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在泰國殺人,中國有權處罰嗎?天津騙保殺妻案引發法律管轄問題
整理丨Ai泰國邦
來源丨法制日報
2018年10月,29歲的天津女子小潔一家三口前往泰國普吉島度假,後被發現在酒店游泳池內死亡,與其同行的丈夫張某被泰國警方認定為兇嫌。案發前幾個月,張某曾陸續為妻子購入近3000萬元保額的保險,而受益人就是他自己。目前,張紅家屬已向泰國警方申請將張某引渡回國受審。
(左為殺人者張某,右為被殺者小潔)
由於該案發生在境外,且犯罪人和被害人關係特殊、案件性質惡劣,一經報道便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公眾也非常關心張某能否被引渡回國受審,接受中國法律的制裁。
針對張某殺妻騙保案涉及到的引渡相關法律問題,《法制日報》記者專訪了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王君祥。我們轉發分享這篇文章,是希望藉此做一個普法和警示,希望所有的國人都能遵紀守法,無論是在哪個國家都不能違法犯罪。
記者:什麼是引渡?目前,中國和泰國是否建立了相關的引渡條約?
王君祥:一般說來,引渡是一個國家根據條約或者個案安排,向另一個國家提出請求,將在該國境內受到刑事犯罪指控或者被判刑的人員移交給本國的行為。引渡是個非常專業的國際刑事司法問題,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制度中歷史最為悠久、適用非常普遍的一種制度。
提出引渡請求的法律依據是條約和個案安排。前者一般是指國家間簽署的雙邊引渡條約,也可以是雙方國家參加或者認可的多邊國際公約;後者是無條約情形下,雙方國家達成個案協定,在互惠原則下開展合作。
中國和泰國在1993年8月就簽署了引渡條約,這也是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簽署第一個雙邊引渡條約。另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被害人也是中國國籍,根據我國刑法管轄權的規定,中國享有本案的刑事管轄權。中國警方也根據已掌握的證據情況以詐騙犯罪立案。因此,本案已經具備了向泰國提出引渡請求的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
記者:您剛才提到,依據目前中國警方掌握的情況,中方可以向泰國方面提出引渡張某的請求,那麼要將張某引渡回國,是否會比較順利?
王君祥:其實,引渡合作作為一種國家間司法合作,在實施層面還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比如兩國間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差異和衝突等。
記者:就本案來說,中國要成功將張某引渡回國,需要考量哪些因素?
王君祥:根據中泰引渡條約第4條的規定:「根據被請求方法律,該方對引渡請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轄權,並應對被請求引渡人提起訴訟的,可以拒絕引渡。」如果泰國方面認為他們應當對嫌疑人張某提起訴訟,且更為合適的話,泰國是可以拒絕中方引渡請求的。
從案件實際情況看,殺妻騙保犯罪行為發生在泰國,泰國警方依據屬地管轄權已經立案、調查取證,且已將犯罪嫌疑人羈押。泰國在決定是否引渡時肯定會審慎考慮上述因素的,一旦泰國警方認為應當對張某提起訴訟,那麼他們是可以拒絕中方提出的引渡請求。
另一個因素是中國警方提出引渡請求的罪名問題。目前中方是以涉嫌詐騙進行立案的,而泰國警方是以謀殺罪名拘捕的張某。如果用涉嫌詐騙罪名提出引渡請求,由於這兩個犯罪在泰國的量刑差異巨大,這也會是影響泰國作出是否引渡決定的重要考慮因素。
記者:如果中方以故意殺人罪提出引渡請求,結果是否會有所不同?
王君祥:如果以故意殺人罪提出引渡請求,鑒於我國對故意殺人罪最高量刑為死刑,則會面臨一個死刑不引渡如何處理的問題。雖然中泰引渡條約中沒有就死刑不引渡問題作出規定,但是,作為引渡的一般國際原則,死刑不引渡是剛性的,除非請求國作出不適用死刑的承諾。一旦中國作出承諾,張某回國受審就不會被判處死刑,那麼不會滿足被害人家屬希望嫌疑人以死償命的願望。
記者:在中泰兩國都擁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如何解決管轄權衝突問題?
王君祥:在兩國都主張本案管轄權時,就存在管轄權衝突的問題。管轄權衝突解決首要原則就是雙方協商,一般本著犯罪行為地、嫌疑人實際控制方、法益受到侵害嚴重等順序考慮,從而本著最為便利管轄的原則來處理。從這一點看,中國要想成功引渡張某,仍需與泰國方面進行協商。
記者:如果張某沒有被引渡回國,是否意味著他在泰國接受審判後就不會再受到中國法律的制裁?
王君祥:即使張某沒有被引渡回國,但從其罪行嚴重性看,泰國警方也一定會依據屬地管轄原則,對張某起訴審判。
同時,依據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張某即使在泰國服刑期滿,仍然面臨強制被遣返回中國,受到中國法律制裁的命運。
因此,中方在決定是否最終向泰國提出引渡張某的請求時,一定會慎重考慮諸多制約因素,在作出正式引渡請求時,雙方司法機關也會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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