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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這幾個人捕鳥把自己「捕」進了牢房!

鳥兒

是大自然的音樂家

是人類的朋友

可是有些行為

不僅傷害鳥兒

還可能觸犯法律


白鷳是什麼鳥?明溪一男子捕獲7隻,獲刑1年10個月!

12月17日

明溪法院首次通過

7人合議庭公開審理

全省首例野生動物保護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併當庭宣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鄧某為防止老鼠啃食責任田裡的地瓜,其於2016年10月底在夏陽鄉某村責任田靠山邊的田埂和草叢中放置9套獵捕陷阱。2016年11月初,鄧某到責任田裡查看其放置的獵捕陷阱,發現捕獲7隻野生「山雞」,該野生「山雞」均己死亡。爾後,鄧某將上述野生「山雞」帶回家中處理,腌制後進行晾曬。

經林業部門鑒定,鄧某非法獵捕的7隻野生「山雞」為白鷳,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9352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鄧某主動投案。

白鷳,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鷳7隻,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9352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鄧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請求判令被告人鄧某賠償國家經濟損失9352元、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以及無償從事限定時長的野生鳥類保護活動,或繳納公益補償金,以修復受損的生態資源。

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的野生動物白鷳七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也是生態環境的組成部分,被告人鄧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利益,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給予減輕處罰,同時自願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履行保護鳥類資源的義務,繳納了環境修復公益補償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判決被告人鄧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9352元,繳納鳥類資源保護公益補償金3000元,合計12352元,同時還應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中向社會公眾發表致歉聲明。

將樂兩男子捕鳥把自己「捕」進了牢房!

將樂兩名男子,到泰寧拉網獵捕了兩隻野生鳥類。自以為沒事,沒想到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捕鳥,結果觸犯了刑律,捕鳥卻把自己「捕」進了牢房裡。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2018年9月,江某某等兄弟二人認為畫眉鳥聲音好聽,長相靚麗。於是吃完午飯不久,在未經批准,也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攜帶捕鳥工具,從將樂縣來到泰寧縣開善鄉某農田山邊,擅自用竹竿架設捕鳥網,並通過驅鳥的方式進行網捕。二人共同捕捉畫眉鳥2隻,將畫眉鳥裝進編織袋後,二人騎車返回將樂,在回家途中被查獲。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江某某兄弟二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三有」動物畫眉2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了江某某兄弟二人拘役2個月的刑罰。

鳥兒雖小,卻是生態資源的組成部分,保護生態資源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法律禁止即不可為,非法狩獵鳥類,萬萬不可為。關愛鳥類,讓它們與我們的心一起飛翔!

來源:三明中院、泰寧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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