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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婚姻的官方意見:門當戶對

聯姻作為明朝初期的產物,到了明朝中葉以後,皇權穩固,皇帝及其子女娶親嫁人,也不再從將領中挑選,開始從平民及下層文武官員的家中挑選,政治聯姻已隨著歲月的流逝變得十分罕見。

皇帝與大臣的政治聯姻是一方面,往往會伴隨皇權的穩固而消亡。但是中國古人依舊講究門當戶對,在當政的官員之家,這種政治聯姻也經常出現。

在明朝初期左丞相李善長曾推薦胡惟庸擔任太常少卿,洪武三年胡惟庸升任參知政事,同年升右丞相。李善長是跟隨朱元璋的老臣,但是這時他為了增加自己的勢力,他讓弟弟李存義與胡惟庸結成了兒女親家。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因為意圖謀反被誅殺,作為胡惟庸的兒女親家李存義和李善長也不能倖免。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追究胡黨,迭興大獄,李善長、李存義等舉家被誅殺。

到了嘉靖年間,朝廷內部鬥爭嚴重,大學士徐階與嚴嵩勢如水火,互相傾軋,為了迷惑、討好嚴嵩,徐階將自己的孫女許配給嚴嵩的孫子。表面看來徐家與嚴家結成了親家,鬥爭可以告一段落,但事實上真正的鬥爭才剛剛開始。嘉靖皇帝迷信道教,因此徐階利用道士藍道行等人誹謗嚴嵩,促使嘉靖皇帝最終罷免了嚴嵩的官職,由於嚴嵩之子嚴世蕃橫行不法,遭到了御史的彈劾,也被嘉靖皇帝下令賜死。這場政治婚姻到這時已經無法維持下去了。如何結束這一婚約呢?為了顧全堂堂閣老的體面,為了虛假的「信義」,於是徐階授意自己的兒子下毒殺了自己的孫女。

嘉靖皇帝

政治婚姻大都是殘酷的,當然也會有官員為了門當戶對而結為兒女親家,但是這樣的婚姻也可以說是門戶婚,因此聯姻具有兩重含義。

明代雖然已經允許士庶通婚,但從古至今,婚姻卻一直都帶有利益的色彩。儒家也一直提倡「三從四德」,社會各階層也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說白了,子女往往無法決定自己的終身大事,一般都是聽從父母的安排,因此家長是不會注重子女的感情的,他們往往在乎對方的家庭背景。

而且門當戶對不僅僅是民間的共識,同時也是明朝政府所提倡的,也就是說門當戶對是官方的意見。明代法律規定,凡男女定婚之初,男女雙方如一方患有殘疾或為「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必須明白通報對方,不得隱瞞,雙方自願為婚,寫訂婚書,依禮嫁娶。如果女方家長隱瞞女子殘疾等情,卻以該女子的姐妹相見,欺騙男方,完婚時卻以殘疾之女子相嫁,那麼杖女方家長八十;如果男方隱瞞實情,則男方家長加罪二等。未成婚者即時解除婚約,已成婚的勒令離婚。可見明朝政府不單是在口頭上提倡門當戶對,而且對婚姻的形成也出台了明文規定,這就進一步促成了門當戶對的發展。

明代戶籍分為良民和賤民,朝廷為了防止良賤通婚,在法律方面也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其奴)罪二等。因而人籍為牌者,杖(家長)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這一法令體現了明朝統治者在社會階層方面是非常重視的,他們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持社會階層的穩定,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

也許大家受到一些影響,覺得古代男子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其實不然,明朝在男子娶妾方面是有嚴格規定的,並不是大家所想像的那樣,可以隨意娶妾。一般人不僅僅沒有足夠的財力娶妾,而且法律也不允許。其實,明朝的官員也是不能隨意娶妾的,明朝廷對地方官員娶轄內婦女為妻妾者也作了嚴格限制,明朝法律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在任內娶所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施杖刑八十;如果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並坐,並強令解除婚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限制官員利用職權、職務之便,強娶民女,造成惡劣影響。

現代的婚姻法對不適合結婚的血緣關係和疾病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實明代法律也對此作出了規定。首先,明朝法律禁止同姓結婚,這是中國千百年來的婚姻禁忌,明朝統治者沿襲古老的傳統,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從現代醫學角度來講,禁止同姓結婚是為了防止生育出有疾病的孩子,但在古代主要是為了防止近親血緣結婚,有悖人倫。法律上的規定是比較呆板的,但是民間對於不是同宗的同姓是不做禁止的。

明代法律對「尊卑為婚」也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明代戶律規定,外親之中有服屬關係而又尊卑輩分不同的男女雙方,如舅與甥女、姨與甥男之間不得通婚,違者以姦淫論罪,並勒令解除婚姻。即便是沒有服屬關係而尊卑相犯的男女,也都禁止通婚;違者各杖八十,並勒令離異。雖然明代法律不允許中表婚,但是在現實社會中表婚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後來由於這條法律在現實中無法實行,明太祖朱元璋召來大臣朱善商議,最終下令廢除了這條法律。

明代尊崇程朱理學,因此法律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明代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娶同宗的妻妾: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娶紹麻親之妻,如族伯叔祖母、族伯叔母、族兄弟妻、再從侄婦、堂侄孫婦等各杖六十,徒一年。娶小功以上之親屬之妻,則違犯人倫尤重,判以姦淫之罪。如果收娶祖父之妾及伯叔母者,則處以斬刑。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者,處以絞刑。如果娶同宗紹麻以上親屬之妻者,也處以姦淫罪。以上各罪之男女,並判處離異,解除婚姻關係。雖說同宗的妻妾與家族中其他人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可以看出明代非常重視人倫綱常。

婚姻不管是在明代還是哪一個朝代,都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在明代,官府對婚姻的規定非常嚴格詳細。主要是繼承了宋代的理學思想,為此士大夫家庭的禮節更加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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