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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目睹媽媽與陌生人接吻,爸媽離婚收場

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近30年,兩人育有一子一女,今年3月,女兒在連鎖咖啡店驚見母親與陌生男子接吻,於是告知爸爸,兩人離婚。陳隨即向陌生男子提告求償80萬元(新台幣,下同),台灣橋頭地院審理後,判該男子賠償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媒報道,判決指出,在大寮工業區上班的葉男和同事前往觀音山爬山後,一行人前往張女在觀音山一帶經營的投幣式卡拉OK店唱歌,葉、張相識後,爾後,葉只要去登山就會去找張,兩人逐漸有更多的互動。

去年12月間,張的丈夫陳姓男子發現妻子時常盯著手機傳LINE訊息,他當時感到懷疑,但也沒有多做聯想,但今年3月,女兒在連鎖咖啡店買東西時,驚見母親和陌生男子在店裡接吻,女兒趕緊向爸爸報告此事。

示意圖

經追問後,張坦承「有喜歡的人」,願意和陳離婚,陳被迫放手後心有不甘,決定向「小王」(台灣對男性情人的稱呼)葉提告求償8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時,葉坦承認識張,但否認發生不可告人的姦情,直指陳的婚姻會破裂,都是他自己愛胡思亂想所致。

陳則在法院審理時拿出張和陳的曖昧對話紀錄,其中張問葉:「昨晚睡的香嗎?」葉回答:「是很香,有你的味道,但弟弟不想睡啊」,張說:「它不乖!今天給它關禁閉」,葉回:「它很餓,叫我出去找吃的」,張回:「昨晚不吃!今天活該餓肚子」等具有性暗示的內容。

法官根據對話紀錄和女兒的證詞,認定張、葉兩人經常性通訊,互表愛慕、思念,且有性暗示的內容,甚至有實際約會,互相緊靠依偎而坐,實已超逾一般正常社交行為,影響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干擾、侵害婚姻本質,因此判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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