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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九、與聲聞不共學戒、於諸性罪

《瑜伽師地論》菩薩戒:四十三輕戒(9B)

九、與聲聞不共學戒、於諸性罪

文 / 觀諸法如

《瑜伽師地論》卷第四十一:

四十三輕戒

與聲聞不共學戒:於諸性罪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於諸性罪少分現行,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瑜伽論記》卷第十(之下):「第二七支性罪一向不共。菩薩為物權行不犯,若因守戒闕利物大行者亦名為犯。此一段文舊論全無,飜譯偏脫。若依景師,此文還屬戒六中初。今尋文相亦可同景。然以遮性不同故別取為一戒。於中先總標。後別釋七。」

《瑜伽師地論》卷第九十九:「云何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

這是總開無犯。「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發無上菩提心,稟受菩薩戒以後,安住在菩薩凈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行菩薩道這件事,一個是正常的菩薩道,一個是方便的菩薩道。現在說的善權方便,就是不是正常的,是特別的情形。「權」字典上的解釋,叫作「反經而善者也」。這「經」是正常道,現在「反經」和正常之道是不一樣的,是相反的,但是也是屬於善法,所以叫作「善權」。「方便」這個詞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智慧叫作方便;一種是行動,你採取行動的時候叫作方便。現在這裡就是指行動說的。安住在菩薩凈戒律儀的菩薩,他採取善權的行動。

行動是表現於外的相貌,有相貌可見聞的,「為利他故」是說菩薩的內心,就是他的動機。採取這個行動的目的是什麼﹖不是為了利益自己,是利益他人。「於諸性罪少分現行」:究竟為利他故有善權方便是指什麼說的﹖是「於諸性罪」,就是很多的,「性」就是「罪」;不管受戒不受戒,作這件事就是有罪的。這種有罪過的事情,菩薩「少分現行」,不是全部的,就是一部分、一少分的作了這種有罪過的事情。

「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由於菩薩的內心,採取這個行動,作這種性罪的事情,內心是清凈的,不是由貪慾瞋恚邪知邪見發動這種罪過的行為,而是用慈悲心作這件惡事。「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對於他所受的菩薩戒並沒有違犯,而且還能生出來很多的功德。這一段文主要是指說他內心是清凈,不是煩惱發動的,是用清凈的慈悲心發動作這件事,來利益這個眾生的,所以他就沒有犯戒而有功德。

韓清凈《披尋記》:「善權方便至生多功德者:不善業道所攝身語諸業,名諸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如攝事分說(陵本九十九卷五頁)。如是性罪,五相所攝:一、事,二、想(披尋記原文是相),三、欲樂,四、煩惱,五、方便究竟。如決擇分釋(陵本五十九卷十二頁)。今於此中,說諸菩薩性罪現行,非由煩惱,不具一切,故說少分。又諸菩薩為利他故,作所應作,皆由愛諸有情、憐諸有情增上力故,非染污心,是故此說由是因緣。由無染污,說無違犯。由具憐愍,說多功德。以能修行自他利行,攝受隨與無上正等菩提果故。」

「善權方便至生多功德者」:這一段文。「不善業道所攝身語諸業,名諸性罪」:「不善業道」就是有罪過的業道。這裡說,是屬於身語這兩方面,不是意業;意業是沒有不善業道,菩薩的內心沒有貪瞋痴,他是用慈悲心,用智慧作這件事。不善業道所攝的身語諸業,或者是身表現出來的行動,或者是表現在語言上的事情,這都是業,就是有了行動。這就叫作性罪。身就是殺盜淫了,語就是妄言綺語惡口兩舌,這些事情是有罪過的。「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性罪這句話怎麼講?「謂性是不善」:這件事的體性就是有罪過,它不是好事情。「能為雜染損惱於他」:這種事情要一造作,它就有污染,就能傷害到對方,使令對方也有罪過,也有苦惱。「能為雜染損惱於自」:它的污染不但是傷害到對方,也損害了自己,兩方面都有苦惱,所以叫作性罪。

「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因為它是屬於身語,不是內心。不約束自己身語清凈;身語表現出來的行動和語言,也不加以控制。雖然是不遮制,不控制它,「但有現行便往惡趣」,若是表現出來行動了,說出來有罪過的語言,作了有罪過的事情,「便往惡趣」,將來就是要到三惡道去受苦的。「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雖然不控制自己,但這件事還是要負責的。只要是現出來行動了,它就障礙得聖道。有無漏的戒定慧名為沙門。若作這種有罪過的事情,就障礙得聖道的。「如攝事分說。(陵本九十九卷五頁)」。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九:複次,若廣建立十惡業道自性差別,復由五相。

何等為五?一、事;二、想;三、欲樂;四、煩惱;五、方便究竟。

1、事者:一一業道各別決定所依處事,或有情數或非有情數,隨其所應,十惡業道依之而轉。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事,通情、非情者:殺生、邪行、妄語、離間語,於有情處起。偷盜、麤語、綺語,及意三行,通情非情處起。

2、想者有四:謂於彼非彼想,非於彼彼想,於彼彼想,非於彼非彼想。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想有四種:一、於彼非彼相,謂於彼張人起王人想等,餘三准知。」

3、欲樂者:或有倒想,或無倒想樂所作欲。

《瑜伽論記》卷第十七:「欲樂,或倒、無倒想,樂所作欲者:即於前四相中因前二想起倒欲樂,因後二想無倒欲生煩惱,即是七毒。」

4、煩惱者:或貪或瞋或痴,或貪瞋或貪痴或瞋痴,或貪瞋痴一切皆具。

5、方便、究竟者:即於所欲作業隨起方便,或於爾時或於後時而得究竟。

由此五相,於殺生乃至邪見諸業道中,隨其所應,當廣建立圓滿自性十種差別。

「如是性罪,五相所攝」:性罪,它有五個相貌,這五個相貌都屬於這一類的事情。五種:一是事,二是想,三是欲樂,四是煩惱,五是方便究竟,如決擇分解釋(陵本五十九卷十二頁)。

一、「事」:或者是屬於有情的境界,或者是屬於無情的境界,在這上面造種種惡,所以這叫作「事」。

二、「想」,就是內心的思想。這在律上也常常有這種說法,就是想要去傷害某甲,結果傷害了某乙,這就是想和那個事實不符合,就是這樣意思。想要傷害一個眾生,結果所傷害的不是眾生,是一棵樹,就是內心的想和那個事實有點違反。或者是心想和事實相是符合的,要傷害某乙,結果就是傷害了某乙;不傷害某甲,就是沒有傷害到某甲。有不符合、有相符合的差別,這叫作想。

三、「欲樂」,欲樂是什麼?就是歡喜作這件事。或者要罵人,罵這個人的時候,心裏面有這個樂欲。這裡面表示什麼?有的時候不是願意這樣作,但是有個力量逼迫非這樣作不可,但是心裡不歡喜,那就條件不具足了。

四、「煩惱」,要去作這件事的時候,或者用貪心、瞋心、愚痴、邪知邪見來作這件事。如果沒有貪心、邪知邪見等,那這個條件就不具足了,這十惡業不具足了。

五、「方便究竟」,就是採取行動以後,把這件事作圓滿了,作到最後自己滿意了,那麼叫作方便究竟。

如是性罪要具足這五個條件,有事、有想、有欲樂、有煩惱、有方便究竟,其中有一個不具足,這個罪業也就是不圓滿。這是如決擇分釋(陵本五十九卷十二頁)。

「今於此中說諸菩薩性罪現行」:現在這裡面說的,於諸性罪總開無犯這段文,發了無上菩提心受了菩薩戒,行菩薩道的時候,菩薩有性罪這一方面的罪過的事情的活動。「非由煩惱」:菩薩作這件事,表面上看是有罪過的,但是他發動這件事,不是由煩惱發動的,他沒有貪心、瞋心、邪知邪見,非由煩惱。「不具一切」:這五個條件不是完全都具足的,就是作這件事他不是由煩惱。「故說少分」:所以說「於諸性罪少分現行」,就是其它的他都具足了,事、想、欲樂、方便究竟都具足了,就是不具足這第四個「煩惱」,而這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故說少分現行」。

「又諸菩薩為利他故,作所應作」:諸菩薩的大悲心,為了利益眾生故,作所應該作的事情。「皆由愛諸有情憐諸有情增上力故,非染污心;是故此說由是因緣,由無染污,說無違犯。由具憐愍,說多功德」:這諸菩薩作所應作,都是能利益眾生的。「皆由愛諸有情」:都是因為菩薩有慈悲心,愛諸有情,就是願意饒益眾生,令眾生得樂。「憐諸有情」:憐愍眾生有苦,要眾生離苦。

「增上力故」:由於菩薩對眾生有離苦得樂的饒益心,由這樣的心的強大力量故,「非染污心」,不是用染污心來發動,來作這件事的,他是有慈悲心作這件事的。「是故此說由是因緣,由無染污,說無違犯」:不是用染污心作這件事,所以說他沒有犯罪。「由具憐愍,說多功德」:因為菩薩有憐愍心,所以作這件事不但沒有犯戒,而且還有功德。「以能修行自他利行攝受隨與無上正等菩提果故」:菩薩作這個性罪的少分現行,但是由於慈悲心的關係,他是修行了對於自己對於眾生都有功德的行為,這件事。「攝受隨與無上正等菩提果故」:在因是攝受,果是隨與;攝受因了,將來就給個無上菩提果。這是解釋這一段文,這段文是總開無犯,就是先總說開許菩薩作這件事不是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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