乃至將本族源流上接於吐蕃、印度[17]。與漢族社會早已熟悉改朝換代不同,在當時蒙古人的意識中,第一個「朝代」就是由成吉思汗建立的,而且無疑成吉思汗後裔將會永遠統治下去,不存在汗統易姓的問題。因此我們看到,成吉思汗家族在蒙古人中享有的崇高、核心地位能夠長期延續,有「黃金家族」之美稱,即使元朝(及北元)滅亡後汗統一度中絕,仍能復振。蒙元君主這種特殊的家族Charisma,是其他朝代君主未能完全具備的。這對理解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特色十分關鍵。


「太祖皇帝初起北方時節,哥哥弟弟每商量定,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貴。」[18]這是治蒙元史者極為熟悉的一條材料。成吉思汗建國後,不僅以父權大家長的身份行使最高統治權,而且還按照草原游牧民的分產習俗,將大蒙古國這份龐大的家產在家族內部進行了分配並世代承襲。這也是蒙元王朝家天下政治的重要內容。如志費尼所說:「他們(按指蒙古統治者)後來始終遵守這個原則,雖然形式上權力和帝國歸於一人,即歸於被推舉為汗的人,然而實際上所有兒子、孫子、叔伯都分享權力和財富。」[19]成吉思汗的諸子、諸弟都各自從大蒙古國百姓中分得一部分民戶,稱為「忽必」(漢譯「份子」),稍後又具體劃定了地域。諸王的草原分封實體又稱為「兀魯思」(漢譯「人眾」或「國家」),他們對兀魯思屬民有絕對支配權,可以在兀魯思領地內將屬民再行分封給自己的子弟。


成吉思汗的兀魯思分封有幾個顯著特點。第一,儘管如前文所述,蒙古人的個體經濟和分散經營趨向較為發達,家族凝聚力也因而受到一定影響,但成吉思汗分封時卻仍然鮮明地貫徹了重視父系血親的宗法原則。既視國家為家產,則分配「家產」只有家庭男性成員才能參與。異姓功臣雖也多被授封千戶,但其名分低於親族的「忽必」,稱作「莎余兒合勒」(漢譯「恩賜」)。他們只是作為世襲行政長官替大汗管理「家產」——千戶內部眾,並不具有兀魯思「封君」的地位。第二,最初獲得兀魯思分封的親族人數不多,只有諸弟諸子共八、九人。旁系同姓親屬則因未參與創業,甚至曾與成吉思汗敵對,並未得到分封[20]。第三,用於兀魯思分封的民戶比例不高,大部分草原民戶作為家族「公產」,仍隸屬於由大汗直接統轄的「大兀魯思」。拉施特記載成吉思汗時蒙古軍隊共129 000人,其中分封給子弟者僅28 000人,剩下101 000人皆由自己直轄[21]。如此則大蒙古國「家產」中用於分配子弟的部分尚不足22%。也可以說,這只是一種不徹底的「分產」。其所以如此,可能根源於古代草原游牧經濟中家族經營的情況依然殘存,同時也是出於突出父家長權力並保持政權對外威勢的需要。上述分封特徵對大蒙古國、乃至隨後的元王朝政治,都產生了重大影響。


與其他北方民族政權初建時相似,大蒙古國的政體屬於「前官僚制」的貴族政治形態,其中宗室貴族的地位又明顯高於異姓貴族。由於旁系宗室凋落不振,成吉思汗時期的宗室貴族並未形成龐大集團,而且有地位的宗室成員非其弟侄,即其子孫,對成吉思汗的父家長權力不可能構成任何威脅。成吉思汗死後,情況變得有所不同。一方面宗室繁衍,人數增加,行輩上升,另一方面汗位繼任者在宗室成員中不可能再擁有成吉思汗那樣的超人威望和特殊地位。換個角度說,儘管成吉思汗子孫繼承了特殊的家族Charisma,但這種Charisma作為家族共同體素質,只相對於異姓貴族才有優越性,本家族成員彼此則無明顯優劣之分。在這裡大蒙古國遇到了與其餘北方民族政權初期相同的難題,即由於個人繼承權的不發達,導致君位傳遞並無固定原則,必須採取「世選」的方式加以解決。蒙古的「世選」是通過諸王大會「忽里台」(漢譯「聚會」)進行的。即使前任大汗已經指定繼承人,也必須通過忽里台會議的擁戴才能正式即位。如因各種原因無法馬上召集忽里台,甚至不得不讓汗位暫時虛懸。「獨尊」的大蒙古國汗權,唯獨在選擇繼承人方面具有缺陷,不能像處理其他事情一樣完全遂已所欲,即使「超人」型的成吉思汗也不例外。由此造成的汗位爭奪,成為大蒙古國乃至元王朝政局不穩的一個重要原因,這方面情況早已為史家所熟知。


然而,汗位爭奪基本上沒有影響到汗權本身。勝者為王,無論經過多麼複雜的鬥爭過程,新汗的統治權一旦被確認,就擁有了父家長式的生殺予奪絕對權力,敵對方只好甘為魚肉,聽人宰割。如果說大蒙古國「獨尊」汗權的產生並未依賴中原政治傳統的話,其保持、延續則對漢族社會的政治資源頗有借重。《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記載,蒙古第二代大汗窩闊台(太宗)即位前夕,由漢化契丹人耶律楚材負責「立儀制」。楚材擔心宗王不就約束,對窩闊台次兄察合台說:「王雖兄,位則臣也,禮當拜。王拜,則莫敢不拜。」察合台被說服,在即位儀式上「率皇族及臣僚拜帳下」。據稱蒙古「尊屬有拜禮自此始」。楚材對自己在這件事上發揮的作用頗為得意,作詩炫耀,稱「明主初登極,愚臣敢進狂,九疇從帝錫,五事合天常,大樂陳金石,朝服具冕裳,降升分上下,進退有低昂」[22]。但保障汗權更重要的因素,應當說是「大兀魯思」的強大實力。由於大蒙古國「分產」的不徹底,事實上沒有一個宗王的實力能與大汗抗衡,即使全體宗王的力量加起來也仍處於下風。隨著蒙古對外征服的擴展,大片農耕地區納入版圖。同樣是在耶律楚材等人的堅持下,農耕地區的分封並未採取與草原相同的「裂土分民」模式,而是照顧漢地傳統(特別是參考遼金二稅戶制)制定了五戶絲製食邑分封制度。這樣總體而言,農耕地區仍屬於家族公產「大兀魯思」,是大汗的直轄區,諸王封君不過只是分享其租稅收入而已。儘管成吉思汗死後大蒙古國逐漸出現離心傾向,但龐大「大兀魯思」的存在,仍使大蒙古國具有強有力的政治核心,使其在相當長時間內維持著形式上的一統,並未很快趨於瓦解。這也是大蒙古國能夠持續締造輝煌武功的一個重要原因。


既分割家產又不全部瓜分,既分封宗王兀魯思又保存大汗大兀魯思,致使大蒙古國出現了家臣執政的局面。大蒙古國(以及元王朝)的貴族集團,就身份、地位而言,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宗室貴族作為「黃金家族」男性成員,以分割家產的形式擁有獨立性較強的兀魯思領地(其中成吉思汗嫡系子孫在理論上還都有被擁戴為大汗的權利),最為顯貴。其次是外戚貴族,主要包括弘吉剌、亦乞列思、斡亦剌、汪古等部落首領,他們或因歷史淵源,或因投附有功,與成吉思汗家族結成了稱為「安答-忽答」(漢譯「義兄弟-親家」)、比較固定的姻親關係,因此地位也較高。再次就是普通的功臣貴族,如上節所言,他們在平民百姓眼裡屬於高高在上的那顏,但從大汗的角度看不過只是私人依附性質的那可兒,或者說相當於家臣。上述三個層次的貴族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的作用頗有不同。就一般情況而言,宗室貴族平常都居於各自的封地,或是在外統兵作戰,基本上沒有參與中樞政務的機會。只有當因汗位交替等重大事件召開忽里台時,他們的「議政」作用才會體現出來。或許如李治安所說,這表明宗王是「超越官僚機構,從分享國家主權的更高層次參預朝政的」[23]。外戚貴族被授封的千戶部眾,其最終領屬權仍歸於大汗大兀魯思,封地性質僅相當於一般貴族的「莎余兒合勒」而非宗王的「忽必」。[24]但他們在千戶授封過程中被允許保持自己部眾的相對完整,管轄方面有一定的獨立性,故而通常也是世居領地,充當大汗的「藩翰屏垣之寄」。在這方面,他們與宗室貴族扮演的角色較為相似,也因而得以與後者「通稱諸王」。[25]宗室、外戚大多數時候在外不在內,而汗廷和大兀魯思又有繁雜的工作需要處理,能在這方面發揮作用的,就只剩下第三層次的一般功臣貴族了。在大蒙古國,中樞行政事務主要是由也可札魯忽赤(漢譯大斷事官)和怯薛(蒙古語輪值之義,指由「那可兒」發展而成的大汗護衛親軍)成員承擔的,這些人都是一般貴族,或者更確切地說,屬於大汗的家臣。這種由於宗室貴族分封在外而不得不用異姓貴族管理汗室「公產」的做法,在中國古代的漠北游牧帝國中似乎早有淵源。馬長壽曾經精闢地將匈奴國家管理方式概括為「同姓主兵封於外疆,異姓主政居於廷內」,並指出這「是東方國家的宗法社會安排政治機構的一個特點」。[26]


如前所述,大蒙古國政治領域中存在著明顯的「主奴關係泛化」傾向,功臣貴族作為大汗的家臣,與主人之間存在著嚴格隸屬關係和不可逾越的名分等差。在這一方面,他們與失去人身自由的孛斡勒(奴婢)並沒有截然不同的區分,主人有時就徑自將其稱為奴婢。而從另一角度看,家臣有時又被視作主人家庭成員的一分子(當然是地位不平等的成員),甚至可以與主人兄弟相稱。這一類家臣不僅屬於大汗的親信,其實際地位也會因附翼汗權而大大提高。在汗位爭奪鬥爭中,親信家臣還成為大汗鎮壓異己宗親貴族的得力工具。儘管宗室成員出自「黃金家族」,此時也不得不聽任地位低於他們的家臣處置。如大斷事官忙哥撒兒奉旨審訊反對蒙哥汗的宗親貴族,多所誅戮,這些人雖然懷恨但又無可奈何,只能在忙哥撒兒死後「咸騰謗言」,稱「爾亦有死耶」。蒙哥卻為此專門降詔於忙哥撒兒之子表示安慰,謂「人則雖死,朕將寵之如生」。[27]很明顯,家臣的權力本質上是汗權的外延,家臣執政同樣是大蒙古國家天下政治的表現。



1260年,忽必烈登上汗位,草原本位的大蒙古國由此蛻變為漢地本位的元王朝。隨著中原模式官僚體制的建立,元朝國家制度與大蒙古國相比有了顯著不同。但就「家天下」政治格局而言,兩者一脈相承,並無大異。在加上尊號、廟號、謚號等漢式美稱,輔以都城、宮闕、朝儀、印璽、避諱等漢式典制之後,漢地的尊君卑臣傳統與大蒙古國汗權彼此結合,進一步保證了元朝皇帝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28]。與此同時,草原社會「主奴關係泛化」的傾向繼續向漢地延伸,漢族百姓同蒙古牧民一樣,被視為與皇帝有依附關係的屬民。元朝政府將他們根據職業標準劃分為若干種類,稱為「諸色戶計」,包括民戶、軍戶、匠戶、站戶、灶戶等等,分別為國家承擔不同義務,「各務本業」,「各有定籍」。[29]其定籍僉撥,不由自主,世代相襲,不得脫籍移易,反映出國家(皇帝)對普通百姓的人身控制較之兩宋明顯有了強化。元朝漢語中有「怯憐口」一詞,源於蒙古語,意為「家中兒郎」,特指蒙古、色目貴族合法佔有的私屬人戶。而從更高的角度看,當時也已經有「普天率土,儘是皇帝之怯憐口」[30]的說法。在至元十六年禁止回回人依本俗殺羊的一道聖旨里,忽必烈重申了蒙古諸大汗講過的一段話,略謂「為天護助俺收撫了您也,您是俺奴僕,卻不吃俺底茶飯,怎生中?」[31]作為被征服者,自然也就成了大汗的「奴僕」。這段話雖是針對回回人所說,但毫無疑問同樣適用於漢人。何茲全先生說:「從社會發展史的角度來看,元代社會是中國社會發展史中的一個變局。……蒙古人……把人身隸屬關係和奴役制普遍的披在漢人社會上面。他們把全社會的人民都看作皇帝、貴族吃糧當差的被役使的人戶。」[32]此言大體上是不錯的。


同樣,在政治領域,元朝的君臣關係像草原時期一樣繼續保持著主奴色彩。姚大力列舉了蒙古、色目大臣及南宋降將向皇帝奏事時自稱「奴婢」的事例,認為「它們反映了當時在蒙古、色目、南人,包括北方漢人官僚中十分通行的情況,……也說明主奴觀念進入元代君臣關係是受蒙古舊制影響的結果,並且它已經滲透到漢式的皇帝-官僚關係中間」[33]。元朝的高官顯貴,對於漢族社會而言都是「大根腳」的元勛世臣、高高在上的特權貴族,而在熟悉蒙古傳統的元朝上層統治集團(包括皇帝和這些高官自己)看來,其顯貴僅僅因為他們是皇帝的世仆家臣,是「老奴婢根腳」,所以「不比別個的有」[34]。其中許多人任官的同時仍然隸名怯薛,要在規定的當直日期入宮服役。姚燧《牧庵集》卷一五《董文忠神道碑》詳細記載了擔任僉書樞密院事要職的怯薛董文忠給侍內廷的情況,周良霄先生對其加以分析指出:「觀此,知這個身任怯薛的朝廷大員,在內廷完全是操宦豎之所行。大臣體貌,已掃地無存。」他進而得出結論,元朝的「君臣關係也就是主奴關係,這無疑也增益了皇帝的專制權威」。[35]與上述情況相聯繫,君臣關係有時又被比喻為主人與犬馬的關係。怯薛家臣參與決策,獻替可否,即被看作「犬馬思報其主」所應盡的義務[36]。忽必烈用盧世榮理財,諭以「疾足之犬,狐不愛焉,主人豈不愛之。汝之所行,朕自愛也,彼奸偽者則不愛耳」[37]。聯想到成吉思汗評價「四傑」等功臣「是我的前後的助手,是我的能幹的、盡心竭力的奴僕,是我的神箭手,我的快馬,我的手上的伶俐的鳥兒,我的拴到馬鞍上的獵狗」[38],可知被比為「犬馬」通常是一種明顯的榮寵。不過如果皇帝徑直稱官員為「畜生」,那就代表著嚴厲的責罵[39]。元末人葉子奇通過對比漢朝皇帝的「體貌大臣之禮」,感慨「後世之待大臣,直奴僕耳,直牛羊爾」,很明顯就有針對元朝的寓意[40]。


從大蒙古國到元王朝,宗親分封制度的內容日趨複雜。在草原兀魯思分封的基礎上,又發展出投下私屬分撥、漢地五戶絲食邑分封、宗王出鎮等不同的附屬形態,並且通過參考漢地制度,增加了有關王府衙門設置、爵位等級諸方面的一系列具體規則。儘管有上述複雜內容,但從本質上說,元朝的分封制度不過是草原游牧民分產習俗的遺存,是蒙元「家天下」政治在一個側面的體現。就中國歷史的發展線索而言,則是對唐宋以來中央集權官僚制強化和分封制衰微(從某種程度上看也是「家天下「色彩衰微)趨勢的一種逆轉。馬端臨概括說,唐朝「自中葉以來,皇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閤,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襲,封建之制已盡廢矣」。宋朝「皇子之為王者,封爵僅止其身,而子孫無問嫡庶,不過承蔭入仕為環衛官,廉車節鉞,以序而遷,如庶姓貴官蔭子入仕之例。必須歷任年深,齒德稍尊,方特封以王爵,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則不襲也」。北宋中期甚至出現「宗姓幾無一王」的情況。事實上即使封王,也如顧炎武所言,是「封國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41]反觀元朝,則是「宗王駙馬,通稱諸王,歲賜之頒,分地之入,所以盡夫展親之義者,既優且渥」,「有分地人民賜與之厚,有車服官府符信封謚之貴,有使命往來之禮,有奉命征討之事」,當然也「有訓敕防禁之閑」。[42]其宗親貴族的特權地位,較之唐宋明顯多了。值得一提的是,作為「一種較完善的貴族權力、爵位、財產分配製度」[43],元朝分封體系的發達,不僅超出唐、宋等漢族王朝,也超出了北魏、遼、金等前代北方民族王朝。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拓跋鮮卑、契丹、女真諸民族建國前夕的活動範圍相對狹小,其個體經濟和分散經營趨向發展不夠,因此在建立「家天下」政權時,對龐大「家產」採取了比較集中和統一的管理方式,家族成員並沒有像蒙古一樣「各分地土,共享富貴」,而是只「共享富貴」,未「各分地土」。有「各分地土」傳統的游牧民族匈奴、突厥,則又未能進入中原建立政權。這就使得元朝的分封制度即使在北方民族王朝範圍內來看,也顯得頗為特異。


另一方面,如上節所言,大蒙古國在「各分地土」時,保留了比例巨大的家族公產「大兀魯思」歸大汗直轄,事實上是一種不徹底的分產。而分產之後,宗室外戚大多數情況下在外不在內,參與大兀魯思中樞政務的機會明顯低於異姓家臣。隨著元王朝的建立及統一中國,「大兀魯思」變得愈為龐大,再加上漢族模式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建立,使得宗室外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更顯下降。他們大都居於草原封地(亦有少數人留居於中原食邑),不時領取朝廷的巨額賞賜,並在自己家族內進行封地再分配,過著養尊處優的生活。就對朝政的直接影響而言,這些「皇親國戚」所起的作用遠不及身分低於他們的「家臣」。在元朝,高級官職基本上都為出自怯薛的蒙古、色目貴族和少數漢族勛貴所壟斷。宗室、外戚既已各有封地,就不大可能自降身份投充「家臣」性質的怯薛,因而也自然極少有擔任政府高官的機會。例如從「百僚之長」宰相的任職情況看,迄今還找不出元朝哪一位宗室成員曾經拜相,外戚入相者也僅寥寥數人[44]。忽必烈晚年趙天麟上奏雲;「今國家內族星布,外戚雲分,皆獲食邑而不預大權,皆仰皇猷而各安常分,漢、唐以來未有之也。」成宗時鄭介夫也說:「以今日之人事觀之,……秉國鈞者皆色目、漢兒,未嘗一官任舅後之族,如呂、霍、上官之奢僭,無有也。」[45]而在同屬北方民族「家天下」政權的北魏、遼、金諸朝,由於分封制不發達,它們的君主家族成員主要憑藉其特殊身份直接參与朝政,出將入相,把持要職,與元朝分產型的「家天下」模式具有明顯區別。


與宗室外戚「不預大權」、「各安常分」的狀況相反,異姓家臣在元朝繼續充當君主治理「家天下」的主要助手,其權勢之膨脹又超出大蒙古國之上。元朝以中書省為一元化的宰相機構(個別時期曾設立尚書省),特彆強調其「政本」地位,因而宰相(尤其是最高一級的右、左丞相)權力頗重。其中如世祖忽必烈朝的阿合馬、桑哥,仁宗、英宗朝的鐵木迭兒,文宗朝的燕鐵木兒,順帝朝的伯顏、脫脫,尤以擅權著稱。面對這些受到君主信任、大權在握的異姓家臣,宗室、外戚有時反而不得不仰承鼻息,委曲求全。在某些「家臣」權力惡性膨脹的特殊時期,宗親貴族甚至完全處於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被動地位。如元末伯顏專政,「構陷剡王徹徹篤,奏賜死,帝未允,輒傳旨行刑。復奏貶宣讓王帖木兒不花、威順王寬徹普化,辭色憤厲,不待旨而行」。其中徹徹篤是憲宗蒙哥曾孫,在習慣上被稱作伯顏家族的「使長」,故時人稱其事為「奴婢殺使長」。[46]明太祖朱元璋晚年制《皇明祖訓》,專門規定新天子即位後,「如朝無正臣,內有奸惡,則親王訓兵待命,天子密詔諸王統領鎮兵討平之」。如親王不幸為「奸臣」所害,王府官員和護衛軍有權「移文五軍都督府,索取奸臣」。[47]這一規定似乎與元朝末年的經驗教訓不無關係。


關於元朝宰相權重的原因,我在以前曾作過探討[48]。要言之,即政治生活中存在大量利於宰相專權的機制,與此同時從制度上對宰相專權所作限制卻很少。更深層的原因,則是元朝大多數皇帝權力欲不強,只滿足於深居宮中,垂拱而治,對親自處理政務並沒有太大興趣。元朝皇帝不行常朝,其處理政務的主要方式是居於宮中坐等大臣奏事,並且似乎沒有批閱文書的傳統,動口不動手,多數時候對大臣所奏之事都只是簡單答覆「那般者」了事。與其他王朝一些事必躬親的「勤政」型皇帝相比,元朝皇帝的日常工作量遠為遜色。並且這還不是皇帝個人怠政所致,而是制度如此。同時,由於元朝君臣關係中長期保持著來自草原游牧社會的私人隸屬色彩和身分差異,大臣不過是君主的家臣或奴婢,其權力在大多數時候都被看作皇權的外化和延伸,不被視為威脅。於是就出現了在漢族王朝乃至其他北方民族王朝中不常看到的情況:皇帝委任責成,大膽放權,大臣勇於任事,不加避忌。在皇帝看來,真正能夠對自己皇位構成威脅的,並非執政的異姓家臣,反而是那些與自己同具黃金家族血統而並無人身役屬關係的宗室貴族(儘管他們並未掌握實權),因此後者時常成為打擊對象。實則家臣的忠誠和安全也並不是永恆不變的。元朝後期,在皇位爭奪激烈的背景下,一些家臣通過擁立新君、進行政治投機所獲得的權力,已有突破傳統主從名分、危及皇權的趨勢。待到元朝傾覆,汗室北奔,更是出現了異姓家臣挾持汗室成員、自擅甲兵、互爭雄長的動蕩局面,乃至黃金家族的汗統一度中絕。這已離開本文討論範圍,就不再贅述了。


還是回到元朝。儘管元朝皇帝不勤政務,時或有家臣專權,但從本質上說,家臣的權力仍然是皇權的體現。即使是燕鐵木兒、伯顏之類已顯僭越之跡的權相,從他們的所作所為中也「看不出過去(引者按:指唐宋)那些體現權力制衡的法定程序,有的只是對權力的竊取與濫用」[49]。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元朝皇權畢竟在某些方面呈現出了一些上異於兩宋而下啟明朝先河的強化趨勢。最明顯的表現,就是由於君臣關係帶有主僕、主奴色彩,皇帝對臣下的禮遇和人格尊重明顯下降。趙天麟說:「今國家立統以來,百官犯罪,上自宰輔,下及守令,決付之理官,而例於小民以鞠訊之,有械繫之於市井者,有鞭笞之於官署者,有梟其首以儆戒遐邇者,有醢其軀以薰蒸天地者,甚非尊上卑下、崇禮厚俗之方也。」[50]來自北方草原的蒙古統治者,頭腦中並沒有「刑不上大夫」的儒家教條,況且在蒙元「家天下」政治形態下,不論職務高低,為官為民,無非「皇帝之怯憐口」(前引鄭介夫語),因此對有罪官員採取簡單直接、又便於顯示權威的體罰方式是再正常不過了。元初,監察御史王惲上言,反對「一切內外職官如公私有犯,不聽收贖,皆以的決(引者按:的決,金元慣用語,即指笞杖)論罪」的做法,認為這樣做「甚非待才能而厲臣節也」。但他對「相臣得罪,且受杖責」也沒有表示明確反對,只說這是「出人主一時權斷舊例,即非永格體制」。可見皇帝杖責宰相等高級大臣,在觀念上已基本為人們所接受。[51]按體罰臣下的做法並不始於元,在金朝即已十分常見。元朝在這方面與金朝的相似之處,不見得完全是受金朝影響,毋寧說同為北方民族「家天下」政權,兩個王朝在這方面展示出了不約而同的共性。


同後來的明朝相比較,元朝的君臣關係並不是經常顯得劍拔弩張。這主要是因為皇帝對黃金家族的「天命」、「神授」地位十分自信,待下疑忌之心不重,而高官大多出自蒙古、色目貴族和漢族胥吏,通常也不會像富有道義原則和使命感的儒家士大夫那樣堅持一種「以道事君」的鬥爭態度。明朝的皇權膨脹給人印象深刻,原因之一就是士大夫「以道事君」之後往往竄謫接踵、死傷枕籍。而元朝士人仕途不暢,報國無門,反而使得皇權少了許多顯示「淫威」的機會。但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看到一個現象:即在複雜的政治鬥爭中,對皇帝尊嚴、權威的細小冒犯或不敬都可以被用來冠冕堂皇地置人於死地。以忽必烈朝兩大權臣阿合馬、桑哥為例。阿合馬倚仗忽必烈寵信,專權十餘年,遇刺身亡。《元史》卷二○五本傳稱其死後忽必烈「猶不深知其奸」,稍後「盡得其罪惡,始大怒」,命剖棺戮屍,誅其子侄。而據《史集》所載,忽必烈的怒因主要是發現阿合馬隱匿了一顆進貢的大鑽石[52]。桑哥情況類似,《史集》稱他被殺的罪名是家裡搜出了宮中所無的珍珠和貴重物品,且隱瞞不向忽必烈呈報。藏文史料則記載忽必烈面數桑哥罪狀,一是出外時在一棵大樹下坐了大汗乘涼時坐的坐位,二是擅自吃了送給大汗嘗新的果子,三是漢人工匠所織一種「無縫的衣服」獻給大汗兩件,桑哥手中卻有三件。[53]阿合馬、桑哥二人為忽必烈斂財,民怨沸騰,又擅權跋扈,營私舞弊,罪惡盈積,但忽必烈顯然不願意如實公布他們的全部罪行(因為這樣會有損他自己的威望)。在他看來,家臣對主人細微的不忠已足以構成死罪,而朝廷上下似乎也樂於接受這一解釋。英宗初即位時,出身怯薛世家的漢族勛貴賀勝在政爭中被殺,罪名僅僅是「乘賜車迎詔,不敬」。[54]稍後監察御史鎖咬兒哈的迷失、觀音保、成珪、李謙亨四人上疏諫止英宗興修佛寺,結果被政敵誣以「彼宿衛舊臣,聞事有不便,弗即入白,今訕上以揚己之直,大不敬」,前兩人被殺,後兩人被杖流[55]。後面一件事充分反映了元朝政治當中國事與皇帝「家事」混淆不分的特點。鎖咬兒哈的迷失之死,與修寺的是與非毫無關係,主要是因為他們作為怯薛成員,即使進諫也應當以家臣身份非正式地「入白」。現在公開露章陳述己見,冒犯皇帝尊嚴,即是家臣對主人的「大不敬」。在實行「四等人制」的元朝,蒙古人與漢人同罪異罰,前者輕後者重,但上面這次風波中漢人所受懲罰輕於蒙古人,則是由於同為家臣,亦有親疏之別。蒙古人作為親近家臣,其「不敬」行為較之疏遠的漢人更應受到嚴懲。


最後還有內朝官的問題。在中國古代,內朝官的活躍通常都象徵著皇權加強,元朝的情況也是如此。元朝的內朝官怯薛是一個蒙古傳統組織,並未納入漢式官僚體系之內,但在元朝政治結構中卻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關於元朝怯薛干政的具體情況,已有學者進行過比較詳細的研究[56]。這裡想作補充的是,對元朝皇帝來說,內朝官怯薛與外朝官省、院、台、部官員,都不過是自己的家臣,在這個意義上並不存在內外之分。怯薛通過非正式渠道參與決策,獻替可否,通常都被視為他們作為皇帝親信家臣所應盡的一種義務,因此上文所提到的鎖咬兒哈的迷失才會有「聞事有不便,弗即入白」的罪名。而且在事實上,元朝怯薛成員與外朝官之間也一直保持著頻繁的相互流動。從某種程度上說,元朝皇帝正是通過這種內外朝人員的往來流動,對龐大的官僚機器實施了有效的控制。這與明朝皇帝在朝廷內外遍設宦官機構的做法,達到的效果是異曲同工的。



以上扼要敘述了蒙元王朝的「家天下」政治的一些具體表現。其主要特徵,似乎可以概括為十六個字:皇權獨尊,臣僚奴化,宗親分封,家臣執政。儘管中國歷代王朝從廣義上講都是「家天下」政權,但蒙元王朝在這方面無疑屬於比較突出和明顯的一例,並且其內容帶有一些來自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特殊性。這些內容多少不等地對隨後的明朝政治產生了影響,成為明朝極端君主專制集權制度的一個重要來源。


進一步分析,無論臣僚奴化、宗親分封、家臣執政,都是以皇權獨尊為基礎,因此同其他朝代一樣,皇權(含汗權)仍然是蒙元王朝家天下政治的核心內容。蒙元皇權在中國古代君主集權制度演變過程中的地位和影響,也因而成為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由於元以前的宋朝以相對開明的「與士大夫治天下」政治形態為人所知,元以後的明朝卻以惡性膨脹的君主專制集權制度著名,再加上對上述蒙元王朝皇權獨尊狀況的了解,很容易就會將明初君主專制的強化完全歸咎於元朝(或者再加上金朝)。但實際情況似乎並不如此簡單。元史學界近年對元朝皇權的研究,一方面肯定了元朝皇權膨脹這一歷史事實,另一方面並未因此而採用宋朝皇權「衰微」甚或「象徵化」的說法[57]。周良霄將唐宋兩朝稱為專制主義皇權發展的「成熟」階段,姚大力則認為唐宋同樣存在著「專制君權持續強化」的趨勢(見本文第一節)。他們都避免將唐宋時期的皇權及其約束調整機制看作此消彼必長、彼長此必消的機械對立關係,應當說是比較明智的。換句話說,儘管元朝皇權的膨脹明顯地影響到了明朝,但它(以及金朝)對於明朝極端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只能承擔一部分(或許是大部分、但不是全部)歷史責任。


姚大力業已通過對一些具體制度的考察指出:「唐宋幾百年間,君臣之際尊卑名分的差異,持續呈現一種緩慢然而確鑿無疑的增強趨勢。元王朝在採納漢制過程中,基本上接受了體現在中原皇帝制度中的這部分政治遺產。」[58]這裡想稍作補充的是,除去制度方面的內容外,唐宋時期意識形態領域中絕對忠君觀念的出現和逐漸深入人心,也是推動後代皇權膨脹的一個重要因素。我們知道,儒家思想中本有忠君觀念,但「忠」這一道德範疇在早期儒家學說中並未佔據最顯著的地位,並且被認為應是有條件的和雙向的。在中晚唐到五代的社會大動蕩中,軍閥叛亂,藩鎮割據,朝代更迭,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受到巨大衝擊,尤以忠君原則淪落為甚。至宋,士大夫集團致力於重建倫理道德秩序以維護社會穩定,不免矯枉過正,將忠君原則絕對化,提升到所有人必須無條件遵守的人生第一倫理的地位。託名東漢馬融所作,至北宋始見於書目著錄的偽書《忠經》,首篇即雲「天之所覆,地之所載,人之所履,莫大乎忠」[59]。歐陽修著《新五代史》,感傷其時道德淪喪,大臣事君猶佣者,而無死節之士,發論必用「嗚呼」,但是卻「不念所事之何君也」[60]。朱熹批評孟子的「臣之視君如寇讎」理論「說得來怪差」,認為「臣子無說君父不是底道理」[61]。理學家還直接將忠定義為「天理」,是「三綱之要,五常之本,天理人倫之至,無所逃於天地之間」[62]。這種漢族社會自發成長起來的絕對忠君思想,與蒙元家天下政治所造成的「普天率土,儘是皇帝之怯憐口」觀念,同樣都是明清極端君主專制制度的思想基礎。片面強調任何一方,恐怕都是不確切的。


[1]載汪暉等主編《學人》第十四輯(江蘇文藝出版社,1998)。


[2]周良霄《皇帝與皇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第260~271頁;姚大力《論蒙元王朝的皇權》,載王元化主編《學術集林》卷十五(上海遠東出版社,1999)。


[3]周良霄前揭書第241~271頁,姚大力前揭文。


[4]《元朝秘史》第一八九節。


[5]參閱拉施特《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余大鈞等漢譯本,商務印書館,1983)第57頁。


[6]亦鄰真《關於十一十二世紀的孛斡勒》,載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三輯(中華書局,1986)。並參閱周良霄、顧菊英《元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第77~85頁。


[7]《元朝秘史》第一二一節。成吉思汗後來還時常向人講述早年的冒險經歷,既誇耀自己的孔武勇猛,同時也暗示自己一直得到天神的庇佑。見《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漢譯本第361頁。

[8]《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漢譯本第15頁。


[9]參閱前揭拙文。


[10]與成吉思汗爭霸草原的對手之一札木合,被俘後總結成吉思汗的獲勝原因,稱「你母聰明,你又俊傑,弟每有技能,伴當每豪強」。有趣的是,縱橫一時的梟雄札木合「自小亡了父母,又無兄弟」,只能依靠一些「不中倚仗」的「伴當」,其家族力量更弱於成吉思汗。見《元朝秘史》第二○一節。


[11]彭大雅、徐霆《黑韃事略》。


[12]姚大力前揭文。


[13]道森編《出使蒙古記》(呂浦漢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第15、26~28、66頁。


[14]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濟漢譯本,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上冊第33頁。


[15]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林榮遠漢譯本,商務印書館,1997)上卷第276頁,下卷第474頁。


[16]用王啟龍漢譯文,見同氏《八思巴生平與彰所知論對勘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第381頁。


[17]參閱陳寅恪《彰所知論與蒙古源流》,載同氏《金明館叢稿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18]《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投下·改正投下達魯花赤》。


[19]《世界征服者史》漢譯本上冊第45頁。


[20]成吉思汗唯一的叔父答里台(一名答里真),即因曾屬敵對陣營,成吉思汗「欲要廢他」,賴群臣進諫而止(《元朝秘史》第二四二節)。據《元史》卷九五《食貨志三·歲賜》及卷一○七《宗室世系表》,答里台後裔大約到太宗窩闊台時才得到分封。


[21]《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漢譯本第362~384頁。


[22]耶律楚材《湛然居士文集》卷九《和張敏之詩七十韻》。


[23]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第266頁。


[24]參閱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載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叢》第二輯(中華書局,1983),及李治安前揭書第21~25頁。


[25]《元史》卷一○九《諸公主表》序,卷一○八《諸王表》序。


[26]馬長壽《北狄與匈奴》(三聯書店,1962)第55頁。


[27]《元史》卷一二四《忙哥撒兒傳》。

[28]在仁宗延祐四年一份關於偷盜官庫錢物案件的奏事文書里,中書省蒙古大臣針對此類案件並無處斷「定例」的情況,奏稱:「漢兒伴當每隻說例有。皇帝聖旨了呵,便是例也者。」似乎在蒙古人眼裡,「聖旨即法律」的尊君原則主要是本族傳統,而對漢地官僚制當中重視法規、成例的做法有些不以為然。見《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諸盜一·強竊盜·入官倉庫偷錢物底敲了》。


[29]《元典章》卷二《聖政一·重民籍》。


[30]黃淮、楊士奇編《歷代名臣奏議》卷六七《治道》載鄭介夫奏議。


[31]《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諸禁·禁宰殺·禁回回殺羊做速納》。按這條史料中的「您」是「你」的複數,意即「你們」,並非尊稱。


[32]何茲全《中國社會發展史中的元代社會》,載《北京師範大學學報》1992年第5期。


[33]姚大力前揭文。


[34]《永樂大典》卷二六○八《憲台通紀·加脫歡答剌罕大夫散官》。「老奴婢」在蒙古語中對譯為「斡脫古·孛斡勒」,「斡脫古」意即「老」、「耆老」。拉施特記載:「斡脫古·孛斡勒的意思是說,他們都是成吉思汗祖先的奴隸和奴隸的後裔。[其中]有些人在成吉思汗時代立過值得嘉獎的功績,[從而]確立了[蒙恩的]權利。因此他們被稱為斡脫古·孛斡勒」。見《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漢譯本第14頁。參閱亦鄰真前揭文。


[35]周良霄、顧菊英《元代史》第470~471頁。


[36]黃溍《金華集》卷二四《定國忠亮公神道碑》。


[37]《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

[38]《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漢譯本第360頁。


[39]見《元典章》卷一○《吏部四·職制一·不赴任·廣選不赴任例》。


[40]葉子奇《草木子》卷三下《雜制篇》。


[41]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七六《封建十七》,卷二七七《封建十八》,顧炎武《日知錄》卷一四《封國》。


[42]《元史》卷一○八《諸王表》序,蘇天爵編《元文類》卷四○《經世大典序錄·帝系附錄》。


[43]李治安語,見其前揭書第330頁。


[44]參閱拙著《元代宰相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第91~92頁。


[45]《歷代名臣奏議》卷七七《宗室》載趙天麟奏議,卷六八《治道》載鄭介夫奏議。


[46]《元史》卷一三八《伯顏傳》,《庚申外史》已卯至元五年條。


[47]朱元璋《皇明祖訓·法律》。

[48]《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第213~217頁。


[49]姚大力語,見其前揭文。


[50]《歷代名臣奏議》卷二八六《禮臣下》載趙天麟奏議。


[51]王惲《秋澗集》卷八七《論職官公私有犯不聽收贖皆的決事狀》。按元朝體罰官吏的做法十分普遍,不僅見於皇帝處罰大臣,也見於長官處罰屬官以及一般官員犯罪(包括過失犯罪)量刑懲戒(如《元典章》中即載有大量有罪官員被「的決」的案例)。王惲所反對的主要是後者。到明朝,後一種情況趨於消失,但王惲所謂「出人主一時權斷舊例」的廷杖卻愈演愈烈。


[52]《史集》第二卷(余大鈞、周建奇漢譯本,商務印書館,1985)第345頁。


[53]同上書第349頁,達倉宗巴·班覺桑布《漢藏史集》(陳慶英漢譯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第184頁。


[54]《元史》卷一七九《賀勝傳》。同書卷二七《英宗紀一》則記載賀勝的罪名為「便服迎詔」。


[55]《元史》卷一二四《鎖咬兒哈的迷失傳》。


[56]參閱李治安《怯薛與元代朝政》,載《中國史研究》1990年第4期。


[57]王瑞來語,見同氏《論宋代皇權》,載《歷史研究》1989年第1期。


[58]姚大力前揭文。


[59]《忠經·天地神明章》。《四庫全書總目》斷《忠經》為「宋代偽書」,清人丁晏因書中避唐太宗、高宗之諱,疑為唐人作品。按此書即使是唐人所作,其產生影響主要也是在宋朝,且書中思想與宋儒頗多一脈相承之處。參閱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中華書局,1980)第579~581頁,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第474~477頁。


[60]王夫之評論語,見《讀通鑒論》卷一○第三三節。


[61]《朱子語類》卷一三《學七·力行》。


[62]程顥、程頤《二程遺書》卷一一《師訓》,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一三《癸未垂拱奏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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