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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要什麼賠償,只要他家小孩能坐牢」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靜海節度】

陝西神木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被毆打致死的消息還未散去,又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12月2日,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一名未成年人吳某持刀殺害親生母親。

但由於未達到法定年齡,吳某目前已經被警方釋放。為了小孩的成長,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將他轉校,心理專家建議進行心理疏導。

而神木少女案件,曝光的犯罪細節更令人觸目驚心,幾名犯罪嫌疑人先是帶被害人劉雨「去金鵬商務賓館賣淫」,後因「嫖客不滿意」,受害人被多人「衣服脫光後」,「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進行長達數小時的毆打」,導致對方死亡,其後又實施了「屍體肢解」和「掩埋」。如此殘忍的犯罪行為,將對生命和法律極度的漠視展現的淋漓盡致。正如廣大群眾所擔心的,因為6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均在14-17歲之間,依照現有的法律,等待這幾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將是又一次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施暴者因為是未成年人而得到法律的寬恕,而同樣是未成年人的受害者,未成年人的標籤不僅沒有給她帶來任何保護,甚至因為眼睜睜看著施暴者的得以輕或者減輕處罰,讓受害者整個家庭蒙受二次傷害。

近年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屢見不鮮,今年3月,湖北孝感一位女孩等電梯時,被犯罪嫌疑人黃某用剪刀挾持搶劫,並被強制脫光衣服,脖子大腿等多處被嚴重刺傷,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的傷害,但是因犯罪嫌疑人黃某未滿14周歲,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而無法立案。受害者的母親痛苦地說:「我就不要什麼賠償了,我現在就要求他家孩子去坐牢,他們家孩子做出的事情完全不是未成年人作出的事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發布的司法大數據顯示,2009年到2017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下降趨勢,平均年降幅達12%。但是,在樂觀的數據背後我們也應該看到一些並不那麼樂觀的現象,2017年6月北京一中院發布該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該報告中指出了目前未成年犯罪的特點在於: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犯罪年齡呈現低齡化趨勢。

體現在統計報告裡面的犯罪數量是《刑法》中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數量,也就是說,司法大數據里統計的犯罪年齡段為年滿14到17周歲,隨著犯罪低齡化的趨勢,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和14到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佔比不斷擴大,但是因為前者免於刑事責任,後者也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種重大刑事案件才負刑事責任,故而大量的未成年犯罪事件並沒有體現在司法大數據中,現實情況很大程度上相對於司法大數據並沒有那麼樂觀。許多新聞報道中都提及不少未成年人甚至仗著自己年齡不滿14周歲而對於犯罪更加肆無忌憚。

同樣是司法白皮書顯示,16-17周歲涉訴罪名中,前三名分別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而14-15周歲涉訴罪名前三名分別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強姦罪。犯罪手段中暴力犯罪的的數量也高居榜首,這說明未成年人犯罪有著極強的暴力因素。更加令人不安的是: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情況進行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使得我們能夠窺見的未成年犯罪也許只是冰山一角。

從我國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來看,司法保護的10條法律條目下,有多達5條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從輕、減免和其他相應的保護措施,而縱觀整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未成年人涉事的刑事案件中,針對受害者的保護僅僅在第五章第七條提及保護性侵案中的受害者名譽權。換而言之,目前的《保護法》很大程度上保護的是未成年中的「壞人」。 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到未成年犯罪的三條內容,也都是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寬宥舉措。

未成年人保護和《刑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涉及未成年人的核心是什麼,應該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地健康成長,而不是保護那些未成年犯罪,保護他們可以犯下罪行而不受懲罰。在目前的法律實踐中,往往是被傷害的未成年人得不到保護,而傷害他們的人反而得到了司法的保護,這與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馳。年齡沒有成為善良的保護傘,反而成為了罪惡的通行證。

我國《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歲、16歲、18歲的劃分標準,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心智水平和自我控制的行為能力,在設立時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的國情。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獲取信息的渠道爆炸式增長,方式也越來越簡便,這使得現在的未成年人相比於當年心智成熟的要迅速了很多,其中大量不良的信息也使得部分未成年人墮落的年齡明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許多人並非不懂法,而是已經懂得如何利用法律,利用年齡來保護自己的違法行為。適當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某種程度是適應社會發展的合理刑法修正。

許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有著明顯的社會效應的,正如河南魯山檢察院成功調解的未成年人強姦少女案,和早年該院校園欺凌殺人案提出並被法院採納的未成年人犯罪有期徒刑三年緩行三年的,兩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這對於整個社會起到的明顯是一個很不好的效應:我們的司法實踐是不是過於注重保護未成年中的犯罪者,而忽略了那些真正該被保護的未成年受害者及其家庭。

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首先從立法的目的上來說,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其次從遏制青少年犯罪的角度上,能夠在一定程度遏制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勢頭,有效打擊一些未成年惡性犯罪;從法律公平正義的角度,刑事責任年齡過高,對於犯罪一方的保護就會甚於對於受害者的保護,也是有違公平正義的,也會對社會造成不良的示範效應。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縱觀全球,目前14周歲依舊是各國立法中最為普遍的刑事責任起始年齡,但是仍然有不少國家和地區仍有不同規定。以美國為例,俄克拉荷馬州最低年齡刑事責任為7歲,內華達州和華盛頓特區為8歲,科羅拉多州為10歲,俄勒岡州為12歲,喬治亞州,伊利諾伊州和紐約都是13歲。

在英國,曾經對於10周歲以上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根據是否為淘氣行為來推定犯罪,但是1998年通過的《犯罪與反秩序法》實質上取消了這一規定,使得英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為10周歲,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成熟」不再是抗辯理由。法國也於2007年頒布兩部新的法律文件,將原本適用於成年人的刑事訴訟程序適用於16-18周歲未成年人。

日本90年代開始,儘管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逐年下降,但是暴力犯罪的惡性案件卻不斷增加,引發日本民眾對《少年法》不滿,進過2000年開始的多次修改,日本將送往少年院的最低年齡由原來的14歲以上修改為大約12歲以上。

可以看出隨著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國內,不少未成年人犯罪,諸如湖南邵東縣3名殺害女老師的案件,因為犯罪性質惡劣,但是犯罪嫌疑人都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而引起過民眾甚至不少法律專家的廣泛爭議。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就曾為此呼籲修改刑事責任年齡,並給出具體建議「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全國人大代表王家娟也提出,對於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在這個年齡範圍內累犯的話,應該取消刑事豁免權,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外也同樣有不少法律專家就目前各國普遍的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籲。

不少法律界人士都提到要保護、教育和改造那些犯罪的未成年人,但是通過法律對於他們犯罪行為的寬恕是否能起到相應的效果值得商榷。通過許多地方的司法數據也顯示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受教育程度較低,其中不少人有輟學等行為,而犯罪者家庭也多為留守家庭、離異家庭、流動式家庭、單親家庭和再婚家庭,我們社會包括司法界是否可以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同時,加強對這些犯罪人員的獄中文化教育,讓他們教育改造過後可以有一技之長,能融入社會而不是再次走向犯罪。在司法改造的同時,對於那些特殊困難的家庭多一些關懷與幫助,這是否會比純粹的寬恕犯罪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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