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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做還是沒做,不起訴就是無罪




編註:


本文涉及大量司法術語,吃案情瓜者可繞行


「不起訴」,為什麼

在美國及兩大法系主要法治國家,

不起訴

(Non Prosecution)

都是

檢察官自由裁量權

之一;在該問題上我們需要知道的第一點是,不起訴乃檢察官基於種種法律、政策考量,終止訴訟進程的一種程序性決定。也就是說,

在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下,被不起訴人是無罪之人

這一點一定需要明確

;但不起訴決定是檢察官基於證據、個案案情等進行的案件程序終止事項,無法回答「你到底乾沒干」這個問題。

進一步的,不起訴協議是辯訴交易項下的可能選項之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大量存在。

這種考量很多是基於證據的:例如檢察官會認為起訴該案面臨

顯著證據問題

(profound evidentiary porblems),以至於預估在庭上無法完成證明任務(highly unlikely)。

很顯然,這一協議能否達成,主動權在於檢察官,其對於起訴/不起訴及起訴內容擁有裁量權。具體而言,美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經由州處理的重罪案件中,有

68%

的犯罪嫌疑人被最終定罪,其中95%是通過辯訴交易進行的。另外,在68%被定罪的人中,還有11%被最終降格為輕罪。

所以在美國對抗制的訴訟語境下,聘請一位得力律師就顯得異常重要。

文章一開頭說,程序上判斷無罪無法回答「你到底做沒做」這個問題也就是這個意思。更何況,在美國有些州,從警察的撤案到檢察官的不起訴,都已經運用到了令人瞠目結舌的地步:

在性侵案件中,

74%

的案子被警察撤銷了;在剩下

26%

的案件中,只有

7%

被最終定罪。比如明尼蘇達州就是這樣。

在美國主流刑事訴訟教科書之一,《當代刑事訴訟程序》的「起訴·起訴決定的作出」部分,第一段落就重點強調了

美國檢察官對於案件有著極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大體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是否將案件交付預審,是否對案件提起公訴,是否以較重/較輕的罪名起訴,是否以單個/多個罪名起訴。

在美國聯邦93個檢察官辦公室每年大約立案調查的190000名犯罪嫌疑人中,只有其中的

50%

被最終送上地方法院

[以上數據來源美國司法部司法數據統計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BJS),Felony Defendants in Large Urban Counties]。

實踐中,由檢察官決定的事項範圍,不僅涉及是否起訴被告人,還包括是否豁免相關案件的污點證人,是否傳喚相關證人,比如律師或者目標家庭的家庭成員等。

需要說明的是,

這種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引起了巨大爭議。

一方面,自由裁量權可能帶來的過度入罪化傾向曾經引起許多學者的不安,他們認為過度入罪化使得檢察官可以根本不再需要明顯的犯罪標識,只要檢察官認為可以就可以了。事實上將起訴決定變成了刑事訴訟鏈條上最重要的一環。更有學者進一步指出,所謂檢察官的中立性只是一種想像,因為裁量權太大,「檢察官中立」變得毫無說服力,「即使是作出了明顯有悖常理的起訴決定,也可以被理解為,起訴是中立的。」但另一方面,也有美國學者認為,儘管檢察官寬泛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現實,但現有刑事司法制度可以遏制其濫用權力的傾向,主要原因在於成熟的證據制度等因素。

一般情況下,檢察官起訴/不起訴決定的作出大體需要四步

:第一,判斷現有證據是否足夠充分用以支持公訴;如果有則第二,是否還有原因不將被告人交付審判;如果有則第三,是否這種不起訴也應考慮這種分流處理的被告人參與問題;第四,如果發起公訴,被告人應被訴何種/幾種罪名。

如果說美國檢察官這種寬泛的自由裁量權有什麼限制的話,按照美國學者的說法,就只有「起訴決定的作出,不得基於種族、人種、政治偏好或者其他憲法保護的利益」。——種族問題在我國當下並不突出。此外,還有學者認為應當突出公共利益的選項,認為公共利益才是檢察官行使裁量權時需要優先考量的因素——這是對社會進行解剖之後得出的判斷。

中國是否可借鑒?

本文大篇幅介紹不起訴及相關制度近年來在美國的實踐狀況,

絕非論證「因為他們用,所以我們也要用」的簡單邏輯

,而是通過上述分析,試圖說明檢察官適用酌定不起訴(或類似)權力分流刑事案件的趨勢非常明顯,且佔比越來越高——奉起訴法定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也概莫能外,這裡沒有篇幅進一步說明了,但這應該引起我們的深思。

單就酌定不起訴,即檢察官自由裁量權需不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約的問題,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做出如下基本判斷: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對於案件起訴/不起訴的權力幾乎不受包括實體法律在內的其他法律限制。就典型例證的美國而言,其刑事起訴制度貫徹起訴便宜原則相當徹底,

檢察官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幾

乎只受來自證據和公共利益考量的制約——而該制約全憑檢察官自由心證即可。

英國與此大體相當。

當然國情不同,中國全面移植該制度既不現實也非必要,但不用迴避的是,該項制度在美國運行相對平穩,尤其在刑事案件分流、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方面意義重大。這當然不無借鑒意義。

當然,就制約美國檢察官起訴權力的制度設計方面,可能還會有人提出

大陪審團

的存在。對此,筆者的看法是:

這是對的,但意義不大

。一方面,誠然大陪審團的存在確實是限制起訴權力的制度設計,但這主要與英美法系的私訴傳統有關,即其最初意指的是過濾私人非理性訴訟;另一方面,大陪審團制度已經是明日黃花,世界範圍內,只有在美國聯邦和不到一半的州以及西非國家賴比瑞亞

[1]

仍然存在,且出於各種原因,適用比例極低。

最後,筆者也在做幾家公司的法律顧問,這裡免費給後來的位高權重者提個醒。

至少在美國,上級對下級、大老闆對僱員如果想發生點什麼,都要和對方簽署一種叫做「consensual」的東西,我把它翻譯為《兩情相悅協議》,為的就是防止完事兒說不清楚。這主要是面對可能的性騷擾和強姦指控來的。在最新一季的美劇《逍遙法外》中,DA(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中,代理DA和她的女下屬想正式開始辦公室戀情前,簽的就是這麼個東西。

這雖然有些破壞氣氛,但先小人後君子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中國人還不太習慣這個,但沒關係,

學費交多了就都知道了

註:


[1] 據英國路透社報道,2016年5月25日,賴比瑞亞大陪審團還在裁決起訴案件,See, Liberia grand jury indicts Sable Ming, official for bribery, May 25 2016,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sable-mining-liberia-idUSL5N18M5DB, April 30 2017 visited.



原標題:《不起訴的決定是怎麼做出來的》


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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