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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熱衷」領養中國兒童,怪中國人愛心不夠?

資料圖:許昌市社會福利院吃飯的兒童。

近日,一條關於美國夫婦領養中國無臂小女孩的視頻受到關注。人們不僅為小女孩活潑自信的生活態度所感染,同時也為小女孩能在幸福的家庭中成長感到慶幸。然而,在熱議中出現了一種陰陽怪氣的聲音表示,「外國人更願意收養中國孤兒,這都怪中國人愛心不夠」,其理由是中國家庭不願收養兒童,所以才讓外國人收養。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根據民政部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被收養兒童合計17510人,其中被中國公民收養15336人,占被收養兒童總數的87.6%,被外國人收養佔比為12.4%。顯然,國內家庭收養兒童是佔大多數的。這還不包括,很多有意願的家庭和個人因收養兒童嚴格條件而被拒之門外。

此外,有一些國內收養機構選擇收養對象時首選外國人,中國收養人甚至很難參與其中。據《環球時報》報道,對那些想領養中國嬰孩的外國人,會有各種機構向他們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譯等服務,甚至還有觀光。而中國人要難得多,「孤兒院通常不公開有關孩子的信息,這造成許多中國家庭找不到孩子來領養」。

現實問題的背後,反映出法律政策應進行相應調整。中國收養法頒行於20世紀90年代。其中,不僅對家庭的撫養能力、身心健康狀況等有規定以外,還要求收養人必須年滿30歲,且沒有子女,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等。實際上,這與中國當時的計劃生育政策相適應。

如今,20多年過去了,中國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近年來中國逐漸全面開放二孩政策。同時,人們的收養觀念也在不斷調整,收養目的已經逐漸從「養兒防老」向奉獻愛心轉變。面對這些新變化,現行的收養法日益暴露出來諸多弊端,已難以適應當今中國社會的需要,也使法律價值實現受到制約。

眼下,《收養法》應當及時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配套修改,以實質審查、注重監督的機製取代形式審查、注重門檻的思維,充分發揮收養法律制度在兒童福祉、家庭建設、代際融合以及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的積極效應,才能適應「全面二孩」的政策,才能增進兒童的福利和促進家庭與社會的和諧。

第一,彰顯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建議收養法的改革修訂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促進收養規範有序進行為要旨。體現在法條設計上,可在收養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中以「有利於實現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取代「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從而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相銜接。

第二,放寬收養條件,降低收養門檻,讓更多有良好撫養教育能力的家庭有機會收養子女。現行《收養法》區分不同主體、不同情形對收養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細緻的規定,在具體條件的設計上存在繁複、苛刻之弊,人為抬高了收養的門檻。目前,法律對於被收養人、收養人、送養人的資格和條件均有非常嚴格的限定,同時滿足各方條件、能夠成功申請收養的比率因之大幅降低。因此,可以將收養法「無子女」的條件修改為「無子女或僅有一名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的,只能收養兩名子女;收養人有一名子女的,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以與「全面二孩」政策相適應。另外,對於失獨家庭、因自然災害或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致孤的兒童收養,也應適當放寬條件。

第三,在收養法中增加條款,完善收養前的核實審查程序,增設試收養和收養監督機制。根據現行規定,對收養人是否具備撫養能力,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現行做法已不能適應當前更為科學專業認定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建議建立收養能力評估制度,引入專業人才,以專業方法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進行全面綜合評估。同時,建立健全收養後的法律監督措施,督促收養人履行收養義務,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王麗萍,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海外網特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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