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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前女生控訴遭教師集體33次強姦 疑點重重



(原標題:教師集體性侵案:27年前女生控訴遭33次強姦,疑點重重)


1991年,5名老師和1名計生工作人員捲入這樁集體性侵案,六人於2018年合影。本文圖片均來自北青深一度

27年過去了,蓬興明仍感覺那件事像座山一樣壓在他身上。這件事,關係到包括蓬興明在內6個老師的清白。

1991年,貴陽市花溪區的G中學發生一起教師集體性侵案,初三女生鍾玲及其伯父鍾亮控告該校副校長、教導主任、科任教師在內的4名中學老師和1名小學語文老師,自1989年以來,先後對鍾玲實施33次強姦,其中,小學老師事發時系計生工作人員,其妻在G中學任音樂老師,被指控「放哨」協助丈夫作案。

1995年3月,貴陽中院作出判決,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姦淫幼女罪,各判處無期徒刑,兩人上訴後,貴州省高院裁定維持原判。其他4位教師被羈押1至3年不等,在未經審判,沒有結論的情況下獲釋。

對於強姦指控,蓬興明和陳書昌至今喊冤不服。2018年11月22日,兩人的申訴代理律師分別向最高法院第五巡迴法庭遞交申訴材料。

申訴律師指出,案卷中除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外,缺失關鍵事實證據。此外,貴陽市花溪區法院曾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強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兩人分別上訴,貴陽市中院裁定撤銷原判並提級管轄,對二人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律師認為,這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基本訴訟原則。

蓬興明如今已改名蓬山。

初三女生控訴遭33次強姦

引爆這起教師集體性侵案的是一封控訴信。

1991年6月20日,貴陽市花溪區人大常委會收到G中學初三女生鍾玲的一封控訴信。鍾玲在信中稱,進入初三後,教導主任兼語文老師蓬興明以輔導、幫助她學習為名,經常在放學後將其單獨留下或把她騙到家中實施強姦,並且用引誘、哄騙、威脅等方式讓其保持沉默。

和鍾玲的控訴信一塊遞交的是其伯父鍾亮寫的控訴材料。他稱,鍾玲生於1977年10月,現年14虛歲,系其二弟家的大女兒,二弟全家8口人,家庭負擔重,生活貧困,鍾玲與自己同住並由其撫育,「侄女性情溫順,沉默寡言,學習勤奮。蓬興明卻利用師生關係,採取卑鄙手段,多次侵犯她」。

兩份控告材料隨後被花溪區人大常委會批轉至區公安局,花溪區人大要求:「請抓緊調查,如情況屬實,必須嚴懲。」

關於報案經過,鍾玲後來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稱:「1991年6月1日,我們去杉坪郊遊,回來的路上,蓬興明在路上攔住我又一次的強姦我……晚上我回家拿牛角刀和圓規自殺,被我大伯發現了,他問我,我只是隱隱約約對他說了。到十七日中考完了,晚上我大伯又問這件事,我不得講,他打了我幾耳光,打了我幾拳,我就把事情全部告訴了我伯伯和伯媽。」

花溪區人大收到控訴材料後的第4天,蓬興明被抓。蓬興明當時擔任G中學教導主任、語文老師。蓬興明回憶,1991年6月24日下午3點,他正在忙於考務工作,學校大門突然開進來一輛吉普車,花溪區公安分局幾個民警隨後將其帶到鄉派出所接受訊問。

關於性侵實施者的人數,在1991年6月25日花溪區公安局的詢問記錄中,鍾玲陳述:「只有蓬興明對我耍過流氓,強姦過我」。

案卷材料顯示,1991年6月29日,鍾玲稱,她想到如果把幾個罪犯都講出去,「對家裡影響大,而且大伯要打要罵。我就用一根繩子吊在住房的門框上,把板凳墊起,再一次準備自殺,被伯父伯母救下。」此後,她又揭發稱,陳書昌、雷良書、楊昌洪、李鏵四人曾對其實施強姦。

陳書昌,系鍾玲所在班級的音樂教師劉娟的丈夫,也曾擔任鍾玲的小學語文教師,被抓時從事計生工作;雷良書,時任G中學副校長,主持學校日常工作;楊昌洪時任數學教師、鍾玲的班主任。這三人於1991年7月17日同時被收容審查。

此後,1991年9月11日,鍾玲的化學教師李鏵被警方控制。1992年7月17日,音樂教師劉娟亦被羈押,她被指控涉嫌通過望風等方式協助丈夫陳書昌強姦。

據案卷材料,蓬興明、陳書昌等5人被指控對鍾玲實施33次強姦。

陳書昌出獄後改名陳庶昌。

涉案多人稱被刑訊逼供

鍾玲的伯父鍾亮今年70歲,獨自一人居住在距離G中學不到1公里的房子里。對於揭發案件的過程,他稱事隔多年,很多細節已經記不清了。

而陳書昌等涉案人員均指出,自己和鍾亮有直接或間接的矛盾。

陳書昌稱,他曾因做木材生意,借過幾次鍾亮家的貨車,因此與其發生過一些爭執。

蓬興明稱,其妻當時在鄉政府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曾依照政策對鍾亮下過手術通知,讓其限期做相應的節育手術,「計劃生育的事,鄉里很多人都懷恨在心,也包括鍾家。」

鍾亮向北青深一度否認當年的控告行為有報復性質:「我不可能違背侄女的意思,也不可能陷害誰」。

分別被羈押1至3年不等後,在未經審判,沒有司法定論的情形下,雷良書、楊昌洪、李鏵、劉娟先後獲釋,如今,他們有的還留在教育系統,有的則自謀出路。四人均稱,在羈押期間遭受不同程度的刑訊逼供。

楊昌洪回憶,當時他尚未成家,「父母拜託給兩個弟弟照顧,我不怕,沒做過的事,始終不會認罪,也就免了牢獄之災。」

蓬興明稱,在看守所期間,他多次遭到刑訊逼供、誘供,辦案人還暗示同監室羈押人員對其採取各種手段折磨,直至其吐血,這些人還威脅要對其家人採取措施。

「那種痛苦真是讓人受不了,我想著先逃過這關,留著命,後面還有檢察院和法院會給我公道。」蓬興明稱,被抓兩天後,他仿照辦案人員提供的材料,作出有罪供述。

蓬興明現在的申訴律師襲祥棟指出,在目前所見的所有卷宗中,蓬興明僅作過一次有罪供述。後來的生效判決確認的3次強姦事實,卻並非這份供述中的內容,時間和地點都對不上。

1991年7月19日,案件偵辦人員之一貴陽花溪區公安分局肖以乾作出情況說明稱:「我錯誤地將鍾玲的控告及鍾6月24日的一份陳述給蓬看了,儘管是他自己要看的,但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甚至是錯誤的……」

陳書昌被花溪區警方抓走是在蓬興明被抓一個月後。陳書昌回憶,警方讓供述犯罪行為,隨後進行威脅。「警察說,我愛人與我共謀,在外放哨,是她將這個女學生叫過來和我發生性關係,他們已經把她抓起來了。如果再不交代,也可以把我的姐妹抓來,把我兩歲的女兒送到孤兒院。」

陳書昌稱,其有罪供述系以換取妻子的自由,而與辦案人員達成的「交易」。之後,他在手腕上划了幾道口子試圖自殺「以證清白」,後被發現送醫搶救。他的左手腕有多道明顯疤痕,據稱是自殺留下的。

2018年8月14日,北青深一度記者通過中間人聯繫辦案警察之一貴陽市公安局王虹,了解當年辦案情況以及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王虹拒絕回應和接受採訪。

陳書昌的左手腕有多道明顯疤痕,他稱是當年試圖自殺以證清白留下的。

律師指判決違背「上訴不加刑」

鍾玲當時控訴稱,近一年時間裡,她被蓬興明姦淫10多次,能記得的是7次。關於第一次被其強姦的時間,她先後有三個說法,分別是1990年9月24日、7月20日、7月5日。

鍾玲向辦案人員回憶,自己和校長雷良書的交集不多,只是在學校開學典禮上,雷良書宣布三好學生和優干生的名單,「我上台去領優干生獎章和證書,可能他才知道我。」

當辦案人員問她:「雷良書第一次姦汙你,恰是在當天放學的時間,又在教師辦公室,學校有老師的宿舍,還有住校學生,在這種條件下對你姦汙,這是不是事實?」鍾玲回答,自己的陳述確是真的。

她還表示,幾位涉案人員都住在教師宿舍,離得近,對於相互的犯罪情況都知情,「心中有數,互不揭發」。

對楊昌洪的指控,鍾玲在1993年4月9日承認自己偽造過一張楊寫給自己的約會紙條。她自述,「分局的同志問我情況時,有一個年青(輕)的同志說,如果你找不到他們的特徵,只要有張把紙條,哪怕只是一小點片言隻語,就可以證明的。當時我想楊昌洪對我的事情是真的,再加上他曾手把手教我寫字,我就寫了一張紙條說是楊昌洪寫的。」

1992年4月,蓬興明案和陳書昌案分別在花溪區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同年5月31日,貴陽市花溪區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強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

花溪區法院判決認定:「在近一年的時間內,被告蓬興明先後以借書、輔導學習、帶受害人參加夏令營活動等機會,採取恐嚇、要挾手段,在家中、受害人住地附近、遵義等地姦淫某某。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G中學組織初三畢業班學生到高坡杉坪郊遊,在返家途中,經過擺龍寨後面的干水井處,被告蓬興明又一次姦淫了受害人。」

一審宣判後,蓬興明、陳書昌不服,上訴至貴陽市中院,1992年7月29日,貴陽中院以管轄不當為由撤銷原判,提審本案。

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補充偵查,案件重新起訴並開庭審理,1995年3月,貴陽中院分別以蓬興明、陳書昌犯姦淫幼女罪,判處二人無期徒刑。兩人目前的申訴律師指出,此前兩人僅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加重判刑,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基本訴訟原則。

在改變管轄後,貴陽市中院的判決書中,蓬興明案中沒有認定「在受害人住地附近」及「在擺龍寨後面的干水井處」這兩處犯罪情況。

蓬興明在獄中寫的日記和申訴書等材料。

酷暑天穿棉毛褲?

蓬興明的申訴律師襲祥棟指出,本案在補充偵查階段的1993年2月17日,辦案人員提取了口液、血液、精液,但這些偵查行為在本案中卻無從體現,庭審時也沒有向被告人出示或告知與此項鑒定有關的結論等信息。

物證提取記錄顯示,1992年8月27日,警方曾提取鍾玲參加遵義夏令營時所穿的棉毛褲和被扯破的衣物部件,但鑒定結果亦無下文。

經參加活動的多位學生辨認,夏令營活動合照里,鍾玲上身著白襯衫、腳下穿白色平底涼鞋。辦案人員問鍾玲,去時已是七月了,你還穿棉毛褲?她沒有直接回答,只是稱,「我穿的是紅色的棉毛褲。我到廁所把棉毛褲脫了,丟到廁所的洞洞里。」

對於棉毛褲,鍾玲先後有不同說法,她曾稱是藍色,後又改口說是紅色,先是說丟了,後又說帶回來了。

對於一些情節上的出入,鍾玲的伯父鍾亮對北青深一度記者解釋:「在揭發被告時缺乏證據,鍾玲顧慮重重,只得添上一些假情節」。記者翻查卷宗發現,鍾亮對辦案人員也承認有假情節。

「對於如此關鍵的物證,是否沾上我的哪怕一根毫毛那樣的痕迹呢?」在談到案件細節時,蓬興明稱,定案全告口供,沒有說服力。

「懷孕和吃藥墮胎是個謎」

蓬興明和陳書昌的申訴律師均指出,本案的另一個重大疑點是鍾玲墮胎一事。

鍾玲曾多次向辦案人員陳述,自己被蓬興明、陳書昌、楊昌洪強姦後數次大出血,並被喂服避孕藥,「有妊娠反應,蓬興明給我打胎葯吃」。

然而,當年的法醫學檢查資料顯示,鍾玲所述懷孕墮胎情況存在很多疑點。

1993年2月25日,辦案人員向貴陽市計生委和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婦產科有關專職人員諮詢,得到的意見是,1991年之前,貴州省並沒有發放這些藥物,原則上蓬興明等人不可能獲得口服米非司酮抗早孕葯(打胎葯)、天花粉片劑等。

醫師稱,即使鐘口服抗早孕葯或是服用過量避孕藥,陰道流血第二天就停了。鍾玲所說「4、5天後乾淨」,不符合藥物墮胎後又未經清宮處理所應具有的臨床表現。且鍾第一、二次口服與此次同等劑量之相同藥物後,均未引起全身不適和陰道流血。據此,鑒定結論是,「不能認定鍾玲被強姦後致妊娠的陳述」。

1993年3月17日,在接受公安調查時,鍾玲的伯父鍾亮稱:「懷孕和吃藥墜胎這件事我覺得是個謎」。在之後的筆錄材料里,鍾玲也承認吃藥是假的。「我怕去醫院做手術,所以我馬上對我伯媽說月經來了。我伯媽、伯伯都感到奇怪,一再問我,我說不出為什麼,只得哄說我吃了葯」。

陳書昌案的案卷材料還顯示,警方為了佐證其實施了強姦,用嫌疑人的生殖器形態特徵(偏左或偏右)檢查結論作為定案依據。貴陽市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經當庭宣讀貴陽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對被告人陳書昌生殖器形態特徵鑒定,其特徵與受害人描述一致」。

陳書昌的申訴律師劉金濱認為,以這樣的檢查結論作為確定嫌疑人的重要證據,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定罪標準。「其一、這與一般強姦案件中對精液等生物特徵鑒定作為主要定案依據的規則相悖,這種檢查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任何男性都可能檢查出(生殖器偏左或偏右)這樣的結論。其二、1991年7月11日第一次詢問受害人時,其稱不知道,在警方1991年7月27日對陳書昌做了檢查結論後,受害人才於1991年7月29日、1991年7月30日兩次陳述了與檢查結論一致的內容。」

「這一檢查結論真實性就明顯存疑,從時間順序上看,是先有檢查結論,受害人後陳述了與檢查結論一致的內容,無法排除偵查人員與受害人串通的可能,」劉金濱說。

蓬興明獄中留影。

已向最高法院申訴

在蓬興明、陳書昌上訴後,貴州省高院二審沒有開庭,對兩案分別裁定維持原判。之後,兩人相繼被送到貴州省第一監獄服刑。

此後,蓬興明和陳書昌通過減刑,先後於2009年8月和2009年12月刑滿獲釋。

出獄後,兩人都改了名字。蓬興明更名蓬山。他說,那件事像一座山,在身上壓了27年,不知道自己下半輩子能不能翻過去。陳書昌易名陳庶昌,庶即庶民,「我是被冤枉的無辜百姓」,他說。

服刑期間,兩人曾向貴州省高院申訴,高院分別駁回二人的申訴。

事關清白,蓬興明、陳書昌等人還在努力討說法。2018年11月22日,兩人的申訴代理律師分別向最高法院第五巡迴法庭遞交申訴材料。

曾被羈押的雷良書、楊昌洪、李鏵、劉娟等四人表示,將向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提起國家賠償,並將控告鍾玲及其伯父誣告陷害罪。這四個人,雷良書已從教育系統提前辦理退休,楊昌洪外出謀生。李鏵和劉娟至今還是教師,劉娟現在還是G中學的校長。

距離教師集體性侵案的發生已經27年,鍾玲現在也成了一名人民教師,並為人父母。2018年8月,北青深一度記者當面找到她,問及案子的事,她拒絕接受採訪。

「我沒有必要和你說這個事,這個事我無可奉告,不想再提了,當時查的很清楚,該是怎麼判就是怎麼判,」鍾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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