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廳官與兒子情婦同堂受審,涉案6億終身監禁
今日,內蒙古廳官楊成林被判處終身監禁!
楊成林曾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其涉案金額總計高達6億元。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對其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楊成林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3年,楊成林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係人楊海、張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餘元;以支付工程款、報銷會議費的名義貪污公款628萬餘元;夥同楊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計2.92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其中,楊海參與受賄1.41億餘元,參與挪用公款2.57億餘元;張婷參與受賄800萬元。
據新華社此前的報道,楊海是楊成林的兒子,而張婷則是楊成林的情婦。
楊成林(右一)、楊海(右二)、張婷(右三)
新華社的報道稱,楊成林曾向他人索要、收受錢財,為張婷在北京、內蒙古買房,還為張婷的兩個女兒購買200萬元的保險;為給楊海裝修美國的房屋,楊成林向他人索要5000萬元人民幣。
此外,楊成林要求他人為自己買路虎車,收受他人給予的價值26萬元的手機、價值37萬元的照相器材;並以出國執行公務為由,帶其親人赴美國旅遊,其間購買價值51萬美元的銅馬雕塑和猛獁象牙製品,回國後卻要求下屬從單位報銷……
據悉,2014年6月,楊成林因涉嫌受賄罪被內蒙古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正式逮捕。
2016年3月7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楊成林涉嫌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其楊海因涉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情婦張婷因涉嫌犯受賄罪同堂受審。
涉案金額高達6億,從逮捕到宣判耗費4年有餘,可見楊成林案之複雜。
楊海
楊成林生於1952年4月,1983年至1988年先後擔任內蒙古人大民族委員會辦公室秘書和副主任。
1988年,他進入銀行系統工作,先後擔任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辦公室副主任、主任。1998年,他負責籌辦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擔任籌建辦主任。
1999年,楊成林正式出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2003年,他更進一步,擔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其犯罪行為大多是在此期間進行的。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終身監禁的規定: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這正是楊成林此次判決的法理依據。
換句話說,獲此刑的腐敗分子必須在監獄終身服刑,把牢底坐穿。這一制度可以從法律層面封堵官員的「贖身暗門」,避免個別官員利用減刑、假釋程序逃避刑罰。
法院指出,楊成林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到案後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貪污事實,系自首;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楊成林受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情況,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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