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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嚴辦非法集資案件:嚴懲主犯,追繳利息所得

來源丨網貸之家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對於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主要實施者,應當重點打擊,從嚴懲處。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追繳集資參與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賠方面,意見指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不論集資參與人是否已先期離場,均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意見指出,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的一般原則包括:

1.突出打擊重點,注重區別對待,強化追贓挽損,著力化解社會矛盾。

2.對於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主要實施者,應當重點打擊,從嚴懲處。

3.對於雖未直接參与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但明知非法集資性質而出資入股的主要獲利者,應當以共犯論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於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積極挽回集資參與人財產損失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一般參與者,可以不予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

5.對於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主要實施者以外的人,雖然犯罪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但到案後積極(全部)退繳違法所得,儘力彌補本人行為造成的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自6月P2P行業爆發集中性風險事件以來,據網貸之家不完全統計,上海地區共有包含國金寶、永利寶、聚財貓等在內的44家平台因涉嫌非法吸存以及集資詐騙罪被經偵立案調查。

10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消息稱,今年6月份以來,在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堅強領導下,在市公安局的統一部署下,上海公安經偵部門對非法集資案件進一步加大打擊查處力度,堅持有逃必追,全力追贓挽損。據統計,在本市公安機關6月份以來接報偵辦的非法集資案件中,共有在逃人員58名,截至發稿已抓獲48人,抓獲率超過80%。

上海警方表示,已抓獲的48名在逃人員均為涉案公司實際控制人或高管,這些人歸案後,對進一步開展追贓挽損工作有很大幫助。根據警方此前通報,截至目前,「聯璧金融」案已查凍涉案資產資金約3.5億元,「聚財貓」案已查凍涉案資產資金約8.9億元。

堅持有逃必追、追逃務盡。目前,上海市公安局已經成立了追逃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公安分局在市局統一部署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充分整合全警資源、全力以赴推進追逃工作。警方對每一個在逃人員建立「一人一檔」,明確「一人一策」,實行「一人一專班」,落實各項偵查和追逃措施。同時,充分整合運用公安多警種、多部門資源和國內、國際執法協作資源,細緻排摸分析在逃人員的關聯信息和活動軌跡。通過選調偵查緝捕、數據分析、外語交流等方面素質過硬、專業能力強的民警,提升追逃效果。

附《關於辦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全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關於辦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

指導意見

滬高法[2018]360號

當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呈現,為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追贓挽損,維護社會穩定,確保辦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關於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的一般原則

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要突出打擊重點,注重區別對待,強化追贓挽損,著力化解社會矛盾。

對於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主要實施者,應當重點打擊,從嚴懲處。

對於雖未直接參与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但明知非法集資性質而出資入股的主要獲利者,應當以共犯論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積極挽回集資參與人財產損失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一般參與者,可以不予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

對於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主要實施者以外的人,雖然犯罪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但到案後積極(全部)退繳違法所得,儘力彌補本人行為造成的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關於非法集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非法集資犯罪:

(一)虛構經營業務或者故意作誇大宣傳的;

(二)明知集資參與人返利過高,或者招攬業務提成比例過高,不符合一般市場行情的;

(三)明知單位業務虧損,仍通過高息攬存等方式歸還單位債務的;

(四)曾在其他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被查處或取締,之後又從事相同業務的;

(五)曾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參與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非法集資犯罪的情形。

對於被告單位中層級較低的管理人員或者普通職員,如果確有證據或理由表明其並不知曉非法集資性質,而是當作正常經營業務參與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的,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三、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辦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應當根據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分別定罪處罰。對於先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事經營活動,後因嚴重虧損而採用欺騙方法吸收資金用於還債或揮霍的,因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和客觀上的犯罪對象不同(所涉及的資金應當分別計算和認定),應當分別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實行數罪併罰。

對於多人參與、分工實施的集資詐騙犯罪,其中的組織、策劃、指揮者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或理由表明並不知曉上述人員的非法佔有目的,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四、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和處理

對於以單位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當依法認定單位犯罪。

對於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沒有合法經營業務,違法所得主要由個人任意支配、處分的,應當依法以個人犯罪論處。

單位涉嫌犯罪的,應當指定單位在職員工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以充分維護被告單位的訴訟權利。如果單位在職員工確無參與訴訟的能力或條件,或者均涉案不能作為訴訟代表人的,可以由其委託熟悉單位情況的離職、退休人員、法律顧問等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

涉嫌犯罪的單位確無合適人員擔任訴訟代表人的,不得將其列為被告單位,但對該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按照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相關人員附加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按照個人違法所得或者犯罪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數額的一定比例或者倍數予以確定。

對於涉嫌犯罪但沒有被起訴的單位,如果其名下確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或者違法所得的,在相關單位人員被定罪處罰後,可以根據所認定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並發還集資參與人。

五、關於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

在多人參與、分工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中,原則上應當區分主從犯。除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以外,積极參与犯罪的主要實施者,以及明知非法集資性質而出資入股的主要獲利者,應當認定為主犯。對於接受他人指使、管理而實施非法募集資金行為的次要實行犯,或者僅僅為非法集資提供後台支持行為的幫助犯,應當依法認定為從犯。

對於多個單位共同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應當根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區分主從犯。主犯單位的內部人員之間地位和作用確有差別的,可以區分主從犯。對於從犯單位內部人員,應當一律認定為從犯,但應當根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量刑。

對於只起訴了部分單位共犯的案件,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被起訴的單位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從犯。主從犯作用難以確定的,可以不予區分主從犯,但應當根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別量刑。

六、關於犯罪數額的認定

通過向社會公開宣傳方式非法集資,其中含有向親友吸收的資金的,應當計入犯罪數額。對於行為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投入的資金,可不計入犯罪數額,但應當優先用於賠償其他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損失。

對於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者,應當按照其實際參與的非法集資活動計算犯罪數額;其離開單位後,下線人員獨自實施的非法集資數額,不應計入其犯罪數額。

非法集資單位內部人員相互集資的數額,不應計入各自的犯罪數額,但應計入各自的上線以及單位的犯罪數額。

對於一次性投入資金未作提取,其間雖有利用到期本息滾動投入記錄的,只需將一次性投入的本金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犯罪數額。如果其間確有追加投入的,應當將追加投入金額與前次投入的本金累計計入犯罪數額。

七、關於自首的認定

對於等待、配合公安機關處置的行為能否視為「自動投案」,進而認定為自首,應當區分三種情況分別掌握:1.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前,明知公安機關前來處置,在特定地點等候的,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其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為自首。2.公安機關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通常會視情分別採取以下三種管控方式,即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或者責令隨傳隨到、聽候處置。既然公安機關已經明確犯罪嫌疑人並採取了不同的管控方式,則不再發生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問題。對於其後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依法認定為坦白。3.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後逃跑的,因其違反公安機關確定的配合調查義務,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對於逃跑後又自動歸案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立案偵查,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司法機關最終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因兩罪的大部分事實重合,通常並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關於「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規定,不能認定為自首;符合坦白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坦白。

犯罪嫌疑人接電話通知到案配合調查後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繼續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之後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從總體而言,其行為具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基本特徵,可以依法認定為自首,但是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需要從嚴把握;如果最終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則全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八、關於累犯的認定

在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往往會持續一段時間,認定其是否系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重新犯罪,應當以犯罪行為開始時為依據,而不能以非法集資行為達到犯罪起點數額標準時或者實行終了時為依據。

九、關於集資參與人的訴訟地位及權利保障

非法集資參與人,屬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其知情權、贓款返還請求權等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對於集資詐騙犯罪被害人提出由其本人或者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等請求,一般應予准許;但被害人人數眾多的,可要求其選派代表參與相關訴訟活動,以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十、關於遺漏集資參與人及請求追加起訴的處理

在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因人數眾多而遺漏集資參與人、需要追加起訴的,一般應當安排在一審開庭審理前依法進行。一審庭審後,被遺漏的集資參與人直接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法院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檢察機關先行審核,在檢法辦案人員審核確認以後,可以參與涉案資產分配。

十一、關於追繳集資參與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賠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不論集資參與人是否已先期離場,均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參與非法集資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業務員),應當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退賠責任,除應當依法追繳其獲取的傭金、提成等違法所得外,還可以責令在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範圍內承擔退賠責任。

十二、關於法律適用、刑罰裁量及涉案財物處置的標準統一

分別在不同法院審理的同一系列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不同法院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法律適用統一,量刑均衡。

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涉案財物以集中統一處置為原則,並按照非法集資參與人的實際損失比例發還。

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公司、子公司)均涉案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由本市不同法院審理的,原則上由審理涉案總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統一處置涉案財物。

對於涉案總公司、母公司不在本市,涉案分公司、子公司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由本市法院審理的,應加強與審理涉案總公司、母公司的法院溝通協調,可交由該法院統一處置涉案財物;未能移送審理涉案總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統一處置涉案財物,或者因為審理節奏不統一等不宜由審理涉案總公司、母公司的法院統一處置涉案財物的,本市法院應當及時處置涉案財物,但要與審理涉案總公司、母公司的法院做好信息溝通和相關工作銜接。

審理法院原則上應當在作出一審判決前制定處置涉案財物的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集資參與人名單、集資數額、財產查扣數額、返還本金數額、支付利息數額等。

對於易貶值、易損耗的涉案財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審判機關應及時通過變賣、拍賣等方式予以先行處置。

來源 | 網貸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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