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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擁有航母的最大障礙是《和平憲法》?顯然不是

日本海上自衛隊將「出雲」級直升機驅逐艦改裝為航空母艦,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情,與之匹配的F-35B短距/垂直起降艦載機採購數量也已經確定為42架,這些F-35B艦載機遠遠超出來了兩艘「出雲」級航母所能搭載的數量。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就是:日本何時會建造真正的航空母艦,而非讀起來有些拗口的「多用途運用護衛艦」?

關於這個問題,軍機圖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經說過,日本建造航空母艦,在資金和技術方面是沒有障礙的,最大的障礙來自美國的管控。不過對於這一結論,部分讀者似乎不大認同,搬出了喜聞樂見的「憲法限制論」,那麼我們就借著這個機會來澄清一下國內流傳甚廣的「憲法限制日本發展航母」的說法。

所謂限制日本發展航母等進攻性武器的憲法,其實是《日本國憲法》第九條,也被稱作《和平憲法》。下圖是日本眾議院官網發布的《日本國憲法》第九條原文截圖及其對應的中文版本。

《和平憲法》很簡短,就1條2點連標點符號不到100個字,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只有「放棄戰爭,否認軍備及交戰權」的表述,很籠統並沒有具體規定不能造什麼。第二點中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並不等於限制日本發展類似航母、戰鬥機等具備進攻能力得的裝備,日本完全可以說自己是防衛用。

日本現在保有的武裝力量,名稱是日本自衛隊,而非日本軍隊,而對應的海陸空武裝力量,也是海上自衛隊、陸上自衛隊和航空自衛隊,如果摳字眼兒的話完全符合《和平憲法》的規定。同理,戰鬥機、航空母艦等裝備,是具有進攻和防禦雙重屬性的裝備,沒有國家會聲稱自己的航母就是用來打仗的。日本也一樣,假設日本要發展航母,日本肯定會對外宣稱發展航母是為了防禦目的,而不是強調其進攻屬性,如果怕敏感就改個名字嘛。

可見,《和平憲法》對日本發展航母等進攻性裝備沒有限制作用(本身是有的,但是他不遵守你拿他怎麼辦),發不發展航母,在日本只有相關陣營的反對和抗議,而這對發展航母不構成實際限制。再退一步講,日本憲法還是在美國的參與下制定的,最終解釋權實際上是美國所有的,況且美國在垂直起降艦載機技術上還能限制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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