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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引-領取食鹽的許可證,它的實質是什麼?

季我努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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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為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雷曉凡

鹽引,又稱鹽鈔,是古代政府發放的領取食鹽的許可證,實質上是中國歷代王朝斂財的手段與工具。宋代進行相關改革之後,鹽商必須向朝廷支付代價以取得鹽引,才能合法進行食鹽販售。此後歷代均有承襲,也對鹽引制度不斷進行改動以適應社會經濟的變動。

古代勞動人民製鹽

「鹽引」最早見於宋代。北宋太宗年間實行了所謂「折中法」,要求商人須向邊境運送糧草而獲得鹽引。《宋史·通貨志》,「鹽引每張,領鹽116.5斤,價6貫。」慶曆八年 (公元1048年),兵部員外郎范祥推行鹽法改革,改為交錢買鹽鈔。

明初政府詔令規定,鹽商須赴邊塞納糧,再由官府發給鹽引,稱 「開中法」。又因為商人們苦於遠途運輸,於是在邊地就近僱人開墾土地,收穫糧食後換取鹽引。故而稱之「商屯」,是明代獨特的經濟現象。其中山西商人因地利之便而獲利甚豐。

兩淮鹽政歷史檔案

弘治年間改開中製為「折色法」,即直接使用白銀換鹽引。晉商的地理優勢被抵消,兩淮鹽商因此而崛起。兩淮鹽引分成「存積」、「常股」兩類。《明史·食貨志》稱「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憲宗成化年間由於社會經濟狀況的改變,開中法已經遭到大規模破壞。明廷改由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皇親權貴從變法中嗅到了巨利,圍繞新鹽法的種種貪腐行為愈演愈烈,對鹽法進行徹底的改革已經勢在必行。

清代鹽引

孝宗弘治年間在戶部尚書葉淇的主持下改革舊制,商人們不再交付糧草,而是以白銀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新法施行後,太倉銀劇增至百萬。但同時帶來的負面效應是邊境為國防建設而準備的糧食儲備因此大減。世宗年間對此仍有探討。穆宗隆慶二年(1568),終於決定任命善於理財的龐尚鵬為右僉都御史,管理鹽政、屯田,督辦九邊屯務。《明史》記載稱:「疏列鹽政二十事,鹺利大興。」但到萬曆年間,龐尚鵬與當時的權臣張居正不睦,遭到打擊排擠,不久便被免職。加之明代鹽法的腐壞已經日久,不可能靠一個兩個偉大人物予以挽回。

參考資料:

1.張廷玉等:《明史》

2.左雲鵬:《明代商屯述略》

3.孫晉浩:《開中法與明代鹽制的演變》

4.卜永堅:《鹽引·公債·資本市場:以十五、十六世紀兩淮鹽政為中心》

華 興 春 秋

小編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趙培文 王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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