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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名、字、號,有什麼區別?

讀了詩詞之後,了解了許多詩人,發現幾乎所有詩人除了名字之外,還有字、號。

比如,大文學家蘇軾,名軾,字子瞻,號東坡居士。那麼,名、字、號,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

據說上古時期,嬰兒在出生三個月的時候由父親給命名,即「幼名」。

這可能是從前醫衛條件差,出生滿三月,確定能存活,長輩才幫小孩正式取「名」。

據《禮記·內則》記載,到了這一天,由母親和保姆抱著嬰兒來到廳堂見他的父親,父親鄭重地握住孩子的手,給他取名。名取定以後,母親和保姆把孩子抱回內室,然後把孩子的名字通告親戚,父親則立即把這個消息告訴朋友,並報告地方長官,入籍登記。

因此命名儀式非常隆重,是孩子一生中的第一件大事,這種習俗雖然沒有了,但給孩子過「百歲」的風俗依然長盛不衰。

其實在我國民間,部分地區至今仍保留著嬰兒滿月時才命名的習俗,不過是命名的權利不再由父親一人擔當,而是由嬰兒的親人共同擔當。

名,一般指人的姓名或單指名。幼年時由父母命名,供長輩呼喚。

關於古人取名的原則,《左傳·桓公六年》寫得明確:「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

此外,古人還提出了取名需避開的六條禁忌,分別是:不以國,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隱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幣。

如晉國的僖侯名為「司徒」,宋武公名「司空」,就廢了司徒、司空這兩個官名。

然而從宋朝開始,取名的講究就更多了,家族輩分、生辰八字、生肖屬相等都納入了考量的範圍。

可見,古人的名字中,寄託著長輩的殷殷期望,象徵著人的身份、地位。

「年二十有為父之道,朋友等類不可復呼其名,故冠而加字。」

從周代開始,人們在名以外,又另取字。《禮記·檀弓》稱:「幼名,冠字。」意思就是,要出生三個月時,取名,為幼名,在二十歲成人行冠禮時,取字。

字,是男子20歲(成人)舉行加冠禮時取字,女子15歲許嫁舉行笄(jī)禮時取字,以表示對本人尊重或供朋友稱呼。

可見,在過去古人的字男女皆可取,並非男性的獨佔。舉例:王昭君,名嬙,字昭君;秋瑾,字璇卿。

大多數情況下,字的選取與名有一定的聯繫。

如並列,名和字的意思相同或相通,比如屈平,字原,古語中「廣平曰原」,所以兩者意思相同。

字的意思和名相近,但不完全一樣,可以互為補充。比如陸機,字士衡,機、衡二字都是北斗星宿的名,相輔相成。

字和名兩者意思相反。朱熹,字元晦,熹是晨光的意思,表示天亮,而晦則是黑暗的意思,表示天黑。

字與名意思相順承、互為因果或可以用來解釋名,比如趙雲,字子龍。

除了名和字之外,古人還有別號。

別號是名和字以外的稱號。古時,人們為了尊重別人,一般不直呼其名,也不稱其字,而稱其別號。

號和名不一定有意義上的聯繫。號可以有兩個字的,也可以有三個以上字的。

例如:陸遊,號放翁;陶潛,號五柳先生;蘇軾,號東坡居士。字數多的別號有時可以縮為兩個字,如蘇東坡、白香山。

這些別號,多寄託主人的情懷、品格、興趣愛好和生活經歷等,是人生追求的體現。

此外,有人認為稱別人的字、號還不夠尊敬,於是就以其官職、籍貫來稱呼,如杜甫被稱為杜工部,稱柳宗元為柳河東。

帝王、士大夫等死後還被冠以謚號、廟號,也是別號的一種。如「范文正公」、「曾文正公」、「秦穆公」之類。

何時呼名?何時呼字?

《禮記·士冠禮》中記載:「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君父之前稱名,他人則稱字也。」

也就是說,走入社會之後,大部分同事和朋友,都要稱他的字而不是名。

因為古人看來,一個人的名只在君王或長輩面前才能使用,而字是用來在平輩或晚輩間稱呼的。

而號可以在文章唱和時作為代稱,也可以用來自稱。

所謂「名以正體,字以表德,號以寓懷。」

此三者包含著個人的全部品格,是文化意蘊,生活情懷的體現,所以古人在取名、字、號時如此講究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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