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年間十大冤案之楊乃武與小白菜案
楊乃武於道光十六年(1836年)出生於餘杭縣城一個鄉紳之家。楊乃武的父親是楊朴堂,過世較早。楊家原在餘杭鎮居住,因清軍與太平天國軍的戰鬥毀了房屋,寄居在餘杭城內澄清巷一姚姓人家的房子里。 楊乃武,字書勛,又字子釗,曾有一兄長,名乃文,三歲時夭折,所以人們稱楊乃武為「楊二先生」。楊乃武還有一個姐姐,叫楊淑英,已出嫁給葉夢堂,不幸丈夫因病早故,家內無人,因自小與楊乃武姐弟感情深厚,就常到楊乃武家居住。楊乃武先後結過三次婚,先為吳氏,早故;次為詹姓女兒,稱大楊詹氏,於同治十一年九月初八日死於難產;後又娶大楊詹氏的胞妹,稱小楊詹氏,於同年十一月初三日過門。楊乃武有一子一女,子名楊卿伯,女名楊浚。楊乃武是秀才,平常以授徒為業。 本案的另一個主人公小白菜,原名畢秀姑,乳名阿生,咸豐六年(1856年)出生於餘杭縣倉前鎮畢家堂村,其父畢承祥早逝。畢秀姑8歲時,母親畢王氏嫁給在縣衙當糧差的喻敬天為妻,人稱「喻王氏」。「小白菜」這一稱呼不見於當時的史籍資料,時人的筆記、《申報》的報道中也未採用此稱。據考,這一稱呼當是案情大白之後,文藝家在文藝作品中的創造,不少作品都以畢秀姑喜歡穿綠色小褂,系白色圍裙,人又清秀靈動,就稱之為「小白菜」,又因其嫁給做豆腐的葛品連,又稱「豆腐西施」。本文為體現該案原貌,按史料所載稱「葛畢氏」或「畢秀姑」。 畢秀姑的丈夫葛品連,乳名葛小大,倉前鎮葛家村人。父親葛奉來,早年病亡,母親姓喻,與畢秀姑的繼父喻敬天是遠家族弟。因遇太平軍戰亂,年幼的葛品連被太平軍擄走,葛喻氏無依無靠,由胞兄主婚,於同治二年(1863年)改嫁給餘杭縣務農的沈體仁為妻,人稱「沈喻氏」。
次年,葛品連逃回,繼父沈體仁把他推薦到縣城一家豆腐店裡幫工。 喻敬天與沈體仁兩家比鄰而居,到畢秀姑11歲時,葛品連母親沈喻氏與畢秀姑母親喻王氏商量,打算聘畢秀姑給葛品連為妻。因兩人的父親都是繼父,對他們的終身大事不管不問,就由兩人母親做主,畢母見葛品連為人老實,就表示同意,只等兩人年紀稍長後完婚。 同治十年(1871年),畢秀姑16歲,出落得水靈清秀,肌膚白凈。這一點在官方奏摺和《申報》報道中都予以認同。《申報》甚至說畢秀姑「美而艷」、「受諸極刑,而色終未衰」,沈喻氏在供詞中也屢次說其「生的美」,可見畢秀姑相貌確實漂亮。在當時,女子及笄即15歲時就可以行婚。喻敬天原先不管不問,現在卻想趁機多要些彩禮,又說結婚必須要有新房。葛品連無錢滿足這些要求,一時無計可施。幸而葛品連有個義母馮許氏,家資殷實,就前去說合,願意拿出140元洋錢為義子操辦婚事,80元作為彩禮送給岳父喻敬天,餘下的60元用於置辦結婚酒宴。喻敬天喜不自禁,當即表示同意,並表示可以讓葛品連夫婦先住在自己家,待滿月後再另行租房。於是,兩家請住在附近的秀才楊乃武給擇定了結婚日期,定於同治十一年(1872年)三月初四日舉辦儀式。 較葛品連結婚早上三四個月,即同治十年(1871年)十一月,楊乃武在澄清巷口新建了三間兩層樓房,並請葛品連的繼父沈體仁監工。葛品連與畢秀姑結婚後,沈體仁得知楊乃武的房子除了自家居住外,還有一間余屋,就與妻子沈喻氏一起同楊乃武商量,以每月八百文的價格租一間給兒子兒媳居住,並於四月二十四日搬入。此後,楊乃武與葛品連夫婦同住一個樓房內。 葛品連在豆腐店當夥計,因做豆腐需要晚上磨漿,第二天一早發賣,且店鋪離家路途較遠,就不得不起早貪黑,為了節省往返時間,晚上他就經常宿在店中。畢秀姑活潑外向,隻身在家,閑著無事,就常到楊家串門,楊乃武性格爽朗,倒也素無避忌,相處融洽,如同一家人似的。後來,畢秀姑有時就在楊家與楊乃武同桌吃飯。在楊乃武的影響下,畢秀姑還對讀書誦經產生了興趣,就請楊乃武教她,楊乃武也不推辭,常常手把手地教她識字背詩,秉燭夜讀,笑語盈窗。
此時,楊乃武的第二任妻子大楊詹氏還在,葛畢氏與楊乃武往來頻繁還未引人注意,而同治十一年(1872年)九月初八日,大楊詹氏因難產去世後,葛畢氏仍和以前一樣,不避嫌疑與楊乃武同吃共讀。 這樣過了三四個月,葛品連有時回家甚晚,發現妻子仍然在楊家,不由起了疑心,懷疑妻子與楊乃武有姦情。他為探明情況,一連好幾個晚上,從店裡跑回家,躲在門外屋檐下暗中偷聽。可除了聽到二人讀書誦經外,並沒有調情輕薄之事,更沒有抓獲姦情。但葛品連心胸狹隘,心中疑雲難以消散,就向母親沈喻氏陳說所見。沈喻氏與丈夫沈體仁住在外面,偶爾去楊乃武家看望兒子兒媳,也曾見兒媳與楊乃武同桌吃飯,早已有疑心,今天聽到兒子如此一說更是疑雲重重。婦道人家一貫口沒遮攔,沈喻氏竟添油加醋,在鄰居間大肆渲染。一時間鄰居們指指點點,流言四起,街談巷議,都是楊乃武與葛畢氏的桃色消息。 大楊詹氏去世三個月後,十一月初三日,在岳母的同意下,楊乃武與大楊詹氏的胞妹詹彩鳳結了婚,是為小楊詹氏。 此時,葛品連與葛畢氏之間的吵鬧也開始增多。葛品連經常借故打罵妻子,但又無錢另租房子,只得依然住在楊乃武家。如此磕磕碰碰,到第二年六月,楊乃武以行情見漲提出要把房租提高到每月1000文,葛品連聽從母親的勸告,決定趁此機會遷居以避嫌疑。這年閏六月,葛品連夫婦向楊乃武說明,不再租住其房屋,搬到位於太平巷附近的岳父喻敬天的表弟王心培家隔壁居住。 王心培也早已風聞楊乃武與葛畢氏之間的風言風語,自葛品連搬來隔壁居住後,就留心觀察,看楊、畢之間到底有無傳聞的風流韻事。可觀察數日,並沒見楊乃武過來幽會葛畢氏,也沒有見到葛畢氏出去。 但葛品連的疑慮並未因此消解,依舊對葛畢氏耿耿於懷,認為畢秀姑對自己不忠,常借故打罵。這年八月二十四日,葛品連嫌葛畢氏腌菜晚了時日,又將妻子痛打一頓。葛畢氏忍無可忍,尋死覓活,剪掉自己幾縷頭髮,發誓要出家做尼姑。鬧騰了許久,直到雙方父母趕來調解,房東王心培也趕來勸解,才算平息風波,夫妻兩人重歸於好。而在街坊鄰居看來,這實是葛品連借腌菜出妻子與楊乃武同吃誦經甚至通姦的惡氣。 同年八月,楊乃武赴杭州參加癸酉科鄉試,中了浙江省第一百零四名舉人,是餘杭縣惟一一名中舉的才子。按照慣例,中舉者必須在張榜後的兩三個月內辦理確認和報到手續,否則將視為棄權處理。楊乃武的岳父詹耀昌病故後,雖然早已落葬,卻還未曾除靈。因為詹家的兩個兒子都已病故,沒有子嗣,詹家就商量把其兄的兒子詹善政過繼給他為嗣。早就定好十月初三日除靈,初五日舉行詹善政過繼禮。於是,十月初二日,楊乃武就到杭州辦理中舉事宜,初三辦理完畢,就從杭州直接趕往南鄉岳母家中。當時同去祭奠的有詹耀昌的干兄弟、監生吳玉琨,還有沈兆行、孫殿寬等人,楊乃武初三下午趕到祭奠,晚上住在岳母家。初五日舉行詹善政過繼禮,諸人都在過繼書中畫押作證。一切手續辦完後,楊乃武於初六日返回家中。 十月初七日這天,葛品連忽然感到身體不適,全身疲乏無力,忽冷忽熱,像犯了瘧疾,兩腿像灌了鉛,走路沉重。葛畢氏知道丈夫本來就患有流火症,勸他找人替工,回家休養。葛品連認為無甚大礙,執意不肯,支撐病體勉強上工。這樣硬捱了兩天,病情日趨加重。初九日早晨,葛品連實在支撐不住,只好請假回家,途中屢次嘔吐。其繼父沈體仁正在路邊大橋店內吃早茶,見葛品連渾身哆嗦,走路艱難,心知他流火病複發,就沒有叫住他,讓他回家早些休息。葛品連路過一家點心店時,還買了一個粉團作早點,但剛吃了幾口,走到學宮化字爐前就嘔吐出來。好不容易磨蹭到家門口,王心培妻子見他兩手抱肩,瑟瑟發抖,問候了幾句,就喊葛畢氏出來扶丈夫上樓歇息。 葛畢氏將丈夫扶到樓上,幫他脫衣躺下,蓋上兩床被子,見丈夫依然嘔吐,大叫發冷。詢問他病情,他說自己連日來體弱氣虛,大概是流火病複發,囑咐妻子拿1000文錢托岳父喻敬天代購東洋參、桂圓煮湯以補元氣。喻敬天派人買回東洋參和桂圓,葛畢氏煎成湯藥讓丈夫服下,並請王心培的妻子叫來母親喻王氏幫助照料。喻王氏來了半日,見女婿依舊卧床發抖,時欲嘔吐,既無好轉也沒惡化,安慰開導一番,就回去了。
傍晚時分,葛畢氏聽到丈夫喉中痰響,急忙上前照料,卻見丈夫口吐白沫,已經不能說話,葛畢氏高聲叫喊,王心培夫婦聞聲趕來,派人叫來雙方母親沈喻氏及喻王氏。二人匆匆趕到,見葛品連兩手在胸口亂抓,目光直視,急忙請大夫前來。大夫來到,望聞問切後,診斷為痧症,用土辦法灌萬年青汁、蘿蔔籽湯也未見效。王心培還跑出城外,把正在履行公務的喻敬天叫回家中,又另請醫生延治,也無效果,葛品連捱到十日下午申時,氣絕身亡。 葛氏家人悲痛欲絕,哭聲震天。哭過之後,家人商量發喪出殯事宜。沈喻氏給兒子擦洗身子,換上乾淨衣服,準備停靈兩日後入殮埋葬。當時屍體並無任何異常,所有人都認為是痧症致死,沒有懷疑。 當時時令雖已是十月深秋天氣,可南方天氣悶熱潮濕,屋內又通風不暢,加上死者身體肥胖,到了第二天即十一日晚上,屍體就開始發變,口鼻中有少量淡血水流出。死者義母馮許氏見後,認為屍體怪異,死得蹊蹺,提出疑問。沈喻氏平時就對兒媳舉止輕浮不滿,認為因她不守婦道曾鬧得滿城風雨,見馮許氏提出,也不覺起了疑問。她又仔細查看了兒子屍體,見臉部發青,口鼻流血,面目猙獰,回想起兒子死前雙手亂抓,口吐白沫,也覺得甚是奇怪,疑竇頓生,認為兒子是中毒死亡,就當場再三盤問起兒媳葛畢氏。可無論她怎樣盤問,葛畢氏一口斷定丈夫是因病致死,絕無其他緣故。沈喻氏見問不出眉目,自己的疑惑難以消除,便與家人商量告官,由官府勘驗兒子是否中毒而死,如果的確不是中毒而死就入殮出殯,如果確系中毒死亡,就追究兇手,為兒申冤報仇。當下,說做就做,家人請來地保王林前來察看屍身,王林也認為是中毒模樣,同意告官。當晚便請人寫好呈詞。次日一早,在王林的陪伴下,沈喻氏向餘杭縣衙遞交了請求驗屍的呈詞。 餘杭知縣劉錫彤(1806~1877),字翰臣,天津鹽山人氏,道光十七年順天鄉試舉人,先任山東鄒平代理知縣,後任浙江麗水知縣,同治初又任餘杭縣知縣,加知州銜。此時,他已經年近七十,先前在餘杭任過兩年知縣,這已經是他第二次擔任餘杭知縣。他於十月十二日一大早接到訴狀,見一向平靜的餘杭竟然出了命案,即刻準備,叫來仵作沈祥和門丁沈彩泉及一班衙役前往葛家勘驗,探訪案情。 一伙人收拾完畢,正待出發,餘杭秀才陳竹山來到縣衙給劉錫彤看病。劉錫彤年邁多病,就聘請陳竹山定期前來給他檢視身體。兩人關係密切,常來常往,已經成為無所不談的朋友。望聞問切之餘,劉錫彤向陳竹山談起正要前去勘驗的一起謀殺案,斷明葛畢氏之夫是否確為中毒而死。陳竹山就把他在街頭巷尾聽到的關於楊乃武與葛畢氏的風流傳聞告訴了劉知縣,並說其後葛品連為避嫌疑搬家,夫妻失和,一次夫妻吵架,葛畢氏哭鬧著要剪髮做尼姑等等,還說現在葛品連年青暴死,鄰居都認為是楊乃武與葛畢氏合謀毒死。 陳竹山和劉錫彤聊到近中午時分才分別。陳竹山離開後,劉錫彤即帶領仵作沈祥、門丁沈彩泉及衙役前去勘驗。正午時分,一行人來到葛家,此時屍體腐爛加劇,肚腹膨脹,上身變青,腹部有幾個水泡,一按即破。仵作沈祥勘驗發現:屍身仰面,淡青色,尚未僵硬,口鼻內有淡血水流入眼耳,腹部有大泡十餘個,用銀針刺探咽喉,銀針呈青黑色,擦之不去。在報告結論時,按照以往經驗,沈祥卻犯了難:這個癥狀與《洗冤錄》所載服砒霜而死的特徵「牙根青黑、七竅流血、嘴唇翻裂、遍身小泡」的情形不同,但與服砒霜死者「用銀針刺喉,銀針變暗擦之不去」的特徵卻又一致。 《洗冤錄》是中國古代第一位法醫、宋代提刑官宋慈的經驗著作,宋慈一生斷案如神,尤其擅長驗屍,能從屍體中找出疑案的蛛絲馬跡,所著《洗冤錄》已成為此後歷代仵作斷案的根據和標準,具有不可置疑的可信度和準確性。 沈祥想起自己曾勘驗的一個名叫陳觀發的死者屍體,屍體特徵與此相似,陳觀發是自服生煙土致死。沈祥思慮再三,就上報結論說,死者可能是服生煙土中毒而死。門丁沈彩泉在縣衙時,也聽到陳竹山的議論,先入為主,認為煙毒都是自己吞服,與被人毒死不同,葛品連肯定是砒霜毒死。沈祥不服氣,與沈彩泉爭執起來,試毒的銀針本來應用皂角水多次擦洗的程序也被忘得一乾二淨。兩人爭執的結果是誰也說服不了誰,只好含糊地向陳錫彤報告稱死者系「服毒身亡」。
劉錫彤一聽「服毒」,立刻想起陳竹山的話,認為葛品連肯定是被人毒死。當即詢問告狀的沈喻氏,葛品連死前情況,死前吃了什麼東西,誰做飯喂服。沈喻氏把大致情形訴說一遍,特別說明死時只有其兒媳在身邊服侍。劉知縣當即叫來葛畢氏質問,逼她說出實情。葛畢氏極力否認,並對天發誓。劉錫彤見在葛家問不出頭緒,就讓衙役把葛畢氏帶回縣衙嚴審。 劉錫彤胸有成竹地將葛畢氏帶回縣衙,認為很快就能破案,查出兇手。他吃過午飯,稍事休息,下午立即升堂審問。劉錫彤因有成見在先,先問葛畢氏丈夫因何中毒身亡,威逼葛畢氏說出毒死丈夫實情。葛畢氏連呼冤枉,堅稱自己毫不知情。用了一下午時間,審問依然毫無進展。 劉錫彤見問不出頭緒,就直奔主題,打算突破葛畢氏的心理防線,逼問其是否認識楊乃武,與其什麼關係。葛畢氏仍表示毫不知情,劉錫彤忍無可忍,認為她目無王法,詭辯抵賴,下令用刑。開始先用拶刑,見葛畢氏雖疼得冷汗直冒,卻咬緊牙關極口否認,審訊沒有效果,又用開水澆淋其背,用燒紅鐵絲刺穿乳頭。葛畢氏疼痛難忍,撕聲裂肺,幾次昏死。劉錫彤從下午一直審到半夜,葛畢氏最終難耐酷刑,便招認了與楊乃武因日久生奸,進而謀害親夫葛品連的「實情」。其大致供狀如下: 楊乃武第二任妻子大楊詹氏因難產去世後,多次調戲自己。同治十二年(1873年)九月二十八日傍晚,丈夫去了店裡,楊乃武又來調戲自己,自己素念楊乃武風流儒雅,把持不住,同意其要求。此後,兩人一有時機,遇便行奸,不計次數。次年,搬離楊家後,兩人仍有來往,被丈夫察覺。八月二十四日,丈夫以自己腌制鹹菜遲誤生氣毆打,自己剪落頭髮哭鬧。楊乃武尋機過來勸慰,說要娶自己為妻,自己以有夫拒絕,楊就勸自己毒死丈夫,並說過門後與原妻地位身份一樣,不分妻妾、大小,自己也就應承下來。十月初五日傍晚,楊乃武交給一包砒末,囑咐自己方便時下手。十月初九日上午,丈夫因流火疾返家,要我買東洋參何桂圓煎湯服用,自己就將砒霜倒入湯中,毒死丈夫。 葛畢氏做完口供,已是半夜三更。劉錫彤得到供詞,一刻也不耽擱,派一王姓書辦帶領民壯阮德指路,前往澄清巷抓捕楊乃武。楊乃武此時早已入睡,阮德帶書辦敲開家門,不由分說,將楊乃武捆綁結實,帶到縣衙。 楊乃武脾性剛硬,半夜三更平白無故被強行帶到縣衙,火氣十足。劉錫彤連夜鞫問,楊乃武不但極口否認與葛畢氏因奸謀毒之事,還埋怨、頂撞劉知縣,態度粗暴,使得劉錫彤大為光火。但因楊乃武是新科舉人,系天子門生,按照清朝規定,對有功名的人不得施加刑罰。劉錫彤一時也拿楊乃武毫無辦法,束手無策,無法取得口供,只得暫時宣布退堂,將楊乃武押入大牢。 次日一早,劉錫彤便呈報杭州知府,因楊乃武涉嫌通姦謀毒,請求革去其舉人身份。按清制,革去舉人身份需由巡撫上報朝廷具題。杭州知府陳魯見事關重大,即刻呈報浙江巡撫,由浙江巡撫報告朝廷。吏部接受具題後,研究是否批准革去楊乃武舉人身份。 在批文尚未到達之前,楊乃武家人從各種渠道探聽消息,得知楊乃武是被葛畢氏誣攀,且在供詞中有十月初五日楊乃武親自交給她砒霜云云。家人就託人趕到楊乃武岳母家,求十月初五日在場的本家親友為楊乃武作證,證明他初五日在南鄉為岳父除靈,舉辦立繼儀式,初六日才回餘杭城內,以擊破葛畢氏供認的初五日交砒霜的謊言。在岳母家人的努力下,那天參與除靈的監生吳玉琨、過繼的詹善政、楊乃武的堂兄增生楊恭治及孫兆行、馮殿貴等人即向餘杭知縣遞交了公稟,聯合證明楊乃武初五日在南鄉做客,不可能當面交給葛畢氏砒霜。 劉錫彤看到遞交上來的公稟呈詞,就安排楊乃武與葛畢氏當面對質。葛畢氏懼怕受刑,咬定原供屬實。楊乃武拒不承認,還破口大罵,怒斥葛畢氏信口雌黃。劉錫彤見此,認為楊乃武家人是做假證以開脫楊乃武的罪責,對呈遞的公稟不再予以理會。 由於朝廷革除楊乃武舉人身份的批複還沒有下來,不能對楊動刑,雖然楊乃武沒有招供,但葛畢氏已將案情供認清晰,按照清律,可以認為案件初審結束。於是,十月二十日,劉錫彤將楊乃武、葛畢氏及相關案卷解至杭州。此時,自沈喻氏報案以來僅九日時間,辦案可謂神速,且時限、程序上均符合清律。不過,劉錫彤認為楊乃武親朋吳玉琨等遞交的楊乃武十月初五日不在餘杭的證詞是偽證,不值得上報,就擅自扣壓,沒有連同其他卷宗上交杭州知府。而且,為了讓上司看到自己辦案有力、能力超群,得到上司的賞識提拔,也為了不讓上司駁回案子,他在初審報告中謊稱試毒的銀針已用皂角水擦洗,結果「青黑不去」,與《洗冤錄》所載服砒中毒情形一致等等。
隨著劉錫彤把案件上交杭州知府陳魯,該案初審宣告結束,正式進入二審程序。 杭州知府陳魯,是軍功出身,對文人有些偏見,認為他們終日皓首窮經,無所事事,窮酸風流,只顧聒噪惹事,毫無用處。他見到卷宗,翻閱一遍,認同仵作「中毒而死」的報告,採信了劉錫彤的審問經過,對卷宗陳述的案件經過信以為真,不再細緻追查。因主要案犯楊乃武尚未招供,當天下午,陳魯即親自督審。此時,朝廷革除楊乃武舉人身份的批複已到,楊乃武仍堅不招認,陳魯就開始動用大刑,諸如杖刑、夾棍、踏杠、跪天平架等毒刑嚴加逼供。天平架,是將犯人的頭髮和兩手大拇指吊起,高懸空中,像天平一樣,犯人全身重量都繫於頭頂和兩指,拇指疼痛難忍,甚至導致頭皮脫落。楊乃武被折磨得死去活來,數次死而復甦,最後忍無可忍,孤注一擲,寧願被斬首也不願受此皮肉之苦,便含屈招供。 兩個案犯已經招供,餘下的就是追查證據——砒霜的來源。陳魯詢問楊乃武,楊乃武無從作答,追問急了,想起十月初去杭州路經倉前鎮時,曾見到一家標著「錢記愛仁堂」的藥鋪,便隨口供認:十月初三日假稱毒老鼠,買了錢寶生藥鋪內紅砒四十文交給葛畢氏。陳魯見毒品來源已經查明,認為案情已經大白,立即命劉錫彤去倉前鎮緝捕「錢記愛仁堂」藥鋪的老闆「錢寶生」,獲取罪證。 按清制,證人證詞是定案的核心要件,會影響最後的結案。劉錫彤完全知道此點,立即著手準備傳證人「錢寶生」到案作證,但又擔心「錢寶生」不願前來,或者來了也不予配合。因為清代證人必須與犯人一樣被關入牢房,隨時準備上堂作證,尤其是賣毒藥給人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劉錫彤就事先讓其幕僚、倉前鎮人章浚即章掄香以同鄉的名義寫信給「錢寶生」,叮囑他儘管前來作證,不必害怕。「錢寶生」來到縣衙後,劉錫彤並未把他直接交給陳魯,而是帶入自己的花廳里密談。「錢寶生」說自己雖是「錢記愛仁堂」藥鋪的老闆,但名字不叫「錢寶生」,而叫「錢坦」,也叫「錢鹿鳴」,藥店里也從沒有進過砒霜,更不認識楊乃武。劉錫彤以為錢坦怕作證人,就反覆給他保證,說只要能作證,本縣決不追究其賣砒霜的罪責,不會把他送到杭州府作證。但錢坦依然猶豫不決,拒絕作證,劉錫彤一時也無計可施。 錢坦有個同父異母的弟弟錢塏,得知兄長被傳到縣衙,以為哥哥吃了官司,急忙四處聯繫,設法為其開脫。他知道秀才陳竹山與劉知縣關係密切,就拜託陳竹山為錢坦說項。陳竹山一貫好事,就與錢塏一起來到縣衙,剛巧劉錫彤正在衙門內堂苦口婆心地勸導錢坦,不便闖入,就坐在外間等候。這時,門丁沈彩泉進來,陳竹山就向他要了楊乃武的供詞翻看。 不一會,錢坦退出,陳竹山上前詢問他經過,錢坦將劉知縣強令他供認賣砒霜給楊乃武的經過詳述一番。陳竹山本來就對街巷傳聞信以為真,又看到楊乃武的供詞,更堅信謀毒情事,就將楊乃武供詞中有關細節告訴錢坦,說楊乃武假稱買砒是為毒鼠,賣主不知道他意欲害人,不會受罰,即便賣砒有罪,也不過枷杖而已,如果拒不作證,楊乃武已經招供,一旦被查實,就是包庇殺人嫌犯,將與之同罪,被處死刑。錢坦被陳竹山一頓開導敲打,驚出一身虛汗,便照楊乃武的口供供認,承認自己就是「錢寶生」,十月初三日曾賣砒霜與楊乃武,並在證詞上具結畫押。 劉錫彤得到錢坦具結,又怕錢坦反悔,親筆寫下「此案與錢坦無干」的保證,讓錢坦放心回家,並即刻將具結呈遞杭州知府陳魯。 在劉錫彤取證期間,杭州知府陳魯也沒閑著。他恐葛畢氏誤供,對其嚴刑拷打。葛畢氏又信口亂供,供認八月二十四日與丈夫爭吵,哭鬧,實因楊乃武來自己屋內調笑,被丈夫撞見,丈夫遷怒、毆打自己。陳魯又訊問葛品連的母親沈喻氏等證人。沈喻氏在告狀時原本沒有說出誰毒死兒子,現在見葛畢氏供出楊乃武,雖將信將疑,但為替兒子報仇,明知與事實有很大出入,也胡編亂造,說兒子猝死後,自己盤問葛畢氏,葛畢氏說出了與楊乃武通姦謀毒的實情,與其原遞證詞迥異,前後矛盾,也照樣畫押具結。王心培、沈體仁等人不知底細,一看法堂威嚴,都想儘早脫離干係,都隨沈喻氏亂供一氣。 陳魯得到劉錫彤遞交的「錢寶生」的供詞,又加上楊乃武和葛畢氏主犯的供認,認為此案葛畢氏與楊乃武通姦謀毒本夫,淫惡蔑倫,鐵證如山,應按律問罪。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杭州知府陳魯作出判決,以因奸同謀殺死親夫罪判處葛畢氏凌遲處死,以起意殺死他人親夫罪判楊乃武斬立決,並準備上報按察司核准。
作為官僚,陳魯也關心自己的考成,對人命案也不敢太過草率,被上司挑出毛病。他見證人所供葛品連死時癥狀「口鼻流血」與屍檢記錄的「七竅流血」不符,就責令劉錫彤奏明情況。劉錫彤並不重新勘驗以明真相,而是將證人供詞中的「口鼻流血」一律改為「七竅流血」,以消除案中破綻。卷宗呈交陳魯後,陳魯又審核一遍,才將案件上交。 至此,楊畢案的二審結案 二審期間,楊乃武家人想盡一切辦法營救楊乃武。妻子小楊詹氏日夜痛哭,雙目盡腫,而恰恰又是剛剛分娩,行動不便,只能幹著急。唯有楊乃武的姐姐楊淑英即葉楊氏四處託人打聽縣、府審訊情況,跑到倉前鎮詢問錢坦母親和愛仁堂夥計,都說沒有賣過砒霜。葉楊氏知道弟弟確系蒙冤,即準備上省告狀,拚死挽救弟弟性命。可按照清制,女子不能越級呈遞狀詞,家人商定後,就讓過繼給楊乃武岳母的詹善政作報告,到省里向臬司、藩司、撫台衙門投狀告冤。 清朝審級制度分成四級,即縣級、府級、按察司、巡撫或總督。死刑案件應由低到高,逐級審理,最終由巡撫或總督上報朝廷備案。知府陳魯的二審必須確定案情及罪刑才能上報,由按察司進行三審。按察司的最高長官稱按察使,也稱臬司、臬台,是職掌全省的專職審判機構,有審核各府上報案件的權力。此時,浙江按察司按察使是蒯賀蓀,出身舉人,不像陳魯那樣蔑視讀書人,知道一旦中舉,將可能考中進士,入仕做官,前途無量。接到杭州知府呈交的案卷後,蒯賀蓀覺得因奸謀毒與舉人的身份不相稱,很有些疑問。他審閱了杭州府的結案報告,調閱了全部卷宗,並組織了兩次審問。楊乃武、葛畢氏均已心灰意冷,照前供述。蒯賀蓀見案犯所供無異,叫來初審的劉錫彤和二審的陳魯詢問審判經過,並追問審訊是否有可疑之處。劉錫彤和陳魯二人信誓旦旦地說,此案鐵證如山,絕無冤屈。蒯賀蓀見此,就召案犯、證人畫押通過,將案件上報浙江巡撫。三審就此草草結束,按察使蒯賀蓀根本沒有起到審核把關的作用。 按清制,死刑案件由按察使審核後,尚需報該省巡撫或總督審問。當時閩浙一個總督,衙門設在福州,杭州城內沒有總督,只有巡撫,所以本案就由浙江巡撫負責四審。 浙江巡撫楊昌浚在當地很有政聲,深受百姓擁戴。收到案件後,為把案子辦得紮實,他認真閱讀卷宗,親自審訊案犯、證人,但楊、畢二人早已屈打成招,料想難以翻案,便依樣畫供。楊昌浚見此,並不草率結案,而決定別闢蹊徑,委派候補知縣鄭錫滜微服到餘杭私訪,探聽民間議論,看是否與案犯所供相符,必定能水落石出。 鄭錫滜到餘杭後,人生地不熟,打算依靠知縣劉錫彤,暗訪案犯和證人家屬。劉錫彤見上面來人,自然要好好表現,設宴款待。觥籌交錯中,鄭錫滜告訴劉錫彤此行目的。劉錫彤立即囑咐陳竹山給錢坦施加壓力,警告錢坦按原供交待。如此,鄭錫滜幾天的微服私訪,所得的只是一些專為他準備的假情報,卻自認為暗訪很有效果,回到杭州向巡撫楊昌浚稟報該案確實「無冤無濫」,並彙報了暗訪過程。楊昌浚對暗訪結果深信不疑,對鄭錫滜的辦事能力大加讚賞,並加以提拔,去掉了其「候補」,推薦他到外地做了知縣。 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二十日,楊昌浚根據審問和暗訪結果,完成了結案報告,認為該案證據確鑿,維持原判,上報朝廷。四審審結。 楊昌浚審結後,準備把該案上報朝廷。按清制,所有的死刑案件最後一審通過後都必須由巡撫或總督上報朝廷,由朝廷批准後執行。 楊乃武與葛畢氏一案,從一開始就得到人們的關注。同治十一年創刊的《申報》從該案發生的第二個月起就開始跟蹤報道,本省民眾及在京的浙江官員知曉在本鄉文人中竟發生此類事情,無不驚愕,開始關注此事。 楊乃武從家人口中得知浙江巡撫即將把該案遞交給朝廷審核,心知如果錯過此次機會,將永無翻身之機,就在獄中寫了一篇親筆申訴狀,陳述了自己實因葛畢氏誣陷而被拘捕,審判官刑訊逼供而屈打成招的事實。在供訴狀中,楊乃武列出案件審判存在的八條疑問,例如為何不讓自己與錢寶生當面對質;倘自己與葛畢氏通姦,當不會令葛畢氏遷居等等。同時,為了讓朝廷相信自己確實是被誣攀,可以更好地翻案,楊乃武捏造了不少攻擊葛畢氏的文字,又增添了兩個無中生有的情節:一是葛畢氏與餘杭縣衙役及里書何春芳有私情,曾被葛品連發覺並毆打;二是餘杭縣令劉錫彤的兒子劉子翰及其好友民壯阮德在葛品連死後,曾向楊乃武勒索訛詐,被楊乃武拒絕後,串通其父恃權蓄意謀害。楊乃武委託家人將此呈訴材料向各衙門申訴,但都沒有引起浙江巡撫和臬司等地方官員的重視。
楊乃武的家人始終沒有放棄營救楊乃武的行動。姐姐楊淑英即葉楊氏一直在為弟弟奔波勞碌,不怕拋頭露面;妻子詹彩鳳即小楊詹氏雖然剛分娩不久,也帶著襁褓中的孩子去杭州各衙門哭訴冤情。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葉楊氏帶著楊乃武在獄中寫的申訴材料,叫上楊乃武岳母家的長工王廷南、王阿木,從上海乘輪船,歷經二十餘天趕到北京。他們先去拜訪了一位在京的同鄉官僚,經他指點,知道應該向都察院遞交申訴材料。都察院是清朝設置的中央監察機關,負責參預和監督司法審判工作,有權對全國上下大小官吏的一切違法犯罪活動糾察彈劾,對重大刑事案件也有權會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審理。 在遞交申訴材料時,卻意外發生了一個小插曲。因為清廷規定女子不能至都察院遞交申訴材料,葉楊氏就和王廷南、王阿木商量,確定由王廷南進都察院遞交材料。當時,已經將遞交人情況報告給都察院,正準備遞交,走到都察院門前,王廷南心裡發怵,突然變卦,借口說自己目力不濟,要王阿木代替自己遞交。王阿木只得聲稱自己就是王廷南,遞交了申訴材料。 都察院接受呈詞後,以葉楊氏、王廷南、王阿木等人越級上告,違反律制,派人將其押送回鄉,責令以後不準再告,同時,下文給浙江巡撫,要求複審此案,務必查出漏洞和可疑之處。浙江巡撫楊昌浚接到都察院命令,認為既為無可置疑的鐵案,很是不屑,就將該案交給原審結案的杭州知府陳魯審查。 陳魯雖認定此案已經案情大白,鐵證如山,但上級命令又不敢違抗,就又另外傳訊了地保王林、房東王心培等證人。幾個證人見犯人早已供認,也胡亂供認以免沾惹是非。陳魯見與原審無異,仍舊按照原審判決再次上報浙江巡撫楊昌浚,楊昌浚隨之上報都察院。都察院見案情無任何疑問,可以結案。五審也草草收場。 其間,楊乃武家人三番五次去倉前鎮愛仁堂藥鋪找「錢寶生」,軟硬兼施,央求「錢寶生」證明楊乃武沒有在彼處買砒。錢坦怕受知縣劉錫彤的打壓,死活不答應楊氏家人,後來被纏得無法,就只有外出躲避。楊乃武家人還找到葛品連的母親沈喻氏,央求她撤回申訴,救楊乃武一命,並答應以金銀田地相報。沈喻氏為子報仇心切,也不答應。同年六七月間,楊乃武的妻子還到浙江巡撫、按察司衙門上告,均無結果。 一件小小的刑事案件,竟然驚動了中央最高監察機構,經《申報》廣泛報道,楊畢一案已經引起全國各地的關注。尤其是浙江和北京兩地,更是朝野上下,無人不曉,對該案進展情況高度關注,甚至驚動了當時紅極一時的杭州紅頂商人胡雪岩。 胡雪岩在浙江原巡撫王有齡、閩浙總督左宗棠的支持下,開辦錢莊,設舉洋務,後又在杭州開設胡慶余堂藥店,資金達3000多萬,田地一萬畝,捐了個江西候補道的功名,成為煊赫一方的官商。他為人樂善好施,仗義疏財。楊乃武案發生時,胡雪岩正在杭州籌辦胡慶余堂,他的一個幕友吳以同與楊乃武同為癸酉科鄉試舉人,深知楊乃武為人正派,此次獲罪必有冤情,就把楊乃武姐姐葉楊氏上京告狀並準備冒死二次進京上告的情況告訴了胡雪岩。胡雪岩大為觸動,深表同情,委託吳以同把葉楊氏引薦過來,答應資助他們全家進京上告的路費和在京的所有生活用度。 得到了胡雪岩的資助,葉楊氏準備第二次進京告御狀。此時,恰好有個浙江籍的京官、翰林院編修夏同善丁憂服闕回京,胡雪岩為其餞行,請吳以同作陪。席間,胡雪岩、吳以同向夏同善陳述了楊乃武冤案經過,並央其在京設法幫助。夏同善深為家鄉有此冤案震驚,表示將極盡其所能幫助,並留下了其在北京的住址。 這年七月,楊乃武妻子詹彩鳳隨帶其娘家的幫工姚士法進京上告。兩人走了兩個多月方才趕到北京,按照地址找到了夏同善。在夏同善的指點下,詹楊氏向步軍統領衙門遞交了楊乃武的申訴材料。這一申訴材料被《申報》以《浙江餘杭楊氏二次叩閽原呈底稿》為題刊登出來,使楊乃武的申訴理由廣為傳播,幾乎人人皆知。同時也給步軍統領衙門帶來很大壓力,不能再應付差使,只得將材料上奏皇太后和皇上。不久,諭旨下來,將案件交浙江巡撫與臬司即按察使共同審理,複查此案,務須查出實情,以成信讞。 浙江巡撫楊昌浚得到聖旨,不敢再如上次一樣交杭州知府陳魯審訊。他絞盡腦汁,試圖另闢蹊徑,想到由局外人審判此案可能會更為中立客觀,不會先入為主,就委託剛剛到任的浙江湖州知府錫光以及紹興知府龔嘉俊、富陽知縣許嘉德、黃岩知縣陳寶善等幾個下屬共同審理。在交接案件時,楊昌浚還對他們諄諄教誨,強調應秉公執法,不枉不濫。幾個下屬在上司面前自然點頭哈腰,唯唯稱是。
幾個下屬也不糊塗,深知承審此案萬萬不能審得與上司結果不同,不然純粹是與上司過不去,自討苦吃。在審訊時,他們就沒有敢動刑罰。楊乃武見此次審訊是朝廷聖旨下令,又沒有動刑,知道所寫申訴材料起了作用,就推翻了原來所有的有罪供認,重新說明自己與此案毫無瓜葛。葛畢氏也趁機全部翻供,否認自己毒死丈夫。湖州知府錫光一看情況不妙,這樣下去會無法收拾,審了一次就找了個借口退出審問團。其後的幾次審訊中,主要由紹興知府龔嘉俊主審,兩位知縣作輔。審來審去,楊畢二位主犯就是不供有罪,毫無頭緒,既無法維持原來判決,又難以推翻原先審判。正在三位審問官無台階可下時,恰好同治皇帝駕崩,又適逢浙江省三年一次的大考,案件審訊不得不暫停。其後遷延日久,三位審問官主動遞交辭呈,請求另擇大員審理。六審就這樣毫無結果,不了了之。 同治皇帝死後,光緒皇帝於次年(1875年)正月二十日繼位。按照慣例,新皇帝登基繼位,為顯示天子之仁愛寬厚,都要大赦天下。但楊畢一案因審而未結,案情重大,悖逆人倫,罪大惡極,不在特赦之列。 楊乃武與葛畢氏在六審中雙雙翻供的消息經《申報》報道後立刻傳遍各地。案件撲朔迷離,久久拖延,引起朝野上下的種種猜測。四月二十四日,刑部給事中王書瑞忍無可忍,首先發難,向皇帝遞呈奏摺,彈劾浙江巡撫楊昌浚等人「複審案件,意存瞻徇」,故意遷延時日,謀圖不軌,企圖等楊、畢等犯證關死獄中,即可草率結案,維持初審判決,以利考成。王書瑞憤慨之餘,請求皇上及兩宮太后另派京都大員查辦此案,務釋眾疑。奏摺一出,應者雲集,矛頭直指浙江巡撫楊昌浚。楊昌浚上書辯解,說自己絕非有意遷延,實在是因恰逢封篆,又遇上國恤,兼有本省科考,又說楊、畢雖然屢次翻供,但藥店「錢寶生」供詞始終如一,並供出楊乃武家屬常到其店中滋鬧,逼脅他翻供以救人命,案情變幻反覆,正在研求實情等等。但光緒帝迫於輿論和大臣壓力,欽定浙江學政胡瑞瀾全權接審此案,並嚴命楊昌浚將楊、畢及涉案重要證人仔細看管,如果萬一在獄中瘐斃,將予嚴懲。 清代各省、府、縣均設有學政。學政負責當地科舉考試、遴選人才等,通常由飽學之士擔任。浙江學政胡瑞瀾就是一位公認的學富五車的人物,在當地也頗有些名望。朝廷聖旨欽點他負責審辦楊、畢一案時,胡瑞瀾正忙於當年浙江省的考選,楊昌浚把未審結的案件卷宗、案犯及要證等轉交給他時,他正忙得焦頭爛額,急得一塌糊塗,直到他忙完考選事宜後,才開始著手閱覽卷宗,正式審理此案。 胡瑞瀾(?~1882),字筱泉,武昌縣人,道光進士,歷任山西學政、左副都御史、禮部、兵部侍郎。毋庸置疑,作為學政,職掌全省的科考、人才遴選大事,胡瑞瀾學識深厚,堪稱飽學之士,十分稱職,但對於審判案件尤其是錯綜複雜的刑事案件,則有些力不從心,何況以前從未接管審理過案件。他自己也擔心辦不好這一萬眾矚目的疑案,聖上又沒有選派其他官員同審,只好奏明皇上,請求允准自己從下屬中選出幾個官員共同審理,以表明自己沒有暗箱操作,保證案情公開,秉公執法。觀察了半月,他最終選定寧波知府邊葆誠、嘉興知縣羅子森、候補知縣顧德恆、龔世潼四人參與審訊。這四人均非原審官員,沒必要回護偏袒任何一方。 儘管如此,因才力所限,胡瑞瀾依然沒有抓住案件的關鍵核心所在。他沒有從案件的源頭抓起,而是針對楊乃武的申訴材料展開調查,經過廢寢忘食、夜以繼日的勞作,果然發現了申訴材料中的大量捏造誣陷之處。如楊乃武在申訴中說葛品連之所以搬出另尋租處,是因楊乃武告知葛品連葛畢氏有不軌行為,致葛畢氏遭到丈夫毆打,從而對楊乃武懷恨在心,誣告楊與其通姦謀毒;又如,楊乃武說知縣之子劉子翰及民壯阮德向其敲詐勒索錢財不成,遂誣陷楊與葛畢氏偷奸;再如他稱葛畢氏與何春芳有姦情,以藉此證明葛畢氏與自己原先就有讎隙,葛畢氏有誣陷自己的動機,藉以洗脫自己的罪名。 胡瑞瀾針對這些事件進行了不辭勞苦的調查,結果查明楊乃武申訴材料里所列的這些事實根本就不存在。餘杭知縣劉錫彤的兒子並不叫劉子翰,而叫劉海升,已經於同治十二年四月回到天津本籍老家,案發時並不在餘杭。胡瑞瀾還查明,楊乃武家人的不少做法令人起疑。如他們去葛品連母親沈喻氏家中跪求沈喻氏撤回呈訴,去倉前鎮強迫「錢寶生」取回原供具結。連王阿木冒名王廷南到都察院遞交申訴材料也被胡瑞瀾查了出來。胡瑞瀾就此認為楊乃武做賊心虛,企圖掩蓋事實,銷證滅跡。
從這裡入手,胡瑞瀾對楊、畢連夜進行熬審,並施用酷刑。楊乃武、葛畢氏支撐不住,只得照原供誣服。光緒元年(1875年)十月初三日,胡瑞瀾七審結案,上奏皇帝和皇太后,此案無有冤濫,擬按原審判罰定罪。葛畢氏以因奸同謀殺夫罪,擬凌遲處死,楊乃武以姦夫起意殺死親夫罪,擬斬立決,又以作假呈詞京控,罪加一等;錢寶生擬以私賣砒霜致成人命罪,擬杖八十;王阿木以強令錢寶生遞交悔呈,又為葉楊氏作保京控,與王廷南、姚士法等擬杖八十;楊恭治、吳玉琨等為楊乃武具呈作證,遞具公稟,因不知楊乃武因奸謀命情事,與並未通姦之何春芳,並未詐贓之阮德,均不予追究罪責。 寫結案報告時,因案件經多人審理,案犯、證人所供各不盡同,甚至前後矛盾。胡瑞瀾在奏摺中陳述案件大概時,費了一番心思,極力將案中矛盾之處雕飾圓滑周密。如同治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有人說該日楊乃武在葛畢氏房內調戲,被葛品連撞見,楊逃避,葛品連向葛畢氏盤問出實情,毆打妻子,鄰居前來勸解,葛品連借口說是因嫌妻子腌菜遲誤吵鬧;另一說是葛品連因腌菜遲誤毆打妻子,葛畢氏自剪其髮欲出家為尼,楊乃武聽聞後前往探問,走到葛家門口見房內人多,沒有進去就返身而回。兩種說法差別較大,胡瑞瀾經過思索,將之整理為「該日雖為腌菜遲延爭鬧,實為與楊姦情引起」。又如沈喻氏懷疑兒子死因盤問兒媳一節,其說法也前後矛盾:先是說兒媳拒不招認謀毒情節,後又說從兒媳口中盤出與楊勾結謀毒情形,前後說法不一。胡瑞瀾在上奏中則稱:「葛畢氏初則言語支吾,繼稱楊乃武交給流火藥。」如此等等,使整個結案報告看起來天衣無縫,足為定讞。 同時,胡瑞瀾為了顯示自己確實沒有徇私舞弊,想起了給皇帝和太后上奏《招冊》的方式。他把案犯楊乃武、葛畢氏的供詞和沈喻氏、王林、錢寶生等證詞都詳盡地記錄下來,隨同其審理結案報告一同上奏。按清制,清朝巡撫、總督辦理的死刑案件,不需要把人犯供述和證人證詞上報朝廷,只需呈報審結報告即可。胡瑞瀾之所以上報《招冊》,無非是因該案轟動朝野,影響太大,而各方傾向又反覆不一,這一公開供詞和證詞可以告知天下,該案審理過程沒有舞弊徇私之處。 該案七審就此以楊乃武葛畢氏誣服宣告結束。 未想,胡瑞瀾審結報告和《招冊》一呈遞,《申報》即予以報道,朝野議論紛紛,輿論大嘩。戶部給事中邊寶泉率先鳴起不平,十月十八日即上奏說胡瑞瀾與浙江巡撫楊昌浚「素日相好」,辦理此案「外示嚴厲,中存偏袒」,並沒有秉公執法,在關鍵情節上不加詳究,模糊視聽。又說本案中楊乃武是否冤抑撇開不說,近年來各省辦結的案件,上京控告後發回原省查辦,能夠平反的百不得一,相沿成習,箇中原因則在於案件由督辦審定,複查的官吏都是下屬,而官吏的升遷降貶都由上司決定,在辦案中自然秉承上司意志。胡瑞瀾是楊昌浚的下級,其考成由楊昌浚說了算,自然不敢得罪楊。況且,胡瑞瀾本是職掌學政的文臣,從沒辦理過刑案,必然抓不住要害,絕難平反。現在該案依然存在諸多可疑之處,難以據此定讞,輿論洶洶,請求皇上和太后審慎研究,並將該案交給刑部從頭審理。 邊寶泉的奏摺一出,得到許多官員、百姓的支持,但卻沒有得到皇上和慈禧太后的恩准。上諭說,外省審理過的案件再遞交到刑部重新審理,向來沒有這樣的先例,而且如果外省的案件都紛紛提交到刑部審理,刑部作為職掌全國刑獄的部門,根本忙不過來,何況從杭州押解證犯到京,讓證犯勞累疲憊,不屬仁愛之道云云。其實,皇帝之所以不願意轉交刑部審查,是因地方封疆大吏審定的要案,既已經七審七決,都無疑問,如果輕易更張,勢必引起地方不服氣,甚至導致朝廷不穩,為了兩個平民百姓的小命導致地方中央不合,完全划不來。不過懾於朝野的輿論壓力,儘管皇上不同意由刑部審理,但卻同意將此案案卷交刑部詳細審研,看是否有可推敲之處,一一標出,交胡瑞瀾進一步查究明晰,予以答覆。 刑部接旨後,經過仔細審查案卷,發現了一些疑點:一是八月二十四日楊乃武有無進入葛品連家,有無被葛品連撞破姦情一事。卷宗中前後上報材料說法不同。巡撫楊昌浚的報告說楊乃武進入葛家調戲葛畢氏,被葛撞見,毒打葛畢氏,而胡瑞瀾的上奏則說當日確系因葛畢氏腌菜遲誤而被丈夫責打,並未提到楊乃武進入葛家並調戲葛畢氏一事;二是關於楊乃武購買砒霜的時間問題,先說是初三日,後又說是初二日;三是錢寶生是賣砒要證,卻僅在縣審時傳訊過一次,其後各次審訊均未提鞫,更未讓楊乃武與之當面對質;四是楊乃武所供劉子翰與餘杭知縣劉錫彤之子劉海升是否同一人,為何未就此提審劉錫彤親供等等。
此時,楊乃武葛畢氏一案已成為全國矚目的大案。儘管案件疑竇叢生,但依舊維持著葛畢氏凌遲處死、楊乃武斬立決的原判。其所歷經縣、府、臬司、省等七審七決,每次審訊都引起社會喧動,《申報》報道極大吸引了上至台閣官員下至平民百姓的關注,更使該案成為街談巷議的最核心話題。固然有許多人相信歷經七審,楊畢一案當無冤抑,可以定為鐵案,但更有不少人從一開始發現其中的疑點,想方設法地為楊乃武鳴不平。 浙江當地和京師的浙江籍京官非常關心家鄉這一轟動全國的大案審理進展情況。在胡雪岩的委託下,丁憂服闕返京的夏同善發動聯絡在京的浙江籍官員,說家鄉出此大事,對浙江官員榮譽有很大影響,既然身在京師,就應當為家鄉做點實事。在他的積極努力下,至十二月初,十八名刑部、戶部等的浙江京官聯名向都察院遞交呈詞。這十八位浙江京官是:內閣中書汪樹屏、羅學成、翰林院編修許景澄、戶部主事潘自疆、吏部主事陳其璋、戶部主事張楨、何維傑、周福昌、吳昌祺、徐世昌、徐樹觀、刑部員外郎鄭訓承、刑部主事濮子潼、員外郎汪樹堂、主事戚人銑、工部員外郎吳文諤、邵友濂、主事梁有常。他們聯名的呈詞由28歲的浙江餘杭人李福泉作報告呈遞上去。 在呈詞中,他們羅列了歷次審訊中的疑竇之處,又增加了他們從家鄉聽聞到的消息,認為刑部雖提出了不少疑點,但仍交胡瑞瀾審查報告,胡瑞瀾自然會維護其前審結論,並藉此機會,絞盡腦汁為案中漏洞彌縫,使之更為周密詳致,到時將很難從胡呈報的材料中找到破綻,楊乃武只能冤沉海底。同時,他們在呈詞中還針對諭旨中「向無此政體」,提出先皇已有提交刑部審理他省案件的先例,如道光年間刑部就審理過山西省遞交的閻思虎失出案件,同治年間刑部也審理過浙江省遞交的韓溥華所控犯書孫錦侵冒公款案件,以此請求皇上和太后將此疑難案件交刑部審理,以使該案確無冤縱。 正是這份呈詞為楊畢一案的平反奠定了基礎。 在此期間,浙江學政胡瑞瀾按照聖諭,針對刑部提出的幾點疑問,對楊乃武等人又進行一次提訊,此次審問楊乃武葛畢氏認為已經沒有翻案可能,仍照前供述,審訊沒有任何突破。 隨後,胡瑞瀾就上奏,一一解答刑部提出的疑問:一是八月二十四日楊乃武是否進入葛家與葛畢氏調戲,胡奏稱葛品連早知楊畢姦情,實借八月二十四日腌菜遲誤出氣,楊當日並未來葛家;二是楊乃武買砒時間是初二還是初三日,胡奏稱實際是楊乃武初二日由杭州開始乘船返回餘杭,杭州到倉前鎮水路四十里,傍晚到錢寶生藥鋪買砒,船至大東關過夜,初三清晨到家;三是「劉子翰」之名是楊乃武捏造,劉錫彤子名確系劉海升,等等,對這些疑問都作了細緻彌縫,使整個案件看起來無懈可擊。 胡瑞瀾在奏摺最後說,這種通姦謀毒的案件,事情極為機密,外人不能親見,只能以當事本人供詞為憑,楊乃武的奸謀是葛畢氏在餘杭縣初審時供出,並不是他人教唆欺誘。而楊乃武為脫罪,運用其狡猾伎倆,散播謠言,導致人們認為他確有冤抑,自己雖然秉公斷案,也難免貽人口實。案情重大,人言紛紛,楊乃武的刁橫又比先審時更甚,請皇上、太后另選大臣審理此案。最後,胡瑞瀾奏請皇上,因餘杭知縣劉錫彤涉嫌徇私舞弊,請求召遞軍機處。 胡瑞瀾第二次結案報告傳出,質疑之聲此起彼伏。 都察院接到浙籍十八名京官的聯名呈控,感到事態重大,立即向皇上、太后奏明。皇上、太后剛剛做出「向無此政體」的諭旨,又來了奏請,雖不情願,但迫於朝野輿論的巨大壓力,再加上浙江十八名京官為了浙江讀書人的臉面而聯名具呈,此時刑部侍郎袁保恆與翁同龢等也看到胡瑞瀾奏疏中矛盾重重,上疏稱有必要對該疑案提京詳細研鞫:在這眾多方面的環請下,慈禧太后不得不降旨,同意楊乃武與葛畢氏一案交刑部親自審核,秉公論斷,徹底根究。 當時的輿論對楊乃武極為有利,而葛畢氏則明顯處於劣勢。許多人包括《申報》及朝廷中的多數官員都認為楊乃武是被葛畢氏誣攀的,對楊乃武深表同情,而對葛畢氏大加撻伐,認為葛畢氏本來就是臭名昭著的蕩婦,《申報》報道中也說她「本為土娼」,與葛品連並非明媒正娶,謀害葛品連是葛畢氏一人所為,因與楊乃武素有讎隙,故誣攀之乘機報復。民間甚至有傳言,之所以要職掌遴選人才的學政胡瑞瀾審理此案,原準備是為舉人楊乃武平反的,而對葛畢氏凌遲處死的判決仍將被維持。而審理結果卻是楊乃武的罪罰並未絲毫減輕,這引起人們的普遍不滿。
刑部奉諭旨,接下這件已經七審七決的疑案。刑部頭品頂戴尚書皂保感到眾目睽睽之下責任重大,不敢絲毫拖延馬虎,立即組織人馬,調閱該案從一審到七審的全部卷宗,細細推敲,詳加考究。同時,行文通知浙江巡撫楊昌浚,務必將該案有關人犯、證人分批遞解北京刑部,沿途所經縣域務必給予配合,嚴加看守,增派兵丁,以防串供。楊昌浚雖心懷不滿,但又不敢公然違抗旨令,只得遵辦。 正在此時,即光緒二年正月十六日,本案最重要的證人、錢記愛仁堂藥鋪的老闆錢坦即「錢寶生」忽然在獄中暴斃身亡。當時,錢坦關押在杭州浙江巡撫楊昌浚的監獄裡。因為按清制,案件證人也必須關入牢中以便隨時提審時作證,如果要出去,必須請人擔保。胡瑞瀾在上奏中說是「在監病故」,而據有的衙役說是自縊身亡,也有同獄犯人說是被劉錫彤、陳魯買通獄卒弄死藉以滅口。而《申報》報道說,錢寶生經胡瑞瀾審訊後,交差役押解回縣,回到家中,驟然腹痛,隨即病逝。 事件真實性已經無從考究,但錢坦直接關係楊乃武是否有買砒實情,此時關鍵證人的暴斃,不僅給審查帶來極大影響,而且外界會滋生出諸多議論,更給刑部帶來巨大壓力。而此前一個月,經手此案的另外一個重要人物、負責三審的按察司按察使蒯賀蓀的因病去世,給此案帶來的輿論壓力足可證明。蒯賀蓀的兒子病故後,蒯即鬱鬱寡歡,不思飲食,形容逐漸枯槁,於光緒元年十二月初二日病亡。他作為楊乃武案三審的主持者,遽然病逝,坊間議論紛紛,也給刑部的查辦帶來困難。 刑部遞解該案人犯、證人進京分三批進行。第一批是葛畢氏一人出發,兵丁衙役戒備森嚴,弓上弦刀出鞘,守護囚車,並安排了兩個伴婆隨同前往,照顧葛畢氏生活;第二批是一干證人,包括沈喻氏、沈體仁、王心培、何春芳等數十人;楊乃武一人被安排在第三批。因當時交通不變,押解犯人按規定又不能走水路,三批涉案人員採取遞解方式,每到一處,該地衙門必須提供食宿及安保,並調出數名衙役替換原來兵丁。因系奉旨進京,朝廷特派了一位候補知縣親自看押寸步不離。一路長途跋涉,要走兩個月左右方能到京,可謂千辛萬苦。故有的證人尤其是女證人實在不願進京作證,但又毫無辦法。 人犯、證人尚未到京,刑部調閱卷宗後發現不少疑點:其一,謀婦殺夫,事雖機密,但很難一點不漏痕迹,為何葛家鄰居王心培從未見到楊乃武到葛家?其二,為什麼沈喻氏最初向餘杭縣衙遞交的訴狀中,沒有提到楊乃武?其三,為何未安排錢寶生與楊乃武對質?其四,葛品連如果系中毒身亡,其母當時就該看出跡象,為何直到第二天才遞狀控訴?如此等等,都需要調查清楚。 提取證人剛到京時,發生了一件事情,給本來頭緒繁雜的案件更添困難。 第二批被解送的證人一行於光緒二年(1876年)三月二十七日抵京,按照慣例,刑部人員要對證人搜身檢查。搜查時,衙役們從葛品連的母親沈喻氏身上搜出一張紙條,寫有「刑部司員文起暨浙江糧道如山宅內居住之劉殿臣,餘杭縣署內姜位隆懇託」字樣。訊問沈喻氏,說是遠親姜位隆所寫,讓她來京投靠於文起及劉殿臣。經查,刑部司員中只有一個候補主事文超,並沒有紙條上的「文起」其人。儘管紙張內容未涉及案件,但因案情重大,刑部奉旨親鞫,不敢忽視每一個細節,於是在全國範圍內通緝尋拿劉殿臣、姜位隆,一時風聲鶴唳,草木皆兵。最後終於查明,姜位隆是餘杭縣署家人,與沈喻氏熟識,見其解京辛苦,無依無靠,就寫了一張紙條,囑咐她到京後找文超和劉殿臣幫忙資助生活用度和盤纏路費,一時粗心把「文超」寫成了「文起」。刑部即刻派員將劉殿臣、姜位隆拘繫到京,聽候發落。此事雖系虛驚一場,也可看出刑部對該案的重視程度。 所有涉案人員全部抵京後,刑部進行了一次大審。楊乃武見案件轉交刑部審辦,知道有申冤時機,就推翻前供,據實供認,稱自己十月初五日在南鄉岳母家參加立繼儀式,初六日午後才返回,根本沒有通姦謀毒之事。其堂弟楊恭治、監生吳玉琨、民人詹善政在餘杭縣衙呈有公稟,現在藥店錢寶生雖死,還有藥鋪夥計楊小橋和錢坦之母錢姚氏可以作證。葛畢氏也交待出實情,說明葛品連去世前後情況,並說驗屍時,仵作並未指明是服何毒斃命。沈喻氏也交待出實情,說當時盤問葛畢氏,見她堅不承認,就到縣衙控告,請求查驗是否被毒身亡。又提訊王心培、王林、楊詹氏、葉楊氏等證人,都供出實情。刑部就據此上奏,請求再派員到浙江將涉案證人楊恭治、吳玉琨、詹善政、楊小橋、錢姚氏、喻敬天、喻王氏及仵作沈祥等人押解到京。
因監生吳玉琨已經於本年五月初一日病逝,就由其妻吳張氏及鄰居親戚作出證明畫押,加蓋餘杭縣衙印結,帶到刑部。錢坦母親錢姚氏患有癲癇病,不時發作,請求不赴京作證,葛畢氏的母親喻王氏因有年幼女兒不便入京,也請求不赴京。浙江巡撫楊昌浚為此向刑部請示,說「案系因奸謀命,事屬隱秘,本非外人所知,應取正犯確供為憑。紛紛提解,徒滋拖累」云云,請求免提錢姚氏與喻王氏進京,只寫出證詞畫押即可。刑部對其提議斷然拒絕,說該案是皇上、太后欽批,不敢稍有疏漏。楊昌浚不得不令新任浙江按察使興奎與新任杭州知府龔嘉俊,清點證人,由候補知縣劉維福帶領衙役伴婆,分批將證人遞解到京。未想,楊昌浚這一為民著想的舉動也成為他後來獲罪的原因之一。 證人抵京後,刑部照例對其一一檢查,卻發現所押的詹善政竟然是冒名頂替者,就火速嚴飭浙江巡撫楊昌浚調查上報。經查,原系詹善政不願進京,由楊乃武岳母詹張氏安排,讓詹善政外出躲避,出錢由家裡幫工王順發冒名頂替進京,並教王順發到京後如何作證。刑部還查明,愛仁堂藥鋪夥計楊小橋來之前得到楊乃武家屬送的銀洋600元,楊家有賄買證人的嫌疑。查明原因後,浙江巡撫立刻上報刑部,並把逃匿的詹善政押解進京。 所有案犯、證人均到齊後,刑部進行嚴密謹慎的審查訊問,對卷宗進行嚴格審核,查找前後供述不一處,重點究查。經過幾次庭訊,各人犯、證人都交待出了自己所知實情,又調查出餘杭生員陳湖即陳竹山與案件關係重大,即刻飭浙江巡撫遞解到京。審訊中,仵作沈祥供認,驗屍時見有口鼻流血,臉色青黑,腹部有大液泡十餘個,與《洗冤錄》所載「服砒身死,牙根青黑,七竅流血,嘴唇翻裂,遍身發小泡」情形不符,用銀針刺探喉部,也呈青黑色,就認為是服生煙土毒致死。但門丁沈彩泉堅持是服砒毒致死,縣令未令擦洗銀針,勘驗不準。刑部又訊問當時在場街鄰,都說見沈祥與沈彩泉爭執,未擦洗銀針。檢查餘杭縣衙上報案卷,只報服毒身死,沒有指明何毒,又查杭州知府上報案卷,均寫「七竅流血」。訊問藥店夥計楊小橋及錢寶生母親錢姚氏,確認該店沒有賣過砒霜。由此種種證言,刑部確知,葛品連因何身死,難以確認。 在事實真相逐步明朗的情況下,刑部尚書皂保上奏請將餘杭知縣劉錫彤及門丁沈彩泉遞解到京,同時請求將葛品連的屍棺也押解到京,準備重新勘驗。 為確保勘驗的準確真實,刑部要求各沿途州縣必須嚴密配合,派出兵丁押送,並給屍棺貼上封條,以防屍棺被調包。同時,命進京的證人滯留在京,以便由親屬確認所驗是否葛品連的屍體,並抽調北京最有名望的仵作參與勘驗。 光緒二年(1876年)十二月初九日,以刑部尚書皂保為首的刑部官員,偕同五城兵馬指揮等地方官,在朝陽門外神會路海會寺前,對千里迢迢從餘杭押運抵京的葛品連屍棺,進行當眾開驗。前來圍觀者人山人海,包括兩個要犯、全部證人、餘杭知縣劉錫彤、原仵作沈祥、門丁沈彩泉等都排在前排。 打開棺材,屍體皮肉已經腐化殆盡,只剩骨殖。刑部選調的老練仵作荀義、連順,由上至下仔細詳驗,發現死者鹵門骨並無紅暈浮出,胸部龜子骨、牙齒、牙齦、手指、足趾骨尖及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黃白色,並無砒霜中毒骨殖應呈青黑色的跡象,屍骨經過蒸煮也沒見異常,與《洗冤錄》所載正常病死符合。最後得出權威結論:葛品連確系因病而亡,並非中砒毒而死。刑部官員又當眾詢問劉錫彤、仵作沈祥當時勘驗情況。兩人均承認當時勘驗存在不符合規定的勘驗程序,辨驗未真,誤將口鼻出血、身上青黑起泡認作服砒毒致死。至此,案情已經基本清晰。 刑部尚書皂保又令案犯證人環跪一圈,當面對質。在眾目睽睽之下,沒有人敢再胡編亂造。全案的來龍去脈,始末經過,至此全部水落石出。歷時三年,經過七審七次誤判的疑案,屢經曲折,柳暗花明,至此終於大白於天下。時為光緒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餘下的就是根據情況給各人犯、證人量刑。儘管沒有了殺人犯,但審判期間的一些誣告、作弊、誣攀、假證等等都應該給予懲罰,尤其是各承審官員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故入人罪的行為,更要詳細查究,以懲戒後人,服信民眾。 正在朝廷開始審查各承審官員責任時,在中央官員中卻開始了一場爭論。按清制,如果承審官員確實借案件索賄枉法、舞弊作奸、草菅人命,則將視情節輕重被判入獄甚至處死,而如果僅系疏心大意、自以為是或才疏學淺而導致冤案發生,則處罰要輕得多,頂多是撤職流放之類。縣令劉錫彤的罪責比較明顯,他先入為主,自以為是,致生冤抑,罪不可贖。刑部在該案剛剛審明後,即上奏皇上,請革去劉錫彤知縣之職。而對於楊昌浚、胡瑞瀾這樣的一品大員,是否要進行查辦則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竟由此扯出了朝中政治派系的爭鬥。
朝中官員按其立場分成了鮮明的兩派。一派以大學士翁同龢、翰林院編修夏同善、張家驤為首,曾經上奏請求刑部複審此獄的邊寶泉也屬於此派。因他們都是浙江、江蘇人,附和者也以江浙人為多,被稱為江浙派,又以他們多系文臣諫官,常上疏論辯是非,又稱朝議派。他們主張對承審官員嚴懲不貸。另一派則以四川總督丁寶楨為首,成員以湖南、湖北為多的兩湖派,因該派多是封疆大吏,掌握一方大權,也稱實力派。 四川總督丁寶楨曾設計殺死過慈禧太后寵愛的太監安德海,在朝中威信甚高。他從一開始就關注此案,到刑部審問水落石出時,他跑到刑部大發雷霆,當面指責刑部尚書桑春榮老耄糊塗,說人埋入土中三年,毒氣早已消失,毒消則骨白,認為刑部審驗不足為憑。桑春榮見他氣勢洶洶,怕引起朝廷政治不安,就敷衍答應其慎重研究,並與頭品頂戴尚書皂保商量後,先壓下參革各承審大員的疏奏,以待變故。 江浙派的呼聲也日漸高漲,御史王昕語氣尖銳地呈遞奏摺,彈劾楊昌浚、胡瑞瀾等承審官員,「羅織無故,鍛煉成獄」,尤其是楊昌浚公然斥言刑部奉旨行提人證是「紛紛提解,徒滋拖累」,欺罔蔑視朝廷,瞻徇剛愎,應即以革職重辦。 兩派之間的爭鬥此消彼長,朝廷兩派都不敢太過得罪,直至拖延兩個多月後,直到光緒三年(1877年)二月十六日,刑部的疏奏才最終遞交上去。這篇疏奏中,皂保將楊乃武、葛畢氏一案真實經過及歷次審訊過程如實詳細報告,沒有絲毫編造,案件方大白天下。但因牽涉到對承審官員的判罰,這篇疏奏的陳述語氣和字裡行間時見輕描淡寫之語,以開脫承審官員罪責。如稱楊乃武與葛畢氏「刑傷均已平復,確無損傷筋骨等事」,又稱「歷次審辦不實,皆由輕信劉錫彤驗報服毒釀成冤獄,先後承審各員尚非故勘故入,原驗官、仵作亦無有心捏報情事」等等。最終以「沈喻氏懷疑請驗,劉錫彤誤驗中毒,葛畢氏受刑屈招,楊乃武被刑偽供,錢坦被逼偽證,杭州府草率定案,浙江省依報照結,胡瑞瀾回護屬官」總括案件真相。 刑部就此作出給各犯的判罰報告,擬處:餘杭知縣劉錫彤革職,從重發往黑龍江效力贖罪,年逾七十不準收贖;生員陳竹山已在監獄病死,不論;仵作沈祥杖八十,徒二年;門丁沈彩泉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杭州知府陳魯、寧波知府邊葆城、嘉興知縣羅子森、候補知縣顧德恆、龔世潼、鄭錫滜均革職;按察使蒯賀蓀已病故,不論;訓導章浚即章掄香革職;沈喻氏杖一百,徒四年;王心培杖八十;錢寶生業已病故,不論;姜位隆、劉殿臣笞四十。對於浙江巡撫楊昌浚、學政胡瑞瀾因屬一品官員,其判刑「恭候欽定」,同一天,朝廷下旨,將二人即行革職。 對於本案的兩個主要人物楊乃武與葛畢氏,葛畢氏因與楊乃武同桌共食、誦經讀詩,不守婦道,致招物議,杖八十;楊乃武與葛畢氏雖無通姦,但同食教經,不知避嫌,且誣陷何春芳等人,以脫己罪,杖一百,被革舉人身份不予恢復。 至此,全案審結。 楊乃武出獄後,時年41歲,回到餘杭老家。家產蕩然,生活窘迫,靠友人協助,以養蠶種桑為生,凄苦度日,心灰意冷,很少與外人交往,於民國三年(1914年)病故,終年74歲,葬於餘杭鎮西北舟枕鄉安山村附近。 葛畢氏出獄後,時年22歲,因丈夫已死,親友無靠,衣食無著,萬念俱灰,到餘杭南門外石門塘准提庵出家為尼,法名慧定。因庵里香客寥落,以養雞鴨為生,在青燈古佛、晨鐘暮鼓中了卻殘生。至民國十九年(1930年)圓寂,終年75歲。墓龕建於餘杭東門文昌閣,60年代墓塔被毀,1985年代按原形重建於安樂山東麓。墓碑上刻「傳臨濟正宗第四十三世准提堂上圓寂先師慧定之墓」。 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按傷亡人數來看並不起眼,但卻成為中國歷史上最為曲折複雜的案件之一,所引起的關注和社會效應也堪稱歷史之最。通過此案,我們不僅可以看到清末民間生存畫卷,清代司法程序。更寶貴的是,我們從此案中看到的導致冤案形成的原因,不少司法人員在品質上無可非議,不貪贓枉法、不徇私舞弊,也不以權謀私,絕非有意製造冤案,但卻以粗心大意、先入為主,剛愎怙終造成了不少失誤,其後為了掩蓋這些失誤,往往不惜更大的錯誤來彌縫周圓,最終難以收拾。從此出發,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的鑒戒意義頗為深遠,甚至有專家把此案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申報,它應該成為我國乃至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清末秀才董季麟的詩表明了人們對這一冤案的普遍態度:
頂禮空皇了此身,嘵嘵悔作不平鳴。 奇冤幾許終昭雪,積恨全消免覆盆。 涇渭從來原有別,是非誰謂竟無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