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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利天價索賠案從1650萬反轉至11萬!車主:倒貼20萬,將申請再審

近日,廣受關注的貴陽賓利慕尚「退一賠三」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一審「退一賠三」總金額1650萬元的判決,改由賓利經銷商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貴興公司)賠償車主11萬元,車主承擔31.1萬元訴訟費而結案。

12月11日,車主楊代寶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說,這個判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將繼續維權,申請再審。楊代寶的代理律師李力說,他正在準備再審的申請材料,將於12月底上交最高院。

楊代寶購買的賓利慕尚汽車。受訪者供圖

車主:

500多萬買了一輛「維修車」

2014年6月24日,楊代寶與新貴興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購買了一台尊貴版賓利慕尚汽車,單價5500000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

簽訂完合同,楊代寶交了100多萬元的定金,約定交車時間預計為7月30日,但到10月楊代寶才拿到車。

時隔4年,楊代寶還記得提車時的一個細節:「銷售人員說,楊哥,後面的窗帘如果有客人坐,讓他們不要隨意動,因為總成很貴,更換需要20多萬。」楊代寶說,他當時沒太在意,開起就走了。

回家後,他發現車子后座左右窗的窗帘間歇不一,右後窗的窗帘是左後窗窗帘縫隙的三倍左右,行駛途中會漏風,還有噪音,「我感覺這個級別的車,不應該是這個樣子。」楊代寶說,這是他的第一輛賓利車,沒有可比性,「全手工嘛,有點差異很正常。」

窗帘維修後出現的縫隙。受訪者供圖

一年後,楊代寶的駕駛員將賓利慕尚開到4S店正常維護保養,無意間在他們的電腦上看到這輛車有過維修記錄。楊代寶請律師幫忙查,確認自己購買的賓利慕尚交車前確實有維修記錄。

楊代寶十分驚訝,自己花了500多萬購買的原裝進口汽車,居然是一台維修過的「問題車」,而自己卻一直被蒙在鼓裡。

為了討個說法,楊代寶找到銷售商新貴興公司,「開始他們態度強硬,不理不睬,最後答應送我一次免費保養。」楊代寶說,他對銷售公司的處理結果不滿,「他們隱瞞維修,目的就是為了把這輛問題車賣給我,如果當時我知道車子維修過,肯定就不買了」。

楊代寶查詢到的車輛維修記錄。

楊代寶把銷售汽車的新貴興公司訴諸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與新貴興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退還購車款和車輛購置稅5970085.47元,並支付車輛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6500000元。

一審:

銷售公司"退一賠三",金額達1650萬元

紅星新聞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楊代寶一審起訴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有:購車後,在使用過程中車輛毛病不斷,屢次向新貴興公司詢問均未獲滿意答覆。2016年楊代寶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無意中發現該車交車之前即有過大修記錄,新貴興公司出售的系問題車但未向楊代寶告知這一情況。新貴興公司的欺詐性銷售行為給楊代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請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保護楊代寶的合法權益。

經貴州省高院查明,2014年3月20日,大眾汽車銷售公司從英國進口一輛賓利慕尚汽車。2014年6月24日,楊代寶與新貴興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新貴興公司向楊代寶銷售尊貴版賓利慕尚汽車一台,單價5500000元。預計交車日期為2014年7月30日。

新貴興公司隨後從大眾汽車銷售公司購入前述進口賓利慕尚汽車。2014年7月30日,該車輛運抵新貴興公司,新貴興公司擬將該車輛交付楊代寶。同日,新貴興公司進行車輛移交檢查時發現車輛左前門下有漆面損傷,通過拋光打蠟清除了漆面損傷,這一處理操作記載於該車輛的維修記錄中。2014年10月8日,因汽車右後窗帘存在異響,新貴興公司更換了窗帘總成,該維修操作亦記載於車輛的維修記錄中。

2016年5月31日,楊代寶通過WWW.CHEJIANDING.COM即車鑒定網查詢所購車輛的維修保養記錄時,查詢到案涉車輛的前述處理、維修記錄,遂以新貴興公司在車輛交付之時未向其告知前述情形構成欺詐、給其造成巨大損失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審理過程中,貴州高院要求新貴興公司提供車輛交接書,或者能證明車輛交付時間的其他證據,新貴興公司均無法提供,法院最終認定案涉車輛的交付時間為2014年10月14日。

而案涉車輛於2014年7月30日和2014年10月8日進行過瑕疵處理和維修,新貴興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告知過楊代寶相關情況,法院認定新貴興公司在車輛交付前故意隱瞞了車輛的前述問題,剝奪了楊代寶知情權和選擇權,新貴興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貴州高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楊代寶與新貴興公司2014年6月24日簽訂的《銷售合同》;楊代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案涉汽車退還給新貴興公司;新貴興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楊代寶購車款3850000元(5500000元減三年折舊費1650000元),車輛購置稅470085.47元;新貴興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楊代寶車輛賠償金16500000元。案件受理費154150.4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新貴興公司負擔。

二審:

車主獲賠11萬,承擔31萬訴訟費

因新貴興公司不服貴州高院作出的一審判決,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新貴興公司提交了五組證據,為別為:

付款通知及增值稅發票。擬證明新貴興公司交付的車輛符合約定,其銷售所得純利潤不足10萬元,不存在欺詐;

證據二:大眾汽車銷售公司2017年12月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擬證明新貴興公司2014年7月30日對新車到店的檢查屬於PDI(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程序,按行業慣例可以不告知楊代寶,且檢查情況已如實上報至廠家系統;

證據三: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擬證明依據類案審理結果,經銷商在PDI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修復後,汽車符合出廠檢驗標準的,經銷商可將該車正常銷售而無需作特別說明和提醒;

證據四:新貴興公司2014-2016年度《資產負債表》。擬證明新貴興公司長期處於虧損狀態,其無法承受原審判決結果;

證據五:四川東傑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業務報價清單。擬證明案涉窗帘總成的配件及工時費市場價總計為38903.40元。

最高院認證意見:證據一可證明案涉車輛的售價,但僅憑該證據不能證明新貴興公司是否存在欺詐;證據二實系本案當事人大眾汽車銷售公司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不屬於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證據;證據三所涉案情與本案不一,該另案判決與本案無關;證據四與本案爭議事實無關。

因涉及案涉窗帘總成的配件及工時費的市場價格而楊代寶無法提供反證,為進一步核實案涉窗帘總成配件及工時的市場行情,最高院分別向西南地區某經銷商、中南地區某經銷商進行了詢價。詢價回復函顯示,該型號車輛窗帘總成的配件費用位於27153.58元至38341.80元區間,工時為0.6小時,工時費為561.6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網頁截圖

二審中,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代表表示:就本案而言,經銷商交車前對油漆的拋光打蠟、更換原裝窗帘總成均屬PDI操作,其目的是為了使車輛達到交付標準。對於檢測中發現的問題是否應告知消費者,現行法律法規並無明文,亦無成文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中國消費者協會代表表示:本案中經銷商雖上傳了相關信息,但其目的在於告知供應商相關情況以解決其內部財務支出和許可問題,其初衷並非直接告知消費者,故本案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經營者「退一賠三」,以促進行業的規範自律、健康發展。消費者期待購買的是原裝整車而非車輛的某個局部,故三倍賠償的基數應為整車的售價。

最高院認為,新貴興公司對漆面瑕疵所採取的輕微處理措施屬於經營者新車交付前的整理行為,新貴興公司未予告知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新貴興公司對車窗帘問題的處理屬於對局部輕微問題的修復行為,對與此相關的信息新貴興公司在車輛交付前或交付時應予告知但未予告知。因涉及的問題及處理措施顯著輕微,且明顯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無證據證明該問題給楊代寶造成了較大不利影響,經營者在車輛交付前亦已免費原裝更換了窗帘總成,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並上傳相關信息這一行為的鼓勵和引導,酌定新貴興公司向楊代寶賠償。

最高院終審判決書。圖片來源紅星新聞

2018年11月22日,最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66號民事判決,由貴州新貴興公司賠償楊代寶110000元,楊代寶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311765.8元。

車主代理律師:

已經在準備材料,本月底申請再審

車主楊代寶的代理律師李力說,雖然法院認定銷售商存在隱瞞,但認為窗帘的維修不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這個說法過於牽強,因為窗帘的維修影響的是消費者是否願意去購買這輛車,並不是這輛車能夠使用,「如果購買前消費者知悉窗帘維修過,就不會買這輛車了。」

楊代寶購買的賓利慕尚汽車。受訪者供圖

紅星新聞注意到,近日有媒體報道這起「有史以來最貴」索賠案敗訴的主因與PDI有關,但李力說,這起案子跟這個汽車的內部規定沒有任何關係,車和窗帘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

李力說,如果最高院判決的這個觀點成立,那麼銷售商就可用正大光明地把換過保險杠、安全氣囊、噴過漆的車輛賣給消費者,因為這些都不影響車輛使用。

「我認為這個案子的二審判決,是有問題的,我們已經在準備材料,將於本月(12月)底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李力說,如果這起索賠案就這麼了結,以後全國的消費者都會因此吃虧,因為作為經銷商來說,他可以把這個案例拿來當擋箭牌,可以隱瞞商品的瑕疵而不受到懲罰。

「就像我一樣,去告吧,賠你11萬,自己還得出30多萬。」楊代寶說,這是對消費者的雙重傷害。

但有業內人士認為,該案判決將對今後汽車消費領域乃至整個社會消費領域「欺詐」案件的法律適用、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導意義。據北京商報報道,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專家委員會成員李顏偉認為,最高法院對經銷商新車PDI程序進行裁判,具有指導意義,以後可以作為此類案件的判例。新車輕微瑕疵,按照PDI程序整備,並不構成對消費者欺詐;新車輕微損害整備,需要告知消費者,如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經銷商只對侵害部分進行賠償。同時,此次賠償不能覆蓋起訴費、律師費,也對消費者的過度維權進行了警示。

作為二審的上訴方,新貴興公司對最高院的判決有無異議?12月12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致電新貴興公司,但對方說打錯了,他們不管這個事就掛斷了。

紅星新聞記者丨付松 發自貴州

編輯丨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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