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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發布P2P良性退出通知 暫不退出的平台需設定「生前遺囑」式退出計劃

金評媒消息 12月21日,廈門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廈門金融辦官網發布《關於做好廈門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區組織要成立專班。各區應協調金融管理、公安、市場監管、通信管理、信訪等部門選派人員組建網貸機構退出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各區退出專班),指導監督轄內網貸機構退出工作。各區退出專班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建立網貸機構退出申報機制,及時了解轄內網貸機構退出意向,掌握轄內網貸機構退出進程,加強資金異動監測,防範集中性風險和處置風險的風險。

2.對暫不選擇退出的網貸機構,要求其設定「生前遺囑」式退出計劃,確保退出工作實現機構全覆蓋。

3.及時向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轄區內網貸機構退出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

4.及時總結推廣轄區內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

5.及時對提出退出申報的網貸機構進行監督,確保網貸機構退出過程的合規、合法。

6.公安部門要負責網路借貸服務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及其他犯罪,防範惡意退出可能引起的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出逃等風險。

7.對於可能出現惡意退出行為的網貸機構,各區應第一時間向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提示風險,並商請人行、銀保監等部門對其進行賬戶監控,必要時採取凍結機構或法人銀行賬戶等措施。

以下為通知全文:

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廈門市地方金融協會: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穩妥化解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存量風險,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引導網貸機構無風險良性退出,維護社會穩定,現就做好我市網貸機構良性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網貸機構退出方案的制定應遵循市場化準則,運用市場手段選擇合理退出路徑,退出全過程要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正透明,杜絕違法違規犯罪行為。

(二)堅持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網貸機構應合理處置資產、妥善清退投資人資金,為投資人確認債權、追償債務提供便利。

(三)堅持打擊犯罪、維護穩定原則。公安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線索,依法嚴懲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施策原則。各區在退出過程中要把握好退出力度和節奏,在退出方式上,要根據網貸機構情況,因地制宜,分類決策。網貸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彙報情況,自覺接受指導監督。

(五)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協作配合、發揮監督作用原則。各區要嚴格落實防範處置風險的屬地責任,做好註冊地在轄內的網貸機構良性退出工作。網貸機構退出必須接受區金融監管部門指導及廈門市地方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監督,並在監督下完成退出工作。對於註冊地與經營地分離、所在地與投資人、借款人所在地分離的,由網貸機構註冊地所在區牽頭,各相關區加強協作配合。

二、參與主體及責任

(一)各區組織成立專班。各區應協調金融管理、公安、市場監管、通信管理、信訪等部門選派人員組建網貸機構退出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各區退出專班),指導監督轄內網貸機構退出工作。

各區退出專班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建立網貸機構退出申報機制,及時了解轄內網貸機構退出意向,掌握轄內網貸機構退出進程,加強資金異動監測,防範集中性風險和處置風險的風險。

2.對暫不選擇退出的網貸機構,要求其設定「生前遺囑」式退出計劃,確保退出工作實現機構全覆蓋。

3.及時向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轄區內網貸機構退出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

4.及時總結推廣轄區內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

5.及時對提出退出申報的網貸機構進行監督,確保網貸機構退出過程的合規、合法。

6.公安部門要負責網路借貸服務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及其他犯罪,防範惡意退出可能引起的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出逃等風險。

7.對於可能出現惡意退出行為的網貸機構,各區應第一時間向市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提示風險,並商請人行、銀保監等部門對其進行賬戶監控,必要時採取凍結機構或法人銀行賬戶等措施。

(二)網貸機構成立退出工作組。網貸機構決定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立即組建退出工作組。退出工作組應由網貸機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法務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退出工作。在退出期間,退出工作組為網貸機構的管理機構,退出工作組應包括退出進度監督部門、業務處置部門、投資人溝通部門。

  退出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制定退出方案;

2.關閉發標、放款及出借人充值、投標等功能,確保還款、提現等功能的持續運行;

3.做好投資者溝通工作,確保投資者的相關權益得到保障;

4.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清算工作,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惡意逃廢債信息;

5.做好機構內部員工的安撫工作,化解退出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對和處理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6.妥善保管檔案資料,以備出借人(或授權代理人)申請查閱,並配合監管部門查檔調查工作;

7.接受區金融監管部門和協會的監督,按要求及時向區金融監管部門和協會報送相關材料,並在金融監管部門的同意下完成退出工作。

(三)壓實網貸機構股東責任。網貸機構的股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在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自身運營資金不足時,股東應對網貸機構提供資金援助,確保機構正常運轉,順利完成良性退出工作。

(四)加強第三方機構合作。網貸機構應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合作,由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退出方案進行合規分析和法律服務支持,協助資產評估變現,組織參與資金清退等工作。

(五)發揮行業協會自律力量。協會應積極發揮自律管理優勢,設立投訴舉報平台,協助會員單位擬定退出方案,並實施監督。

三、退出程序

(一)退出程序的啟動。一是網貸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情況主動選擇良性退出,並向各區退出專班進行退出申報。二是各區退出專班經與網貸機構商議後,可引導機構良性退出。三是對於風險較大的機構,各區退出專班應責令其終止業務、開展退出工作,對於未按相關要求開展退出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機構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二)成立退出工作組。網貸機構應當在做出退出決定後3日內,組建退出工作組,開始退出工作。啟動退出工作的機構應關閉發標、放款及投資人充值、投標等功能,保留還款等功能的持續運行。在退出方案實施期間,網貸機構不得註銷,不得開展新業務,經營地址不得搬遷,網站不得關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失聯。

(三)編製存量業務清單。網貸機構應清理並編製存量業務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借款金額、待還金額、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情況等,並根據是否到期、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處置情況等信息編製分類匯總表,對於已形成不良、已可確認為損失的業務分別予以標註。

(四)編製出借人清單。網貸機構應在退出工作組組建後10日內通知出借人,並通過機構官網、APP、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公告,出借人應當自接到通知後1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退出工作組申報其債權。

在此基礎上,網貸機構應編製出借人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出借金額、到期金額、未到期金額、出借項目等,並根據活躍度、出借金額等信息編製分類匯總表,對於大額出借人予以標註。

(五)制定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應在退出工作組組建後30日內,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部分:1.存量業務規模、投資人數量、借款人數量、擔保情況等;2.債務清償方案,包括清償資金來源、清償步驟、清償時間表;3.存量業務處置計劃;4.投資人溝通反饋、信息公告計劃、糾紛解決機制等;5.業務清償和存量業務處置團隊組成;6.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承諾。

(六)合理開展債務清償。網貸機構制定債務清償方案應充分考慮投資者權益保護、各類投資者損失承擔能力、機構審慎經營要求、預期社會反應和相關合同約定等情況,合理確定債務清償順序和比例,保障公正透明。

(七)及時報送材料。網貸機構應於制定退出方案後5日內,向各區退出專班和協會報送相關資料(材料清單見附件)。

(八)告知退出信息。網貸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儘快將退出決定、退出工作組成員、退出方案、承諾函、辦公地點、客服電話、投訴渠道等信息通過官網、APP等線上有效渠道及行動電話等方式向出借人和借款人公示告知,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

(九)發布退出公告。在完成業務清償後,網貸機構應向各區退出專班報送清償報告,經各區退出專班確認後,發布退出公告。網貸機構除在官網及APP上發布退出公告外,還應通過協會官網對外公示30天。公示期結束後,若無投訴及舉報情況,網貸機構可退出網貸行業,進行業務轉型或公司清算註銷。

(十)工商註銷。機構完成業務清償後,按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清算,並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企業註銷。

(十一)公司破產。網貸機構資不抵債,可依據《破產法》的規定進入破產程序,但在破產過程中仍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處理業務清償、處置及其他退出事宜,維護業務有效性,保護出借人權益。

四、資產處置

(一)資產處置方式。網貸機構可根據市場情況,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項目處置,最大限度提高債務清償率,包括但不限於:1.自行清收或委託外部清收;2.出借人自行催收;3.通過債權轉讓、債權託管等方式,取得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支持;4.協調投資人和借款人進行債轉股;4.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籌措資金。出借人自願採用自行催收方式的,退出工作組應及時將合同等資料提供給出借人,為出借人提供協助和支持。對於惡意逃廢債等行為,退出工作組應及時報送相關部門,並協助出借人啟動司法程序。

(二)重大風險項目處置。對於存在逾期風險或已逾期的項目,網貸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立即擬定處置方案,尋求有效途徑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最大限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對於風險較大但尚未到期的項目,網貸機構應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如期還款或提前還款。對於機構退出前惡意隱匿、轉移財產的,應依法予以追回。

(三)網貸機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未被採取凍結、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仍應按照退出方案推進存量業務處置與債務清償工作。

五、投資者保護與教育

(一)完善投資者維權訴求回應機制。網貸機構應建立溝通機制,提高經營透明度,暢通接待渠道,介紹機構情況,傾聽投資者訴求,合理開展債權清償,並將相關資料置備於機構經營場所提供相關當事人及各區退出專班查詢、調查。

(二)暢通投資人投訴維權渠道。各區應設立溝通窗口,建立網上維權舉報平台,解析政策、回應訴求,協調各方力量最大限度降低投資人損失。

(三)引導投資者理性維權。各區應持續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買者自負、風險自擔」理念,通過以案說法等方式,引導投資人不要盲目跟風,鼓勵投資者通過正當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違法違規行為懲戒

(一)嚴懲違法犯罪。對於惡意轉移財產、退出經營、「跑路」、抽逃資金等性質惡劣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懲治。對於誇大事實、進行不實報道,以及對網貸機構進行敲詐勒索的自媒體,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程序移送相關部門進行重點治理、嚴厲查處。

(二)加強失信聯合懲戒。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網貸機構高管、不配合風險處置的股東及惡意拖欠網貸機構借款的企業和個人,將其列入涉金融領域黑名單,納入徵信系統,同時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向社會公布,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提高企業和個人失信成本,全面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金融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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