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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搞專利法,當時有大爭論

【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特別報道】

今日,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40年來,我們整個國家和民族的社會面貌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經濟上的騰飛,文化上的繁盛,外交上的崛起……在這些輝煌的背後,我們的法制建設也跟隨改革開放的腳步一同在邁進,在某些方面,我們的立法進展還與市場經濟發展程度有著明顯關聯性。

文丨張春生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是有一條路線圖的,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在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並要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1984年十二屆四中全會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有計劃的商品經濟」,3年以後,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了一個重要方針「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到1992年小平南巡和十四大明確提出了改革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個路線圖不是事先畫出來的,它是實踐探索的結果。

如果仔細回顧1979年以後的立法,可以這樣說,我們立法從一個方面來說,是緊貼這樣一個走向來進行的。

資料圖。圖據視覺中國

合資法:開放同時啟動改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這個法是1979年(制定)的七個法律之一,給人印象是對外開放,利用外資,一共15個條文。現在回想起來,這15個條文是開放同時啟動了改革。

在我看來有兩大方面,一個方面啟動了保護私有資產的先河,一個方面在總的計劃經濟體制內開闢了一塊市場。

為什麼說啟動了保護私有資產的先河呢?合資法明確規定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包括現金、設備,他們獲得的凈利潤,是能夠保證他匯出的。另外規定可以用工業產權投資,就是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這也是資產。

為什麼說開闢了一塊市場呢?因為當時的計委、經委沒有合資企業的戶頭,它的產供銷活動完全由其董事會自主決定,只是報主管部門備案,一切經營活動都依照合同進行,並不予干預。所以合資法是公有制計劃經濟的體制內新生了一個市場主體,開闢了一塊市場經濟的空間。當然這個過程中碰到不少困難,但是畢竟是一次破冰。

商標法:強制和自願註冊的爭論

工業產權的兩個法律,是專利法和商標法。1979年7月1日制定了合資法,8月份法制委員會聽彙報,聽合資法的實施情況,並研究配套法律。合資法規定可以用專利、商標投資,這兩個法律勢必列入議程。會上有一些爭論,但是列入議程是無疑的。它既是一個邏輯演進的結果,也是實踐發展的必然。

商標法的制定相對容易一點,這個法的主要爭論是規定企業自願註冊還是強制註冊。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務院有一個商標註冊條例,這個條例的基本精神要求企業的全部產品都必須註冊,在註冊書上要保證商品質量。

推進商品經濟,是強制註冊還是自願註冊,這在法制委員會內部也有爭論。這需要回到商標的原點,商標是商品的標誌,計劃經濟之下作用不大,市場經濟為什麼用商標,因為同一種商品會有不同廠家生產,大家都生產一種產品就有競爭,勝出者就要提高技術含量,為了使自薦的商品與其它商品嚴加區分,就要申請一個商標,這個商標是專用的。商標就是這麼產生的。所以法制委員會內部和社會上的爭論,最後還是自願註冊佔了上風,因為註冊不註冊商標,創不創品牌是企業的自主行為,別人不應干預。你只要註冊,國家就保護你的商標專用權。習仲勛同志主持法制委員會確定了這個原則,把稿子提到常委會。1982年8月23日在常委會通過。

專利法:邁過三個門檻

專利法制定起來就相對難一點。我們公有制計劃經濟要不要搞專利?整個社會、黨內都有爭論。專利是什麼意思?一個新的發明創造,它用公開來換取該技術的獨佔使用權。我是公開了,但只可以我用。你要用我的,要經過我點頭同意,還要按約定給我專利使用費。

中國要不要搞這個法,當時有大爭論。現在回顧專利法的制定,邁過了三個門檻。

第一個門檻,中國要不要實行專利制度。這個有大爭論。工業主管部門,國家經委的一部分同志反對制定這個法。他有沒有道理,有。不立專利法也有好處,第一用外國技術不花錢,拿來就可以仿製。第二可以「一家花錢引進,百家使用」。我記得經委有一位同志寫了很長的論證文章,立論就是不搞專利法。另一部分科技界的同志,還有一部分科技主管部門堅持要搞專利法,以武衡同志為代表。他當過國家科委主任。爭論的結果,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傾向於要搞專利法,從發展來看應該有這個法律制度。先是由啟立同志提出來要搞這個法,哪怕有一個試行草案也好。最後是彭真同志和小平同志商量,召開了委員長會,兩個人商量的意思是還要搞專利法,提出:專利法主要是對外,對內也要有相應的規定,同時也要有利於推廣先進技術,當然也不能吃大鍋飯。這樣專利法就被列入議程。

第二個門檻是搞幾種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是搞一種還是搞三種?專利局傾向於搞三種。別的同志傾向於搞一種,頂多兩種。搞一種的同志的理由是只搞發明專利,發明才重要。你三個都搞,大的抓不住,小的特別繁瑣,可能效果不好。有人說加上一個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小發明」,說日本就靠實用新型發展起來的。國務院還是比較開放,最後爭論的結果是搞三種專利。所以最初的專利法草案是三種專利,提到常委會來了。

第三個門檻很有意思,經過常委會會議審議,專利法做了幾個大的修改,最後涉及到專利法的條文結構行不行。這個問題本來不算大問題,我記得1984年年三十的前一天下午,法律委員會在小甘肅廳開會,過了春節專利法提會要表決了。有人說我們的專利法在結構上是抄的,什麼意思呢?它把專利分三章寫,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把發明從申請到批准到異議程序、無效程序、專利的實施以及強制許可都寫完了。第二章、第三章用了很多准用條款。准用條款二三十條。有人就講這樣用起來不方便,提出要修改這個結構。也有人不傾向改,認為這個結構沒有實質性偏差,還有就是考慮離開會表決時間很近,怕改不好出差錯。那時的法律委員會主任是彭沖副委員長兼任,彭沖重視這個事兒,說還是要改一改,讓這個法既好看又好用。

後來還是決定改,楊景宇(曾任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和我商量了一個新路子,當時沒有電腦,採取了一個笨辦法,一條一條地把條文剪出來,重新組合,把三種專利合併在一起寫,屬共同性的規定不重複寫,區別性的規定分開寫。我們感到這樣調整後條目清楚,又減少了十幾個條文。春節3天假期就干這個活兒,新稿子出來後,法律委員會接受了這個方案。

當年秋天見了世界知識產權總幹事鮑格胥,他說中文真奇妙,用六十幾個條文就把三個專利說清楚了。國際上認可了我們這個法律。這個法律實施的第一天,國內外申請就達3455件。鮑格胥說,這個數字打破了專利史上的絕對紀錄。專利法、商標法的制定,鼓勵了產品和技術創新,就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市場競爭又推進了一步。

合同法:從「零售」到「批發」

《合同法》立法工作有一個特色,它和民法一樣走了一條從「零售」到「批發」的道路。走這條道路不是主觀不努力,是條件所限。用一句話說,改革是逐步推進的。1981年搞了經濟合同法,1985年搞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又制定了技術合同法。

經濟合同法,它是計劃經濟的母體之中生下來的一個市場主體的嬰兒,任何企業經濟往來都可以定合同,合同權利受保護,權利受侵犯有權獲得賠償。另一方面,合同要遵守計劃,計劃改變可以看成不可抗力,合同也要隨之改變。某種程度上可以說,1981年的《合同法》是實現計劃的一個手段。

《涉外經濟合同法》有一個亮點,這個亮點就是和國際接軌。涉外合同涉及到我們和外國的投資合同、貿易合同,還有共同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像南海石油、平朔煤礦等,這類合同的亮點就是要嚴格適用國際慣例,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除去某些類型的合同像對華投資的、開採資源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哪些國家的法律,以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沒有選擇的,可以適用跟合同有最密切聯繫國家的法律。第二個亮點,我們國家的法律如果和我們參加的雙邊、多邊的國際條約發生矛盾,要適用那個國際條約。但是,我們聲明保留的除外。這件事不但使涉外經濟合同法能夠順利實施,也給我們後來加入世貿組織鋪平了道路。

1987年5月出台了技術合同法。這個法律完善了技術成果的產權歸屬和收益歸屬,是維護市場秩序所必需的。

80年代後立法的市場軌跡

如果仔細研究上世紀80年代以後的立法,從經濟方面看走向,它的市場軌跡還是很明顯的。

這個路不是完全一帆風順的,它也經歷過一些曲折。

我查了幾個立法數字,1989年全國人大立法11件,1990年20件,1991年16件,1992年17件,合起來是64件,64件的總量當中只有一個海商法是涉及經濟體制的,其他的基本是行政法和其他門類法律。民商法的缺乏,經濟體制改革法律的缺乏從一個角度反映了這一段時間內改革如鄧小平所說「邁不開步子」。

1992年,小平南巡講話,黨召開了十四大,確立了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兩件大事就像長江突破了三峽,「東流歸大海」。這以後規範市場經濟的《公司法》、《證券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統一的合同法等一系列市場經濟法律相繼出台,使得我們2010年在形成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市場經濟的法律系列框架大致建立起來了。

編輯丨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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