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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子地位低嗎?她們不僅可以與兄弟平分家產,還能休掉丈夫

原標題:宋代女子地位低嗎?她們不僅可以與兄弟平分家產,還能休掉丈夫


大多數人認為古代女子地位的下降始於宋。如在宋代,女子開始纏足,並認為這是由於理學家的提倡。其實,這種觀點實屬偏見,宋代女子的地位不僅不低,反而較高。


首先從纏足說起。由於受《水滸傳》「三寸金蓮」的影響,許多人認為纏足在宋代開始普遍存在。其實不然,溫庭筠寫道「耀粲織女之束足」,杜牧也有詩云:「細尺裁量減四分,纖纖玉筍裹輕雲。」可見在唐代就有了婦女纏足的風氣,並受到文人的追捧。


宋代有沒有纏足呢?有,但僅限於一小部分人,主要是上層貴族婦女,普通人家的女子是不纏足的:「宋程伊川家婦女俱不裹足……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之不盡纏足也。」從這段記載中能夠獲得兩個信息:


首先,理學家不提倡纏足。程伊川就是以「程朱理學」並稱的程頤胞弟,理學造詣頗高。文中明確說程家的婦女都不纏足,可見他至少不提倡。其次,「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之不盡纏足也」也表明,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不都纏足。纏足之風主要是貴族婦女,因為她們不從事生產活動。而且即便在貴族婦女中也不是人人纏足,可見纏足之風不甚流行。


還有比較權威的南宋人車若水曾寫道:「婦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痛苦。痛得小來,不知何用?」車若水是朱熹的再傳弟子,他受朱熹的影響很深,是明確反對纏足的。這也更印證了宋代的理學家是不提倡纏足的,甚至極力反對。


除了纏足,我們還可以在宋朝的財產分割、婚姻制度上看出女子的地位。按照當時的規定,如果一個家庭要分家,女子也是可以得到一部分財產的:「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而女子分得的這部分財產有個專業術語,叫作「奩產」,就是以辦嫁妝的名義分給她們。如果兄長將這部分財產據為己有,女子可以告上衙門,「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庭府,以爭嫁資」。


不僅如此,宋代女子還能提出離婚。


我們一般以為「休書」是單方面的,只能男子休妻,不能女子休丈夫。其實,古代也有離婚,叫「和離」,這在宋代是很普遍的事情。如宋人說:「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這說明宋代女子完全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另外還有記載:「鄭紳者,京師人,少日以賓贊事政府,坐累被逐,貧簍之甚。妻棄去適他人。」意思是,妻子嫌棄丈夫窮,可以主動拋棄他,另嫁他人。


宋朝的法律還保護女子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


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就是說丈夫沒有能力養活妻子,妻子就有權利離婚。此外又規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不歸,妻子有權利改嫁。「被夫同居親屬奸辱,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如果妻子遭遇了夫家親屬的侵犯,即便是未遂,妻子也可以提出離婚。


我們一般籠統地認為古代女子地位低下,但歷史是複雜的。即便是同一朝代情況也是不同的。宋代女子的地位雖不能和今天相比,但絕不是人們想像中那樣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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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甪里先生

來源|《百家講壇》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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