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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社會,販賣人口的重大罪犯,到底會受到什麼刑罰?

目前,販賣人口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家人的失蹤會讓整個家庭陷入無限的痛苦,作者曾經目睹過丟失孩子的奶奶,那種撕心裂肺的哭聲。在當代社會,對於販賣人口的罪犯,國家的處理是非常快的。其實,即使是在古代社會,販賣人口也是大罪之一。那麼,在古代社會,對於那些販賣人口的重大罪犯,朝廷到底會如何處罰呢?我們今天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一、漢朝對人販子的打擊力度非常大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人口買賣的情況,由此可見,在春秋戰國時期,已經出現了這方面的產業鏈。當時,各個國家對人販子的打擊力度都很大。按照那個時候的規定,無論是首犯還是協助者,凡是參與販賣人口的罪犯一律斬首。在電視劇《大秦帝國之裂變》中,秦國破獲了一起魏國商人販賣秦國婦女的案件,這群涉及此案的魏國商人全部都被斬首。秦朝統一天下之後,繼續沿用這條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在秦朝的統治下販賣人口,連修長城的資格都沒有。漢朝建立的初期,沿用了秦朝的法律。漢朝太皇太后竇漪房的弟弟曾經被人販子拐走,竇漪房掌握實權以後,動用國家系統才找了回來。由於自己的親人就是受害者,這位太皇太后對人販子恨之入骨,從漢武帝開始,所有的人販子全部五馬分屍,比秦朝的法律還狠。

在漢武帝之後,漢朝的歷代皇帝都沒有違背祖宗的規矩。因此從西漢到東漢滅亡,人販子始終是五馬分屍的命運。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國家陷入了長期的戰爭,對人販子的打擊力度有所下降。在名義上,國家嚴禁販賣人口。但私下裡,很多貴族家庭都有買賣的情況。到了唐宋時期,對人販子的處理已經開始逐步細化,這也是國家法制的一部分。在唐宋時期,販賣人販子的首犯要被斬首或者腰斬。至於那些從犯,則根據罪行的情況處理,一般都是流放到西南或者海南島地區。請注意,唐宋時期對人販子的打擊力度很大,因此很多人販子已經開始金盆洗手。如果是秦漢時期以販賣婦女為主,到了唐宋時期,販賣嬰幼兒的情況已經出現,這是朝廷嚴厲打擊的原因之一。

二、明清時期已經出現了販賣殘疾人的情況

元朝統一天下以後,對販賣人口的行為非常痛恨。早在蒙古各部相互對抗的階段,金國的人販子就利用各種花言巧語欺騙牧民,然後把淳樸的牧民賣給各地的奴隸主。因此,從成吉思汗鐵木真時期開始,蒙古政權就已經嚴厲打擊人口買賣了。在元朝統治時期,所有的人販子一律斬首,沒有其他的理由。但也有例外的情況,這套法律僅僅適用於元朝統治下的百姓。當時,販賣崑崙奴的情況很嚴重,元朝對此沒有相關的法律。在明清時期,大街上已經出現了乞討的殘疾人,由此可見,當時已經出現了類似的情況。明朝統治時期,針對人口買賣的罪行已經非常細化。如果把良家女子賣入青樓,這是一等大罪,參與買賣的人販子,會被斬首,而且還會波及自己的家人。

如果把女子賣入鄉紳的家裡或者嬰幼兒賣給別人撫養,人販子可以免於死罪,通常是7年以上的大牢。當然,這個要看正堂官的具體判決。在《紅樓夢》中,一個人販子把女孩先後賣給了兩家人,知府大人賈雨村直接判了這個人販子斬立決。清朝入關之後,沿用了與明朝類似的法律。對於那些多次販賣人口的人販子,清朝的法律規定:腰斬棄市,也就是說,人販子的家屬不準收屍。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人證、物證俱全,但人販子矢口否認的情況。對於這樣的人,正堂官有權力大刑伺候,而且即使活活打死,也不會有太大的責任。在清朝歷史上,確實發生了知縣大人在大堂上打死人販子的事情。結果,這位知縣僅僅被申斥了一下,根本沒有影響自己的仕途。

三、群眾圍毆人販子不用承擔罪責

在明清時期,還有一條法律很有意思,如果發現人販子正在犯罪,而且證據確鑿、不容抵賴,周圍的群眾即使把人販子圍毆打死,朝廷講事情查明以後,參加圍毆的群眾也不會受到處罰。當然,清朝的法律僅僅能夠約束自己人。在清朝統治的末期,一些西方人在清朝從事人口買賣的勾當,以販賣婦女和青壯年為主。對於這樣的情況,清朝沒有任何的辦法。目前,我國對人販子的打擊力度非常大,而且具備了各種手段。最後,我們講一下人口買賣屢禁不止的原因。從春秋戰國以來,2000多年過去了,販賣人口的買賣屢禁不止。這是因為供需市場一直存在,如果沒有利潤巨大的需求方,人販子根本不敢鋌而走險。所以說,徹底杜絕人口買賣,還是要從源頭上下功夫。如果斷絕了買方市場,那自然不會再出現大量的人口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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