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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疆時空】張曉剛 鄒聖嬰 譯註 | 日本「關東都督府」對安重根及其他三人的判決書

原標題:【邊疆時空】張曉剛 鄒聖嬰 譯註 | 日本「關東都督府」對安重根及其他三人的判決書



張曉剛(左)、鄒聖嬰(右)


張曉剛


長春師範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吉林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東北口述歷史研究中心主任,東北抗戰史研究所所長。主要從事日本近現代史、東北亞國際關係史、東北地方史及東亞城市史研究。

鄒聖嬰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日本國家戰略、日本政治研究。


譯者按:安重根(1879—1910)是朝鮮近代史上著名的獨立運動家,字應七,本貫順興,生於朝鮮海州,自幼學習儒學,早年皈依天主教。日俄戰爭後積极參与反對日本侵略朝鮮活動 ,1907年參加義兵運動,但與日軍作戰均歸於失敗。1909年10月26日,安重根在中國哈爾濱火車站成功刺殺了日本政治家、前首相伊藤博文。安重根被捕後被送往旅順監獄關押。日本關東都督府地方法院於1910年2月14日判處安重根死刑,並於同年3月26日在旅順監獄內的行刑室將其絞殺。當時日本輿論界斥責安重根為暴徒、無知之輩;而中國報刊則稱讚安重根是愛國志士、和平代表者,孫中山、章太炎、梁啟超等人都曾題詞、賦詩對安重根的義舉加以讚頌。客觀上因為與朝鮮(韓國)人民有著遭受日本軍國主義侵略的共同歷史經歷,中國民眾普遍對安重根懷有崇敬之心。近年來,國內學界對安重根研究熱情不減,為此我們特翻譯出日本殖民當局對安重根等人的判決書,期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份有價值的參考資料。關於安重根審判書的出處,我們查到了當時該審判的速記記錄。最初審判記錄的編纂和發行由位於大連的「滿洲日日新聞社」負責完成,最早以《安重根事件公判速記錄》的小冊子發行於1910年(明治43年)3月28日,全書共189頁,當時的定價為30錢(0.3日元)。此外,該書於1910年(明治43年)5月13日發行再版,其序言有所增加。戰後,由日本民間學術團體歷史民俗學研究會代表礫川全次重新編纂並添加註釋後發行了復刻版,由位於東京的批評社於2014年2月發行。為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和便於讀者理解,基本按原文直譯而成,並增加了適當的注釋,文中的某些歷史名詞不代表譯者的立場和觀點。


關鍵詞:安重根義士 伊藤博文 暗殺事件 旅順監獄 判決書


判決


安重根 又名安應七 32 歲


韓國平安道鎮南浦 無業


禹德淳 又名禹連俊 34歲


韓國京城東署東大門內養士洞 煙草商


曹道先 38歲

韓國咸鏡南道洪原郡景浦面 洗衣店


劉東夏 又名柳江露 19歲


韓國咸鎲南道元山 無業


根據以上四人以殺人案件被告身份出庭,經本法院審理作出判決 。 判決內容如下 :


正文


被告安重根判處死刑


被告禹德淳判處三年監禁


被告曹道先、劉東夏各判處一年半監禁


在被收繳物品中被告安重根所持有的手槍一把、子彈一顆 、子彈夾兩個 、子彈七顆 (檢領特第一號之中的編號物品第 1、2、5、6 號)以及被告禹德淳所持有的手槍一把(槍內己有十六顆子彈填充)(檢領特第一號之中的編號物品第17號)將被沒收 ,其余物品歸還於被告 。


理由

被告安重根於明治42年10月26日上午9點過後,在沙俄東清鐵路哈爾濱火車站內,以殺害為目的,用所持手槍向樞密院議長伊藤博文公爵以及其隨行人員連續開槍。其中三發子彈命中公爵並導致其死亡。另有多發子彈命中公爵的隨行人員哈爾濱總領事川上俊彥、宮內大臣秘書官森泰二郎、「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理事田中清次郎,導致三人手、腳和胸部受傷,而被告針對以上三人的刺殺未能得逞。


被告禹德淳在事先得知被告安重根有刺殺前述伊藤公爵的企圖的情況下,為幫助安重根實施行兇,於明治42年(指1909年,以下同)10月21日,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攜帶自己的手槍及子彈數顆,並夥同安重根一道從沙俄浦鹽斯德(指海參崴,以下同)出發到達哈爾濱,並於當月24日一同南行至蔡家溝火車站(該站位於今吉林省扶余市蔡家溝鎮,建於1899年,距離哈爾濱站84公里左右)。在等候公爵路過的過程中,被告為了確定是否能有效實施行兇,到25日為止一直陪同安重根觀察該火車站的情況,因此對安重根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


被告曹道先以及劉東夏同前述的禹德淳有同樣的犯罪動機。曹道先從哈爾濱火車站同上述的安重根、禹德淳匯合,並且為配合二人於蔡家溝站觀察當地情況,承擔俄語翻譯幫助二人做犯罪準備。劉東夏為了讓安重根趕上公爵一行的到來,從哈爾濱向安重根發送了內容為「明日一早到來」的電報,於當月25日將安重根等人招集到哈爾濱幫助其實施行兇。


以上事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並已得到承認


被告安重根承認自己於明治42年10月26日在哈爾濱火車站內,以殺害為目的,對到達該站的伊藤公爵一行實施行兇。被告安重根認為當時在停車後從沙俄軍隊面前經過的一行人中,走在最前方的是公爵,於是從公爵的右後方掏出手槍向其連開數槍,隨後在轉身向公爵身後的隨行人員繼續開槍時被控制並抓獲。


(一)沙俄東清鐵路警察局長助理尼基夫洛夫回憶當時的情景陳述說:在俄歷(彼得一世改革所採用的俄歷與公曆有所區別,俄曆日期比公曆晚,19世紀晚12天,20世紀晚13天)10月13日上午9點半左右,當伊藤公爵一行走向沙俄軍隊的右側時,被告正好從沙俄軍隊後方與公爵並行前進的日本人當中走出,在看到其持槍開火後,自己馬上沖向被告將其控制(原引由沙俄國境地方法院審判官所作的詢問調查記錄)。


(二)沙俄大藏大臣(日文大藏大臣指財政大臣,以下同)官房長官利沃夫陳述說:當時在哈爾濱火車站,自己跟隨沙俄大藏大臣科科夫采夫及伊藤公爵走過市民所在位置,當二人轉身正從軍隊面前經過時,自己也跟隨二人轉身,突然聽到從後方傳出數聲槍響,當自己回頭時,發現好像有一名日本人正向公爵開槍(原引前述審判官所作的詢問調查記錄)。


(三)總領事川上俊彥陳述說:當時在10月26日上午9點伊藤公爵所乘坐的列車到達哈爾濱火車站,之後沙俄大藏大臣為了迎接公爵進入車廂內同公爵進行了25分鐘左右的會談。隨即下車到站台並從列隊的沙俄士兵前方走過,同外國代表多人握手並轉身繼續在軍隊面前走了兩三間(日本榻榻米的長度被稱為間,1間約等於1.81米,這裡大概是3.6~5.2米的距離)的距離後聽到槍聲,當自己回頭時看到一名暴徒正在開槍。此時由於證人處在公爵的右後方一步(半米左右)的距離,且恰好位於被告和公爵的中間,在事發時證人的右手也中彈負傷(原引檢察官所作的詢問調查記錄)。


(四)式部官(指管理日本皇族事務的機構宮內省所屬的負責與外國往來相關事務的式部職官員)古谷久綱陳述說:作為伊藤公爵的隨行在10月26日上午九點到達哈爾濱火車站,公爵與沙俄大藏大臣一起從沙俄士兵面前經過,同外國領事作了簡單問候,當公爵繼續向前走了幾步之時,突然有一名身著洋裝的人出現並向公爵連開三槍,忽而轉身繼續向公爵的隨行人員又開三槍左右。由於當時公爵同暴徒相距只有一間(不足2米)左右的距離,所以當場負傷(原引檢察宮所作的詢問調查記錄)。


(五)侍醫師(指宮內省所屬的負責皇室人員醫療保健的醫生)小山善陳述說:自己在跟隨伊藤公爵來到哈爾濱火車站後,正當公爵從沙俄士兵面前經過時,突然聽到彷彿炮竹爆炸般的聲響。當自己發現公爵受傷時立即趕過去進行救助(原引檢察官所作的詢問調查記錄)。

(六)宮內大臣秘書官森泰二郎陳述說:自己陪同伊藤公爵到達哈爾濱火車站,同沙俄藏相一道從列隊的沙俄士兵面前走過。當公爵同各國代表握手寒暄之後轉身繼續向前走了幾步時,突然有一名身穿洋裝頭戴「打鳥帽」(指「鴨舌帽」)的人從人群中竄出,此人在向公爵背後逼近正好處於川上總領事的右後方,他掏出手槍從公爵的右側向其開槍數次,面對突發事件,隨行人員立即將公爵抬入車廂內進行救助。在此過程中證人左側肩胛部中彈貫穿而負傷,此外川上總領事和田中理事也因遭襲受傷(原引檢察官所作的詢問調查記錄)。


(七)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理事田中清次郎陳述說:自己為同伊藤公爵一行匯合,來到哈爾濱火車站停車場。下車後看到公爵同外國代表握手問候轉身繼續從沙俄軍隊面前走過時,有個人突然出現並向公爵開槍。此時由於證人處在公爵身後方大約四五間左右的位置,而被告隨後也調轉槍口向證人開槍,導致證人腿部受傷而倒下(原引檢察官所作的詢問調查記錄)。


在參考以上陳述和被告的供詞之後,對其(安重根)行兇的事實己毋庸置疑。再加上從被告在供述中承認被收繳的檢領特第一號之中的編號物品第1、2、5、6號涉及的手槍(編號262336)是自己所有,且其餘的子彈也是為了行兇而事先預備的。根據沙俄國境地方法院審判官斯特拉佐夫所作的調查報告顯示,將被告所持有的編號為262336的布朗寧手槍拆卸分析後,發現該手槍可以填充7顆子彈,雖然彈夾己空,但是槍膛中依然留有一顆子彈。而且該手槍內部尚有點燃火藥引起的硝煙(的)痕迹。另外,在現場發現的子彈殼(檢領特第一號之中的編號物品3號)一共有7個,由此證明被告在事發時共發射了7發子彈,而其中三發子彈命中伊藤公爵並導致其死亡。


(一)沙俄大藏大臣科科夫采夫接到伊藤公爵醫治無效身亡的消息在時間上雖有不同說法,但是據估算大概在公爵到達車站後約40分鐘左右的時候(原引沙俄國境地方法院審判官斯特拉佐夫所作的調查報告)。


(二)式部官古谷久綱以及侍醫師小山善兩人均在陳述中表明,伊藤公爵負傷後不久便死亡(原引前述審判官所作的詢問調查報告)。


(三)根據侍醫師小山善對伊藤公爵中彈傷口的分析是:第一發子彈擊中右上臂中央部位後,從右胸外側水平射入並貫穿兩肺,最後留在左肺(當中)。第二發子彈擊穿右手關節後側,並從右胸外側射入胸腹腔內,最後留在左季肋部(原文中使用「助」代替「肋」,意思相同)下側。第三發子彈由右上臂處擦過後,從上腹部中央射入並留在腹肌中。經過鑒定,受害人的死因是以上三發子彈造成的槍傷中,由前兩發引起的內出血,以及隨後引發的虛脫所導致的(原引前述審判官所作的詢問調查報告)。


剩餘的四發子彈分別對川上總領事、森秘書官以及田中理事造成了傷害。


(一)根據陸軍三等軍醫正德岡熙敬的檢查報告顯示:川上總領事的傷勢是右上臂貫穿性骨折以及右胸外壁擦傷,治療需要大約3個月的時間。


(二)侍醫師小山善認為森秘書官的傷勢為從左上臂中央向後方的貫穿,以及對左後背部軟組織的貫穿性槍傷,治療需要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原引前述的詢問調查記錄)。


(三)根據醫學博士尾見熏的檢查報告顯示(明治42年11月22日):田中理事所遭槍傷是由從左腿內踝前下方1仙迷 (仙迷為長度單位,相當於「厘米」)部位向後外方向射入,並最終擊穿外踝前下方2仙迷左右,從目前算起仍需要3~4周的治療時間。

根據以上受害者提供的證 詞梳理事件脈絡


被告禹德淳、曹道先以及劉東夏於舊曆(韓國的舊曆與中國的農曆相近,以下同)9月7日(公曆10月20日)在沙俄浦鹽斯德(海參崴)得知被告安重根將計劃前往哈爾濱對正在滿洲進行巡視的伊藤公爵實施刺殺的消息,禹德淳首先對該計劃表示支持並提議和安重根一同前往予以實施。在得到安重根的認可之後,禹德淳為實施刺殺準備了手槍(檢領特第一號中的編號物17號),並攜帶手槍同安重根於次日8號從浦鹽斯德(海參崴)出發到達哈爾濱,11日與同樣擔任翻譯的被告曹道先匯合,隨後三人繼續南行到達蔡家溝火車站。安重根對以上事實供認不諱,曹道先對此也均予以承認,而且招供說自己是接受安重根的請求才來做俄文翻譯的,並在舊曆9月11日(公曆10月24日)同安重根、禹德淳兩人一道離開哈爾濱來到蔡家溝火車站。另外,被告劉東夏也招供說在舊曆9月8日(公曆10月21日)接到安重根需要俄文翻譯的指示後,從波普拉尼奇納亞(音譯,中文名為綏芬河)火車站出發,夥同安重根、禹德淳二人於9日一同來到哈爾濱,三人在安重根的同鄉親戚金成白的幫助下尋得住處。根據劉東夏的回憶,當時安重根、禹德淳指示曹道先11號從哈爾濱出發繼續南行,接著被告等人為實施其刺殺目的開始在蔡家溝火車站觀察周邊情況。


(一)根據被告安重根的供述:被告此前本打算在寬城子(指今長春市)火車站等待伊藤公爵的到來並實施刺殺,但因路費不足而不得不先前往最近的岔口站蔡家溝火車站住宿一宿,隨後返回哈爾濱;而在前往蔡家溝的路上,安重根將5~6顆刻有十字痕迹的子彈分給了禹德淳。


(二)根據對被告禹德淳進行的第二輪審訊調查報告書(檢察官製作)記錄顯示:安重根在蔡家溝對被告說,這裡不需要三個人。隨後安重根於11日留下被告等人獨自前往哈爾濱。


(三)蔡家溝停車場崗哨塞米恩中士回憶說,在俄歷(俄歷在俄國一直延用到1918年1月26日,後採用公曆)10月11日(公曆10月24日)中午,有3名韓國人乘坐第三列車來到蔡家溝後詢問我這裡是否有變道岔口,我告訴他們正好當時有從寬城子(長春)火車站駛來的第四列車到站,於是他們穿過一圈返回站台。三人始終在停車場站台上溜達,直到傍晚依然逗留在火車站內,晚上便在站內過夜。到了12日在更換岔口的前一個小時,三人從停車場走到站台,穿過第三和第四列車稍作商議後,其中一人坐上第四列車,而另外兩人則目送告別(原引沙俄國境地方法院審判官斯特拉佐夫所作的調查報告)。


根據以上的證詞己經證明,雖然之前被告曹道先對於事先得知安重根、禹德淳二人已有犯罪預謀的事實予以辯解,但在針對曹道先進行的第三輪審訊調查報告書(檢察官所作)記錄顯示:被告在11日到達蔡家溝火車站後,於當天下午受安重根的指示向劉東夏發送電報時,己經從安重根那裡了解到刺殺伊藤公爵的內容,此外在蔡家溝火車站從中途開始幫助安重根收集周邊情報。不僅如此,在針對禹德淳進行的第二輪審訊調查報告書(檢察官所作)記錄中也顯示:安重根早在列車到達蔡家溝之前便在車中向曹道先說明了這次計劃的目的。綜上所述,曹道先早在到達蔡家溝火車站以前,便得知安重根等人的計劃並在知情的前提下為準備實施刺殺提供了幫助。


被告劉東夏在供述中稱,受委託於舊曆9月11日(公曆10月24日)向尚在蔡家溝火車站的安重根等人發送電報通知他們伊藤公爵將去哈爾濱。特別是11日當天,安重根最後前往哈爾濱之前,劉東夏受其電報委託,即「我們在蔡家溝等待,如果伊藤公爵來到哈爾濱就通知我們。」當時劉東夏通過分析收集到的情報於當天晚上向安重根發送電報稱伊藤公爵明日早上到達,接到通知後安重根於次日(12日)返回哈爾濱。在安重根的供述中也提到是在蔡家溝接到劉東夏發送的回電後再前往哈爾濱的。由於以上供述有足夠的可信度,同之前的曹道先一樣劉東夏也在事發前得知了相關信息,儘管劉東夏也與曹道先一樣仍在進行辯解。


(一)被告劉東夏供述稱:自己在10日(公曆10月23日)晚於金成白家中同安重根、禹德淳三人同住一個房間,並且向浦潮大東共報社李剛寄出了一封信,但是由於當時報社要求在信封上用俄文書寫,因此安重根等人用俄文書寫了信件並於翌日11號三人出發之前將信件投到郵局委託其發送,而發信人正是安重根(原引檢察官所作的第三輪審訊調查報告書)。


(二)在被收繳的檢領特第一號之中的編號物品第11號就是上述的信件,信件記載的內容是:「伊哥(暗語,指伊藤博文)將於本月12日從寬城子出發,乘坐沙俄鐵道總局特派的專門列車,於當日中午11點到哈爾濱。我們打算和曹道先以迎接我的親戚為由一同去寬城子,並且想在距離寬城子幾十里(大韓帝國時期朝鮮半島地區使用的長度單位1里等於420米,日本於1909年改變丈量記法後,日本的1里約3.927千米,為了統一計量,日本規定日本1里等於朝鮮10里。根據文中所述的人物關係來推測,此處的「里」應為韓國的長度單位)遠的一處停車場等待「親戚」的到來。另外我們決定在那裡做一些準備。而此次嘗試的勝敗在天,望得同胞祈禱助我等達成目的。大韓獨立萬萬歲。」


根據上述信件顯示:劉東夏早在10號晚便己經得知了安重根、禹德淳欲在翌日出發南行是為了刺殺伊藤公爵。同時如前述所示:劉東夏在之前接受安重根的委託,答應向安重根一行通報伊藤公爵是否到來的信息,並且向安重根回了電報。通過以上材料認定被告劉東夏有意向安重根等人提供幫助以實施犯罪。

根據以上被認定的犯罪事實在適用相關法律條例之前,首先要對本法院關於此案件所具有的管轄權的合法性進行說明。雖然本案的發生地以及被告人的逮捕地均在清國的領土上,但是由於上述地區屬於沙俄東清鐵路附屬地,並且處於沙俄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根據沙俄引渡被告人的相關記錄,即沙俄邊境地方法院刑事訴訟記錄所顯示:沙俄方面逮捕被告人之後,在迅速收集證據的同時對他們進行了審訊,並於當天確定被告國籍均為韓國(本文的韓國指大韓帝國),而且沙俄法院認定無法依據沙俄的法律審判被告。另外,根據明治38年(1904年)11月17日簽訂的《日韓協約》(1905年,日本又以武力威逼韓國簽署了第二次《日韓協約》,規定由日本掌握韓國的外交權;在韓國設置統監府等。當時伊藤博文被任命為第一任韓國統監,並於明治1907年迫使大韓帝國簽訂第三次日韓協約,將大韓帝國變為日本的保護國。)第一條所述:根據位於東京的外務省做出的決定,日本政府有權對今後韓國的外交關係和外交事務進行接管和監督。對於韓國在外國民以及其國家利益,將由日本國派出的外交代表以及派駐的領事負責進行保護。此外根據光武3年9月11日簽訂的《韓清通商條約》第五款中明確提出:韓國在清國國內享有治外法權,因此由於上述案件的發生地和被告逮捕地均為日本帝國駐哈爾濱領事館管轄。同時該領事官根據明治32年制定的法律第70號關於領事官掌管職務的法規規定,日方享有審判此案的被告人的權利。此外根據明治41年制定的法律第52號第3條規起:凡是發生在駐滿洲領事官管轄區的刑事案件,根據外交需要可以通過外務大臣指定關東都督府地方法院實行審判。針對本案,外務大臣根據上述規定命令於明治42年10月27日將審判權移交給本院。由於其命令具有法律效益,因此本院對本案享有審判的權利。


被告辯護人根據前述《日韓協約》第一條規定:日本政府接受韓國政府的委任負責保護在海外的韓國臣民。然而對於處罰犯罪的韓國臣民時,領事官究竟應該使用由韓國頒布的刑法還是使用日本帝國的刑法?根據《日韓協約》第一條含義的解釋:日本政府對於其臣民所具有的公權作用,而對於保護韓國臣民應當同樣有效,因此可以認為屬於公權範疇之內的刑法也應當適用於韓國臣民並使韓日兩國臣民享有同等的地位。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用日本帝國刑法來適用於本案是最符合協約主旨的,為此本院決定本案適用於日本帝國刑法而不是韓國法律。


被告安重根對伊藤公爵實施刺殺的行為根據日本帝國刑法,符合第199條關於犯殺人罪者將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監禁的規定。而被告針對川上總領事、森秘書官以及田中理事三人的以刺殺為目的的行刺行為儘管未能成功,但已確認實施,符合日本帝國刑法第43、44、199、203、68條,已經構成四條殺人罪,可以將四條罪名合併。其中被告對伊藤公爵實施的刺殺行為具有明確的目的性,並且其動機是由個人恩怨所導致的;同時被告經過周密的事先準備,突破警戒線在著名人士集中的地方實施行兇,因此本院判定被告所犯殺人罪己構成極刑。本院根據相關情況依法判處被告安重根死刑,依照日本帝國刑法第46條第一項判定其餘三人犯殺人未遂罪並處以相應刑事懲罰。


被告禹德淳、曹道先、劉東夏三人均幫助被告安重根實施對伊藤公爵刺殺行為,由於根據日本帝國刑法第62條第一項以及第63條對該刑法第199條所構成的刑事懲罰有減輕的作用,因此依照該刑法第68條的規定實行減刑,在刑期以內將被告禹德淳處以3年監禁:而被告曹道先、劉東夏相比禹德淳其罪狀較輕,因此分別處以最短的1年6個月的監禁。


收繳物品當中被告安重根為實施犯罪所準備的手槍一把、裝填在槍內的子彈1顆、彈夾兩個、子彈7顆(檢領特第1號之中的編號物品第1、2、5、6號)以及被告禹德淳為犯罪而準備的手槍一把、子彈16顆(檢領特第1號之中的編號物品第17號)由於分別為被告所有(被告己經承認),因此根據日本帝國刑法第19條第2號規定予以沒收。其他收繳物品根據關東州裁判事務取扱令(指對收繳物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理的指令)第67條以及日本帝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向其原所有者予以返還。


以上為本次判決本文


檢察官溝淵孝雄處理本案


明治43年(1910年)2月14日


關東都督府地方法院


法官 真鍋 十藏

書記 渡邊 良一


【注】文章刊登於《大連大學學報》2017年01期


責編:李驍勇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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