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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租共享汽車玩漂移「別」計程車被拘10天

IT之家12月21日消息 共享單車/汽車的出現,是為了緩解交通壓力,為市民的出行提供方便,並不是用來飆車耍帥的工具。近日,四川宜賓的一位小伙,就為這樣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據梨視頻消息,四川宜賓的一位小伙上傳了一段題為「男子半夜開共享汽車在路上耍漂移」的視頻,隨後被警方注意到並對其進行調查。經調查,該小伙年僅18歲,稱在朋友提議下租了共享汽車,開了2分鐘S線路「別」計程車玩。目前被行拘10日。

視頻觀看,請點擊此處。

IT之家友情提示,共享交通工具的出現,為了給行人及日益緊張的交通緩解壓力,並不是用來亂來的工具。警方也是對該小伙的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這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司法解釋如下: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其處罰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IT之家註解:

刑拘與行拘的區別

(1)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則適用於一般違法的人;

(2)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

(3)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人;

(4)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4日,最長不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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