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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狗的主人需要賠償嗎?

寵物狗被咬死

劉女士剛從一家大型國企退休,收入不錯,愛人呵護有加,兒女事業有成,應該生活稱心如意,但有一件煩心事讓她數月卧床不起,差點見了閻王爺。怎麼回事呢?原來,兒女擔心劉女士不適應退休後的生活,給她買了一隻小狗,屬於名貴品種。會說話的小眼睛,會搖擺的小耳朵,渾身雪白的長毛,纖纖細腿,像大家閨秀一樣踱來踱去,特討人喜愛,誰見誰誇。一路走來,吸引了無數行人的目光,劉女士感到特滿足。

但是,一天傍晚,彩霞滿天,樹木蔥蘢,劉女士領著狗寶貝優雅地散著步。突然,一隻兇惡的藏獒從路旁斜穿過來,猛地把狗寶貝撲倒在地,鋒利的牙齒死死咬住狗寶貝的肚子,鮮紅的血沽沽而出,腸子都漏了出來,狗寶貝當場斃命。這殘忍的一幕,讓劉女士目瞪口呆,愣在那裡,不知所錯。

那隻藏獒的主人是王先生,由於疏忽,這個惹事的傢伙自己溜了出去,結果引發了一場狗咬狗的血案。這次事件不僅給劉女士造成了經濟損失,而且帶來了巨大的身心損害。劉女士找到王先生,希望能夠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但王先生認為,狗咬狗屬於動物之間的行為,與人無關,因而拒絕賠償請求。多次協商未果,劉女士不得已把王先生告上法庭。此案例引起人們的熱議。

狗主人之間的法律問題

有論者認為,狗咬死了另一隻狗,這與狗的主人無關,因為狗雖然有生命,但沒有思想,狗咬狗的行為不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因而狗主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但這一論調顯然站不住腳,狗有它們自己的主人,主人對它們有飼養權和管理權。如果這隻藏獒咬的是人,藏獒主人王先生肯定無法逃脫自己的責任,即使這次咬的不是人,王先生也應該負起自己作為主人的責任。

既然這次狗咬狗與人有關,那它是什麼性質的案件呢?有人認為這是一種侵權案件,因為王先生有過錯,他沒有管好自己的藏獒,其藏獒又實施了侵害行為,給劉女士造成了損害,並且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不過這個案件並不符合構成侵權案件的幾大要件:一是侵害行為施行者不是人,它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王先生沒有主觀故意,他的行為不是主觀過錯行為。

如果不是侵權行為,那麼它是什麼呢?它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就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偶然發生的事件。這個事件是劉女士和王先生都沒有預見到的,並且發生的概率也是極低的。

如果是意外事件,他們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呢?民事歸責原則主要有三種:過錯原則、公平原則和無過錯原則。過錯原則指當事人有主觀過錯,應對後果承擔全部責任;公平原則指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後果由雙方共同平攤責任;無過錯原則是指主觀上沒有過錯而造成他人損害,因此當事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從這三個原則來分析,在這個「狗咬狗」的案件中,王先生雖然沒有主觀故意,但他客觀上是有過錯的,他沒有管好自己的狗,導致慘案的發生,他應該負主要責任,應承擔劉女士的大部分經濟損失。

狗主人的精神賠償怎麼算?

那麼,劉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呢?本案中劉女士身心受到極大傷害,數月卧床不起,面容枯槁,身體消瘦,心中的陰影久久揮之不去。從後果來看,劉女士應該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但法院並沒有滿足劉女士的願望,這是法律的一大遺憾。我國法律當前對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精神損害行為應該是由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但在本案中,劉女士的精神損害行為卻是由於狗的行為導致的。二是在當前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重點放在了被侵權人的人格尊嚴、名譽和肖像權等,被侵權人的生命、健康也考慮,但不作為重點。三是考慮到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經濟承受能力,也不易過多地注重精神損害賠償。從本案來看,劉女士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確實對她有點不公平,但又必須顧全大局,確實是個兩難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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